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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出版
與聞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成果、“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2012年元月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該書由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以下是該書書影、《前言》、《凡例》與《後記》。書影
前 言
一
《史記·六國年表序》寫道:“秦既得意,燒天下《詩》《書》,諸侯史記尤甚,爲其有所刺譏也。詩書所以復見者,多藏人家,而史記獨藏周室,以故滅。惜哉,惜哉。獨有《秦記》,又不載日月,其文略不具。然戰國之權變亦有可頗采者,何必上古。秦取天下多暴,然世異變,成功大。傳曰‘法後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變相類,議卑而易行也。學者牽於所聞,見秦在帝位日淺,不察其終始,因舉而笑之,不敢道,此與以耳食無異。悲夫。余於是因《秦記》,踵《春秋》之後,起周元王,表六國時事,訖二世,凡二百七十年,著諸所聞興壞之端。後有君子,以覽觀焉。”秦國、秦代文獻的匱乏,由此可以窺見。
在中國簡牘發現史上,按時代計,秦簡牘面世最晚。遲至1975年底,人們才從湖北雲夢睡虎地4號墓和11號墓中首次看到秦簡牘。然而一發而不可收,此後戰國晚期秦國和秦代的簡牘遂接踵而至。等到2010年初北京大學獲捐從香港古物市場購回的一批秦簡時,所見秦簡牘已有十一批,共計約3萬枚、30多萬字。秦簡牘的内容,主要是律令、司法與行政文書、簿籍,日書、占卜、曆日、算術、病方等數術、方技類書籍,以及牒書(舊稱“編年記”)、地圖、信函和《爲吏》一類勸戒性讀物。這些簡牘,作爲戰國晚期至秦代人們的手迹,在兩千多年後重現人間,具有重要的文物和文獻價值,極大地改變了史料奇缺的局面,爲研究戰國晚期至秦代的歷史,提供了豐富而可靠的資源。二
就國家制度和社會面貌的研究價值而言,在迄今所見秦簡牘中,最重要的當是雲夢睡虎地簡、龍山里耶簡牘和岳麓書院簡。睡虎地簡和岳麓簡,出土於低級官吏的墓葬,應是墓主的個人收藏[1]。其主體部分,是律令及其解釋或者輔助性質的文獻[2]。在秦的法律制度方面,有助於復原比較系統而清晰的架構。里耶簡牘的出土地點,是秦洞庭郡遷陵縣官署所在。一萬七千多枚書有文字的簡牘,大多是遷陵縣廷與上級洞庭郡府和下屬司空、倉官、田官諸署以及都鄉、啓陵、貳春三鄉的往來文書和各種簿籍,涉及到郡縣與官署設置、官吏的考課陟黜、賦税徭役、訴訟、廩食、符傳、作務、郵傳、貢獻等等,林林總總,從而透射出鮮活、細膩的歷史場景。
里耶簡的内容,有的曾見於雲夢睡虎地秦簡、張家山漢簡等。但作爲實用文書,却往往比靜態的法律文本包含更多的信息,或者説提供了詮釋當時社會規範與法則的不同角度,從而使得一些先前難以理解的律文得到更好的詮釋。這裏我們可以就第一卷刊布的資料列舉幾例來説明
比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211-212號簡記云:“□□□若有事縣道官而免斥,事已,屬所吏輒致事之。其弗致事,及其人留不自致事,盈廿日,罰金各二兩,有(又)以亡律駕(加)論不自致事者。”整理小組注釋説:“致事,即致仕,離職退居,見《禮記·曲禮上》。”里耶簡8-770記云:“丗五年五月己丑朔庚子,遷陵守丞律告啓陵鄉嗇夫:鄉守恬有訴事,以旦食遣自致,它有律令。”訴,通“斥”。恬在縣廷受到指責(斥),遷陵守丞律發文將此事告知啓陵鄉嗇夫,而讓恬自己送達,這應該就是《二年律令》211-212號簡所説的“致事之”和“自致事”。
