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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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首发)
1979年發掘出土的馬圈灣漢簡,距今整整四十年了!因馬圈灣漢簡“大多殘損散斷,或蟲蛀朽蝕,或糞漚漬污,字迹漫漶,章斷句殘。”[1]在《敦煌漢簡釋文》《敦煌漢簡》出版之後,人們重視較多的是其中的“幕府檔案”。[2]進入近十年,高清攝影技術引入到了簡牘資料的整理,高清圖版得以通過新的印刷技術出版,使得原本不是十分清晰的圖版有了質的飛躍。簡牘的再整理成為可能,臺北的《居延漢簡》、甘肅的《甘肅秦漢簡牘集釋》就是屬於此類成果的結晶。[3]但受時間、人力的影響,現有的最新釋文仍存在很多問題。以馬圈灣漢簡為例,在釋文的再校釋方面用力最多的是吉林大學與西南大學的幾位學生。[4]閒來讀簡,在細讀居延新簡兩遍之後,筆者發現字體草率、漫漶的馬圈灣漢簡現有的釋文仍存在比較多的問題。借馬圈灣漢簡釋文的再校釋,踐行“出土文書整理與研究再發力”,進而紀念馬圈灣漢簡發現四十週年!
簡1.長中足下起居諸子舍中皆安隱善不乃深表憂念一日 馬·161
本簡完整,字迹殘泐,釋文“白論文”從《集釋》。但細審圖版會發現,本簡的兩個“中”字稍有差異,而首字作為對收信人尊稱的字常見者多用“仲”,它簡可旁證。如EPT40:4曹長仲、EPT65:31與EPT65:316之“長仲”等。且本簡的左側似有殘筆存在,故“中”字應釋作“仲”。
簡2.茍當事宜此所謂權也然則不澹饥餓并至且為憂累 馬·171
本簡完整,草書,《集釋》釋文與《敦煌》同,諸家校釋不及。唯“然”字作“
”形,與馬·123“塞外”之外形“
”近似,應釋作“外”字。
簡3.橐絮著自足止即馬未決且從季卿貸轉已得長羈止毋為馳槊 馬·172
本簡完整,草書,《集釋》釋文從《敦煌》,“白論文”以為“槊”字“甚可疑”。今案文義不明,恐“羈”與“馳”亦有它釋。
簡4.大煎都候永士吏姜崇叩頭死罪死罪掾利數毋狀
當坐罪當死當死罪死罪 馬·186
本簡完整,草書,《集釋》改《敦煌》“蒙”為“崇”,可從。又“白論文”改“侯永”為“美水”,可從。“美水”為地名,唯“白論文”言“美水候”不妥,應為“部”。“掾利”,應釋作“職事”。全簡約為姜崇的言事文書,自稱自己辦事不力,甚為惶恐。
簡5.作臧不辨迫行事行塞人力不迫唯官省察叩頭死罪敢言之 馬·189
本簡完整,草書,《集釋》釋文與《敦煌》同,唯“臧”字形為“
”狀,應釋作“職”字;其前的“作”,則亦應作“非”字。“迫”字與本簡上部“迫”字形存異,且以文義應釋作“足”字。釋文應厘作“非職不辨,迫行事行塞人力不迫,唯官省察。叩頭死罪,敢言之。”
簡6.守候史以迹候盜賤為署昂迹見隆出所部大薪塞滿刻時毋長吏□ 馬·190
本簡完整,字迹殘泐,《集釋》釋文改《敦煌》“舉”為“塞”,可從。“白論文”仍作“舉”不妥。今案本簡所書文字屬於“劾狀文書”,“劾狀”所言與日迹事有關。按照已有文書格式一般是所言吏職為“以迹候備盜賊為職”,可見本簡的“賤”字,迺“賊”字誤書;“署”雖無誤,但用字不類常例。[5]“劾狀文書”常見者有“劾時毋長吏使告劾”語,則本簡“刻”實為“劾”字誤寫;末端未釋字,應補釋“使”字。[6]
簡7.始建國亖年三月乙酉朔戊申士吏崇敢言之
謹移所雜受門下縣吏玉門造穬麥出稟各如 馬·191
本簡完整,字迹殘泐,《集釋》釋文除改《敦煌》“以”為“移”外,它同。今案“以”字當為點校不精所致,差不多同時的另一版本《釋文》亦作“移”字。且本簡之“穬麥”字形“
”與後一簡馬·192A“穬麥”字形“
”差異比較明顯。如果說“穬”字右部殘損尚可的話,“麥”字的上部更類“慶”字。但是,考慮到本簡文字與馬·192B文字連屬,釋作“穬麥”雖可從,唯“造穬麥”不便理解。
簡8.
