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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振紅先生《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出版
與聞
楊振紅先生的專著《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2009年12月由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承楊先生慨允,茲將此書的《目錄》、《序》、《後記》揭載于次。目 錄
序
第一章 出土法律文書與秦漢律二級分類構造
一 學術史回顧與問題的提出
二 《二年律令》二十七種律均屬九章
三 從睡虎地秦律到《九章律》
四 從魏晉以後律的演變看戰國秦漢律
五 漢律正律與旁章
小 結
第二章 《二年律令》的性質與漢代律令法系
一 問題的提出與學術史回顧
二 《二年律令》諸律令製作年代考
三 《二年律令》為呂后二年修訂的法典辨
四 漢代的律令與法典的編纂、修訂
五 漢代法典體系的形成
六 漢令新識
小 結
第三章 漢代法律體系及其研究方法
一 蕭何“次律令”、“作律九章”的時間與漢二年蕭何“為法令約束”
二 《二年律令》的性質與漢代法典的編纂修訂
三 關於正律、旁章、傍章、單行律、追加法、律經等概念
四 秦漢律典構造與秦漢律二級分類說
小 結
第四章 《二年律令》與秦漢“名田宅制”
一 《二年律令》所反映的名田宅制實態
二 戰國秦漢土地制度形態的反思與重構
小 結
附: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補正
——結合張家山漢簡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
一 “行田”
二 “田實”
三 “田籍”
四 “程田”與“程”、“程租”、“租”及“匿田”
五 “盜田”
小 結
第五章 月令與秦漢政治——兼論月令源流
一 關於尹灣集簿“以春令成戶”與“春種樹”
二 出土秦漢律令與月令
三 月令與西漢政治
小 結
主要參考資料
後記序
本書的主體是我2005年完成的同名博士論文《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
2000年我有幸拜在林甘泉先生門下,在職攻讀博士學位。2001年博士論文開題時,我選定的並非現在這個題目。同年底,學界期盼已久的1983年發現的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釋文《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出版[1]。簡文的內容十分豐富,包括《二年律令》、《奏讞書》、《蓋廬》、《脈書》、《引書》、《算數書》、《曆譜》、遣策八個部分。由於是第一手資料,其內容基本不見於傳世文獻,特別是其中包含了早已失傳的西漢初期呂后二年(前186)的律令簡——《二年律令》,因此,史料價值極高,對秦漢史乃至中國古代史研究均具有重要意義。釋文的公布使得相關研究必須以此為基礎展開。於是,在征得林先生的同意和支持後,我放棄原有的選題,轉向張家山漢簡研究。
由於以前主攻經濟史,因此,張家山漢簡中最先引起我注意的是《二年律令·戶律》中有關田宅制度的律文。眾所周知,戰國秦漢時期土地制度的形態及其性質一直是史學界關注的焦點。由於材料匱乏,幾乎關於這一課題的所有問題,學界的認識都存在分歧和爭議。這些問題包括:戰國時各國變法前實行的是怎樣的土地制度;中國歷史上是否存在過井田制;商鞅變法對土地制度到底進行了怎樣的改革,其目的是什麼;如何理解文獻所載商鞅“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為田開阡陌封疆”、“制轅田”的含義;如何理解董仲舒“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伯,貧者亡立錐之地”之語;秦始皇統一中國後下令“使黔首自實田”的意義是什麼,“實田”的含義是什麼;如何理解哀帝時師丹上言所稱文帝時“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如何理解秦漢土地制度與魏晉以後占田制、均田制的關係等。