睡虎地秦簡《封診式·遷子》云:“告法(廢)丘主 :士五(伍)咸陽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謁鋈其足,遷蜀邊縣,令終身毋得去遷所論之,遷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縣次傳詣成都,成都上恒書太守處,以律食。法(廢)丘已傳,爲報,敢告主。”整理小組注釋云:“吏徒,押解犯人的吏和徒隸。”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140-142號簡記云:“群盜殺傷人、賊殺傷人、强盜,即發縣道,縣道亟爲發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將,令兼將,亟詣盜賊發及之所,以窮追捕之,毋敢□界而環(還)。吏將徒,追求盜賊,必伍之,盜賊以短兵殺傷其將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戍邊二歲。卅日中能得其半以上,盡除其罪;得不能半,得者獨除。”整理小組無説,《〈二年律令〉與〈奏讞書〉》校釋引述《封診式•遷子》整理小組之注,并進一步説:“《漢書•賈山傳》:‘死葬乎驪山,吏徒數十萬人。’顏師古曰:‘吏以督領,徒以役作也。’”里耶簡8-1517正面記云:“丗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倉銜敢言之:疏書吏、徒上事尉府者牘北(背),食皆盡三月,遷陵田能自食。謁告過所縣,以縣鄉次續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齎。當騰騰。來復傳。敢言之。”其背面記云:“令佐溫。更戍士五城父陽翟執。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正面所説的“吏徒”,顯然就是指背面的“令佐溫”和兩位“更戍”。也就是説,“吏徒”實指軍吏和士卒,與“吏卒”相當。
雲夢睡虎地秦簡《效律》19-21號簡云:“實官佐、史柀免、徙,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節(即)官嗇夫免而效不備,代者與居吏坐之。故吏弗效,新吏居之未盈歲,去者與居吏坐之,新吏弗坐;其盈歲,雖弗效,新吏與居吏坐之,去者弗坐。它如律。”又《秦律十八種·金布律》80-81號簡云:“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責之。”里耶簡8-63所書與這兩條律文有關。其云:“廿六年三月壬午朔癸卯,左公田丁敢言之:佐州里煩故爲公田吏,徙屬。事荅不備,分負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錢三百一十四。煩冗佐署遷陵。今上責(債)校券二,謁告遷陵令官計者定,以錢三百一十四受旬陽左公田錢計,問可(何)計付,署計年爲報。敢言之。”8-785殘文云:“……不備,直錢四百九十。少内段、佐却分負各二百𠦜五。”也是對有關律令的踐行。
8-644正面、背面連書,記錄一位官員的請示函件,説:“敬問之:吏令徒守器而亡之,徒當獨負。•日足以責,吏弗責,負者死亡,吏代負償。徒守者往戍可(何)?敬訊而負之,可不可?其律令云何?謁報。”這也涉及到損壞公物的賠償問題。以墨點標示的部分,應是引述的律令條文。由於敬遇到規範以外的問題(“守器而亡之”的徒并非“死亡”,而是“往戍”),只好請求上級指示。“日足以責”云云,可與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金布律》77-79號簡對讀;而敬的請示報告,頗與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類似,有助於對這一文獻的認識。
根據睡虎地秦簡等記載,學者已瞭解秦貲罰制度中,最多貲二甲[3]。最近于振波先生又根據岳麓秦簡的發現,指出一甲值1344錢[4]。里耶簡8-754+8-1007記有一起誤判的案例,其云:“丗年□月丙申,遷陵丞昌,獄史堪【訊】。昌辭曰:‘上造,居平□,侍廷,爲遷陵丞。□當詣貳春鄉,鄉【渠、史獲誤詣它鄉,□失】道百六十七里。即與史義論貲渠、獲各三甲,不智(知)劾云貲三甲不應律令。故皆毋它坐。它如官書。’”貲三甲不合律令,可印證最多貲二甲的結論。
8-60+8-656+8-665+8-748記云:“冗佐公士僰道西里亭貲三甲,爲錢四千丗二。”這裏説“貲三甲”,應是一次以上的貲罰累計,而一甲折算的錢,正爲1344,與岳麓秦簡所記相合。同樣説明一甲折算款額的,還有里耶簡8-890+8-1583。其云:“丗年九月庚申,少内守增出錢六千七百廿,環(還)令佐朝、義、佐□貲各一甲,史二甲。”這裏由少内守增出錢償還令佐朝等官吏的貲甲,其意旨值得玩味。
三