□□□□□月乙未朔庚申士吏帶敢言之候官□明隧長 馬·199
本簡上殘,字迹殘泐、漫漶,《集釋》改動較多,可從。唯下端未釋字“□”,“白論文”稱若“明”字可從,則為“顯”字。“明”字確。馬圈灣漢簡中有“顯明”“廣明”二隧,暫從“顯”字。
簡9.都尉君移戊部尉械逮□若絕城錢況等有書今
馬·203
本簡書寫疾草,《集釋》釋文未釋字《敦煌》作“故”字,“白論文”從“故”,並以馬·281證“絕城”“錢況”二字。今案二簡關係比較密切,所謂的“錢況”應該就是一個人。但是釋文存在問題以至於“絕城”無解。“逮”字作“
”形,應釋作“遝”字。“絕城”,應釋作“盜賊”。“盜”字作“
”形,左側是“氵”部而不是“糸”部,與之類似的字形居延漢簡中是存在的,“字書”有“
”形。[7]“賊”字作“
”形,左側是“貝”部而不是“土”部,與爭議比較大的“財”字左部類似(見前面檢討的馬·170)。“錢”字,亦當存疑,因為“錢”字作“
”形;馬·281“錢”字作“
”形,而“字書”之中“錢”之右側無類此形者,右側更類似“刀”部,比較接近的是“到”字的右部,如“字書”作“
”“
”。右側“刀”部的成立,即原來釋讀的“錢”字應釋作“劉”字。本簡“若”字筆畫極簡作“
”,也有點類“曹”“著”,參以馬·281“若”字形“
”,可。如是本簡釋文應厘定為“都尉君移戊部尉械遝故若盜賊劉況等有書今”。則簡馬·281釋文亦當作相應調整,最後一字為“亡”字。釋作應厘作“若盜賊同心士京縣壽里劉況年三十五迺乙亥亡
”。
簡10.校食枯草
馬·206
本簡完整,字體草書,《集釋》釋文與《敦煌》同。“白論文”不及。今案本簡“校”字作“
”形,右側是“攵”部,不是“交”部,字形類“枚”與“牧”,聯係到“食枯草”,此字應釋作“牧”字。確切沒有爭議的“校”字,見馬·226作“
”形,與本簡 “牧”之差異還是比較明顯的。
簡11.迎書適已會璽書到寫曰亦為今相見□叩頭 馬·210
本簡長度完整,右側上下微殘,草書,釋文《集釋》與《敦煌》同,“白論文”不及。今案後三字“□叩頭”不妥,應釋作“不一√二”。“不一√二”屬於書信用語,常見多有所言,此不贅。
簡12.
言之
馬·211
本簡上殘,釋文與《敦煌》同,諸家校釋不及。今案本簡頂端還有一字殘筆,雖有“敢言之”辭例,但本簡還是補“□”為妥。
簡13.·此三牒無作業其任把關傳言若它作事各以便宜作事之皆如附□詔書縣官當取庸繕治及它作皆須所受隨窳民不迫乃取它庸其
馬·213
本簡完整,未釋字《敦煌》作“詫”,但作為“附詫詔書”,未得縞至;“迫”字,諸家校釋無異議,但其字作“
”形,迺“口”“止”形,非“迫”形,應釋作“足”字。
簡14.無部署須具伍任乃予符盜符者數請其罪任者皆為不從作其無任者勿予符惡子為不從作 馬·214
本簡完整,釋文《集釋》與《敦煌》同。“白論文”注意到“數”字與字形不符,提出可能是“罷”字。不妥。因為是對“盜符者”的一種措施,字形作“
”,右部為殳”,左部筆畫有點亂,類“數”形。此字實為“𣪠”字,“盜符者”應捕𣪠,再請其罪。
簡15.貧民羸謹為作庸不能常讎者
馬·215
本簡所書內容與前二簡關係比較密切,但是用字甚少,約為一事。漢代一般一事一牒(札、或“簡”),一簡記一事。釋文無異議,唯《敦煌》首端有黑圓點“·”,《集釋》遺漏應補。“白論文”作“貧民羸謹,為作庸不能常讎者”。疑為本簡是對願意傭作之人,而又不能真正“傭作”之人的舉措。居延新簡EPT40:41記“吞北隧卒居延陽里士伍蘇政,年廿八,欲復為庸,數逋亡離署,不任候望”,蘇政“庸”時不誠實,“不任候望”,估計是列入黑名單了,這類人是不能“傭作”的。本簡與馬·214、馬·216就是馬·213所指三牒,也就是其所強調的三種人應該如何處理。
