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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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四三
260號簡:“●令曰:遣吏市者必遣真官嗇夫、吏、令史。不從令,貲各二甲。 ·內史旁金布令乙四”
“官嗇夫、吏”,整理者原釋文連讀,注釋説:“官嗇夫吏,各個官署的主事吏,與一般小吏相對而言。秦律令中或稱爲‘官嗇夫吏主者’。”秦漢律令中,在規定責任時,“吏”和“吏主者”確實大致相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6-8號簡:“船人渡人而流殺人,耐之,船嗇夫、吏主者贖耐。其殺馬牛及傷人,船人贖耐,船嗇夫、吏贖䙴(遷)。其敗亡粟米它物,出其半,以半負船人。舳艫負二,徒負一;其可紐𣪠(繫)而亡之,盡負之,舳艫亦負二,徒負一;罰船嗇夫、吏金各四兩。流殺傷人,殺馬牛,有(又)亡粟米它物者,不負。”後文兩處“吏”應即前文所説的“吏主者”。[1]不過,整理者認爲“官嗇夫吏”或者“官嗇夫吏主者”爲一事,指各個官署的主事吏,却未可憑信。
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簡15:“·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整理小組語譯:“發給軍卒兵器,質量不好,丞及庫的嗇夫和吏均罰二甲,撤職永不叙用。”即是分開看待。
岳麓秦簡肆53-57號簡:“……舍其鄉部,課之卒歲,鄉部吏弗能得,它人捕之,男女無少長,伍(五)人,誶鄉部嗇夫;廿人,貲鄉部嗇夫一盾;卅人以上,貲鄉部嗇夫一甲,令丞誶,鄉部吏主者與鄉部嗇夫同罪。……”《二年律令》331-336號簡:“民宅圖戶籍、年𥿍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緘閉,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别爲府,封府戶;節(即)有當治爲者,令史、吏主者完封奏(湊)令若丞印,嗇夫發,即雜治爲;其事(?)已,輒復緘閉封臧(藏)。……”[2]這兩條律文均將“嗇夫”與“吏主者”分别叙列,是當在其間斷讀的有力證據。
在里耶秦簡中,8-888+8-936+8-2202記云:“錢二千一百五十二。卅五年六月戊午朔丙子,少內沈受市工用叚(假)少內唐。”8-1555記云:“冗佐上造臨漢都里曰援,庫佐冗佐。爲無陽衆陽鄉佐三月十二日,凡爲官佐三月十二日。年卅七歲。族王氏。爲縣買工用,端月行。”上條少內沈受錢市工用,對應260號簡中的“真官嗇夫”;下條庫佐王援爲縣買工用,對應的應該就是260號簡中的“真吏”。
四四
276-277號簡:“以上及唯(雖)不盈三,一歲病不視事盈三月以上者,皆免。病有瘳,令爲新地吏及戍如吏。有適過廢、免爲新地吏及戍者。 ·遷吏令甲”
相關一段簡文原釋文作:“有適過,廢,免爲新地吏及戍者。”我們曾認爲:053-054號簡記云:“●定陰忠言,律曰:‘顯大夫有罪當廢以上勿擅斷,必請之。’今南郡司馬慶故爲冤句令,𧧻(詐)課,當廢官,令以故秩爲新地吏四歲而勿廢,請論慶。制書曰:‘諸當廢而爲新地吏勿廢者,即非廢。’”276-277號簡這段文字的立法意圖當與相同,“廢”宜連上讀,“有適(謪)過廢”,實際上是指犯有罪過依法應當廢官的場合。[3]現在看來,當時考慮未周,廢、免是對“適過”的兩種處分。“免”是一時免職,“廢”則如上條引述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所云,是廢職後永不叙用。二者之間以頓號幷列比較好。
四五
278-279號簡:“□□□言,縣官□書告。爲吏官丞、尉以告已盡而取(娶)妻,許歸十日,隤以爲後歲告。病篤不能視事,材(裁)令治病,父母病篤,歸旬。 ·遷吏令□”
278號簡第二字,或是“寧”。“書告”前一字,或是“致”。此前應是一層意思,其下應用句號(原釋文用逗號)。“爲吏官”之下,原釋文用頓號,恐不確。“爲吏官丞、尉”,是説爲吏官至丞、尉。313號簡説“縣官官令、丞、尉毋敢除它縣”,第二個“官”字指任命,與此處“官”字義通。
