-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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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在秦與漢初律令中,對于馬這種主要的交通工具和畜力資源,存在多方面的規定。本文打算討論的馬“食禾”,涉及公務用馬喂飼的制度。有關條文最早見于1975年出土的雲夢睡虎地秦簡,隨後陸續有更多發現。這類文句的確切含義一直不是太清楚。本文擬綜合梳理秦漢簡牘中的相關資料,辨析語義,幷對這一討論包含的方法論意義試作説明。
《秦律十八種·倉律》簡47整理小組釋文云:
①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有(又)益壺〈壹〉禾之。 倉律
一食禾,整理小組注釋説:“喂飼一次糧食。”并把這條律文語譯爲:“每次駕用傳馬,喂飼一次粮食,回程再喂飼一次粮食,都要八匹馬一起喂。如連駕几次,不得超过每天喂飼一次。如駕车路遠,馬疲勞了,可再加喂一次粮食。”[1]熊鐵基先生認爲:這似乎是關于供應傳馬精細飼料的規定,因爲這裏講的是禾,當即精細飼料。[2]魏德勝先生認爲:《説文》:“禾,嘉穀也。”段注:“嘉穀之連稿者曰禾,米曰梁,今俗云小米是也。”《説文》:“稼,禾之秀實爲稼,莖節爲禾。”段注:“全體爲禾,渾言之也,……莖節爲禾,别于穗而言,析言之也。下文之稭、稈也。”根據《説文》,禾,是指連着稭稈的穀子,即段注所謂“全體爲禾”,而相對于穗而言,禾又專指莊稼的莖稈。《儀禮·聘禮》:“積唯芻禾,介皆有餼。”鄭玄注:“禾以秣馬。”《儀礼》“芻禾”連言,鄭注以爲這裏的“禾”是喂馬用的。都表明,“禾”正指“莖稈”,古時用以秣馬。[3]彭浩先生認爲:禾指未脱粒的糧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簡425“傳馬、使馬、都廄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傳馬的飼料在芻稾之外,還有糧食。[4]
1983年發掘的江陵張家山247號漢墓竹簡《二年律令》,有多條相關表述。簡232-234記云:
②丞相、御史及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屬尉、佐以上徵若遷徙者,及軍吏、縣道有尤急言變事,皆得爲傳食。……食馬如律,禾之比乘傳者馬。
對“食馬如律”一句,整理小組无注釋。[5]冨谷至先生主编《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研究〔譯注篇〕》對“禾之”注釋説:此處“禾”爲動词,喂食草料的意思。并舉上揭睡虎地秦律作爲例證。[6]《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則提示參看簡425與簡421-423。[7]
《二年律令》簡421-423記云:
③馬牛當食縣官者,犙以上牛日芻二鈞八斤;馬日二匹共食一石十六斤,芻稾半。乘輿馬芻二稾一。㸬、玄食之各半其馬牛食。僕牛日芻三鈞六斤,犢半之。以冬十一月稟之,盡三月止。其有縣官事不得芻牧者,夏稟之如冬,各半之。
“馬日二匹共食一石十六斤,芻稾半”,整理小組釋文作:“馬日二钧□斤,食一石十六斤,□□稁□。”[8]《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根據紅外圖像改釋後面一句。[9]“馬日二”下實爲“匹共”二字并應與下文連讀,則是我們根據常規圖像與紅外圖像對比而作出的判斷。其中“匹”字在常規圖版中即比較清楚,在紅外圖像中其左半也很清楚,不應是“钧”字。“共”字的左半在兩種圖版中也比較清楚。常規圖版雖然開裂但不像紅外圖版那樣破碎,“馬日二”與“食一石十六斤”之間袛有二字而不是三字,也比較容易判斷。
《二年律令》簡425記云:
④□□馬日匹二斗粟、一斗叔(菽)。傳馬、使馬、都廄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
簡文中的兩个“叔(菽)”字,整理小組2001年刊本釋爲從“嗇”從“寸”的字,注釋説:其字“不清,疑從‘叔’,即菽,豆。”[10]2006年修訂本已改釋爲“叔”,讀爲“菽”。[11]
新近刊布的《岳麓書院藏秦簡〔肆〕》,有兩條律令與我們討論的問題有關,即:
⑤●田律曰:吏歸休、有縣官吏(事)乘乘馬及縣官乘馬過縣,欲貣芻稾、禾、粟米及買叔者,縣以朔日111/1284平賈(價)受錢。先爲錢及券缿,以令、丞印封,令令史、賦〈錢〉主各挾一辨。月盡發缿令、丞前,以中辨券案112/1285雔(讎)錢,錢輒輸少內,皆相與靡除封印,中辨臧(藏)縣廷。113/1281
⑥縣官毋得過驂乘,所過縣以律食馬及禾之。……313/0698
例⑤的斷讀,在整理者釋文基礎上有几處调整[12]。錢缿,在秦漢律中已几次出現。[13]“券缿”則是第一次看到。看簡文,“錢缿”當用于盛放“買菽”所發生的現金交易,“券缿”則大概是用于盛放“貣芻稾、禾、粟米”時所製作的券。
在例①的解讀方面,整理者和几位研究者都以“食禾”連讀,看作動賓結構。在這種情形下,後文“日一食”的“食”、“一禾之”的“禾”,都與“食禾”相當(如整理小組語譯所示)。然而,從文句来看,這裏其實存在另外一種可能性,即“食禾”應在其間斷讀,其中“一食”與後文“日一食”對應,“一禾”與“一禾之”對應,分别指兩種不同的喂飼行爲。
這裏提出的另外一種可能性,在例②、例⑥中得到支持。前者説“食馬如律,禾之比乘傳者馬”,後者説“以律食馬及禾之”,都把“食馬”與“禾之”分開来説,显然是有區别的兩件事。其中例⑥也屬于秦律,它對例①解讀的參考意義尤其直接。此外,例③、例④述及不同飼料及其不同比例,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這一判斷的佐證。這樣,例①的前半部分標點當改爲:“駕傳馬,一食、禾,其顧來有(又)一食、禾,皆八馬共。”
例①整理小組把飼料籠統地説成“粮食”。熊鐵基、魏德勝、彭浩三位從“禾”字入手,對飼料作具體辨析,思考方向更爲合理。在把“食”、“禾”區隔之後,它們應該分别是指用不同的飼料喂馬。