簡16.賣社下賤平所市一錢以上及發養所作治飲食若塗
社皆不莊事事罰平一石穀賞以社
馬·218
本簡完整,字迹漫漶,《集釋》改《敦煌》“牒”字為“錢”字,可從。唯“賞”字校釋諸家不及,此字作“
”形,下部為“巾”部,非“貝”部,應釋作“常”字。本簡與“社”之管理有關,社中雜物不得賤賣,若低於市場平價一錢以上與相關飲食、塗
之事“不莊事”皆罰以一石平價穀。
簡17.雲陽□秉以妻急惡故怨懟至邑殺妻傷已死夜……
馬·219
尉大君以秉傷辜半日死元夫增等皆亡大司空隆心公邑發覺臣謹案五品不孫典樂掌教大夫之謹驗 馬·220
不往大君使從者茂等往將秉不肯往……使繩扼秉秉以刃傷茂三所大君從欲前
馬·221
助茂秉刃傷大君頭一所男庶人吉助茂縛秉元夫與吉共摎殺秉□使從兄摎殺秉子小男毋臿斫殺秉妻 馬·222
·右爰書
馬·223
以上五簡,約為一事,屬於冊書散簡,唯簡馬·223字較少,字體難定,但前四簡均可釋作“爰書”。字迹殘泐,或存爭議。如首簡“白論文”作“雲陽公乘以秉妻惡,故怨懟。至邑殺□傷□□□□□□□□□□”。今案本簡漫漶,下半段字迹殘泐較甚,《集釋》作省略號亦可。《集釋》釋文整體可從,唯所從《敦煌》“雲陽”二字今圖版不見,似可作“□□”。
馬·220尾端“謹驗”二字,不妥,“謹”字作“
”形,“甬”部明顯,類“通”字;其下的“驗”字,不妥,應存疑作“□”。本簡為王莽簡,所言“五品不孫”出《書》,“孫”通“遜”,“五品”顏師古註作“五品即五常,谓仁、义、礼、智、信。”因為是王莽簡疑“典樂”新莽官職,西漢原稱“大鴻臚”。其中涉及到的幾個人,“尉大君”被“秉”擊傷,在漢代的保辜時間內死亡,“秉”要受以刃傷人死的懲罰;但是“秉”又被“元夫”打死了,“元夫”與另一個打死“秉”兒子的“增”逃亡了。
馬·221、馬·222是具體捕殺“秉”的經過,在這個過程中,“秉”如何反抗擊傷人以及捕殺“秉”妻、子等。馬·222未釋字“□”右部比較明顯,參照馬·220之亡人“增”的字形,此字應釋作“增”字。
簡18.常安今月十二日到抅校敦德泉穀日聞始公之蜀中軍試士 馬·226
本簡草書,《集釋》釋文與《敦煌》同。“白論文”將“日”作“曰”,與“李研究”持同一觀點;“蜀”字,“白論文”存疑,“張訂誤”“蜀”應釋作“遣”。今案本簡下半段釋文理解不易,“曰”字可從,“蜀”“遣”均可存疑。若能將本簡與馬·227聯係起來“蜀”或為“尋”字。且“抅”字,應釋作“拘”字。因為“句”“勾”不易區分,唯簡馬·229之“勾”均釋作“句”字,另懸泉漢簡有“拘校”一詞。
簡19.郞及松子尚在賣大驢以千泉送乘長僑千泉送
馬·228
本簡草書,《集釋》釋文與《敦煌》同。“白論文”疑首端“郎”應為“·即”字,因為圓點比較居中,且兩者佈局不合理。“白論文”所言可從。但若本簡“即”字始,文義不便理解,疑“即”或為“卬”字。
簡20.藥竊聞循母弟家盡病在田田在敦德魚離邑東循不及候母病篤
A
六月十亖日關書玉門褒叩頭言遊君謹因往□致書再拜 B 馬·230AB
本簡完整,AB面文字,以B面尾端“致書再拜”類似私人書信。A面文字《集釋》與《敦煌》同,“白論文不及”。今案“邑”字不妥,此字形“邑”“鄉”易淆,於此應釋作“鄉”字。事關敦煌郡下設縣、邑問題,“魚離邑”或“魚離鄉”以前的資料缺載,懸泉漢簡之後,有許多魚離鄉的文字記錄,由之可證本簡之“邑”應釋作“鄉”。“魚離鄉”屬效穀縣。[8]“病”字,右下有重文號,應補充。
B面文字“褒”字,或用作“裦”,居延新簡多用作“裦”,馬圈灣或作“裦”,依字形應作“裦”;“遊”字,無疑是繁簡轉換所致,應作“游”字;後“因往□致書再拜”,“白論文”從《集成》作“田主人穀書至郡”不妥,釋文應從《集釋》。