四六
285-287號簡原釋文作:“●令曰:吏及宦者、群官官屬、冗募群戍卒及黔首䌛(徭)使、有縣官事,未得歸,其父母、泰父母不死而謾吏曰死以求歸者,完以爲城旦;其妻子及同產、親父母之同產不死而謾吏曰死及父母不病而【謾吏】曰病以求歸,皆䙴(遷)之。 ·令辛”原注釋:“群官官屬,各個官府的屬員。第二個‘官’爲衍文。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置吏律》:‘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
今按,《史記·高祖本紀》:“高祖爲亭長時,常告歸之田。”《集解》引孟康語稱:“《漢律》:吏二千石有予告、賜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當得者也。賜告者,病滿三月當免,天子優賜,復其告,使得帶印紱,將官屬,歸家治疾也。”《漢書·儒林傳·歐陽生》:“元帝即位,地餘侍中,貴幸,至少府。戒其子曰:‘我死,官屬即送汝財物,慎毋受。汝九卿儒者子孫,以廉潔著,可以自成。’及地餘死,少府官屬共送數百萬,其子不受。”可見“官屬”大致是指各官屬吏。“群官官屬”,系泛指各官署屬吏。整理者注釋所引《秦律十八種·置吏律》“群官屬”很可能是“群官官屬”的省稱,不宜據以認爲“群官官屬”衍一“官”字。
又,“吏及宦者”之下頓號不當有。“吏及宦者群官官屬”,兼指吏與宦者這兩個系統的“群官官屬”。
四七
293-294號簡:“●令曰:諸有乘馬者,毋敢步遠行𧘂(衝)道,行𧘂(衝)道過五日〈百〉里,貲一甲。吏及守吏六百石以上已受令,未有乘車、僕、養、舍人,毋倳(使)召車馬,舍所官令人爲召車馬,其行官中、寺中或將徒卒行𧘂(衝)道及有它故【行衝道若謁】……”
“官”,原釋文作“宮”。此字左側殘泐,僅憑字形,釋“官”、釋“宮”均有可能。選擇釋“官”的理由有二:其一,秦漢律令中,“官”與“寺”屢相對言,分别指官府和官舍。如岳麓秦簡伍255號簡:“及毋敢以女子爲葆(保)庸,令炊養官府、寺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4-5號簡:“賊燔城、官府及縣官積冣(聚),棄市。賊燔寺舍、民室屋廬舍、積冣(聚),黥爲城旦舂。其失火延燔之,罰金四兩,責所燔。……”410號簡:“縣道官敢擅壞更官府、寺舍者,罰金四兩,以其費負之。”其二,“吏及守吏六百石以上已受令未有乘車、僕、養、舍人”,其“行官中”屬于常態,“行宮中”則應是特别情形,簡文須有必要的説明。
四八
300-301號簡:“●令曰:南陽守言:發吏捕辠(罪)人、報囚、封診及它諸(?)官□□□□者,皆令得與書史、隸臣、它所與捕吏徒……”
發,原釋文疑釋“興”,齊繼偉先生改釋“發”,[4]今從之。“報囚”,原釋文作“報日”,與上文用逗號分隔,與下文連讀。今按,“報日”于此費解。整理者釋爲“日”的字,左側殘泐,原看作“日”字中間橫筆殘餘者,自左向右略爲傾斜,與岳麓秦簡常見“日”字有异。結合文意考慮,此字當是“囚”。《漢書·酷吏傳·嚴延年》:“初,延年母從東海來,欲從延年臘,到雒陽,適見報囚。”顔師古注:“奏報行決也。”作爲司法環節,報囚可與捕、封診幷言。
由此,我們進而懷疑165號簡原釋文中的“報日”實亦當是“報囚”。原釋“日”之字原看作中間横劃殘筆的也是自左向右略爲傾斜,其殘存部分的左端還留有可看作“人”字左邊筆劃的痕迹。簡文原釋作:“●自今以來,禁毋以壬、癸哭臨,葬以報日。犯令者,貲二甲。 ·廷卒乙十七”相關文句應改釋作:“●自今以來,禁毋以壬、癸哭臨、葬、以報囚。”《後漢書·章帝紀》元和二年七月詔曰:“律十二月立春,不以報囚。《月令》冬至之後,有順陽助生之文,而無鞠獄斷刑之政。朕咨訪儒雅,稽之典籍,以爲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其定律,無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所引述之律和所定之律與這條秦令,雖然規定的日期不同,但立意應有相通處。可參看。
