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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簡研究》第三輯稿約
北京吳簡研討班
由長沙簡牘博物館與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主辦,北京吳簡研討班編輯的《吳簡研究》第三輯,將於2011年5月由中華書局出版。本刊以發表研究長沙走馬樓吳簡的學術論文為主,兼及其他簡牘研究,並酌情刊載書評、綜述、論著目錄、長沙簡牘博物館入藏·整理及相關學術活動、北京吳簡研討班討論紀要等內容。為此,謹懇請海內外學界同仁惠賜大作。
《吳簡研究》第三輯將於2010年8月31日截稿。來稿字數不限,形式不拘,尤為歡迎在吳簡簡冊復原基礎上的學術研究論文。大作敬請惠寄列印稿和電子稿。撰著時務請依本刊的技術格式處理(詳下)。來稿請勿一稿多投。
來稿經編輯初步審查後,再經專家審稿,執行主編將依據專家意見決定是否刊發,或提出修改意見。相關意見均將在三個月內以E-mail的形式告知作者。
來稿刊發後,即付稿酬,並贈送樣書2本。
來稿煩請注明通訊位址、郵遞區號、電話號碼、電子信箱,以便聯繫。
列印稿請擲寄:100871 北京大學暢春園63樓434房 淩文超收
電子信箱:wujianyanjiu@126.com《吳簡研究》文稿技術規範
《吳簡研究》文稿技術規範主要依據《中國史研究》的規範,盡可能遵照目前最通行的形式。關於吳簡引用格式如下,敬請海內外學人垂注。
一、吳簡文獻略稱。引用吳簡文獻時,如在行文中需使用略稱,《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嘉禾吏民田家莂》略稱《嘉禾吏民田家莂》,《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略稱《竹簡(壹)》、《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貳)》略稱《竹簡(貳)》,依此類推。
二、引用《嘉禾吏民田家莂》時簡編號做“4·124”、“5·205”或“0·12”。引用《竹簡》時則直接使用卷次+整理號,卷次統一採用大寫中文,整理號則用數位,以“·”間隔。如“壹·10024”、“肆·273”。其他木牘則使用整理者提供的編號,如“J22-2617”。可不注明頁碼。
三、文中提行引用簡牘,可在引文前統一加流水編號,如1.、2.、3.、原簡編號置於引文結尾括弧內。文中再次提及這些簡時可簡稱為“簡1、簡2”,無需再標原簡編號。
四、引用簡牘應盡可能保留釋文中的各種符號與標記。
如欲保留原有格式,簡牘為多行,應在引文前加行號,如“行1.”、“行2.”“行3.”。
五、如有需要,文中所引簡文亦可豎排,直行書寫。
六、利用剝揭圖、出土號和盆號等進行復原研究時,需要引用多種不同編號對照,應在錄文後括弧內注明,依次注卷數、整理編號、剝揭圖編號、出土號和盆號,盆號前用“/”分隔,其他編號用“·”分隔,如大木簡“(4·12·902)”,竹簡“(壹·10162·12/14)”。
一般文獻、論著引用格式:
一、文稿全文簡體橫排(如果需要,個別文字可使用繁體)。文內分層或小節的標題數位順序依次是:一、二、三、四……..;(一)、(二)、(三)、(四)……;1、2、3、4……;(1)、(2)、(3)、(4)……。文內一級標題漢字數碼後不用標點符號,空格後出標題題文。文內二級、三級和四級標題後緊接標題。三級標題阿拉伯數字後用“.”。如
一 名籍的格式
(一)物價波動狀況與換算失誤
1. 臨潼銀鋌與安邑分司
(1)婺源縣的事例
二、為突出引文的重要而另立段落者,引文第1行起首空4格,從第2行起,每行之首均空2格。引文的首尾不加引號。引文的注釋號標在引文最後標點之後。此類引文使用仿宋體。
三、文內數字用法
(一)本刊數字用法以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12月公佈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為基本依據,並考慮到本專業的特殊性。
(二)如下情形使用阿拉伯數字:
1.作者的一般性敍述。如
