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庭脩先生著,徐世虹等先生譯《秦漢法制史研究》,2017年10月由中西書局出版。全書579頁,定價158元。承徐世虹先生慨允,茲將是書書影、凡例、譯著凡例、目錄、《代譯者序:大庭脩先生與秦漢法制史研究》揭載于次。
書影
凡例
一、本書多徵引《漢書·百官公卿表》、《後漢書·百官志》,爲避文繁,前者略爲《百官表》,後者略爲《百官志》。
二、本書屢屢引用居延漢簡。單稱“居延漢簡”時指1930、1931年的出土簡,1973、1974年的出土簡稱爲“居延73、74年出土簡”,以示區別。
三、文中對居延漢簡只記原簡編號,揭載于《居延漢簡甲編》等其他書籍的頁碼,可通過書末的“對照表”檢索。
四、勞幹著《居延漢簡考釋釋文之部》略稱爲《釋文》,同著《居延漢簡圖版之部》略稱爲《圖版》,同著《居延漢簡考釋之部》所收的《居延漢簡考證》,略稱爲《考證》,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居延漢簡甲編》略稱爲《甲編》。
譯著凡例
一、譯著的日文版本为《秦漢法制史の研究》,创文社2001年第3版。
二、《史記》、《漢書》等史籍原文核以中華書局本,除正誤外,句讀不同者依原著。石刻、銘文資料據原著出處涉及的資料核對,標準同前。
三、簡文釋文基本從原著,不以後出釋文校之。簡文句讀亦從原著。原著未句讀者不作句讀,已句讀者改爲現代漢語標點符號。
四、原著引文的日文今譯,一般對譯爲現代漢語,不作還原;日文訓讀,則還原爲引文原文。
五、凡譯文中需要特別說明的,以“譯注”表示。
六、適當補充了注釋中的出版信息。
七、原著的章後注改爲頁下注,正文中的出版信息亦改爲注釋。
八、原著書後所附“索引”從略。
目錄
凡例
譯著凡例
代譯者序:大庭脩先生與秦漢法制史研究
第一篇 序論
第一章 律令法體系的變遷與秦漢法典
第一節
中國的法典編纂
第二節
漢代的法典與後世的法典編纂
第三節
秦以前的法與漢法
第四節
東亞律令法體系的繼受
第二章 漢王朝的統治機構
第一節
問題所在
第二節
官名改稱的含義
一、公元前144年的改稱與吳楚七國之亂
二、官名的原則與公元前104年的改稱
第三節
中央政府的機構
一、所謂“九卿”的基本性質
二、郎中令與選舉
三、少府的變遷
四、御史大夫與日常職責
五、丞相與朝議
第四節
歸納
第二篇 關于律的研究
第一章 雲夢出土竹書秦律概觀
第一節
緒言
第二節
竹書秦律概觀
一、出土秦律的分類及其性質
二、竹書秦律的律名
三、秦律釋文的問題
四、竹書秦律的年代
第三節
竹書秦律的意義
第二章 簡牘中的漢律令佚文
第一節
漢律令研究
第二節
律佚文
第三節
律說佚文
第四節
令佚文
第五節
令的條文編號
第三章 漢律中的“不道”概念
第一節
問題的提出
第二節
誣罔與罔上
第三節
誹謗與妖言
第四節
狡猾
第五節
大逆
第六節
惑衆及其他
第七節
結論
補論 漢簡中所見的不道犯事例
第一節
甘露二年丞相禦史書
第二節
詔所名捕的不道犯
第四章 漢代的遷徙刑
第一節
問題所在
第二節
遷徙刑的課題
第三節
遷徙刑的實際狀况
一、徙邊郡之例
二、徙南方遠郡之例(A徙合浦 B徙九真、徙日南)
第四節
遷徙刑的特點
第五節
作爲刑罰的歸故郡、就國
第六節
結論
第三篇 關于令的研究——漢代的立法程序與令
第一章 漢代制詔的形態
第一節
漢代制詔的分類標準
第二節
依據制詔內容的分類(第一、第二種形式)
第三節
依據制詔內容的分類(第三種形式)
第四節
著令用語與具、議令用語
第五節
結論
第二章 居延出土的詔書册
第一節
元康五年詔書册的復原
第二節
詔書的頒布及其書寫格式
第三節
復原詔書册的意義
第三章 居延出土的詔書斷簡
第一節
詔書斷簡
第二節
文帝詔與銅虎符、竹使符
一、文帝二年七月庚辰詔
二、漢銅虎符
三、漢竹使符
第三節
景帝詔書與詔書目錄
補說一
評陳夢家的《西漢施行詔書目錄》
補說二
王莽的制詔簡
第四章 《史記·三王世家》與漢代的公文書
第一節
問題所在
第二節
《三王世家》的正文
第三節
古文書學的注釋
第四節
結論
補說 《上言變事書册書》的復原
第五章 關于“制詔禦史長沙王忠其定著令”
第一節
問題所在
第二節
以往的諸家之注
第三節
制詔的時期
第四節
“長沙王忠”的內容
第五節
律令與約束
第六章 漢代决事比試論
第一節
王杖十簡的排序問題
第二節
既往研究
第三節
諸說的問題所在
第四節
私見
補說 關于滋賀秀三的批評
第四篇 官僚制度研究
第一章 西漢的將軍
第一節
問題所在
第二節
將軍的基本特徵
一、將軍的權限
二、軍旅之誓與約束
三、斧鉞的含義
四、軍法與律令的關係
第三節
有關前漢設置將軍的資料
第四節
武帝以前的將軍——以名稱爲中心
第五節
昭帝以後的將軍
一、前後左右將軍
二、兼任將軍之官
三、將軍的特權
第六節
結語
第二章 東漢的將軍與將軍假節
第一節
問題所在
第二節
關于“節”的解說——《周禮》所見的節
第三節
漢節的形態
第四節
節與使者
第五節
可授節的官職——其一西漢諸例
第六節
可授節的官職——其二東漢時的特例
第七節
節與幢的關係
第三章 漢代的中郎將、校尉與魏率善中郎將、率善校尉
第一節
關于中郎將
一、西漢的中郎將
二、東漢的中郎將
第二節
關于校尉
一、一般傾向
二、《魏志·東夷傳》倭人條所見中郎將與校尉
第四章 漢代的嗇夫
第一節
嗇夫的原義
第二節
漢代的嗇夫
第三節
工官嗇夫
第四節
嗇夫之秩
第五節
漢代的鄉嗇夫
補說 秦嗇夫
第五章 漢代官吏的兼任
第一節
問題所在
第二節
守官
第三節
守官之秩
第四節
行官
第五節
結論
第六章 漢代的因功次晋升
第一節
問題所在
第二節
積功勞晋升的含義
第三節
簡牘史料中的功與勞
第四節
結論
第七章 漢代官吏的工作與休假
第一節
漢代官吏的休假
第二節
病免規定
第三節
官吏之舍
第五篇 公文書研究
第一章 漢代的關所與通行證
第一節
問題所在
第二節
傳
第三節
漢代的關
第四節
棨
一、因私旅行者的棨
二、因公旅行者的棨
第五節
符
第六節
結論
第二章 爰書考
第一節
《張湯傳》的記載
第二節
爰書的種類
第三節
關于陳槃之說
第四節
爰書的內容
第五節
債權的取得
第六節
結論
