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24日 星期六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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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立大學)
(首發)
1.簡E.P.T2:6舊釋文作:
出粟亖十二石三斗□□給食□□六人六月乙酉盡九月積二十一月六日月二石
孫占宇《集釋》本作:
出粟亖十二石亖斗大石給食桼十六人六月乙酉盡九月積二十一月六日月二石
該簡為粟出入簿之散簡,“三斗”改釋作“亖斗”,至確。出粟亖十二石亖斗,方能與下文“二十一月六日,月二石”相符。“給食”下字迹漫漶不清,舊本闕文二字未釋,《集釋》本新釋作:“桼十”,恐非是。“桼十六人,六月乙酉盡九月”,與“積二十一月六日”不能相符。鄙議闕文二字,其實僅有一字,當釋作“卒”。字在原圖版作
,“卒”字在同探方多見,如T2:8
、T2:9
、T2:10
,其字體近似。六月乙酉盡九月,積三月十六日,卒六人,則積二十一月六日,與簡文合。私議如為可信,則釋文當作:
出粟亖十二石亖斗大石給食卒六人六月乙酉盡九月積二十一月六日月二石
六月乙酉盡九月,積三月十六日。若六月大,則六月辛未朔;月小,則六月壬申朔。胡永鵬先生考定該簡為始建國天鳳元年,[1]可信。考太初以來兩漢曆日出現六月大辛未朔者兩見:1.宣帝黃龍元年(前49年)、2.靈帝建寧二年(169年)。六月小壬申朔者三見:1.始建國天鳳一年(14年)、2.光武帝建武廿一年(45年)、3.章帝建初元年(76年)。簡文“亖十二石亖斗”、“二十一月”,表現新莽簡特徵。推定始建國天鳳一年(14年)為簡E.P.T2:6年屬唯一解。始建國天鳳一年六月壬申朔,十四日乙酉(儒略日172 6352;14年6月30日)。
2.簡E.P.T2:9釋文作:
□庚辰朔戊申第十桼候長良敢言之謹移卒
輸府財用券墨如牒敢言之連局令校A
即日尉史□發
門下B
簡右上端殘斷,佚失紀年及月序。月朔干支上一字殘存字迹作
,當為“月”字,以此及文例可據補。簡文載“第十桼候長良”,七字作“桼”,為新莽簡特徴之一。第十桼候長良又見:
第十桼候長薌良(始建國三年)十月祿大黃布十三枚E.P.T59:222
[始建國]天鳳一年十一月庚子朔丙辰尉史尚敢言之迺月十三日到居延將候長薌良及
業等還胡蒼責即日候長薌良傅育並妻業責已決遣隧長E.P.T4:1
始建國天鳳二年二月戊辰朔戊寅第十桼候長良敢言之謹移戍卒病死爰書旁行衣物券如牒敢言之E.P.T48:136
由上可推知本簡為新莽簡。新莽在位期間,曆日“庚辰朔”者三見:1.始建國五年正月、2.始建國天鳳五年四月、3.始建國地皇上戊四年五月。其中“始建國五年正月”最為可信。木簡殘斷部位其間僅可容“始建國五年正月”,且字距已顯侷促,其無法納入“始建國天鳳五年四月”九字,至為明顯,遑論多達十一字之“始建國地皇上戊四年五月”。或疑年號表述格式,此由新莽簡紀年辭例足可釋疑。甲渠候官漢簡中,天鳳紀年簡52見,多作“始建國天鳳”,作“天鳳”唯見E.P.T53:153“賢敢言之天鳳”、EPF25:3“踵故承餘府遣掾校兵物少不應簿拘校天鳳”兩例。而此兩例在敘事體例上,皆前有所承,不似本簡之屬,時間短語例置于敘事啟始,充當句首狀語。此外,可推知為“天鳳簡”,如簡E.P.T4:1“
鳳一年十一月庚子朔丙辰尉史尚敢言之迺月十三日到居延將候長薌良及