關於“亞細亞生產方式”、土地所有制形式等理論認識的分歧,使得上述問題的討論更趨複雜。睡虎地秦簡和四川青川秦墓木牘的出土,雖然推動了戰國秦土地制度的研究,但許多基本問題特別是關於漢代土地制度的問題仍然懸而未決。這種情況下,張家山出土的漢初田宅制度的律文簡,對秦漢土地制度研究無疑意義重大。
《二年律令》田宅制度簡同樣引起了其他研究者的關注,其中包括在土地制度研究方面做出過重要貢獻的前輩學者。朱紹侯先生最先發表《呂后二年賜田宅制度試探——〈二年律令〉與軍功爵研究之二》(《史學月刊》2002年第12期)一文。2003年,相繼有臧知非先生《西漢授田制度與田稅徵收方式新論——對張家山漢簡的初步研究》(《江海學刊》2003第3期)、拙文《秦漢“名田宅制”說——從張家山漢簡看戰國秦漢的土地制度》(《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高敏先生《從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看西漢前期的土地制度——讀〈張家山漢墓竹簡〉劄記之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3期)三篇文章發表。
朱紹侯先生將這套田宅制度稱之為“賜田宅制”,認為賜田制就是名田制。田宅按不同等級進行分配,物件是除判重刑者和奴隸之外的全體國民,重點是有軍功爵位者。名田制在法律上是土地長期佔有制,不是土地私有制。土地買賣受法律約束,但不完全限制。土地長期佔有必然導致土地私有制的出現和土地買賣的發生。《二年律令》中的賜田宅制度,與秦商鞅變法、漢五年及漢武帝時的軍功賜田宅制既有聯繫,又有明顯不同。它並非西漢的通制,而是呂后當政時為適應政治需要制定的具體政策,目的是培植軍功地主。
臧知非和高敏先生都將這套制度定性為授田制,但具體闡釋卻有本質差別。臧先生認為西漢繼承了秦朝的軍功賜田和授田制度。授田以名籍為准,每夫一頃,軍功爵者依次增加。土地一經授予即歸私有,可以在法定的範圍內買賣、贈予、世襲。高先生反對將這套制度定性為“賜田宅”,認為是授田制,漢高祖五年詔是制訂《二年律令·戶律》的依據。授田制是國有土地制的一種表現形式,與私有土地性質的商鞅“名田制”以及秦始皇“自實田”制度不同。《二年律令》允許田宅買賣,授田制下的國有土地制在這一過程中被名田制即私有土地制所取代。
拙文將這套制度定名為以爵位名田宅制。名田宅制是戰國秦商鞅變法時確立的,並作為基本的田宅制度為其後的秦帝國和西漢王朝所繼承,此外不存在其他的田宅制度。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實田”,只是以承認現有土地佔有狀況為前提,對全國土地佔有狀況進行的一次普查登記。名田宅制以爵位劃分佔有田宅的標準,以戶為單位名有田宅,田宅主要通過國家授予、繼承、買賣等手段獲得。爵位減級繼承制是名田宅制得以長期延續的配套制度。文帝時正式從法典中取消了有關名田宅的規定,“名田制”僅僅作為土地登記的手段而存在。由於歷史上曾經存在過各種形式的授田制,如西周的井田制、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為了將它們加以區別,宜採用井田制、均田制這樣的歷史概念,將這套制度稱為“名田宅制”。拙文進一步對土地買賣是否是土地私有制的標誌、佔有與所有的區別等理論問題進行了探討,並提出西晉占田制和北魏至隋唐的均田制無論是從觀念上還是制度設計上,都直接淵源于名田制。