補論 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册書》——《爰書考》補
第一節
新出居延漢簡的意義
第二節
《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册書》的本文
第三節
《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册書》的問題
補說 雲夢睡虎地出土的秦封診式
後記
本書引用漢簡所載文獻對照表
附錄
一、武威出土的王杖詔書、令册
二、武威旱灘坡出土的王杖簡
三、關于張家山247號墓出土的津關令
四、講義筆記:中國法制史概說
代譯者序:大庭脩先生與秦漢法制史研究
大庭脩,1927年1月出生于日本京都。1939年入學大阪府立北野中學,1944年入學浪速高等學校文科。在校期間因參加吉田松陰所著《講孟餘話》的讀書班而選擇了學習中國史。[1]1947年就學于龍谷大學東洋史學科,畢業論文爲《漢帝國的成立過程》,副論文爲《中國史的時代區分論》。1950年任教于兵庫縣私立三田高等學校,同年入學龍谷大學大學院東洋史學研究科,研究題目爲“中國古代帝國的成立”,1953年畢業。同年任聖心女子大學小林分校講師,1958年任副教授。1960年任關西大學文學部副教授,1965年任教授。1979年以學位論文《秦漢法制史研究》、副論文《江戶時代唐船泊來書研究》獲關西大學文學博士學位(第52號)。1973年以來,歷任關西大學教養部長、文學部長、圖書館長、理事、關西大學東西學術研究所所長。自1994年起兼任大阪府立近飛鳥博物館館長。1997年自關西大學榮退,獲名譽教授稱號。同年任皇學館大學教授,2000年任皇學館大學校長。在職期間先後兼任劍橋大學東方學系訪問學者、普林斯頓大學東亞研究院客座教授、遼寧大學客座教授、山東師範大學客座教授、比利時天主教魯汶大學交換學者、香港中文大學中華文化研究所訪問教授、北京大學歷史系兼職教授、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客座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客座研員、西北大學歷史系客座教授。1986年以《江戶時代汲取中國文化之研究》一書獲第76届日本學士院獎,1998年授勛勛三等旭日中綬章。[2]2002年11月因患急性白血病去世,享年75歲,授位階正五位。[3]
一
“我的專業是歷史。專業之一是中國古代史,如果限定時代就是秦漢史,如果限定方向就是法制史,即對當時一等史料木簡的研究。專業之二是日中關係史,若限定時代就是近世、江戶時代的日清關係史,若限定方向就是以書籍輸入爲中心的貿易史,主要是調查反映了江戶時代日中關係史的資料與資料集的刊行。”[4]這段自述發表于1985年,概括了大庭脩先生一生治學所涉及的三個領域:秦漢法制史、中國簡牘學、中日交流史。這三個領域的代表作是《秦漢法制史研究》、[5]《江戶時代汲取中國文化之研究》[6]與《漢簡研究》。[7]
大庭先生在舊制高中時代確立了研究中國史的志向,而秦漢法制史研究方向的確定,大致是在龍谷大學求學期間。究其原因,一與對時勢的觀察、思考不無關係。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從小被灌輸的“皇國史觀”陷入末途,人類制定的職官、法典何以經歷了創始、廢弃乃至終結的過程,研究這樣的歷史,或許可以成一家之說。[8]二與個人的秉性相關。戰後的日本史學界,唯物史觀被解禁,經濟史與社會構造史大爲盛行,但以自己的個人興趣,較之經濟史的是非不定,以制度史爲中心的法制史界限清楚,更符合自己的秉性。[9]
在龍谷大學期間,大庭脩先生得益于漢學家石濱純太郎的教誨,接受了系統的文獻學訓練。畢業後經石濱先生推薦,受學于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森鹿三先生。森先生是日本居延漢簡研究的第一人。1951年,由森鹿三先生主持的“居延漢簡研究班”在京大人文研成立,由此開啓了日本的中國簡牘學研究之途。研究班次年以“哈拉浩特附近出土漢代文書的整理及其漢代史的綜合研究”爲題,獲得日本文部省的資助,産生了一批有影響力的成果。研究班歷時六年,至1957年結束。三年後,以麥克·魯惟一先生來京大求學爲契機,研究班再度開始研究活動,直至1968年結束。大庭脩先生于1952年4月進入居延漢簡研究班,是兩期研究班的成員之一。而在研究班的1950—1960年代,正是他秦漢法制史論文的主要産生時期,內容涉及漢令、罪刑、官制、文書。因此居延漢簡的研習,也可以說是促成大庭先生秦漢法制史研究的重要動因之一。
研究班最初只能是在勞幹先生的釋文及其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研究漢代史,未免是“求取勞幹研究成果剩義的單一的努力”,[10]然而即便如此,大庭先生于1950年代發表的論文仍然拓展、深化了漢代法制的研究。這些論文是:《論漢代的因功次晋升》(1953),《關于挈令》(1953),《漢代官吏的勤務規定——以休假爲中心》(1954),《漢代的關所與通行證》(1954),《漢代的嗇夫》(1955),《關于漢代官吏的兼任》(1957),《漢律中“不道”的概念》(1957),《關于漢代的遷徙刑》(1957),《爰書考》(1958)。
1961年再度開始活動的居延漢簡研究班,研究條件因《居延漢簡圖版之部》、《居延漢簡甲編》的出版而大爲改善,由森鹿三與藤枝晃先生提倡的漢簡古文書學也步入研究軌道。大庭先生在1960年代發表的論文除延續職官制度的關注點外,文書學的特徵也相當明顯。這一時期的論文主要有:《關于漢代官吏的任命》(1960),《居延出土的詔書册與詔書斷簡》(1961),《關于〈史記·三王世家〉——漢代公文書樣式的研究札記》(1962),《漢代詔書的形態》(1963),《關于“制詔禦史長沙王忠其定著令”——漢代律令研究之一》(1965),《西漢的將軍》(1968),《關于漢代的節——將軍假節的前提》(1969),《漢代的銅虎符與竹使符》(1969)。