業等還胡蒼責即日候長薌良傅育並妻業責已決遣隧長”,《居延新簡集釋(一)》校釋云:“右行簡首,整理者有‘國天’二字,今看中華本及本書圖版,實無。”[2]今簡“鳳”字已頂簡端,其上殘斷。然出土時或仍有“國天”一段,後此一小段又斷佚,現存“鳳”字以下部分。若然,則其完整紀時簡文,當作“始建國天鳳一年十一月庚子朔丙辰”,“天鳳”之上著加“始建國”,格式與本簡E.P.T2:9全然相同。地皇紀年簡亦然,又于年號之後著加“上戊”二字。甲渠候官漢簡中,地皇紀年簡45見,多作“新始建國地皇上戊”,少數不著“新”字,作“始建國地皇上戊”,如簡E.P.T48:133“孟憲等辭皆曰始建國地皇上戊三年中以來先”,[3]另有七例年號殘佚,不知是否著加“始建國”如:簡E.P.T5:42“
地皇上戊三年以前以令
”、簡E.P.T26:22“
皇上戊亖年
”。[4]由是知新莽簡紀年作:“(新)始建國”、“(新)始建國天鳳”、“(新)始建國地皇上戊”為常例,則簡E.P.T2:9殘斷部位其間僅可容“始建國五年正月”,而無法納入“始建國天鳳五年四月”或“始建國地皇上戊四年五月”。其次,第十桼候長薌良于始建國三年已任該職,其任期是否下延至始建國天鳳五年,乃至始建國地皇上戊四年?亦有可疑。故推定簡E.P.T2:9繫年“始建國五年”,其完整紀時簡文作“始建國五年正月庚辰朔戊申”,簡E.P.T59:653“始建國五年正月庚辰朔甲申”證所推不誤。始建國五年正月庚辰朔,廿九日戊申(儒略日172 5835;13年1月29日)。
3.簡E.P.T2:21釋文作:
□元年正月□□□盡八月積七月
粟三石八斗八升大
該簡為穀物出入簿殘簡,上下兩端殘斷。年序“元”字上殘存年號末字左下部件殘筆,原簡作
,疑其“神爵”之“爵”字殘筆。“爵”字在漢簡中習見,如:E.P.T2.14
、E.P.T51.17
、E.P.T56.275
、E.P.T58.74
、居延217.3
、金關73EJT4.100
。正月下舊本釋文作日干支“壬寅”,或然。元康五年三月改元,以元康五年為神爵元年。簡若為神爵元年正月所製,則簡文不得出現“神爵元年正月壬寅”。但該簡在八月晦日之後,故得出現“神爵元年正月壬寅”。居延漢簡109.7 “神爵元年四月壬午朔己酉佐解事敢言[之]”,證神爵元年四月廿七日以後,居延地區已行用“神爵”年號。宣帝神爵元年正月癸未朔,廿日壬寅(儒略日169 9189;前61年2月16日)。私議如為可信,則較完整簡文可補作作:
[神爵]元年正月壬寅盡八月積七月[十一日]
粟三石八斗八升大
4.簡E.P.T2:22釋文作:
盡壬辰積十日
盡壬寅積十日
迹盡壬子積十日
越塞天田出入迹
該簡為一枚日迹簿殘簡,這類日迹簿是當日基層吏卒日常勤務,巡視天田和邊塞防務行迹的記錄,在已刊西北漢簡中習見。僅從簡文曆日考察,仍無法求索該簡年屬確解,兩漢曆日出現“月大癸未朔”,達四十五見之多。在考察參照年限之內,亦有十三見,如下:1.武帝天漢三年十一月(前98年)、2.武帝後元二年三月(前87年)、3.昭帝元鳳四年七月(前77年)、4.宣帝地節三年十一月(前67年)、5.宣帝神爵元年正月(前61年)、6.宣帝甘露三年五月(前51年)、7元帝永光三年九月(前41年)、8成帝建始三年正月(前30年)、9.成帝鴻嘉元年五月(前20年)、10.成帝元延三年十月(前10年)、11.平帝元始二年二月(2年)、12.新莽始建國四年七月(12年)、13.新莽始建國地皇三年十一月(22年)。簡文曆日傳達信息蓋寡,其可能年屬實多,必待其他線索,方可得解。探方T2出土簡牘47枚,伴出紀年簡4 枚;宣帝神爵1枚,宣帝五鳳1枚,新莽天鳳1枚。另有推測擬定年代3枚;宣帝神爵1枚,新莽始建國1枚,新莽天鳳1枚。其次,在已刊居延、肩水地區出土漢簡,有關日迹約二O五枚簡牘中,有明確紀年或可推定其年屬者,多出于宣帝、元帝、成帝年間,未見新莽簡。由是推擬簡E.P.T2:22年屬為宣帝神爵元年(前61年),較為可信。神爵元年正月、三月均癸未朔,但正月大癸未朔方合于簡文,若該簡確定為神爵元年遺物,則必為正月日迹實錄。殘簡斷佚太甚,依文例,簡文可補作:
[正月癸未迹]盡壬辰積十日
[正月癸巳迹]盡壬寅積十日
[正月癸卯]迹盡壬子積十日
[凡迹積卅日毋人馬闌]越塞天田出入迹
居延202.9“神爵元年正月卅日二月卅日”,顯示神爵元年正月、二月為連大月的史實,據平朔曆理,連大月後第三月小,且月朔干支同第一大月。則神爵元年正月大癸未朔,二月大癸丑朔,三月小癸未朔。證上文推擬簡E.P.T2:22年屬為宣帝神爵元年(前61年),較為合理可信。居延5.9+306.4A“神爵元年四月癸未朔乙酉”却與此不合。居延109.7 “神爵元年四月壬午朔己酉”;179.10載“四月廿九日庚戌寢兵五月大辛亥一日”,可推四月小壬午朔,並證居延5.9+306.4A曆日有誤。四月小壬午朔,三月小癸未朔,其間必置閏三月大壬子朔。出土漢簡顯示漢用實曆如此,然與曆表不合。
神爵元年朔閏,後世據太初曆術所推步編製之曆表,與出土簡牘所示漢用實曆差迕乖違,未能密合。簡牘曆日為當日實錄,是為“同時資料”,固不宜擅改簡文,強為牽合以就曆表。略陳其愚,分疏如下:
宣帝神爵元年天正入甲子統癸未章第5年
太初上元積年 14 3170 太歲在申
積月177 0786 閏餘16 閏年
朔積日5229 2840 小餘72
氣積日5229 2865 小餘3495
神爵元年(前61.1—前60.2)氣朔表
月建
|
朔干支 小餘
|
儒略日 (月日)
|
節氣干支 小餘 日期 節氣名
|
寅
|
正月大癸未 77
|
169 9170 ( 1.28)
|
乙未1908 十三立春
|
庚戌 2918 廿八驚蟄
|
卯
|
二月大癸丑 39
|
9200 ( 2.27)
|
乙丑 3928十三雨水
|
辛巳 321 廿九春分
|
辰
|
三月小癸未 1
|
9230 ( 3.28)
|
丙申 1331十四穀雨
|
辛亥 2341 廿九清明
|
巳
|
四月大壬子 44
|
9259 ( 4.26)
|
丙寅 3351十五立夏
|
辛巳 4361 三十小滿
|
|
閏四小壬午 6
|
9289 ( 5.26)
|
丁酉 754十六芒種
|
|
午
|
五月大辛亥 49
|
9318 ( 6.24)
|
壬子 1764初二夏至
|
丁卯 2774 十七小暑
|
未
|
六月小辛巳 11
|
9348 ( 7.24)
|
壬午 3784初二大暑
|
戊戌 177 十八立秋
|
申
|
七月大庚戌 54
|
9377 ( 8.22)
|
癸丑 1187初四處暑
|
戊辰 2197 十九白露
|
酉
|
八月小庚辰 16
|
9407 ( 9.21)
|
癸未 3207初四秋分
|
戊戌 4217 十九寒露
|
戌
|
九月大己酉 59
|
9436 (10.20)
|
甲寅 610初六霜降
|
己巳 1620 廿一立冬
|
亥
|
十月小己卯 21
|
9466 (11.19)
|
甲申 2630 初六小雪
|
己亥 3640 廿一大雪
|
子
|
十一月大戊申 64
|
9495 (12.18)
|
乙卯 33 初八冬至
|
庚午 1043 廿三小寒
|
丑
|
十二月小戊寅 26
|
9525 ( 1.17)
|
乙酉 2053 初八大寒
|
庚子 3063 廿三立春
|
依太初曆術推步,可得如上結果,其月朔多數能為河西地區出土漢簡牘曆日證實。
元康五年正月癸未朔癸未懸泉I 0210①:20