由此可以看到,四篇文章無論是對實態還是對理論的認識都存在很大分歧,有些意見甚至截然相反、針鋒相對。2004年初,朱紹侯先生又發表《論漢代的名田(授田)制及其破壞》(《河南大學學報》2004年第1期)一文,繼續探討這一問題。此後,不斷有學者從不同角度對這一問題展開討論[2]。特別是2007年,張金光先生發表《普遍授田制的終結與私有地權的形成——張家山漢簡與秦簡比較之一》(《歷史研究》2007年第5期)一文,對名田宅制等說法進行批駁,力主普遍授田制說;李恒全先生則發表《漢代限田制說》(《史學月刊》2007年第9期)文,主張限田制說。因此,關於這一問題的討論遠未結束。
拙文完成後,我曾計畫繼續這一研究,探索中國古代從井田制到均田制的土地制度實態和發展變化過程,並以此作為博士論文選題。但進行一段時間後,我意識到這個選題牽涉的面太大、問題太多。如果不是人云亦云,而是遇到每個問題都深入下去,得出自己判斷的話,絕非兩、三年能夠完成。特別是,2003年12月7日至2004年3月28日,我受聘於日本大阪市立大學都市文化研究中心,任客座研究員,在大阪市大進行合作研究期間,我瞭解到上世紀四、五十年代,西嶋定生和平中苓次先生曾圍繞“名田”、“占田”問題,就秦漢時期土地制度的實態和性質進行過熱烈討論[3],我更意識到這項研究工作的艱巨,因為它必須建立在一個更深厚的學術基礎和更廣闊的學術平臺之上。於是,我決定將這個選題改作我的長期研究計畫。雖然這項工作一直在時斷時續地進行,但是,由於近幾年研究頭緒過多,到目前為止我只完成了一篇小文,即收在第四章附錄的《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補正——結合張家山漢簡看名田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載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中國社科院歷史所秦漢魏晉南北朝室主編《簡帛研究二○○四》,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因此,本書只對拙文做了必要的修訂,未增加新的內容,也未對近年來的新成果給予回應,在這一點上希望能夠得到學界的諒解,也希望今後能夠彌補這一缺憾。
在進行上述研究時,我有幸拜讀到邢義田先生的大作《月令與西漢政治——從尹灣集簿中的“以春令成戶”說起》(《新史學》9卷1期,臺北,1998)。江蘇連雲港尹灣出土的西漢成帝元延年間(前12~前9)東海郡《集簿》中有“以春令”和“春種樹”的內容。整理者將“以春令”句釋為“以春令成戶”。[4]邢義田先生認為“以春令成戶”是漢代施行的春令政策,意為令民春季嫁娶成戶。“春種樹”指春季種植樹木。秦漢時期的時令宜忌有很多不同的系統和內容,漢代施行的月令是經過多方采擇、參揉現實需要形成的漢家月令。“以春令成戶”和“春種樹”應該當作“漢家月令”的一部分來理解。鄭玄注《禮記》時提到的“今月令”即應指漢月令。
月令與西漢政治的關係問題牽涉到戰國秦漢時期的政治、思想、學術源流,《禮記》、《管子》、《呂氏春秋·十二紀》等經典的成書,經今古文等重大學術問題。自覺才疏學淺,對這一領域我一向視為畏途,不敢涉足。邢先生大作獨特的視角,深入細緻的闡釋,使我受益良多,也讓我對這個問題產生了濃厚興趣。在研讀過程中,我產生了一些想法,故冒昧撰寫了《月令與秦漢政治再探討——兼論月令源流》(後發表於《歷史研究》2004年第3期)一文。
拙文認為《集簿》中“以春令成戶”的“成”應讀為“存”。“以春令存戶”是漢王朝對鰥寡孤獨貧困戶實行的春季救濟政策。關於“春種樹”的含義,我同意王子今、趙昆生先生的意見,指廣泛的糧食、經濟作物種植,而非現代意義的種樹。通過秦漢律令與傳世月令書以及《管子》等書的比較研究,可發現《呂氏春秋·十二紀》中許多行事與秦漢律令的規定不同,卻與《管子》等記載相同。它似乎意味著當時已經存在一本以“明堂”名義命名的月令書,它應當出自戰國齊人鄒衍陰陽五行家一派,很可能就是漢宣帝時丞相魏相所上《明堂月令》。《呂氏春秋·十二紀》、《淮南子·時則》、《禮記·月令》應分別采自《明堂月令》。月令摻入《禮記》應在元帝之後,王莽時對月令加以整理,《禮記·月令》的獨尊地位因此確立,從而導致原有單行本《明堂月令》的失傳。西漢建立的按月施行的制度沒有超出傳世月令的範疇。從文帝時起,西漢統治者對月令逐漸重視,開始把國家的政策與月令相結合,按照月令安排施政的時間和方式。武帝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月令中天人相感的祥瑞災異思想開始作為執政好壞的標誌而被特別強調。武、昭、宣時期月令行事主要與祥瑞相結合,元、成以後則主要與災異相聯繫。西漢王朝的歷史是一個逐步實踐明堂月令並賦予時代色彩的過程,每一朝仿照月令制定的政策都以法令或故事的形式為後代所繼承。