“禾”的具體所指,彭浩先生所説更爲可信。“禾”是動词用法,指用禾(粟的穀粒)喂飼馬匹。這可以從三个方面来看。第一,在秦與西漢律令中,禾有广義、狭義兩種用法,前者泛指穀類作物,後者則具體指粟。[14]并且這兩種用法在比較多的场合,均是指“原粮”,即多種穀類作物的穀粒或者粟的穀粒。[15]而禾指莊稼莖稈的情形則未之見。第二,與例①同爲《秦律十八種·倉律》的簡49-52記云: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隸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爲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倉
與記載“駕傳馬”的給食規則相同,對徒隸的給食也使用“禾”字表述。黄展岳先生早先已指出表述徒隸給食的“禾”應作未脱壳的穀粒(原粮)解。[16]里耶秦簡牘中多見的徒隸稟食記录进一步證實了黄先生的論斷。[17]例①的“禾”字,宜于作相同理解。第三,在例⑤中,禾與芻稾并列,因而不能也看作莊稼的莖稈。
例⑤的“粟米”,整理者釋文在“粟”下加頓號,看作兩種物品。恐誤。在里耶秦簡中,“粟米”常常連言,是指粟去皮後的穀實。[18]例⑤的“粟米”亦當如此。這樣,上揭6條秦至漢初律令,敍及馬的飼料凡五種:芻稾(例③⑤)、禾(例①②⑤⑥)、粟(例④)、粟米(例⑤)、菽(例④⑤)。
“食”的具體所指,有可能是粟、粟米或者菽。例①後面兩句説:“其數駕,毋過日一食。駕縣馬勞,又益壹禾之。”顯示“食”比“禾”貴重,因而不會是芻稾。在例④中,先説到的某種馬的飼料是粟、菽兩種,接着説的傳馬、使馬、都廄馬,則都袛説到用菽。例⑤中,吏歸休或有縣官事時,乘馬飼料在芻稾、禾、粟米之外,也説到菽。例①的駕傳馬與例④的傳馬大概是一種馬。因而“食”指給馬喂菽的可能性似應更大一些。
回顧相關資料發表和討論的过程,我們對以下三點頗有感受。
其一,與古書通常得到較好的傳承、理解不同,律令類簡牘用語的一些特定含義(如“禾”指喂禾,“食”則可能指喂菽)每每失傳,需要通过較多辭例的細致比勘、勾稽,嘗試予以抉發。
其二,秦與漢初律令中“食禾”應斷讀的證據,固然在晚後發表的《二年律令》簡232-234(例②)、岳麓秦簡〔肆〕簡313(例⑥)中才比較充分,但在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簡47内部,如上所述,實已包含斷讀的證據。而同屬《秦律十八種·倉律》的簡49-52所記,也支持這一判讀。這提示我們,對于律令類簡册措辭中的异同,應該高度敏感,悉心辨析,尽量捕捉細微但可能極其重要的信息。
其三,《二年律令》簡232-234(例②)、岳麓秦簡〔肆〕簡313(例⑥)刊布後,《秦律十八種·倉律》簡47先前處理未當的問題已有比較充分的條件去訂正。然而這在實际中并未及時發生。對于既有解説質疑和重新審视的意識,是探求真義的首要前提。
[1]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釋文注釋”第31-32頁。
[2] 熊鐵基:《秦代的郵傳制度——讀雲夢秦簡札記》,《學術研究》1979年第3期;收入《熊鐵基學術論著選》,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46頁。
[3] 魏德勝:《睡虎地秦墓竹簡詞匯研究》,華夏出版社2003年,第233頁。
[4] 陳偉主編《秦簡牘合集〔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75頁。睡虎地11號墓秦簡法律部分由彭浩先生撰著。
[5]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4頁。
[6] 冨谷至主編《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研究〔譯注篇〕》,(京都)朋友書店2006年,第154頁。
[7]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85頁。
[8]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89-190頁。
[9] 《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51-252頁。
[10] 《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90頁。
[11]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注釋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6頁。
[12] 陳松长主編《岳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05、198頁。參看小文《岳麓秦簡肆校商(壹)》,簡帛網(http://www.bsm.org.cn/)2016年3月27日。“粟米”連讀的說明,請看後文。
[13] 可參看小文《關于秦與漢初“入錢缿中”律的几个問題》,《考古》2012年第8期,第69-79頁。
[14] 參看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對《秦律十八種·倉律》簡33的注釋,《睡虎地秦墓竹簡》第28頁;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第43-44頁。
[15] 參看黄展岳:《關于秦漢人的食粮計量問題》,《考古與文物》1980年第4期,第91-95頁,收入氏撰《先秦两漢考古論叢》,科學出版社2008年,第171頁。
[16] 黄展岳:《關于秦漢人的食糧計量問題》。
[17] 參看黄浩波:《〈里耶秦簡(壹)〉所見稟食記錄》,《簡帛》第1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
[18] 參看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2頁。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为2017年1月27日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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