漢武帝實行鹽鐵官營,在全國40個郡國中設立鐵官49處。
2.西曆世紀、年代、年、月、日。如:
1922年12月初,顧頡剛到商務印書館編譯所任專任編輯。
3.公制的度量衡單位計數與計量,包括正負數、分數、小數、約數和百分比,各種物理量值。如
中國歷史博物館藏唐武德元年銅權重464.2克。
清代農業人口占人口總數90%以上,構成全國人口的主體。
4.表的順序號、資料及計量單位均用阿拉伯數字。如
(三)如下情形使用漢字:
1. 古籍文獻中的數字。如
《晉書》卷一一《天文志上》:“古舊渾象以二分為一度,凡周七尺三寸半分。”
2. 古籍文獻中的卷數。如:
《冊府元龜》卷三五《帝王部·封禪一》。《資治通鑒》卷一○○
3. 中國朝代的年號及干支紀年使用漢字,其後加括弧標出西元年代。如
乾道六年(1170年)秋
4. 數位作為詞素構成定型的詞、片語或慣用語。如
相差十萬八千里 十之八九 四分五裂
5. 帶有“幾”字的數位。如
幾千年以來
四、文內標點符號用法
(一)本刊的標點符號以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年發布的《標點符號用法》為依據。
(二)連接號(-)為半格。如
中國秦嶺-淮河以北地區屬溫帶季風氣候。
(三)引文或行文中的省略號後不加逗號或句號。如
《左傳》隱公十一年《傳》:“與鄭人蘇忿生之田……盟……”
五、表格
文稿中表格需注明表題,文中含一個以上的表需注明表序號,表中或表後應注明資料來源。如
表1 明天啟元年(1621年)北京五城鋪甲戶數統計表
五 城
鋪 數
甲 數(名)
戶 數(戶)
中城
53
2544
25440
東城
173
3608
36080
南城
135
330
43300
西城
101
3764
37640
北城
63
873
8730
合計
525
15119
51190
資料來源:《明熹宗實錄》卷九
六、注釋格式
(一)本刊注文採用頁下注,全文連續編號。
(二)注號採用阿拉伯數字,不加括弧與圓圈。
(三)正文中的注號,無論隨文,還是提行引用,一律標注在引號、逗號、分號、句號的後面。
(四)徵引古籍
(1) 徵引古籍標注一般順序:撰寫者時代/撰寫者/著作名/卷數/版本/頁碼。影印古籍、未經今人整理的古籍亦出頁碼。撰寫者時代以[]標出。如
[宋]張齊賢:《洛陽縉紳舊聞記》卷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31冊,第345頁。
(2)隋唐以前傳世文獻多為習見之古籍,徵引時可不出撰寫者時代和撰寫者。隋唐以後一些古籍如各朝正史、“三通”(《通典》、《通志》、《文獻通考》)、類書(如《藝文類聚》、《太平御覽》)等亦可不出撰寫者時代和撰寫者。如
《晉書》卷一四《地理志上》,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406頁。
《資治通鑒》卷一八五《唐紀一》,點校本,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5777頁。
(3)經今人整理之古籍標注順序:撰寫者時代/撰寫者/整理者名/著作名/卷數/出版地點(出版社社名中已標示其所地者,可不必再標地名)/出版者/頁碼。撰寫者與整理者之間用逗點間隔。如
[清]孫詒讓著,王文錦、陳玉霞點校:《周禮正義》卷三,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103頁。
(五)近人專著標注一般順序:責任者與責任方式/著作名/出版地點/出版者/頁碼。多卷本著作標明卷名。多人撰寫的著作應標出具體責任人。如
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叢》,北京:三聯書店,1955年,第158-161頁。
林甘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秦漢卷(上),第1章《緒論》(林甘泉撰寫),北京:經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第8頁。
文集責任者與析出文獻責任者相同,省去文集責任者。如
徐中舒:《殷人服象及象之南遷》,《徐中舒歷史論文選集》,北京:中華書局,1998年,第78頁。