1970年代發表的秦漢法制史論文有:《漢代的中郎將、校尉與魏的率善中郎將、率善校尉》(1971),《律令法體系的變遷》(1974),《漢代的决事比——排列王杖十簡的一個方案》(1975),《雲夢出土竹書秦律研究》(1977)。自上可見,大庭先生在1950年代至1970年代所發表的秦漢法制史論文比重不一。如1950年代共發表論文15篇,秦漢史、秦漢法制史10篇,告身5篇;1960年代共發表論文21篇,秦漢法制史8篇,中日交流史、告身13篇;1970年代發表論文近30篇(連載者未分計),秦漢法制史4篇,其餘皆與中日交流史、簡牘、目錄相關。可見1950年代秦漢法制史的研究傾向最爲明顯,1960年代研究領域拓展,1970年代中日交流史、簡牘學的比重加大。當然至今已無法釋疑的問題是,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是秦漢法制研究史上的劃時代發現,大庭先生也是在讀到《文物》1976年第6—8期連載的釋文後,發表了《雲夢出土竹書秦律研究》一文,與萊頓大學何四維先生的《1975年在湖北出土的秦國文獻》同爲海外最先對睡虎地秦簡作出介紹、研讀、評論的成果。然而自此作之後,大庭先生幷無相關論文發表。推測原因,也許是無法瞭解“將分開的數枚簡接續起來的依據爲何”,[11]而且即使在獲得了1977年綫裝本與1978年簡裝本後,“‘如何確定簡的前後關係’這一疑問仍無解决的綫索”;[12]也許是日中交流史與簡牘學的研究興趣逐漸占據了上風,總之此時的研究重心偏向于漢籍輸入與簡牘學。而當1990年包括圖版、釋文、注釋、語譯在內的《睡虎地秦墓竹簡》面世時,大庭先生的研究重心已轉移多年。自1980年代始,較之數量衆多的中日交流史與簡牘學成果,所發表的秦漢法制史論文僅有數篇,即《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册書》(1981),《武威出土“王杖詔書、令”册書》(1986),《武威旱灘坡出土的王杖簡》(1995)。2002年8月發表的《關于張家山247號墓出土的津關令》是大庭先生秦漢法制史研究的絕筆之作,當年11月27日,大庭先生與世長辭。[13]
大庭先生一生撰寫論文150余篇,秦漢法制史所占約五分之一,總比數量不多。然而學術門類本無絕對界限,更何况告身與官制,簡牘學、文獻學與法制史本來就關係密切。如大庭先生因漢代官吏的任命研究而將視野擴大到魏晋南北朝至唐代的告身制度,從官制、古文書學、法制史的角度予以探究,所撰寫的系列論文主要發表于正是他關注秦漢法制史的1950—1960年代。其中發表于1960年的《唐告身的古文書學研究》長文,占《唐告身與日本古代的位階制》[14]全書的一半篇幅,從定義、樣式、類別、性質對告身進行了較爲全面的研究,“開拓了唐代官文書的新局面,爲漢唐古文書學這一學術領域做出了很大的貢獻”。[15]二者研究對象涉及的時代雖然不同,然而旨趣、方法難言相异。又如《江戶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旨在解釋“江戶時代的儒學家如何在閉關鎖國時期接觸到中國的最新學說”這一疑惑。然而當大庭先生將興趣點定位于中國法律典籍的輸入及其影響,幷對德川幕府第八代將軍德川吉宗校訂、諺解、研究法律典籍的活動予以細節揭示時,不能不說這是對法典編纂及其影響的視角獨特的研究。至于漢簡之于漢代史研究的重要作用,更無需贅言。在《秦漢法制史研究》出版十年後的1992年,大庭先生的《漢簡研究》問世。此書由三篇構成,第一篇册書研究,以册書復原爲研究對象;第二篇論簡牘形制、文書及相關制度;第三篇則從文化史的角度論及世界範圍內的木簡。其中第一、二篇的內容與研究心得,無疑處于秦漢法制史研究的延長綫上。
二
收入《秦漢法制史研究》一書的論文撰寫于不同時期,內容由法典編纂、律令研究、統治機構與官僚制度、文書研究構成。如果以今天的“法制史”或“法律史”的概念衡量,人們也許會在體系的建構、內容的取捨上有認識差异。然而如果以歷史、客觀的態度觀察,便會發現人們在不同時期對“法制史”有著不同的認識,研究對象與體系建構也因認識的差异而有廣狹之別。穗積陳重在爲廣池千九郎所著《東洋法制史序論》所作的序言中指出:“本邦法制,中古以來屬於支那法系,晚近屬於羅馬法系。如此,一國有前後兩次繼受,前繼受法對後繼受法恰如固有法的關係……一國繼受他國之法,因承認其模範法之國的法律之優,故自然有重繼受新法而輕固有舊法的趨勢。”[16]在此趨勢下,日本的中國法制史研究在體系與方法上也烙有明顯的外來法印記。如淺井虎夫的《支那法制史》(博文館1904)是日本第一部系統研究中國法制沿革的著作,其體例參酌德國與羅馬法制史著作,內容涉及官制、身份階級、經濟、財政、救恤、交通、教育、軍制、法制。次年出版的廣池千九郎的《東洋法制史序論》,則“仿效歐洲的歷史法學的研究方法,且致力于各種輔助之學,尤以語言學爲重,積苦心而推進各種研究,終成作爲序論的《中國所云法律的語義研究》”。[17]以日本近代法學創始人梅謙次郎爲恩師幷爲其立傳的東川德治,主張“中國法制的研究不能止步于單純的法律制度,最要緊處在于闡明王道治國的要義,中國文明的淵源,開發其國性民俗的真相”,[18]而他的《支那法制史研究》(有斐閣1924)雖然包容了所欲論述的內容,然而總論、訟獄、人事、雜記這一體系,仍難自成一脉。
與此同時,日本近代法制史研究領域不同學派代表人物之于法制史體系的建立,對中國法制史的研究亦不無影響。如“文科派”的代表人物三浦周行是“有職故實”系法制史的繼承人,主張“文化史的法制史學”,他于1919年出版的《法制史之研究》凡八編,除第一編“總論”與第八編“雜纂”外,餘各以親族法、戶籍法、財産法、商法、刑法、審判法爲編。“法科派”的代表人物中田熏擅長比較法制史、日本法制史,對中國法制史也頗有研究,有名篇《關于支那律令法系的發展》(《比較法研究》第1卷第4號,1951)與《〈關于支那律令法系的發展〉補考》(《法制史研究》第3號,1953)傳世。後者篇幅長達150頁,主要由賞罰研究與律令研究構成。他的《日本法制史》(講義,1922)以歷史階段爲序,而天皇、階層、官位、地方制度、土地制度、財政、兵制、法源、刑法、戶籍、莊園、審判所、封建制是其不同時期章目的關鍵詞。