元康五年正月癸未朔丁未懸泉I 0309③:277
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庚辰懸泉V1612④:12
元康五年三月癸未朔癸未懸泉I 0309③:275
懸泉漢簡所載“元康五年”,[5]即神爵元年。考《漢書.宣帝本紀》259云:“神爵元年三月,詔曰:其以(元康)五年為神爵元年。”題記“神爵元年”當在三月之後,居延202.9“神爵元年正月卅日二月卅日”,乃改元之後所追記也。正月、二月各記卅日,則為連大月表徵。大凡平朔連大月之後必小月,且其月朔干支必同第一大月。懸泉簡所載“正月癸未朔”、“二月癸丑朔”、“三月癸未朔”,正合。上文推擬簡E.P.T2:22為神爵元年正月日迹簿,云“若該簡確定為神爵元年遺物,則必為正月日迹實錄。”其理在此。居延179.10載:
四月廿九日庚戌寢兵五月大辛亥一日壬子二日夏至
太初以來兩漢曆日,密合簡文者,其唯“神爵元年”。四月廿九日庚戌,五月大辛亥一日,則四月小壬午朔,見于居延109.7 “神爵元年四月壬午朔己酉”。而三月小癸未朔,四月小壬午朔,其間必置閏——閏三月大壬子朔,與推步曆表不合,說詳下。五月大辛亥朔,金關T23:952“神爵元年七月庚戌朔壬申”,則六月小辛巳朔,簡文未見,金關T37:739“神爵元年六月癸未”,合曆。六月小辛巳朔,七月大庚戌朔,則八月小庚辰朔,簡文未見。金關73EJD:78“神爵元年九月己酉朔癸
”,懸泉漢簡I 0309③:188“神爵元年十月己卯朔乙酉”,則十一月大戊申朔,十二月小戊寅朔,二者簡文未見,金關H1:3A“神爵元年十一月庚午”,合曆。金關T22:25 “神爵二年正月丁未朔癸酉”、懸泉I 0309③:215“神爵二年正月丁未朔己酉”,可與前二者月朔干支銜接且切合曆理。由是,漢用實曆神爵元年朔序可表述如下:
正月大癸未朔
二月大癸丑朔
三月小癸丑朔
閏三月大壬子朔
四月小壬子朔
五月大辛亥朔
六月小辛巳朔
七月大庚戌朔
八月小庚辰朔
九月大己酉朔
十月小己卯朔
十一月大戊申朔
十二月小戊寅朔
由於漢用實曆置閏與太初曆術不同,致使曆面閏月及四月月朔不同。敬列氣朔簡表如下,以為比較。
太初曆術神爵元年氣朔簡表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四月
|
閏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月朔
|
癸未
|
癸丑
|
癸未
|
壬子
|
壬午
|
辛亥
|
辛巳
|
庚戌
|
庚辰
|
己酉
|
己卯
|
戊申
|
戊寅
|
西曆
|
1.28
|
2.27
|
3.28
|
4.26
|
5.26
|
6.24
|
7.24
|
8.22
|
9.21
|
10.20
|
11.19
|
12.18
|
1.17
|
八節
|
乙未 立春
|
辛巳 春分
|
|
丙寅 立夏
|
|
辛亥 夏至
|
戊戌 立秋
|
|
癸未 秋分
|
己巳 立冬
|
|
乙至 冬至
|
庚子 立春
|
西曆
|
2.9
|
3.26
|
|
5.10
|
|
6.25
|
8.10
|
|
9.24
|
11.9
|
|
12.25
|
2.8
|
漢用實曆神爵元年氣朔簡表
|
一月
|
二月
|
三月
|
閏月
|
四月
|
五月
|
六月
|
七月
|
八月
|
九月
|
十月
|
十一月
|
十二月
|
月朔
|
癸未
|
癸丑
|
癸未
|
壬子
|
壬午
|
辛亥
|
辛巳
|
庚戌
|
庚辰
|
己酉
|
己卯
|
戊申
|
戊寅
|
西曆
|
1.28
|
2.27
|
3.28
|
4.26
|