里耶秦簡牘資料的精彩、珍貴,更在於提供了先前未知的信息,擴展、深化了對於秦國、秦代的知識。
洞庭、蒼梧二郡的存在,通過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和里耶秦簡先行披露的“興徭令”,已知其大概。然而,當我們看到有關詳細記錄時,仍不禁扼腕稱嘆。
8-755-8-758+8-759是三十四年六月洞庭守禮關於遷陵司空厭“失弗令田”的文書。其中説:“今遷陵廿五年爲縣,廿九年田廿六年盡廿八年當田,司空厭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於奏,及蒼梧爲郡九歲乃往歲田。厭失,當坐論,即如前書律令。”“及蒼梧爲郡九歲乃往歲田”具體含義有待進一步推敲,但蒼梧至三十四年爲郡九歲,意味著設郡當在始皇二十五年,則顯豁無疑[5]。至於遷陵二十五年置縣,簡文中乃有明言。洞庭設郡大概也在這一年。《史記·秦始皇本紀》記云:“二十三年,秦王復召王翦,强起之,使將擊荆。取陳以南至平輿,虜荆王。秦王游至郢陳。荆將項燕立昌平君爲荆王,反秦於淮南。二十四年,王翦、蒙武攻荆,破荆軍,昌平君死,項燕遂自殺。二十五年,大興兵,使王賁將,攻燕遼東,得燕王喜。還攻代,虜代王嘉。王翦遂定荆江南地。降越君,置會稽郡。五月,天下大酺。”現在看來,秦在始皇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王翦平定楚江南地之後,旋即設置洞庭、蒼梧等郡。《秦始皇本紀》記此事於“五月,天下大酺”之前,而三十四年六月的里耶文書稱“蒼梧爲郡九歲”,顯示楚江南入秦、爲郡,當在五月以前。
在洞庭郡方面,8-657説:“新武陵别四道,以次傳。”8-1677説:“一人與佐帶上虜課新武陵。”顯示新武陵應是郡治所在。
8-657還説:“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屬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琅邪守四百丗四里,卒可令縣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當辟征遝……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即默”應即“即墨”。《中國歷史地圖集》以琅邪(治琅邪)、膠東(治即墨)爲二郡[6]。周振鶴先生指出:秦始皇二十六年滅齊,以其地置臨淄、琅邪二郡,嗣後,又分琅邪置膠東郡[7]。周曉陸、陸東之先生則據封泥徑謂秦置即墨郡[8]。看這條簡文,至少在秦滅齊之後的一段時間,即墨爲琅邪屬縣,并曾爲郡尉治所。
與海内一統、皆爲郡縣同步,秦對國土資源作有細緻的調查、記錄。8-224+8-412+8-1415記云:“其旁郡縣與椄(接)界者毋下二縣,以□爲審,即令卒史主者操圖詣御史,御史案讎更并,定爲輿地圖。有不讎、非實者,自守以下主者……”這是有關郡縣地圖繪製的規定。8-455記云:“貳春鄉枝(枳)枸志:枝(枳)枸三木。……下廣一畝,格廣半畝,高丈二尺。去鄉七里。丗四年不實。”枳枸即枳椇,俗名拐棗,是一種稀見果木。這條簡文反映,在輿地圖那種普遍的資源記錄之外,還存在像《枝(枳)枸志》這樣對特殊或者説稀有物産的登記。我們還可以看到對於户口的統計。如8-552云:“丗二年,遷陵積户五萬五千五丗四。”8-927云:“廿七年,遷陵貳春鄉積户……亡者二人。率之,萬五千三户而……” 8-1716云:“丗五年遷陵貳春鄉積户二萬一千三百……毋將陽闌亡乏户。”這些資料殘缺得比較厲害,仍然顯示出遷陵縣及其所屬貳春鄉户口規模與增長的情形,殊爲可貴。《史記·蕭相國世家》記稱:“沛公至咸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爲漢王,以何爲丞相。項王與諸侯屠燒咸陽而去。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阸塞,户口多少,强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讀到里耶簡這類記載,對《蕭何世家》所云,可有更真切的感悟。