[19]三十年後,其弟子仁井田升的《中國法制史》(岩波書店1952)出版,此書被譽爲“創建了中國法史體系”、[20]“問題意識抬頭”,[21]而其體系主要以法典編纂、刑法、審判、調停和解、身份制度、“封建”與封建主義、城市與行會、人法、戶籍制度、家族法、土地法、交易法爲綱。這些通論或專論性的著作爲中國法制史研究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影響深遠,如中國法制史的另一代表人物島田正郎的《東洋法史》(東京教學社1970)“中國法”部分,即以法典編纂、統治制度、兵制、稅制、審判制度與調停制度、戶籍制度、刑法、人法、部曲奴婢法、宗族法與親屬法、家族法、土地法、村落法、交易法、行會、儀式典禮制度——禮爲目。然而在中國法制史體系得以構建的同時也應清楚地看到,其體系與術語不無外來法與現行法的烙印,受歷史法學派影響至深。精通中世德國史,尤其是以法制史爲中心的制度史的世良晃志郎指出:“在我國,不僅是西方法制史,日本法制史與中國法制史也是在該學派壓倒性的影響下形成了其方法與體系。”[22]由此方法論也成爲戰後法制史研究的反省對象之一。[23]仁井田升于戰後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系列著作《中國法制史研究刑法》(東京大學出版會1959)、《中國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貿易法》(同1960)、《中國法制史研究奴隸農奴法、家族村落法》(同1962),即被視爲“開始做清楚的歷史認識之學,以擺脫歐洲立場的學術體系”。[24]
大庭先生治學不以法制史爲唯一的研究方向,他的《秦漢法制史研究》亦非通論性著作,如果單純以法學的、體系性的標準看待此書,自然會産生不同的評價。但是作爲一名歷史學者,他對中國法制史持有自己的基本看法。首先,他認爲法制史的研究對象是“法律與制度的歷史”,追尋的是法律的復原與統治機構恢復生命力的歷史表現,[25]“法史學是以種種史料爲綫索,以探明過去的法爲目的的學科”。[26]其次,關于中國法制史的研究方法,他明確反對以今目古,主張考證爲先:“從我們的立場來看,用近代法的概念整理中國的法史料,作爲歷史的方法不得不說是不正確的。畢竟中國有中國的法概念,有中國的法意識,與西方法比較即所謂比較法研究當然是需要的,但如果不是在確認主體的基礎上,比較就會失去目的。法制史不只是屬於法學……如果目的在于借歷史之名說明現代的法、應該有的法,這種方法在史學領域裏是不允許存在的。歷史學的目的在于明確評價,即明確歷史意義,爲了這種綜合評價,當然需要考證,一分綜合要以十分考證爲前提。因此作爲歷史學,首先就是要以考證過去的事實爲第一步……有必要用這一時代的形態乃至盡可能地用與這一時代接近的形態把握過去的法史資料。在史實認定之際加入現行法、近代法的概念,是絕不能讓人滿意的。”再次,關于法制史的研究對象,他主張除了法典之外,更應將視野拓展到法律與社會的關係:“法科派主張,像大寶律令是哪一年制定的,養老令是哪一年修訂的這類問題,不屬於法制史。這確實如此。但是在法制史的研究課題中,在某個時代實行了這樣的法律,除了有這樣的法典外,該法是如何産生的,對當時的民衆産生了怎樣的作用,給予了怎樣的約束等,則應該是題中之義。這是即使探明法典本身也無法弄明白的問題,所以必須要尋求法典以外的史料……可以說法律生活存在于法典之外,法律意識存在于接受法典的人之中。因此,法律現象與社會關係應是問題的焦點,這便是所謂法社會學的要求。”[27]
大庭先生的上述見解,主要見其講義筆記遺稿《中國法制史概說》。講義筆記似乎是未完稿,但“法制史的概念”這部分較爲完整。另遺稿的具體撰寫年代亦不詳,但據遺稿的整理者之一吉村昌之推測,成文大約是在1970年代。大庭先生所發表的學術論文,始于1950年而終于2002年,如果將此間52年的學術生涯加以劃分,則前25年主要側重于法制與官制,後27年主要側重于漢簡與漢籍輸入,而1970年代正處于兩個側重點的轉換期,因而《中國法制史概說》毋寧說是他長期以來對中國法制史研究的總體認識。他的“法史學是以種種史料爲綫索,以探明過去的法爲目的的學科”之見解,把握住了法史學的雙重屬性,在學術研究中尊重幷體現這一屬性無疑是法史學的必由之路。2013年由石岡浩、川村康、七野敏光、中村正人共著的中國法制史教科書以“史料所見的中國法史”爲名(法律文化社),正反映了人們對法制史研究基本路徑的共識。
三
《秦漢法制史研究》1982年由同朋舍出版,2001年第三次印刷。內容涉及法典編纂、律令、官制、古文書諸類,以下擇要分述其學術見解及價值。[28]
第一,從法制史的角度看中國史的時代區分。立論見《律令法體系的變遷》一文(本書第一篇第一章,撰于1974年)。大庭先生在論述法典的編纂時認爲,從唐敕到宋的敕令格式來看,唐宋具有一貫性,時代區分不明顯;而以皇帝任命官僚的命令形式的變化來看,宋元之間爲時代的區分點。1997年在關西大學的榮退講座“我的中國史時代區分”中,大庭先生對他的觀點做了更具體的闡述。他不采用古代、中世、近世這種區分概念,而是按歷史進程區分爲遠古——春秋、春秋以後——鴉片戰爭、鴉片戰爭——現代三個分期。這其中的春秋以後——鴉片戰爭是漫長的帝制時代,包括了春秋戰國這一孕育了帝制時代的前階段。皇帝統治的原型至漢末爲一個時代,而接下來的大變化則在宋元之間。他認爲蒙古帝國的出現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幷以國號的命名,任命書的形式、皇帝的自稱方式、地方行政單位的變化,以及爲了形成覆蓋歐亞大陸的帝國而産生的青花瓷爲例,說明了變化特徵。[29]衆所周知,日本史學界圍繞“唐宋變革論”有京都學派與東京學派(亦稱曆研派)的論爭,而當中國學者詢問大庭先生“屬於何派”時,他的回答是不屬於任何一派的第三派。[30]這或許就是他所認爲的界限比較清楚的法制史,也是他所秉持的“從事不受時流影響的堅實的史學研究”[31]信念的體現。
