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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發)
新近出版《長沙尚德街東漢簡牘》有如下漢律條文:
(1)妻淫失殺夫,不道。
(2)發遷衛士不得令相冒代,棄市。
按(1):戴炎輝《唐律十惡之溯源》對“不道”有詳考,其“逆倫”目僅列“殺母”、“妻殺夫”、“殺兄”。[1]此“妻淫失殺其夫,不道”當爲《賊律》條文,可補其缺。
按(2):衛士爲中央禁衛軍,負責警衛,其職責重大,"冒代"關係到宮禁及帝王安危,故所處刑罰尤罪。此條有可能當屬《興律》。
[1]戴炎輝:《傳統中華社會的民刑法制》,戴炎輝文教基金會印行,臺北1999年,第466-46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3月1日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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