5.26
|
6.24
|
7.24
|
8.22
|
9.21
|
10.20
|
11.19
|
12.18
|
1.17
|
八節
|
乙未 立春
|
辛巳 春分
|
|
丙寅 立夏
|
|
辛亥 夏至
|
戊戌 立秋
|
|
癸未 秋分
|
己巳 立冬
|
|
乙至 冬至
|
庚子 立春
|
西曆
|
2.9
|
3.26
|
|
5.10
|
|
6.25
|
8.10
|
|
9.24
|
11.9
|
|
12.25
|
2.8
|
《漢書‧王子侯表》493:“新利侯偃,神爵元年四月癸巳封”;居延10.27、5.10、332.26、10.33、10.30、10.32、10.29、10.31等八枚簡可編為一簡冊,即《元康五年詔書》冊,其閏月丁巳、閏月庚申皆屬閏三月壬子閏朔;[6]簡179.10“四月廿九日庚戌寢兵五月大辛亥一日壬子二日夏至癸丑三日甲寅四日盡”,所記四月小壬午朔,廿九日庚戌晦寢兵,事與前詔書簡冊相關,曆日相協;簡190.7“神爵元年四月壬午朔己酉”。以上史傳、簡牘所載曆日與曆表不能密合,學者或以曆表為誤,或擅改簡文以就曆表----四月壬午朔,改作四月壬子朔,樊然淆亂,依違睽合,莫知適可。其實,後世曆表推步置閏,非漢用實曆舊觀,致與出土漢簡閏朔間有不合,據以改簡,恐非的當。斯琴畢力格先生曾以《漢書‧曆律志》1001所謂“中氣在朔若二日,則前月閏也。”為特殊置閏,編製《太初曆》15次特殊置閏年代,[7]以傳世文獻與出土漢簡論證10次置閏實例,其中3次施用特殊置閏,有效解答居延漢簡10.29、10.31、……等置閏月朔問題,元康五年(神爵元年)置閏,即三次施用特殊置閏之一。另5次尚待查證。斯琴畢力格先生所謂特殊置閏,率皆中氣在初二,再前月置閏。然此一特殊條例,以漢用實曆核覈,似不具普遍與必然。筆者檢得《肩水金關漢簡(肆)》T37:148 “綏和二年閏月丁酉朔乙丑"一例,為行用“無中置閏"常例。“綏和二年閏月"在特殊條例之列,而不行用特殊置閏。筆者又檢得五個閏月簡牘與曆表不合:
1)始元七年閏月
居延65.7、9、10“始元七年閏月甲辰”;金關73T9:10“七年閏月甲辰”、T21:307“始元七年閏月己未”,始元七年即昭帝元平元年,太初曆術常例置閏三月大癸卯朔,不合。
2)元鳳四年閏月
居延54.10、299.13(A33地灣出土)“元鳳四年閏月”、金關T26:13“元鳳四年閏月丙申”,太初曆術常例置閏元鳳三年閏月十一小丁亥朔,《通鑑目錄》卷四所載元鳳三年閏十二月大丙辰朔,二者皆不能與簡文密合。
3)地節三年閏月
筆者曾攷證金關T24:253“[地節]三年閏月戊午候長充宗”,十月小甲申朔,閏十月癸丑朔,而太初曆術常例九月置閏;閏九月小甲申朔。甲渠漢簡EPT53.70B“地節三年十月壬辰”,證漢簡行用實曆十月小甲申朔,閏十月癸丑朔。
4)建平五年(元壽元年)閏月
居延漢簡137.3+224.18(A8破城子出土)“建平五年十二月丙寅朔乙亥”懸泉漢簡Ⅱ90DXT0115②:91“建平五年十一月壬戌”Ⅰ90DXT0114①:184“建平五年十二月辛未”Ⅰ90DXT0114①:8“建平五年十二月辛巳”。[8]太初曆術常例置閏十一月丙寅朔,十二月乙未朔,不合。當置閏十二月;十二月小丙寅朔,閏十二月大乙未。
5)始建國二年閏月
居延210.35“始建國二年十一月丙子”、甲渠E.P.T59:347“紀常(始建國二年)閏月庚子死盡三月減積亖月二十二日”,《漢書.王莽傳中》4119:“今(始建國二年十一)月癸酉”。始建國二年閏十一月大壬辰朔,而太初曆術常例置閏十月小癸亥朔。
6)建武八年閏月