第二,漢律令輯佚研究。傳世文獻中的漢律令輯佚,至沈家本、程樹德時代而達到一個峰值,後人若欲有所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資料的發現。因此敦煌漢簡、居延漢簡的發現,爲後人輯佚漢律令帶來了新的生機。本書第二篇第二章(撰于1981年)即爲簡牘律令的輯佚成果。所輯佚的律文、令文、律說,除去比照傳世文獻、疏通文意、糾正舊說外,值得注意的還有兩點。一是律文的律篇歸屬。漢律久佚,傳世文獻中所記載的篇條結構是人們認識漢律的固有知識,然而在以固有知識認識出土文獻時,佚文歸屬何篇,歸屬依據爲何,是輯佚時不可忽視的問題。如果輕易地以後律分篇析章,就有可能忽略秦漢律的發展過程。在這點上,可以看出大庭先生在輯佚時的審慎,律篇明確者自不待言,不明確者亦不强作厘定,而是謹慎推測。對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某些簡的歸屬也是秉持位置相鄰、內容關聯的原則。二是令的條文編號。在既往的秦漢令研究中,干支令是學者關注的對象,而令的條文編號幷未引起特別關注。大庭先生注意到了居延漢簡中《北邊挈令》、《功令》的條文編號,認爲“這些令的編號順序如何,是何時整理的,上次整理時的序號在下次整理時是否發生變動,有無廢弃的情况,這些問題若能通過將來增加的出土資料得到解明,漢令研究將更向前邁進一步”。令的編號研究與令的編纂、分類、性質密切相關,因此這一問題的提出,無疑深化了秦漢令的研究。
第三,漢令的立法程序。說見《關于漢代詔書的形態》(本書第三篇第一章,撰于1963年)。文章主要通過漢代文獻中制詔的文體、固定用語以及內容,提出了漢代制詔的三種形式:第一是皇帝根據自己的意志直接下達命令,“著令”、“著爲令”是其行使立法權的用語;第二是官吏在職權範圍內履職奏請,經皇帝“制可”後以制詔形式發布;第三是第一與第二的複合。“著令”詔含有應載入法典的條文,而“具令”詔、“議令”詔則在覆奏文中包含其條文。漢代的立法以第一及第三種形式進行,其程序貫通兩漢,效力同等。從對法典的基本認識與立法技術來看,漢魏經歷了未成熟到趨向成熟的階段。大庭先生的此文從漢代制詔的固化條件入手,剖析制詔的內部結構、外在形式以及漢令的運作實態,最終論及漢令在傳統律令體系中的地位,是漢令研究的必讀之篇。
第四,詔書册的復原。詔書是漢令的載體,因而一份首尾完整的詔書對于漢令研究的重要意義是顯而易見的。王國維先生曾考證過詔書格式,勞幹先生也總結過“詔後行下之辭”的內容,然而由于史籍中記載的詔書多經節略,故體例保持完整的詔書終難得一見。大庭先生的《關于居延出土的詔書册與詔書斷簡》(本書第三篇第二章,撰于1961年)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根據簡牘的出土地,簡文書法,詔書的公布、書寫、傳達方式及簡文的內在聯繫,從居延漢簡(1930年代發現者)中爬梳出8枚簡,復原出元康五年詔書册。通過這一首尾完整的詔書册,不僅可以明確詔書逐級傳達的過程及其所需時間,而且可以看出御史大夫在日常事務處理中的實際作用,發現漢代文書政治的細節。元康五年詔書册的復原,既是京大居延漢簡研究班的代表性成果之一,也是大庭先生漢簡册書復原研究的標志性成果。以此爲先導,其他考證、復原詔書册的系列成果,又有出土于肩水金關的《永始三年詔書册》,出土于武威的《王杖詔書、令册》,出土于敦煌淩胡隧的册書,地灣出土的騎士簡册等。[32]已故著名簡牘學專家謝桂華先生評論道:“大庭脩教授……繼承森鹿三教授肇端用古文書學研究簡牘的方法,從居延和敦煌漢簡中成功地復原出多件册書,其中元康五年詔書册,是最爲完整的範例。”[33]
第五,刑名與罪名研究。刑名研究主要是對漢代遷徙刑的考證。1954年久村因發表的《西漢的遷蜀刑》,[34]從判决程序、護送至徙遷地、徙遷地的生活、赦免與詔封複家、東漢諸侯的徙遷等方面,論述了適用諸侯王遷刑的判决、執行、消滅以及理念,豐富了漢代刑罰體系的內容。大庭先生的《關于漢代的遷徙刑》一文(本書第二篇第四章,撰于1957年),則將受刑主體擴大至整個犯罪群體,從徙遷刑的分類(徙遠郡刑、徙邊刑)、獲刑對象(徙遠郡者多爲大逆不道從犯,徙邊郡者多爲不道犯及大不敬犯)、刑罰功效(本刑與替代刑)、刑罰原理(“廢放之人屏于遠方,不及以政”)、附加刑(附加執行財産刑)等方面深化了遷刑研究。
“不道”是秦漢法律中常見的類罪名之一,較之具體罪名,類罪名的內涵厘清直接關乎對犯罪本質的認識與刑罰確定的依據,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既往研究中,沈家本已注意到這一罪名有不同稱謂,但幷未深究。張鵬一的《漢律類纂》也曾辨析後世“十惡”中的三種罪名之源,却失于疏略。大庭先生則采用歸納法對秦漢文獻中頻現的不道罪案件加以解析,撰成《漢律中的“不道”概念》(本書第二篇第三章,撰于1957年)。該文首先厘清了該罪名的內涵,指出其包含了誣罔、罔上、迷國、誹謗、狡猾、惑衆、虧恩等罪名,其行爲各有構成要件。其次界定了不道罪的概念:“背離臣下之道、擾亂民政、危害君主及國家、顛覆現行社會體制的行爲,一般稱爲不道。”再次提出了漢不道罪與唐十惡罪的關係,指出十惡中有五項可以在漢律中得到對應,且大半包含在不道之中;漢代的不道罪伴隨著律概念的發展而分化,進而與唐“十惡”發生關聯。就類罪名的分析及對唐律十惡罪的溯源而言,該文堪稱垯本。作爲居延漢簡研究班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該文與森鹿三及研究班成員守屋美都雄、布目潮渢、米田賢次郎、平中苓次等人的成果同時刊登于《東方學報》(京都第27册,1957年)。爲大庭先生此文、《漢代的遷徙刑》及布目潮渢先生《漢律體系化試論——圍繞列侯的死刑》撰寫書評的滋賀秀三評論道,二人的力作“標志著漢代法制研究的新水平,應給予十分高的評價”。[35]
