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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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首發)
一、第212號木牘背面的“妻淫失殺夫”
第212號木牘背面上欄第一行:
妻淫失
夫,不道[1]
整理者將其中的
字釋為“煞”。[2]案釋為“煞”,放入上下文難以解釋。細審此字,當為“殺”字,律文當為“妻淫失殺夫,不道”。“淫失”在文獻中一般指男女之間的通姦行為,妻淫失殺夫,指妻子因與他人通姦而殺死丈夫。通姦而殺夫,違背了法律和人倫,因此屬於“不道”。
二、第254號木牘的“還贓畀主”
第254號木牘正面上欄:
以賦還臧,卑主[3]
周海鋒先生指出,“卑”可能為“畀”之訛字。[4]案其說甚確,此字在簡文中不甚清晰,根據上下文,釋為“畀”字更好。唯周海鋒先生將此句斷作“以賦還,臧畀主”,[5]而我們認為當斷為:
以賦還臧畀主
“還贓畀主”為漢《盜律》條文。《晉書·刑法志》:“《盜律》有‘還贓畀主’。”沈家本在《漢律摭遺·盜律》中列“還贓畀主”條。[6]沈家本引張斐《注律表》:“若得遺物強取強乞之類,無還贓法隨例畀之。”加按語謂:“張斐所注雖是《晉律》,漢法當亦如是。《唐律》諸以贓入罪,正贓見在者還官,此即還贓畀主之法。《唐律》乞索之贓并還主,則與斐言稍有所不同,當是唐所改者。”[7]“還贓畀主”為古代追贓的方式之一。古代追贓大致包含“沒入”和“還贓畀主”兩類,分別指國家收繳贓物和將贓物歸還原主,盜賊盜取的違禁品等多沒入,而一般的私人財產則還贓畀主。今得長沙尚德街簡牘,可知漢代確實存在“還贓畀主”之律。
[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嶽麓書社,2016年,第118頁。
[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第221頁。
[3]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第224頁。
[4] 周海鋒:《<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校讀記(一)》,簡帛網,2017年2月22日。
[5] 周海鋒:《<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校讀記(一)》,簡帛網,2017年2月22日。
[6]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中華書局,1985年,第1370頁。
[7] 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第140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2月28日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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