拙文發表後,邢義田先生認真對待後學的請益,發表了答復文章《月令與西漢政治再議——對尹灣牘“春種樹”和“以春令成戶”的省思——》(《新史學》16卷1冊,臺北,2005),對“春種樹”和“以春令成戶”的含義進行了再辨析。關於此問題,今後或可結合新出土材料或從其他角度作進一步的討論。
2004年夏,歷史研究所召開第44次中古史研討會,討論孟彥弘先生新作《秦漢法典體系的演變》(後發表於《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孟文由四部分組成:一、“漢律九章”質疑,二、從法經到“漢律九章”,三、從律令關係看律的篇章結構變化,四、令的編集與律令的分離。對中國早期法典體系的形成提出了一系列新看法,其中最具衝擊力的是提出了漢律九章之“九”為虛數。此說的提出也直接源于張家山漢簡的出土。
漢初蕭何在秦律基礎上作九章律,是傳世文獻的一致說法。但漢代文獻中還存在著許多九章律之外的律篇,應當如何看待這些律篇,它們與九章律的關係是什麼,這是關係漢律構造的重大基本問題。民國初年,程樹德提出單行律的概念,將它們視為存在于九章之外的單行律。此後這一主張成為學界的主流看法。1980年,堀敏一先生撰文提出,《晉書·刑法志》關於叔孫通作傍章等說法不可信,傍章即旁章,“旁章(傍章)具有正律即九章律的副法的意思”,作為追加法的“田律、田租稅律、錢律以下的諸律,都應該看作是旁章。”[5]張家山漢簡出土後,由於所出《二年律令》中共有二十七種律,其中只有七種是傳世文獻所載九章律的律篇,這一問題又被重新提起。李學勤先生推測《二年律令》可能包含《九章律》和“傍章”各一部分,再加上後來添加的若干律令條文,諸如“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徹侯得置孺子、良人”、“諸侯王女毋得稱公主”等可能屬傍章。[6]張建國先生則在堀敏一先生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張湯所作《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所作《朝律》六篇亦屬傍章(旁章),張家山漢簡中凡不屬於正律即九章律篇名的,即應是旁章中的篇名。[7]前揭孟彥弘先生文,則沿著“《法經》是一部法學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盜、賊、囚、捕、雜、具,是法學意義上的分類”的思路,認為所謂“漢律九章”,是在《法經》分類的基礎上又增加了三類,同時也泛指漢律篇章之多,而非實指組成漢律的只有九個篇章。秦漢時期律的篇章不斷在增減,具有開放性,不象《魏律》以後各朝律那樣,是一個大致固定的結構。李振宏先生也大致持此說。[8]
我對法制史素無研究,研討會激起了我對這一問題的極大興趣。在對傳世文獻和出土簡牘進行比較研究過程中,我發現魏律《序》有一條非常重要但稍嫌隱蔽的線索,它表明秦漢律事實上存在二級分類。說它隱蔽是因為必須借助《二年律令》所載的篇章,才可能使這一關係顯現出來。魏律《序》載:“秦世舊有廄置、乘傳、副車、食廚,漢初承秦不改,後以費廣稍省,故後漢但設騎置而無車馬,而律猶著其文,則為虛設,故除《廄律》,取其可用合科者,以為《郵驛令》。”《二年律令》中的《傳食律》、《行書律》顯然屬於上述《廄律》內容。魏律《序》談到“《囚律》有告劾、傳覆……故分為《告劾律》”,《晉書·刑法志》記載晉在漢律基礎上制晉泰始律時也說:“辨《囚律》為《告劾》、《系訊》、《斷獄》”,因此,《二年律令》中的《告律》應該是《囚律》下的律篇。