第六,統治機構與官僚制度的研究。關于漢王朝的統治機構(本書第一篇第二章,撰于1970年),以官名改稱、九卿的性質、郎中令及其選舉、少府的變遷、御史大夫與日常政務、丞相與朝議爲題,意在揭示漢王朝統治的本質,其所呈現的官吏任用晋升、文書政治、會議制度,既是認識漢制自身規律的切入點,也是佐證漢律規範對象的制度背景。關于將軍制度的研究(本書第四篇第一至三章,撰于1968-1971年),著眼于國家權力的分配,皇帝與將軍的權力關係。他指出國家須臾不可離開刑罰權,但唯一例外是將部分刑罰權委托給將軍,因此漢代有將軍“不常置”的原則。[36]他又通過對將軍之職從不常置到常置及其權力的變化,透視皇帝對將軍的依賴與掌控。其中與將軍權限有關的誓言、約束、斧鉞以及節與持節者,涉及兵刑合一、軍法與律令的關係,本身既屬於政治史、官制史的研究範疇,也屬於法制史的研究對象。另一方面關于嗇夫以及官吏的兼任、因功次晋升、出勤與休假(本書第四篇第四章至第七章,撰于1955-1957年),也通過大庭先生對簡牘與典籍記載的剖析而得以揭示,進而立體體現了處于漢代官吏體制內下層人們的日常狀况。這其中有關漢代官吏晋升的研究成果得學界時譽。西嶋定生指出:“大庭氏的論考,通過木簡、《史記》、《漢書》考究了什麽是决定漢代官吏晋升的依據,明確論證了一般所考慮的功勞是功與勞兩個方面,與特別功績的功相對,勞是指經過累日積勞,即一定的出勤天數而自動獲得晋升資格,可以說爲漢代官吏制度的理解提出了絕好的資料。”[37]
大庭先生對秦漢官制的研究終其一生。1999年大庭先生自關西大學榮退,但由他主持的研究會依舊持續進行活動。當時主要是以王先謙的《漢書補注》爲底本,合讀《漢書·百官公卿表》、顔注、《補注》,同時精讀《續漢書·百官志》、《晋書·職官志》、《宋書·百官志》,至2002年6月《漢書·百官公卿表》讀畢。然而一個月後,大庭先生患病住院,在去世的四天前,大庭先生還過目了譯注原稿。2014年11月27日,在大庭先生去世十三周年忌日,《〈漢書·百官公卿表〉譯注》出版,著者以大庭脩先生爲監修者。[38]
第七,官文書研究。[39]中國古代政治所具有的“文書政治”的特點,深刻反映了文書與官僚、權力的一體關係。因此通過對文書本身的研究來揭示制度的運行與演變,是政治史、法制史研究不可忽略的對象。出于對文書政治的自覺意識,亦得益于石濱純太郎先生的教誨與居延漢簡研究班的訓練,對漢代文書進行古文書學的分析也是大庭先生秦漢法制史研究的特點之一,體現了古文書學與中國法制史研究的互相依存關係。前述漢令程序與詔書册的復原,事實上都是在著力分析文書形態的基礎上所獲得的成果。例如對《史記·三王世家》(本書第三篇第四章,撰于1962年)的研究,重點在于漢代文書形式的辨析,在于“次序分絕,文字之上下,簡之參差長短”,故論證旨在辨析奏文之首及記錄格式,在此基礎上指出《三王世家》由系列公文書構成,策、制、奏所用簡的長度各不相同。從收入第三篇“漢令研究”中的數篇論文來看,所用材料爲詔書册、詔書斷簡、《史記·三王世家》與王杖十簡,皆屬文書的範疇,大庭先生正是通過對文書本身的扎實考證完成了論證過程,闡述了令的立法樣態與程序,揭示了漢王朝决策産生的具體過程。“闡明漢王朝性質的研究成果爲數衆多,然而通過制詔成立過程的文書言及漢王朝性質的研究,過去是沒有的。這是大庭氏開創的研究方法。”[40]除去詔書外,通行文書也是大庭先生文書研究涉及的內容(本書第五篇第一章,撰于1954年),其旨在探究文書格式與發放手續,探究人們在旅行時所持通行證的各種功用。這無疑有助于秦漢關津制度、傳舍制度以及縣鄉管控的認識。發表于1958年的《爰書考》及1981年的《考補》(本書第五篇第二章),同樣也是運用古文書學的方法對簡牘爰書文本予以分析,爬梳類別,評判諸說,提出己見。儘管在此後的研究中,對爰書文本的認定、爰書的定義仍存不同見解,[41]但是大庭先生的爰書研究有三點值得重視:一是對史籍注釋有所疑問,首先提出了研究課題;二是利用簡牘實例擴充了爰書的類別,進而使爰書不拘泥于單一的“司法文書”定義,客觀上爲爰書定義的探討開拓了思路;三是從文書的日期、轉呈分析《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册書的文書構成,判斷文書的性質。
在秦漢出土法律文書不斷豐富的今天,文書研究的重要性越發明顯。關注簡牘文書的特徵與文書的關係,關注形制、編聯、層次、結構、格式、用語、簽署、收受方等文書要素,由此認識文書的性質與功用,看出制度的運行與時代變化,已是秦漢法制史研究的必由之路。因此大庭先生的這一研究方法與經驗,在當下尤其應當重視與實踐。
如前所述,大庭先生秦漢法制史的研究成果主要産生于1950—1970年代中期,迄今至少已逾半個世紀。在秦漢出土法律文獻獲得劃時代的發現,研究領域逐步開拓,研究成果極爲宏富的今天,在再讀《秦漢法制史研究》而體察其學術價值的同時,當然也需要檢證其說,評判得失。無需贅言,學術研究的進步總是伴隨著質疑、商榷、爭鳴,學術成果甫一産生即存在著完善、訂正、修改甚至放弃成說的可能。尤其是在較大程度上依賴出土文獻的秦漢法制史研究領域,新出史料對舊說的檢證,有時印證與顛覆同在。例如囿于傳世文獻所得出的“違反家庭倫理的行爲也許歸屬于禮教問題,刑的意識也許還沒有擴大到以最重之罪‘不道’加以國家處罰的程度”這一推測,經睡虎地秦簡與張家山漢簡的檢證,自然應當重新思考“不孝”與“不道”的關係以及國家刑罰對不孝罪的懲罰。更不必說即使是同一史料,也會因理解不同而引起學術爭鳴。大庭先生與滋賀秀三先生圍繞王杖十簡性質的討論發生于1970年代,雖然大庭先生最終放弃了“有關决事比、讞的一般性看法”,然而關于王杖簡性質的討論迄今已逾半個世紀,仍難定于一說。此外在依據新材料檢證舊說之際,舊說所賴以形成的“新資料”相對于完整反映那個時代法制狀况的文獻而言,仍然還只是某個或若干個“碎片”,所反映的法制“真實”也未必皆無局限。例如睡虎地秦簡釋文最初刊載于1976年第6—8期《文物》,大庭先生讀後的初步認識是:出土秦律皆爲律的形式,未發現令;即使是魏戶律、奔命律兩條王命,也是以律的形式表現,由此他認爲將補充法稱爲令的形式大概是漢代出現的。在睡虎地秦簡所給予的認知範疇內,此“誠爲至言”。[42]然而同時他也推測,睡虎地秦簡27種律已被整理編輯,則其後的追加法也可能與漢一樣,以令的名稱存在。秦令的存在與否,應是留待將來解决的問題。[43]認識的不確定,正源于文獻的局限性。在秦令材料不斷增加的今天,識者自然可以突破原有材料的限制而將漢令作溯源研究,但是如何從追加法、規範形式、位階效力的意義上認識秦令,又是學者面臨的新課題。
總之,《秦漢法制史研究》是一部“以種種史料爲綫索”進行研究的著作,也是大庭先生立足于中國古代法的原理與概念探究秦漢法制的實證之作,體現了歷史學、簡牘學、古文書學的融合,是研究秦漢法制史的重要參考著作。
四