甲渠漢簡EPT68:123“建武八年六月戊午甲渠”、簡E.P.T14:14“建武八年桼月丁亥朔癸卯”。太初曆術常例置閏六月小丁亥朔,不合。當六月大丁巳朔,七月小丁亥朔,閏七月大丙辰朔。
斯六者皆非斯琴畢力格先生所謂“特殊置閏”所得規範。前二者不在特殊條例之列,亦非常例置閏,閏在何月?請待後研;後四者則置閏常例下一大月。何以異乎太初曆術所推曆表?尚待研究。或與其前久行“閏月有中氣”有關。《左傳.文公元年》510、《漢書.律曆志上》983引《傳》並云:“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先秦置閏,例多年終,偶或年中置閏,殷契周金,經傳明文,歷歷可考。後世制作長曆,有援後曆“無中置閏”以規範殷周氣朔者,既非史實,亦蕞陋之言耳。秦、漢初行《顓頊曆》,年終置閏,曰“後九月”,月中蓋多有中氣。秦皇一統天下,至于漢武施用《太初曆》,歷時百有一十八年,置閏四十四,僅惠帝六年、文帝十年、武帝元鼎四年三次閏月無中氣。“無中置閏”定制成于《太初曆》,時人在久行“閏月有中氣”之後,曆議之外,乃有特例。繫時考年,當留意于此。
5.簡E.P.T4:9釋文作:
鳳二年六月丙寅甲溝□
該簡上端殘斷,年號殘存“鳳”字。漢代年號末字作“鳳”者三見:昭帝元鳳、宣帝五鳳、新莽天鳳。“甲溝”新莽簡特徵,則該簡當為新莽天鳳簡。肩水、居延漢簡中,天鳳紀年簡75見,多作“始建國天鳳”,天鳳五年十一月後,多作“新始建國天鳳上戊”。則簡E.P.T4:9當校補作:
[始建國天]鳳二年六月丙寅甲溝□
始建國天鳳二年六月丙寅朔,朔日丙寅(儒略日172 6693;15年6月6日)。
6.簡E.P.T4:10釋文作:
建國五年亖月己酉朔□□□三隧長
簡文四月作“亖月”,為新莽簡特徵。簡首殘斷,奪年號“始”字。“己酉朔”下三闕文,舊釋文作“乙卯第”。圖版作

,出土時,字迹當較目前清晰,舊釋文當可信從。簡E.P.T4:10較完整簡文作:
[始]建國五年亖月己酉朔[乙卯第]三隧長
始建國五年亖月己酉朔,朔日己酉(儒略日172 5896;13年3月31日),七日乙卯(儒略日172 5902;13年4月6日)。
7.簡E.P.T4:90釋文作:
吴免公言七月大八月小九月小〈大〉十月大十一月小十二月大正月小二月大三月小A
四月大五月小六月大七月小八月大九月小十月大十一月小十二月大正月小二月大B
簡文顯示首尾連貫三個年分,包含一個完整年分及其前後年部分各月大小。A面“九月小”,原簡書誤,當校改作“九月大”。蓋平朔不得連小月,而可連大月。居延、肩水地區出土漢簡絶大多數為行用《太初曆》時期遺物,極少數為章帝元和二年二月四日甲寅(儒略日175 2181;85年3月18日)之後行用《四分曆》時期。兩者連大月曆理相同。《太初曆》朔策29又43/81日,相當于廿九日又半日有餘,故月有大小;小月廿九日,大月卅日。然朔策非恰為廿九日半,而有餘分,29又43/81日較廿九日半,餘分2.5/81日,餘分積累既多,即需置一大月加以調整。如是,本為小大月間錯排列,每十七月或十五月需置一大月,便形成連大月。在考察參照年限之內,九月、十月為連大月者十見:1.武帝天漢四年(前97年)、2.昭帝元鳳元年(前80年)、3.昭帝元鳳五年(前76年)、4.元帝初元三年(前46年)、5.成帝河平四年(前25年)、6.成帝陽朔四年(前21年)、7.哀帝建平三年(前4年)、8.新莽始建國天鳳元年(14年)、9.新莽始建國天鳳五年(18年)、10.光武帝建武三年(27年)。其中僅成帝河平四年(前25年)、新莽始建國天鳳元年(14年)、光武帝建武三年(27年)合于簡文三個年分大小月排列。同探方出土簡牘130枚,伴出紀年簡11枚,時代稍偏晚,成帝時5枚:建始1,鴻嘉2、永始2;新莽簡6枚:始建國4、天鳳2。可精塙推定年代永始3枚,此外有3枚具新莽簡特徵。可明顯察知探方T 4出土簡牘大抵率多屬成帝、新莽時期,以是,當排除光武帝建武三年(27年)。新莽始建國二年(10年)之後,四、七多作亖、桼,表現新莽簡特徵。新莽始建國天鳳元年(14年),在此之後,而簡文作四月、七月,不具新莽簡特徵,亦當排除。推定簡E.P.T4:90年屬為成帝河平四年(前25年)。謹列簡文相應月份月朔:
8.簡E.P.T4:94釋文作:
□□三年五月□□朔己已掾林敢言之謹移吏收卒責課一編敢言之
簡文字迹漫漶不清,不易辨識,尤以簡上端紀時文字為甚。舊釋文作:[9]
……伏地再拜敢言之
孫占宇《集釋》本採用較清晰紅外線圖版,釋文較準確,傳達更多信息。紀時文字仍不完整,年號、月朔干支尚闕。年號疑為“建始”或“永始”,暫缺釋。建始三年五月辛巳朔,是月無己巳。甲渠簡E.P.S4 T2:62“建始三年五月辛巳朔壬寅”、居延284.21“建始三年五月辛巳朔庚戌”並證該簡年號不得為“建始”。細審圖版,年號作:
,當為“永始”。同探方出土簡牘130枚,伴出紀年簡分佈情況請參攷上則。簡文出現“掾林”,此屬官又見于同探方簡T4:81及簡E.P.T5:199、簡E.P.T50:13。如下:
永始二年五月乙酉朔丙午甲渠鄣候護敢言之T4:81A
丿掾林令史譚尉史臨T4:81B
永始二年六月甲申掾林T5:199
永始二年七月癸丑朔庚辰甲渠鄣候護T50:13A
掾林令史寛尉史嚴T50:13B
由圖版字形、同探方出土紀年簡、職官人物,並證簡首年號為“永始”可信。永始三年五月己酉朔,月朔干支“己酉”未釋。紅外線圖版作
,字形依稀近似。簡E.P.T3:6“永始三年五月甲寅”合曆。簡E.P.T4:73 “[永始三]年四月己卯朔□”、金關F3:229+542+528“永始三年二月庚辰朔己亥”[10]、T37:429“永始三年三月己酉朔”、F1:9“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戊辰”、T23:143 “永始三年八月丁丑朔辛卯”,曆日與該簡相協。簡E.P.T4:94完整釋文可校補作:
[永始]三年五月[己酉]朔己巳掾林敢言謹移吏收卒責課一編敢言之
永始三年五月己酉朔,廿一日己巳(儒略日171 6496;前14年7月6日)。[11]
9.簡E.P.T5:53
新始建國天鳳上戊
□年□月戍卒完
該楬為戍卒器物簿簽牌,其左側大半殘斷,佚失紀年時年月序,僅存右側完整年號“新始建國天鳳上戊”。簡E.P.T2:3“新始建國天鳳上戊六年五月癸酉朔丁酉”,孫占宇《集釋》云“新莽年號習慣在‘天鳳’、‘地皇’之後加上‘上戊’二字”,此說不够嚴謹周延。陳槃《漢晋遺簡識小》“漢晋遺簡偶述‧新莽紀年”云:“天鳳二年後,年號之下復繫以‘上戊’。”舉“始建國天鳳上戊二年”以為證,此說誤矣。氏所謂“始建國天鳳上戊二年”,即居延漢簡210.34簡文,A8破城子出土。舊釋文作“二年”,《居延漢簡‧釋文之部》、《居延漢簡乙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中國簡牘集成‧居延漢簡二》率皆如此,釋文有誤。新近中研究史語所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貳)》簡210.34“甲溝候官新始建國天鳳上戊六年桼月吏命士以下至下士秩別名”,舊釋文“二”字,圖版作