以往由於沒有材料表明漢代存在《傳食律》、《行書律》、《告律》的律篇,因此,就無法揭示魏律《序》所暗示的它們與《廄律》、《囚律》之間的從屬關係。張家山漢簡出土後,通過對傳世文獻和出土簡牘的比較研究,挖掘其間的內在聯繫,則可以揭開這一歷史謎團。由此我撰寫了《秦漢律篇二級分類說——論〈二年律令〉二十七種律均屬九章》(後發表於《歷史研究》2005年第6期)一文,提出秦漢律二級分類說,並對戰國秦漢時期律典的形成軌跡做了如下推測:戰國秦漢時期國家根據現實需要,針對具體問題制定出相應的單行律,李悝、商鞅、蕭何編纂法典時,將這些單行律加以分類,並以其中一個單行律名作為該類的一級律篇名,由這樣的六個或九個一級律篇構成當代的律典。在漢代,有關禮儀、朝儀、宮禁方面的法規亦被納入“律”的範疇,與律令同錄於理官,但是它們還沒有取得與九章同等的地位,九章被視為正律,而它們則以旁章的形式存在。高、惠時期叔孫通所作《傍章》十八篇、武帝時張湯所作《越宮律》二十七篇以及趙禹所作《朝律》六篇,即是漢代旁章的內容。晉時旁章消失,中國法律體系進入新的時代。
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為基礎探討漢代律典構造問題,事實上無法回避以下兩個問題:第一,如何看待《二年律令》的性質,第二,如何看待秦漢時期律與令的關係。第一個問題甚至是進行《二年律令》研究的基本前提。因此,在作上篇文章時,我同時撰寫了《從〈二年律令〉的性質看漢代法典的編纂修訂與律令關係》(後發表於《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4期)一文。
西漢時人杜周和東漢末人文穎曾論及漢代的律、令性質及其關係。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文穎說 “蕭何承秦法所作為律令,律經是也。天子詔所增損,不在律上者為令。”以往學界據兩說普遍認為蕭何所作九章律是律經,在漢代基本是不變的法則,漢王朝主要通過皇帝頒布詔書令制定或修訂法律,這些詔書令在下一任皇帝時編輯入令典。我通過考察《二年律令》諸律令的制定年代以及與惠、呂時期詔書令的關係,發現《二年律令》中很多律條是惠、呂時期以詔書令形式頒布的,但它們在《二年律令》中卻呈現出正式的成文法形態,這件事表明它們經歷了將詔書令加工為律條、然後歸屬在相關律篇下的編輯加工程式。這項工作不可能由僻在湖北江陵、身為地方低級官吏的墓主人所做,而只能設想是中央政府所為,然後頒行到地方,為墓主人所抄錄收藏。因此,這件事不僅證明《二年律令》是呂后二年修訂的法典,而且揭示了漢代追加、修訂律的法源與令相同,均來自于皇帝的詔書令,漢代律、令的本質及兩者之間的關係與漢代法典編纂修訂有密切聯繫。由此我們注意到,以往對杜周、文穎說的解讀存在很大誤區。杜周、文穎說是從法典編纂修訂的不同角度詮釋漢代律令的區別與聯繫的,兩說雖然未必是科學的準確的概括,但都不同程度展現了漢代法律體系的特質。至少從呂后時期起漢王朝在法典的編纂修訂上已經形成這樣的慣例:新一任皇帝即位後通常要將前主頒布的令進行編輯,將其中屬於九章律範疇的、具有長期法律效力和普遍意義的、仍然適用於當代的令編輯進律典中,而將其中一部分仍然適用於當代的但無法歸入九章律的有關制度方面的令按內容、官署、州郡、干支進行分類編輯,形成令典。法典修訂後皇帝再行頒布的令則仍然以令的形式存在,直至下一次修訂法典時。漢武帝以前是漢代法律體系的形成時期。蕭何制定九章律,奠定了漢代法律的基本形式和內容——正律;惠帝時叔孫通作《傍章》十八篇,武帝時張湯作《越宮律》二十七篇、趙禹作《朝律》六篇,由此構成了漢律的副法典之一——旁章。漢代的令典經歷了高、惠、呂、文、景、武時期的發展,已經達到了三百餘篇。漢武帝以後,漢代律令的篇目基本沒有大的變化,法律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具體條文的增刪和修訂。