199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林劍鳴先生主持翻譯的《秦漢法制史研究》中譯本。中譯本行世以來,無論是對簡牘學還是對秦漢史、秦漢法制史的研究,都産生了深刻的影響,是人們常用的參考著作之一。此次重譯,出于三點考慮。一是中譯本行世已25年,傳者漸稀,購覓尤艱。二是原著所收之文截止于1977年(補論部分最晚爲1981年),中譯本收入了發表于1986年的《武威出土〈王杖詔書、令〉册書》,而此次重譯則收入了此後所撰寫的《武威旱灘坡出土的王杖簡》(1995)、《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的〈津關令〉》(2002)及講義筆記(遺稿)《中國法制史概說》,以期全面反映大庭先生的秦漢法制史研究業績。三是明確相關學術觀點的表達。
在大庭先生逝世兩周年之前的2004年8月,大庭博子夫人偕家人至京,追思大庭先生“以中國爲第二故鄉,以中國爲研究主題”[44]的研究軌迹。8月17日,筆者在北京飯店接受了大庭博子夫人的翻譯許可書。此後時光荏苒,歲月蹉跎,譯事雖常置念頭,却時斷時續,逶迤而行,及至前歲,方得七成。所幸近年來得益于國家留學政策,門生得以節次東渡,專攻法制,研習日語,譯事遂得助力。2017年歲初,譯事終成。
漢譯國外學術著作有三難,信、達、雅自不待言。翻譯一部以考據治史的學術著作,信、達尤爲不易。一詞一句揣度,往往輾轉再三,難定一讞;一文一見之得,又需反復翻檢,以求通融。信而求達,尤需靜坐玩味,體會旨意,明明呼之欲出,却難成條貫,此最爲困擾亦最爲費時者。本書之譯,自度無愧于用心,然而囿于學識與日語水平,信達有失,或不能免。尚祈識者指摘。
本書譯事的承擔者如下:
徐世虹(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代譯者序,第一、二、三篇,第四篇第4-7章,第五篇,後記,附錄一、二。
趙晶(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副教授):第四篇第1-3章。
陳鳴(華南農業大學法學院講師):附錄三、四。
齊偉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史專業博士生):《漢簡文獻對照表》。
朱瀟(河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陳迪(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史專業博士生)、齊偉玲參與了部分資料的搜集、核對工作。支强(山東政法學院法學院講師)等于譯事亦有貢獻。
全書審訂,徐世虹。
在翻譯過程中,日本友人吉村昌之多次答疑解惑,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張忠煒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同仁石洋講師亦有所相助;譯事完畢,中西書局慨允出版,李碧妍編輯自始至終用心其事,在此對各位一幷表示誠摯的謝意。
徐世虹
2016年10月2日初稿
2016年12月8日修訂
2017年1月31日三稿
[1] 有關選擇中國史的動因,可參見徐世虹《大庭脩的學術道路及其漢學研究》,李學勤主編:《國際漢學漫步》(下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7年,第641-643頁。
[2] 勛三等旭日中綬章,旭日章第三等。日本的勛章有旭日章、寶冠章、瑞寶章三種(三種同格,旭日章授予男性,寶冠章授予女性,瑞寶章男女同),每種對應功績的大小又分爲八個等級,即自勛一等至勛八等。勛三等旭日中綬章是旭日章的第三等級。旭日章主要授予對國家或公共事業有顯著功績者。參見日本內閣府官網http://www8.cao.go.jp/shokun/shurui-juyotaisho-kunsho.html。
[3] 正五位,日本《位階令》所規定的十六位階之第五位。位階是對有功于國家與公共事業者去世之際所授予的榮譽,以表示追悼其生涯的功績。位階授予是作爲天皇的國事行爲而實施的榮譽制度之一。參見日本內閣府官網http://www8.cao.go.jp/shokun/seidokaikaku/kondankai/hokokusho/index.html。
[4] 大庭脩:《昭和元年生まれ達》,同朋舍,1997年,第379頁。
[5] 創文社1982年出版。中譯本,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
[6] 同朋社1984年出版。中譯本,戚印平、王勇、王寶平譯《江戶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杭州大學出版社,1998年。
[7] 同朋舍1992年出版。中譯本,徐世虹譯《漢簡研究》,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
[8] 大庭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書後私語”。
[9] 大庭脩:《象と法と》,同朋舍,1997年,第63-64頁。
[10] 大庭脩:《森鹿三先生と木簡研究》,收入森鹿三《東洋學研究漢簡篇》,同朋舍,1975年,第326頁。
[11] 大庭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第72頁。
[12] 大庭脩:《秦漢法制史の研究》,第83頁补注(1)。在2002年發表的《關于張家山247號墓出土的津關令》一文中,他仍然表達了這種不安:“……這點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也是同樣的,看到對最早的釋讀排列完全信賴的研究,從簡牘研究的方法來說,多少感到有些不妥。”《大阪府立近飛鳥博物館館報:追悼大庭脩館長專號》8,2003年,第78頁。