8-1519是一篇關於田租的文書,其云:“遷陵丗五年豤(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税田四頃【𠦜二畝】,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率之,畝一石五【斗少半斗】,户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率六斗。啓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斗。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𠦜一石。貳田廿六頃丗四畝,租三百丗九石三。凡田七十頃𠦜二畝,租凡九百一十。六百七十七石。”這裏包括三組數據。第一組是遷陵三十五年墾田、田租數。第二組是遷陵三鄉(啓陵、都鄉、貳春)的田、租數。其中三鄉之田合計5295畝,與第一組“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相等;三鄉之租合計6779斗,與第一組“租六百七十七石”相近。可見這組數據是對第一組數據的分解,或者説第一組數據是第二組數據的合計。第三組數據“凡田七十頃𠦜二畝,租凡九百一十”,數值大於第一組,疑是包含三十五年在内的歷年數據的合計[9]。我們曾經推測,秦漢算數書中的“輿”猶言“舉”、“凡”,指田畝總數[10]。彭浩先生根據岳麓秦簡《數》0939指出:簡文中的“税田”即應税之田,是二百四十平方步,合當時的一畝,相當於全部土地(“田十畝”)的十分之一。“税田”的全部收成就是“田十畝”的田租[11]。在8-1519中,總計5295畝而税田442畝,約等於8.3%,與《數》0939所見10%接近。而第三組數據减去三十五年數據之後,1746畝共租2330斗,平均每畝租1.33斗。這比三十五年7042畝共租9100斗、平均每畝租1.22斗要多。大概是當年開墾的田地税率比較低的緣故。《漢書·食貨志》云:“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畮,歲收畮一石半,爲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8-1519與秦簡《數》、《漢書·食貨志》所記税率以及後者所記畝産量略同,作爲實用文書,自當有其特别的意義。
在田租之外,里耶簡牘中有關“户芻錢”和“户賦”的資料,也頗爲新鮮。8-559記云:“〼十月户芻錢三【百】〼”,8-1165亦云:“户芻錢六十四,丗五年。”《二年律令·田律》255號簡云:“卿以下,五月户出賦十六錢,十月户出芻一石,足其縣用,餘以入頃芻律入錢。”里耶簡的這兩條記載,應與相關。《二年律令·田律》255號簡所説的“入頃芻律”,即《二年律令·田律》240-241號簡所記。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田律》8號簡應爲其前身。有學者指出:《二年律令·田律》255號簡所云,與“入頃芻律”不同,以户爲計,應該就是“户賦”[12]。不過,8-518記云:“丗四年,啓陵鄉見户、當出户賦者志:……見户廿八户,當出繭十斤八兩。”這條記載與前揭兩條“户芻錢”的記載的關係,以及它們與“户賦”的關係,有待進一步考察。
前面已經提到里耶簡有記載顯示,貲一甲值1344錢,與岳麓秦簡記載相合。在里耶簡中,還有較多涉及物價的記載。8-2015記云:“〼嘉出庸(傭),賈(價)三百。受米一石,臧(贓)直(值)百𠦜,得。”是一石米值140錢。8-63記云:“佐州里煩故爲公田吏,徙屬。事荅不備,分負各十五石少半斗,直錢三百一十四。”是一石荅(小豆)約值20.5錢,將近米價的七分之一。8-1287記云:“丗一年十月乙酉朔朔日,貳春鄉守……大奴一人直(值)錢四千三百。小奴一人直(值)錢二千五百。·凡直(值)錢六千八百。”這大概是官府買進奴隸的價格。這些記載,必定會引起經濟史學者的關心。
里耶簡第一卷還有幾條轉移財産的文書。8-1443+8-1455記云:“丗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鄉守武爰書:高里士五(伍)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馬一匹予子小男子産。典私占。”8-1554記云:“丗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鄉守沈爰書:高里士五(伍)廣自言:謁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饒,大婢闌、願、多、□,禾稼、衣器、錢六萬,盡以予子大女子陽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齒。