如上所述,我大約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從事張家山漢簡研究,至2005年3月時,共完成了四篇獨立城篇的小文,約十三萬餘字。經與林先生商量,我將四篇文章編集在一起,以《出土簡牘與秦漢社會》為題,作為我的博士論文,于2005年5月31日通過答辯。由此可以看到,我的博士論文的寫作程式、構成與當下國內通行的博士論文做法多少有些不同。其原因,固然與自己做事隨意,素少規劃,大多興之所至有關,但更主要的,如前所述,是因為受功力所限,斷難在短時間內將目前論文所涉及的三個領域中的任何一個加以統合,全面提出自己的看法。這種情況下,我想與其為了追求系統和完整而承襲成說,不如放棄系統性,主要談自己哪怕是不成熟的看法。幸而,我唐突的想法能夠得到師友和大多數學者的諒解。
四篇小文發表後,如前述《秦漢“名田宅制”說》的情況一樣,學界陸續有一些反響。《歷史研究》2007年第3期刊載了王偉先生《論漢律》一文,對漢律的特質以及學界爭論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其中即涉及我的兩篇小文。王文的基本主張如下:其一,支持張建國先生關於蕭何“為法令約束”的高帝二年即司馬遷所說“漢興,蕭何次律令”時間的主張。其二,支持冨谷至先生的意見,認為從《二年律令》的篇章順序和內容來看,它不是一部法典,而是當時部分律令的抄本。其三,認為文獻中出現的“×律”並非都是律名,並對一些具體律名進行了辨析。其四,在陶安あんど、孟彦弘等先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不宜以“正律”、“旁(傍)章”、“单行律”、“追加法”、“律经”等概念认识汉律结构,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汉律不同律章之间在形式或法律地位上存在区别。其五,蕭何“作律九章”與漢律不止九章之間也沒有矛盾,反駁孟彥弘、李振宏二先生提出的“九章為虛數說”和我提出的“秦漢律二級分類說”。
學術只有“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才可能不斷向前深入發展。然而,對於王文的基本主張和論證,我卻難以苟同,由此便有了《漢代法律體系及其研究方法》(《史學月刊》2008年第10期)一文。拙文從四個方面展開論述,認為漢二年蕭何“為法令約束”與蕭何“次律令”不是同一層次更不是同一行為,蕭何為漢制定具體法令始于漢元年任丞相時,而非漢二年。蕭何作律九章即編纂律典在高帝五年統一天下後。研究《二年律令》的性質,必須區分其文書性質與律令性質的差別,將其文書性質定性為當代行用律令的抄本,並沒有解決其題名“二年”的問題。正律、旁章、傍章、律經、罪名之制、事律等概念,出現在《晉書·刑法志》、魏律《序》、顏師古注引文穎說等重要史料中,是我們賴以認識漢律結構的重要概念,決不能隨意摒棄,否則必然導致史料的虛無。漢律律典構造、九章之外律篇的歸屬問題,是關係漢代法律體系的根本問題,只有直面問題,深入探討,才可能深刻認識漢代法律體系的內涵和特質。由於這篇文章與博士論文中有關法律的兩章密切相關,故此次在稍加修訂後,也一併收入本書中。
以上簡要介紹了本書成書的經緯,權作序。後 記
完成本書,前後大約花費了五年時間。五年時間在人的一生中不算漫長,但是,對於我的治學之路乃至人生來說,這五年卻至關重要。
2000年,我進入博士課程時,已屆三十七歲,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秦漢魏晉南北朝研究室工作了十二年,加上在北京大學歷史系求學的七年,算起來在史學中已浸潤了二十年。雖然陸續發表了一些文章,然而,於學問之道卻完全未窺之門徑。說來慚愧,我對史學原本並無特別的喜好,只因高考報志願時陰差陽錯,誤入史學之門。也正因為如此,培養對史學的感覺和感情耗費了我很多光陰。興趣是一方面,長期以來更令我感到迷惘的是與史學的隔膜,不知道在現有的史料狀況、豐厚的學術積累和研究範式下如何尋求突破。茫然之下,1999年底我做出了進一步充電、攻讀博士學位的決定。蒙恩師林先生不棄,得以跟隨先生學習,于道近矣。
博士課程一般為三年,我卻花費了五年。因為我已步入中年,不希望五年的光陰只換來一本光鮮的學位證書。