,校改作“六”。至確,信可敬從。新莽簡于年號之後著加“上戊”二字,當在始建國天鳳六年之後,最早不得早于始建國天鳳五年十月之前。肩水、居延地區出土漢簡,載有年號天鳳者76見,著加“上戊”二字者11枚,除簡EPF22:440“□□甲渠塞候長居延肩水里公乘竇何年卅五始建國天鳳上戊五年正月丁丑除”為除官簡,屬追記外,可確定年屬者7 枚,皆為始建國天鳳六年。則簡E.P.T5:53年屬當為“新始建國天鳳上戊六年”,其月序圖版殘存筆迹作
,當為“九”字末筆。則則簡E.P.T5:53較完整簡文當作:
新始建國天鳳上戊
六年九月戍卒完
10.簡E.P.T5:54釋文作:
飯六斗六直□千陽朔四年
豚及狗肉直卌
踈陽朔□ A
陽朔□年九月乙未居延B
簡文正反兩面“陽朔”下年序漫漶不清,原整者作闕文,未釋。反面圖版作:
,疑其為“四”字。年序與正面“陽朔四年”同。陽朔四年九月丁巳朔,是月無乙未。居延漢簡140.1“[陽朔四]年九月丁巳朔庚申”、金關漢簡73EJD:68“陽朔四年九月丁巳朔己未”並證釋文作“九月”,曆日有誤。據曆表,乙未當在陰月,不當在陽月。圖版
或為“六”字殘筆,甲渠候官遺址出土漢簡“六”字作:
T5:77、
T40:199、
居延4.25、
居延139.35,其字體近似。私議如為可信,則反面簡文當校釋作:
陽朔四年六月乙未居延B
陽朔四年六月己丑朔,七日乙未(儒略日171 3942;前21年7月8日)。
11.簡E.P.T5:126
□乙丑日迹盡甲午積廿
簡為日迹簿殘段。由乙丑日迹盡甲午,當積日卅。作“廿”,非是。原簡作
,或為字迹殘褪,當釋作“卅”。原釋文,文物本、中華本、集成本、馬怡先生釋校本均作“卅”。簡文當校釋作:
[月]乙丑日迹盡甲午積卅[日]
[1]胡永鵬:《西北邊塞漢簡編年及相關問題研究》,吉林大學博士論文,2016年,第36頁。
[2]孫占宇:《居延新簡集釋(一)》,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年,第261頁。
[3]又有簡E.P.T65.76、簡E.PF 22.441、簡E.PF 22.484,“始建國”前字迹漫漶不清或殘斷,不可辨識,不知是否著加“新”字。
[4]他如:簡E.P.T6:112、簡E.P.T27:58、簡E.P.T27:59、簡E.P.T43:20、簡E.P.T59:615。
[5]懸泉漢簡曆日引自胡平生、張德芳:《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郝樹聲、張德芳:《懸泉漢簡研》(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09)。下同。
[6]陳夢家:《漢簡綴述》,北京:中華書局,1980年,頁238。
[7]斯琴畢力格:《太初曆再研究》,內蒙古師範大學碩士論文,2004年,第33-39頁。
[8]以上三枚懸泉漢簡引自郝樹聲、張德芳《懸泉漢簡研究》,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09年,第64、65頁
[9]包括文物本、中華書局本、《中國簡牘集成》本、馬怡《釋校》本。
[10]姚磊:《肩水金關漢簡(伍)綴合(二)》,武漢大學簡帛網,2016年8月29日。
[11]拙文草就,敬得拜讀張俊民先生大作《〈甘肅秦漢簡牘集釋〉校釋之一》武漢大學簡帛網,2017年9月1日。推擬本簡E.P.T4:94為“永始三年五月己酉朔”,信可敬從。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7年9月2日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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