四九
305號簡:“令曰:縣都官獄史毋能治獄計獻(讞)者而官史有能治獄計獻(讞)者,令教其縣。縣萬五千戶以上毋過二人……”
“官史”之“史”,原釋文釋爲“吏”。齊繼偉釋爲“史”,以爲“吏”字誤寫。[5]今按,這處“史”字恐當如字讀。“官吏”疑指在獄以外官署任職的令史。由于獄史也是令史,這裏稱“官史”以資區别。
五十
308-312號簡,整理者以爲一條令文。由于殘缺較多,尚難確認。其中310-311號簡一段文字寫道:“城旦已論輸巴縣鹽,有能捕黥城旦辠(罪)一人,購金二兩。令臣史相伍,伍人犯令,智(知)而弗告,與同辠(罪)。弗智(知),貲〖一〗【甲】。能捕其伍人,除其辠(罪),有(又)購之如令。”
“城旦”之下,原釋文加逗號。恐當與下文連讀。309號簡有云:“辠(罪)(罪)完爲城旦以上,已論輒盜戒(械),令粼(遴)徒、毋害吏謹將傳輸巴縣鹽,唯勿失。”“城旦已論輸巴縣鹽”,即是針對這種人而言。
購,原釋文作“贖”。看字形,其右旁雖然殘泐,仍依稀可見似“冓”而不是“賣”。看文意,所述對象因爲“能捕其伍人”,已“除其罪”,幷不存在“贖”的前提。“購之如令”的“令”,很可能是指312號簡所云:“其臣史殹(也),輸縣鹽,能捕若詗告犯令者刑城旦辠(罪)以下到䙴(遷)辠(罪)一人,購金二兩。”如然,312號簡應移置310-311號簡之前。比較可能的情形是,312號簡與310號簡前後相次,其間不存在缺簡。
五一
316(0806)號簡:“諸樂人及工若操緡紅有技能者皆毋得爲臣史佐吏書,年不盈六十者毋得守鐘、鼎、守內爲……”
緡,整理者注釋:“穿錢的繩子。《史記·酷吏列傳》:‘出告緡令。’”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61-62號簡:“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許之。其老當免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許之。贖者皆以男子,以其贖爲隸臣。女子操敃紅及服者,不得贖。邊縣者,復數其縣。”整理小組注釋:“敃,讀爲文,指文繡。”“紅,女紅。”相形之下,“緡紅”應即“敃紅”。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的解讀,比岳麓秦簡整理者的注釋更爲可信。
“毋得爲臣史”之後,原釋文加頓號。今按,“臣史”應是“佐吏書”的主語,應連讀。史臣在岳麓秦簡中屢見。看本簡及308-312號簡、岳麓秦簡肆271-275號簡,其地位低下。看308號簡,臣史能書寫。此處“佐吏書”,是對其職事的最好概括。岳麓秦簡肆271-275號簡其中一段云:“徒隸𣪠(繫)城旦舂、居貲贖責(債)而敢爲人僕、養、守官府及視臣史事若居隱除者,坐日六錢爲盜。”整理者注云:“‘臣史’當是一種類似‘書佐’的佐史,嶽麓秦簡0806上有‘臣史佐吏書’的記載,又‘臣’當是‘隸臣’的‘臣’,嶽麓秦簡1919上的‘書佐隸臣’可資參證。”那裏對本簡的斷讀和解釋大致無誤。可惜在岳麓秦簡伍中,整理者未能作相同處理。
五二
319-322號簡説:“●居室言:徒隸作宮,宮别離居它縣畍(界)中,遠。請:居室徒隸、官屬有辠(罪)當封,得作所縣官,作所縣官令獄史封;319/1704其得它縣官當封者,各告作所縣官,作所縣官□□□移封牒居室。·御史請許泰倉徒及它官徒别【離】320/J35+J34如此而有辠(罪)當封者比。諸它官不治獄獄屬它縣官者,獄屬所其遣獄史往捕,即令捕者與321/1787封。其非遣獄史往捕殹(也),當封者司寇以下穴〈冗〉作官者,令其官遣令史若官嗇夫吏毋害者〼322/1802”
320號簡下端“離”字僅存頭部,其下殘去。整理者根據殘畫補釋“離”字之後,再加有表示原簡殘缺的“〼”。今按,比較相鄰竹簡的長度,此簡“離”字之下應無缺字,簡文當與321號連讀。
321號簡“諸它官不治獄”以及322號簡“當封者”之下,原釋文均加逗號。今按,這兩處皆當與下文連讀。321號簡“諸它官不治獄獄屬它縣官者”以下,簡文分别講兩種場合,後一種場合又至少分兩種情形。第一種場合是“獄屬所其遣獄史往捕”;第二種場合是“其非遣獄史往捕殹(也)”。“當封者司寇以下穴〈冗〉作官者,令其官遣令史若官嗇夫吏毋害者……”,是第二種場合的第一種情形。“司寇以下穴〈冗〉作官者”,大致與319號簡提到的“徒隸”相當。看簡文文氣,隨後當還有其他身份的“當封者”,猜測是319號簡提到的“官屬”之類。