文集責任者與文集析出者相同,但字面關係不明,可在文集前加上“收入所著”。如
齊思和:《毛詩穀名考》,收入所著《中國史探研》,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24頁。
文集責任者與文集析出者不同應標出責任人。如
顧頡剛:《九州之戎與戎禹》,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組織選編:《顧頡剛集》,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101頁。
(六)期刊標注順序:責任者/著作名/期刊名/年期(或卷期,出版年月)。需注出頁碼。同名異地刊物應有區別說明。如
潘明娟:《從鄭州商城和偃師商城的關係看早商的主都和陪都》,《考古》2008年第2期,第25頁。
李濟:《創辦史語所與支援安陽考古工作的貢獻》,《傳記文學》(臺北)第28卷第1期,1976年1月,第3-5頁。
(七)報紙標注順序:責任者/著作名/報紙名稱、出版年月日/版次。如
楊伯達:《東北夷玉文化板塊的男覡早期巫教辨》,《中國文物報》2008年4月9日第7版。
(八)外文文獻標注順序。西文專著:責任者與責任方式/著作名/出版地點/出版者/出版時間/頁碼。著作名用斜體,出版地點後用英文冒號,其餘各項間用英文逗點隔開。西文期刊期刊:責任者/著作名/期刊名/卷冊及出版時間。著作名用英文引號標出,期刊名用斜體。引文跨頁用“pp.Ⅹ-Ⅹ”。日文專著和期刊標注方式基本相同,
T’ung-tsu Ch’ü,Han Social Structure. Seattle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72,p.121.
Brain E. Mcknight,The Quality of Mercy:Amnesties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Justic. Honolulu:University Press of Hawaii,1981,pp.37-72.
宮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科挙前史》,京都:同朋舎,1971年,第179頁。
中村圭爾:《魏晉時代における“望”について》,《中國-社會と文化》2,1987年,第25頁。
方東仁,『韓國의 國境線劃定研究』,首爾:一潮閣,1997年,第100页。
金文植, 「조선후기 지식인의 자아인식과 타자인식」 『大東文化研究』39,2001年,第19頁。
(九)譯著標注順序。譯著:責任者國別/責任者與責任方式/翻譯者/著作名/出版地點/出版者/出版時間/頁碼。責任者和翻譯者間用逗點間隔。譯文:責任者國別/責任者/翻譯者/著作名/刊名/出版時間或卷冊。國別以[]標注,責任者需以括弧標出本名。以書代刊出版物標出出版單位和時間。如
[英]柯林伍德(R.C.Collingwood)著,何兆武、張文傑譯:《歷史的觀念》,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6年,第155頁。
[德]科卡(Juegen Kocka)著,景德祥譯:《全球化時代的社會史研究》,《史學理論研究》2007年第1期,第20頁。
[日]大庭脩著,徐世虹譯:《〈居延漢簡補編〉的出版》,《簡帛研究二○○一》,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567頁。
七、其他
(一)甲骨文、金文、簡帛資料(吳簡徵引謹依本文規定)、敦煌文書、徽州文書等資料徵引依照本專業通行方法。
(二)凡徵引文獻以“參見”、“詳見”、“並見”等引導,責任人直接與文獻連接。如
參見傅衣淩《明清社會經濟變遷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52頁。
(三)同一文獻再次引用時,注釋中只標出責任者、著作名和頁碼。不採用“前揭”或“前引”ⅩⅩ方式。
(四)1949年以來出版物的出版時間均採用西曆。
(五)文稿附加文字如國家基金專案、鳴謝等置於全文後,另段標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