[13] 《留在木片上的文字》(私家版,2003)是大庭先生學術生涯的最後一部著書,撰成于罹患白血病住院治療期間。相關內容可參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徐世虹執筆):《大庭脩先生的中國簡牘學之路——悼念大庭脩先生》,《簡帛研究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廣西師範大學,2005年,第326-334頁);徐世虹:《謝桂華先生與大庭脩先生》,《簡帛研究二〇〇六》,廣西師範大學,2008年,第308-310頁。
[14] 此書系由皇學館大學荊木美行教授彙編大庭先生生前所撰此類論文而成,皇學館大學出版部2003年出版。收入書中的7篇論文,除1篇發表于1996年外,餘皆發表于1958年—1964年之間。
[15] 中村裕一:《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法制史研究》第34号,1984年,第327頁。
[16] 廣池千九郎:《東洋法制史研究》,創文社,1983年,第3-4頁。
[17] 廣池千九郎:《東洋法制史研究序論》“緒言”,收入《東洋法制史研究》,第9頁。
[18] 東川德治:《支那法制史研究》“序”,大空社,1999年,第3頁。
[19] 關于中田熏先生《日本法制史》講義的詳目,參見荊木美行《近代日本法史學的一個側面》,《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4輯,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63-364頁。
[20] 島田正郎:《東洋法史》(增訂版),東京教學社,1989年,第21-22頁。
[21] 池田溫:《仁井田升》,收入江上波夫編《東洋學系譜》第2集,大修館書店,1994年,第263頁。
[22] 《社會科學大辭典》編輯委員會編:《社會科學大辭典》17,鹿島研究所出版,1974年,第13頁。
[23] 關于日本戰後對法制史學研究的反思,日本法制史學者服藤弘司有較全面的總結:“戰後的法制史學,由于歷史學整體上從國家權力的管制中得到解放,自由研究活動得以保障,因而以此爲契機,對方法論、作爲研究對象的法的範圍、與歷史學的關聯以及在法學中的作用等法制史學的現狀,法制史學內部自無需贅言,與此同時也受到了來自外部的嚴厲質疑。首先是對方法論的批評,這當然是對中田、三浦以來的法科派與文科派雙方,尤其是對在戰前掌握主導權的法科派方法論的批評,是對將獨自發展的我國社會的法生硬地套入潘德克頓法學理論體系,將法學理論教條性地適用于法制史學的反省。……其次是基于與歷史學的關聯而對法制史學的批評,主要是對法科派學者。將歷史的社會現象抽象化,以現行法的概念將過去法的理論體系化……與歷史學的要求相差甚遠,對歷史學幾乎無所貢獻。最後是法制史學在法學中的意義,這主要是對文科派的批評。動輒固守傳統的法實證主義,堅持懷古興趣傾向的法制史學,既恰當地把握了舊法的足迹,又從外部批評今法,然而終究不能期待法制史學所承載的現代任務。對于針對戰前法制史學的嚴厲批評,也不是沒有反駁。如從昭和前半期法制史學只有十人左右專業學者的實際情况出發,不免望蜀之感過强。而且也不是完全沒有持論未必確切,甚至有中傷之嫌的感覺。但是慶幸的是,戰後的法制史學充分意識到了過去的弱點,極力改善其本質,由此得到了順利發展。”(《國史大辭典》編集委員會編:《國史大辭典》第12卷,吉川弘文館1991年,第621-622頁)
[24] 佐伯有一:《書評:仁井田陞著〈中國法制史研究〉》,收入仁井田升《中國法制史研究法與習慣、法與道德》,東京大學出版會,1964年,第751頁。佐伯有一的書評發表于此書出版的前一年即1963年,故只涉及三部。
[25] 大庭脩:《昭和元年生まれ達》,第93頁。
[26] 大庭脩:《木片に残った文字―大庭脩遺稿集―》,柳原出版株式会社,2007年,第162頁。又见本书“附录”。
[27] 大庭脩:《木片に残った文字―大庭脩遺稿集―》,第169-170頁。
[28] 說明:下文凡徵引大庭先生書中之說者,皆見本書正文。爲避文煩,不再一一出注。
[29] 大庭脩:《私の中国史の時代区分》,《史泉》第87号,1998年,第1-19頁。
[30] 大庭脩:《私の中国史の時代区分》,第10頁。
[31] 大庭脩著,戚印平、王勇、王寶平譯:《江戶時代中國典籍流播日本之研究》“中文版序”,第3頁。
[32] 均收入《漢簡研究》,同朋舍1992年。同名中譯本,徐世虹譯,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出版。
[33] 謝桂華:《蘭園大庭脩自用印集》“序”,垂柳草堂,2004年。
[34] 久村因:《前漢の遷蜀刑に就いて——古代自由刑の一側面の考察》,《東洋學報》第37卷第2号,1954年。
[35] 滋賀秀三:《大庭脩〈漢律における不道の概念〉同〈漢の徙遷刑について〉布目潮渢〈漢律体系化の試論――列候の死刑をめぐって〉》,《法制史研究》第9号,1959年,第286頁。
[36] 大庭脩:《象と法と》,第94頁。
[37] 西嶋定生:《1953年の歷史学会——回顧と展望——東洋史·秦漢》,《史學雜誌》第63编第5号,第68頁。
[38] 參見吉村昌之《〈漢書·百官公卿表〉譯注》“後記”,朋友書店,2014年,第243-244頁。
[39] 這裏的“文書”是官文書的廣義之用,即不僅指往來于各級官府的行政文書,也包含通過文書形式所體現的詔令。
[40] 中村裕一:《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法制史研究》第34号,第328頁。
[41] 籾山明:《爰書新探——兼論漢代的訴訟》,《簡帛研究譯叢》第1輯,湖南出版社,1996年,第142-183頁。
[42] 滋賀秀三:《大庭脩〈雲夢出土竹書秦律の研究〉》,《法制史研究》第28号,1978年,第259頁。
[43] 大庭脩:《秦汉法制史の研究〉》,第16—17頁。
[44] 大庭博子:《蘭園大庭脩自用印集》“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