典弘占。”《二年律令·户律》334-336號簡記云:“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如户籍。有爭者,以券書從事;毋券書,勿聽。所分田宅,不爲户,得有之,至八月書户。留難先令,弗爲券書,罰金一兩。”里耶簡牘的這幾條記錄,也有可能是先令(遺囑)。前者交待的對象是武的兒子,後者的對象是廣的女兒。武和廣的身分都是士伍。他們的家産及其轉移,也是饒有興趣的話題。
在里耶簡中,還發現一批現存最早的病方,其中或可與馬王堆帛書病方對讀。8-1376+8-1959記云:“因以左足□踵其心,□子十踵,女子七踵。嘗試。勿禁。”這條病方雖然暫時未見於漢代簡牘,但其後的補充説明“嘗試勿禁”一類表述,却在《五十二病方》中可見。這對古代醫學史的研究,當有助益。四
在2008年底立項的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中,里耶秦簡牘的整理、研究是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擬通過與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合作,通過與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也是武漢大學訪問教授和課題組重要成員之一的張春龍先生合作,在五卷本的《里耶秦簡》每卷出版後,即推出相應的校讀本。而在全部出版後,再在此基礎上,推出新的圖錄、釋文、注釋本,從而爲這宗重要資料的文本復原和内涵探究,作出自己的努力。
里耶簡牘當年大都是重要的文書,經過編連、整理和刻意庋藏。如8-1514説:“今牒書當令者三牒,署苐(第)上。”8-1539説:“上不更以下䌛(徭)計二牒。”8-183+8-290+8-530説:“上丗三年黔首息秏八牒。”8-1559更説:“丗一年五月壬子朔辛巳,將捕爰,叚(假)倉茲敢言之:上五月作徒薄及冣(最)丗牒。”辛巳爲五月三十日。最,當指簿書的綱要[13]。大概這次上報的簿書每日一簡,共30簡。爲首或末尾一簡的背面記總括之辭。8-1556説:“史象已訊獄束十六,已具”。8-419+8-612:“鴈及雞遣市束一薄(簿)。”“束”有捆縛義,這裏大概是説把相關的簡牘捆在一起,以便保存和查驗。8-1200説:“丗三年當計券出入笥具此中。”8-1201説:“倉曹廿九年當計出入券甲笥。”8-1777+8-1868説:“丗年十月盡九月,群往來書已事倉曹□笥。”那些處理之後的文書,分類按年份放置在竹笥之中。大概因爲秦末劇變,這些簡牘被倉促埋進井中,又經過兩千多年歲月侵蝕,出土時已不復舊規。不僅當時的編連、組合蕩然無存,簡牘單體也往往斷裂、破碎,一些字迹也剝蝕殘泐。這給整理工作帶來嚴重的困難。張春龍先生的整理本,篳路藍縷,開基創業。我們試圖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推敲釋文,加以斷句、綴合和編連,盡可能讀通簡文,并與傳世和出土的戰國秦漢文獻相比照,以弄清語文和歷史層面的含義。
由於簡文往往簡樸古奧,而我們的學養有限,一些應該有的發現可能被我們忽視,而一些不應該有的疏失却可能被我們犯下。我們真誠地希望讀者諸君不吝指正,以便我們提高認識,改進工作。凡 例
一、本書在《里耶秦簡》公布簡牘圖版、釋文基礎上,進一步綴合斷片、復原簡册、校訂釋文并加以斷讀。在校釋部分,説明上述處理的根據,并勾稽簡文與其他里耶簡牘、其他秦漢簡牘以及傳世秦漢文獻的關聯,探求其内涵。
二、釋文一般按編號順序寫出。凡確定綴合者,釋文集中錄寫在相關諸片最小序號的位置,并在其他諸片原序號處標明已綴入某某號。疑可綴合而未能確認者,釋文仍分别錄寫,而在相關各片校釋中説明綴合的可能。
三、凡能確定編連的簡牘,接連錄寫。疑可編連而未能確認者,在相關各簡校釋中説明綴合的可能。
四、簡牘編號沿用原釋文的編號。正面書寫者,只用基本編號。正反兩面書寫時,反面用基本編號加“背”字表示。凡由多片綴合者,簡牘編號寫在全部釋文之後,在相關編號之間用“+”號相連。由多枚簡牘編連時,簡號標在各簡牘釋文之後。簡牘編號加陰影表示。