我很幸運,在我就讀的第二年,張家山漢簡釋文面世。治秦漢史者,都困於材料匱乏,有限的史料已被前輩學者爬梳耕耘已熟,要想有一點點推進何其難也!幸而我們趕上了一個好時代,一個不斷有驚人發現的考古學異常繁盛的時代。當我看到張家山漢簡的內容後,我發現它與我頭腦中被構建的歷史有許多不同,這種差異激起我強烈的好奇心,牽引著我一步步探究下去,最終完成了這本小書。在探究中,我開始漸漸體會到徜徉在歷史迷宮中的樂趣,如今更深陷其中,難以自拔。
本書的寫作得到林先生的悉心指導。先生理論功底深厚,思致高遠,對歷史和現實都抱有深切的人文關懷。每次與先生交談,都深受啟發。先生為人平易,胸襟開闊。我在先生面前從無拘束之感,暢所欲言,偶有衝撞、幼稚之語,先生亦不以為意。本書得以完成,與先生的教誨、指導密不可分。
本書能夠完成和出版,還仰賴家人和眾多師友的幫助、支持。我的丈夫彭衛和我是同行,因此,除了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支援外,事業上也給予了很多幫助。每當我有新的想法或者困惑時,我都會向他傾訴,與他討論,在交流中理清了思路。我們雙方的父母也給予了我極大的支持。由於工作過於繁忙,無法恪盡孝道,為他們多做些事,反而常常讓他們為我操心,讓我頗感愧疚。大洋彼岸的陰璽,百忙之中幫我潤色博士論文英文提要。博士論文答辯時,各位答辯委員會委員給予了中肯的意見和建議。在日本大阪市立大學研究期間,得到中村圭爾先生、井上徹先生、平田茂樹先生以及和歌山大學瀧野邦雄先生的熱心關照。羅文波女士為本書的編校、出版付出辛勤勞動。還有許多師友在本書的寫作中給予這樣那樣的幫助和意見。此處一併致以深厚謝意!
[1]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2]如于振波:《張家山漢簡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漢代的實施情況》,《中國史研究》2004年第1期;朱紅林:《從張家山漢簡看漢初國家授田制度的幾個特點》,《江漢考古》2004年第3期;王彥輝:《論張家山漢簡中的軍功名田宅制度》,《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賈麗英:《漢代“名田宅制”與“田宅逾制”論說》,《史學月刊》2007年第1期等。
[3][日]西嶋定生:《漢代の土地所有制-特に名田と占田について-》,《史學雜誌》第58编第1号,1949。[日]平中苓次:《秦代土地制度の一考察-「名田宅」について》,《立命館文學》79号,1952;《漢代のいわゆる名田·占田に就いて》,《和田博士還曆紀念東洋史論叢》,1952;均收入氏著《中國古代の田租と稅法-秦漢經濟史研究―》,京都:東洋史研究叢刊,1967。
[4]連雲港市博物館、社科院簡帛研究中心、東海縣博物館、中國文物研究所編:《尹灣漢墓簡牘》,北京:中華書局,1997。
[5][日]堀敏一:《晉泰始律令的制定》,程維榮等譯,見楊一凡總主編《中國法制史考證》丙編第二卷《日本學者考證中國法制史重要成果選譯·魏晉南北朝隋唐卷》,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286-287頁。原文載《東洋文化》60號。
[6]李學勤:《簡帛佚籍與學術史》,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182頁。該書1994年初刊於臺灣時報出版公司。
[7]張建國:《叔孫通定〈傍章〉質疑——兼析張家山漢簡所載律篇名》,《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1997年第6期,收入氏著《帝制時代的中國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8]李振宏:《蕭何“作律九章”說質疑》,《歷史研究》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