五三
327-330號簡:“□。自今以來,令諸嘗受詔有案行覆治而能中詔以𧶽〈賜〉者,及雖不身受詔詔吏之所遣事已上其奏327/1857受詔有治殹(也),及上書言事所以爲可而𧶽〈賜〉者,聞其縣官或即以其治事用灋律盡極中詔328/1809【而】𧶽〈賜〉,及諸上書言事而𧶽〈賜〉者,其𧶽〈賜〉皆自一衣以上及𧶽〈賜〉它物,直(值)其𧶽〈賜〉直(值)千錢以上者,其或有辠(罪)䙴(遷)、329/1850耐以上毋擅斷,必請之。其罪雖未夬(决)及贖罪以下𣪠(繫)〼330/1896”
327、328號簡之間,整理者以爲有缺簡。疑未缺,二簡可連讀。“雖不身受詔詔吏之所遣事已上其奏受詔有治殹(也)”,大概是説雖然不是親自受詔,但對詔書中所遣之事,當事人先前已有奏陳,在受詔之後處置得當。
329號簡首字,紅外圖版殘損比較厲害,彩色圖版相對完整。齊繼偉先生釋爲“而”,應是。[6]這樣,328與329號簡也可直接連讀。“中詔而賜”與327號簡“中詔以賜”類似。
329、330號簡之間,整理者以爲有缺簡。恐不缺,二簡當直接連讀。218號簡“所屏匿辠(罪)當䙴(遷)若耐以上”,與連讀處“其或有辠(罪)䙴(遷)、耐以上”類似。《二年律令》121號簡“有罪䙴(遷)、耐以上”,則是完全相同的罪名表述。
五四
333號簡:“捕犯令者黥城旦舂辠(罪)一人,購金四兩;䙴(遷)辠(罪)一人,購金二兩,免其婢以爲妻。有子其主所而不爲訾者勿……”
訾,整理者讀爲“貲”。似當如字讀。《國語·齊語》“訾相其質”韋昭注:“訾,量也。”《韓非子·外儲説右下》“訾之人二甲”王先慎集解:“量財貨曰訾,量民之貧富亦曰訾。”石洋先生梳理相關資料認爲:秦律中的“貲”是秦系特有文字,專表示“貲罰”。里耶秦簡中“訾遣”,特别是8-198+8-213+8-2013“訾能入貲不能”,“訾”表示財産估量。[7]“有子其主所而不爲訾者”大概是説有子在奴隸主家裏,因而未將其納入資産統計。若這一理解大致不誤,本句是説另外一層意思,其前原釋文所用的逗號應改爲句號。
[1]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3頁。
[2] “圖”字之釋,見彭浩:《數學與漢代的國土管理》,[韓]中國古中世史學會編《中國古中世史研究》第21卷,2009年2月。
[3] 陳偉:《〈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校讀(續二)》,簡帛網2018年3月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011。
[4] 齊繼偉:《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二)》,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97。
[5] 齊繼偉:《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三)》,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96。
[6] 齊繼偉:《讀〈岳麓書院藏秦簡(伍)〉札記(三)》,簡帛網2018年3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96。
[7] 石洋:《戰國秦漢間“貲”的字義演變與其意義》,《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3年第4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8年4月12日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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