五、簡牘分欄、分行書寫時,釋文分欄、分行錄寫。欄號用A、B、C表示,行號用Ⅰ、Ⅱ、Ⅲ表示,如第二欄第二行標作BⅡ。
六、釋文一般用通行字寫出。合文、重文直接析開錄寫。衍文、訛字照錄,相關問題在校釋中交待。根據殘畫擬釋的字,用【】表示。不能辨識的字,一字用一個“□”表示。原文殘斷或字數不能確定的場合,用“……”表示,簡牘殘缺可確定有文字殘去時,用“〼”表示。簡牘中表示題記的墨塊和表示提示的墨點,用●(圓形墨塊)■(方形墨塊)·(墨點)表示,斜綫用“/”表示。圖案、花紋用[圖案]表示。簡牘中的其他標記不錄。文字中的空白處,無論原簡空白大小,一律空二字位。後 記
本書是團隊協作的産物。參加工作的,有陳偉、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四人。在釋文、校釋的具體分工上,何有祖負責第5層、第6層全部以及第8層1-1000號簡(病方簡除外),魯家亮負責第8層1001-2100號簡(病方簡除外),凡國棟負責第8層2101-2554號簡以及1-2100號中的病方諸簡。陳偉負責確定體例、安排工作、改定文稿。何有祖輔助陳偉協調工作,并負責造字、統一體例、文稿的初步審定和校對,對本書出力尤多。
本書是集體智慧的結晶。在綴合、編連、釋文、釋義時,通過頻繁的電子郵件,我們幾人反復切磋,質疑辯難,在碰撞中探求真知。有祖他們三位都是我的學生,而他們彼此之間又有學兄、學弟之分。但推敲起來,大家各抒己見,并無太多拘泥。一些多殘片的綴合,往往是在討論中得到完善。而對某些疑難字(如“雨留不能投宿賫”的“投”),大家甚至寫了一些短文來考辨、溝通。應該説,對于比較複雜的學術問題,這是一種有效的工作方式。
本書殺青之時,我們應該感謝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所長郭偉民先生,感謝里耶秦簡的主要整理者——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研究員、武漢大學訪問教授張春龍先生。没有他們的支持和合作,我們的工作難以開展。我們應該感謝武漢大學出版社各位領導和朋友,特別是陳慶輝先生、張俊超先生、劉愛松先生、游徑海先生。没有他們的支持和參與,本書的及時出版難以想像。陳偉 壬辰歲初
[1]睡虎地簡出于11號秦墓。據同出《牒書》分析,墓主可能是曾任職爲“史”的“喜”(參看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版,第69頁)。岳麓秦簡的主人,據《牒書》類記載和質日分析,也曾任職爲“史”(參看陳偉:《岳麓書院秦簡“質日”初步研究》,中國出土資料學會平成23年度第1回臨時例會發表,早稻田大學2011年7月30日)。
[2]睡虎地簡有《法律答問》、《封診式》,岳麓簡有《奏讞書》。
[3]參看于振波:《秦律中的甲盾比價及相關問題》,《史學集刊》2010年第5期。
[4]同上文。
[5]何介鈞先生最先指出此事,見所撰《“秦三十六郡”和西漢增置郡國考證》,《黃盛璋先生八秩華誕紀念文集》,中國教育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
[6]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二册“秦·山東南部諸郡”,中國地圖出版社1982年版,第7-8頁。
[7]周振鶴:《西漢政區地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頁。
[8]周曉陸、路東之:《秦封泥集》,三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7-268頁。
[9]在這種情形下,遷陵先前墾田數過少。不過,遷陵三十四年以前墾田不力,司空厭等因而獲罪(看8-755-8-758、8-760),這一可能性應該是存在的。
[10]參看小文《秦漢算術書中的“輿”與“益耎”》,武漢大學簡帛網2010年9月13日。而本簡第二組數據爲第一組數據的分解,也表明税田包含在輿田之中。
[11]彭浩:《談秦漢數書中的“輿田”及相關問題》,簡帛網2010年8月6日。
[12]于振波:《從簡牘看漢代的戶賦與芻藳税》,《故宮博物院院刊》2005年第2期。
[13]《漢書·嚴助傳》:“願奉三年計最。”顔注引晋灼曰:“最,凡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