[1] 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中華書局,1991年。所附發掘報告部分第67頁。行文中簡稱“原本”或《敦煌》,下同。
[2] 吳礽驤、李永良、馬建華:《敦煌漢簡釋文》,甘肅人民出版社,1990年;吳礽驤:《敦煌馬圈灣漢簡中的一組律令冊》,《簡帛研究》第1輯第215—220頁;孫占宇:《敦煌漢簡王莽征伐西域戰爭史料研究綜述》,《西域研究》2006年第3期第105—110頁;潘芳:《近20年來敦煌漢簡研究綜述》,《西安文理學院學報》2015年第5期第35—40頁;後曉榮、苗潤潔:《關於敦煌馬圈灣漢簡涉及西域戰爭的幾個問題》,《河北大學學報》2016年第5期第105—111頁。
[3] 簡牘整理小組:《居延漢簡(壹—肆)》,台北中研院史語所,2014—2017年。甘肅秦漢簡牘集釋以分卷形式出現,如張德芳著:《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甘肅文化出版社,2013年(行文簡稱“《集釋》”);孫占宇著:《天水放馬灘秦簡》,甘肅文化出版社,2013年。
[4]劉飛飛:《<敦煌漢簡>(1-1217)選釋》, 西南大學 2010年碩士論文;秦鳳鶴:《敦煌馬圈灣漢簡釋文校訂》,《中國文字研究》第20輯,2014年第98—100頁(行文簡稱“秦校訂”);李洪財:《漢簡草字整理與研究》,2014年吉林大學博士論文(行文簡稱“李研究”);秦鳳鶴:《敦煌馬圈灣漢簡釋文校讀記》,《中國文字研究》第27輯,2018年第94—97頁;林獻忠《<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辨誤十二則》,《敦煌研究》2017年第4期第115—117頁(行文簡稱“林辨則”); 張麗萍、張顯成:《<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釋讀訂誤》,《簡帛》第14輯第175—184頁(行文簡稱“張訂誤”);張麗萍、王丹:《<敦煌馬圈灣漢簡集釋>未釋疑難字考》,《古籍整理研究學刊》,2016年第3期第95—98頁。此外還有吉林大學的白軍鵬,如白軍鵬:《<敦煌漢簡>整理與研究》,吉林大學2014年博士論文;白軍鵬:《“敦煌漢簡”釋文校訂(二十則)》,《中國文字研究》第22輯2015年第161—167頁;白軍鵬:《敦煌漢簡校釋》,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行文簡稱“白論文”)。
[5]居延舊簡456·4記“狀辭居延肩水里上造年隧六歲姓匽氏除為卅井士吏主亭隧候望通烽火備盜賊為職”,居延新簡EPT68:10有“候官斗食令史署主官以主領吏備盜賊為職士吏馮匡”。
[6]居延新簡簡EPF22:362記“關儌逐捕未得它案驗未竟以此知而劾毋長吏使劾者狀具此”,簡EPF22:363記“越塞于邊關儌逐捕未得它案驗未竟以此知而劾毋長吏使劾者狀具此”。
[7]陳建貢、徐敏:《簡牘帛書字典》,上海書畫出版社,1991年第574頁。行文簡稱“字書”。
[8]張俊民:《西漢效穀縣基層組織“鄉”的幾個問題》,《魯東大學學報》2013年第1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1月1日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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