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15日 星期四 年月
- 發布時間:2018-03-09 23:35:30 瀏覽次數:5329
-
(湖南大學岳麓書院)
(首發)
一
0916:
【智(知)之,毋】巨(歫)辠。有□□除,毋用此令者,黥為城旦。·二[1]
簡文“有□□除”,圖版分別作
;
,其中第二字,字跡清晰,可釋為“書”字,似無疑義。其第一字,疑為“並”,“有”可讀為“又”,釋文作:“有(又)並書除,毋用此令者,黥為城旦。”“並”為副詞,作狀語,修飾“書”,“又並書除”指前述內容並有“除”的特殊情況發生,則不用此令,僅以黥城旦罪之。
二
0965:伍人└。所求在其縣道官畍中而脫,不得,後發覺└,鄉官嗇夫、吏及丞、令、令史主者,皆以論獄失[2]
簡文“後發覺”之後,“覺”與“鄉”間距尚寬,且存墨跡“
”,當補“└”。
三
0910:
□如此其熱獄不□有少費 ·廿五[3]
“熱(執)獄不□”中的未釋字
,疑為“閒”字殘筆,“閒”,隔也,《中論·治學》:“馬雖有逸足而不閒輿,則不為良駿。”“熱(執)獄不閒有少費”指執獄不留(不擱置)而耗用少。可參看簡1034“●辠人久𣪠(繫)留不決,大費殹(也)。·諸執灋、縣官所治而當上奏當者:·其辠當耐以下,皆令先決(論之)”等。
四
2166+2169:
□□徑請。制曰:此等令各請屬所執灋,執灋請之。 ·廿一[4]
簡2166+2169中的簡末編號,整理者釋為“·廿一”,查圖版,
,尚有短豎筆跡,當釋為“七”。故該簡令文編號應改為“·廿七”。則簡0910編聯位置似應調整。
五
1134:
第甲└戊└己└庚四篇[5]
簡文“第甲”中的“甲”字,圖版作
,應釋為“丁”。
六
1001-2:水┖,登相(湘)山、屏山,其樹木野美,望駱翠山以南樹木□見亦美,其皆禁勿伐。臣狀、臣綰請:其[6]
簡文“□見亦美”中的未釋字,圖版作
,疑為“顧”,見嶽麓簡《為吏治官及黔首》41“顧”
。
七
J41:言亦遣歸如令,其自言縣官,縣官為致書,自言丞相,丞相為致書,皆詣其居縣,居縣以案□
[7]
簡末“居縣以案□”中的未釋字,圖版作“
”,當釋為“驗”。
八
1765:□□盗,為
(詐)偽,辠完為城旦以上,已論輒盗戒(械),令粼(遴)徒、毋害吏謹將傳輸巴縣鹽,唯勿失,其耐[8]
簡文“□□盗”中,“盜”的前一字,圖版作“
”,疑為“室”。
[1]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41頁。
[2]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46頁。
[3]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56頁。
[4]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69頁。
[5]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72頁。
[6]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57頁。
[7]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197頁。
[8]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第201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3月9日15:47。)
- 地址: 中國武漢珞珈山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振華樓歷史學院內) 郵編:430072 電話:027-68753911 郵箱:postmaster@bsm.org.cn
- 版權聲明:Copyright 2005-2019 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版權所有 本站內容未經授權禁止複製或者建立鏡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