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21日 星期三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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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學簡帛文獻研究中心)
(首發)
《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中多次出現“道徼外來為閒及來盜略人、謀反(以城邑反)及舍者”這幾類犯罪情形:[1]
176/1596:●吏捕告道徼外來為閒及來盜略人、謀反及舍者,皆勿賞。·隸臣捕道徼外來為閒者一人,免為司寇,司寇為177/2151:庶人。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盜略人而得者,黥劓斬其左止(趾)以為城旦。前令獄未報者,以此令論之。斬為城178/1166:旦者,過百日而不死,乃行捕者賞。縣道人不用此令。
·廷卒乙廿一
180/1908:●數人共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為閒及來盜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若詗告,皆共其賞。欲相移,許之。
181/1615:●告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為閒及來盜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令、丞必身聽其告辭,善求請(情),毋令史
182/1606+1619:治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為閒及來盜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死辠不審,耐為司寇;城旦舂辠不審,貲
筆者認為以上嶽麓秦簡中的幾條律文應斷讀為:
176/1596:“●吏捕告道徼外來為閒及來盜、略人、謀反及舍者,皆勿賞。”
177/2151:“庶人。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盜、略人而得者,黥劓斬其左止(趾)以為城旦。”
180/1908:“●數人共捕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為閒及來盜、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若詗告,皆共其賞。”
181/1615:“●告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為閒及來盜、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
182/1606+1619:“治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為閒及來盜、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
“道故塞徼外蠻夷來盜”與“故塞徼外蠻夷來略人”應為兩種不同的且並列存在的情況。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徼外來為閒”、“徼外來盜”、“略人”、“謀反”及“以城邑反”都是處以“要斬”或“磔”刑,都同為“死罪”,屬於並列關係。
以城邑亭障反,降諸侯,及守乘城亭障,諸侯人來攻盜,不堅守而棄去之若降之,及謀反者,皆1要(腰)斬。其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其坐 謀反者,能偏(徧)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2(張家山漢簡《賊律》)
〼來誘及為閒者,磔。亡之〼3(張家山漢簡《賊律》)
徼外人來入為盜者,要(腰)斬。吏所興能捕若斬一人,拜爵一級。不欲拜爵及非吏所興,購如律。61(張家山漢簡《盜律》)
羣盜及亡從羣盜,毆折人枳(肢),失(胅)體,及令佊(跛)蹇,若縛守、將人而強盜之,及投書、縣(懸)人書,恐猲人以求65錢財,盜殺傷人,盜發冢(塚),略賣人若已略未賣,橋(矯)相以為吏,自以為吏以盜,皆磔。66[2](張家山漢簡《盜律》)
[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26頁至第128頁。
[2]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2月15日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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