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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楚簡从艸繼省聲字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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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學全球人文研究院)
(首發)摘要:出土的戰國楚簡中有一個从艸从㡭的“
”字,學界的主流意見是釋讀爲“蕝”。但“蕝”字與“
”字並無直接關聯,通過考察傳世文獻可以發現,“蕝”的本字當是“蕞(
)”。從“早期古文字的偏旁艸、木無別”的學說和實際情況看,楚簡中的“
”當是《說文解字》中的“檵”字。《說文》云“檵”爲“監木”,“監木”一詞不見於傳世文獻,但在敦煌文獻中出現,當是指樹立於地的一種木柱,用作禮器。古文字“
”字當作如是觀,或可引申爲法度之義。
關鍵詞:
;檵;楚簡;《說文解字》;監木 一、“
”字的字型郭店楚簡《緇衣》和《性自命出》、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簡《緇衣》和《性情論》有一個从艸从㡭的“
”字,凡4見,其字形如下表:
郭店《緇衣》簡21 《性自命出》簡13 上博《緇衣》簡12 《性情論》簡7 郭店《緇衣》此句曰:“此以大臣不可不敬,民之
也。”上博《緇衣》此簡與上簡之間有殘断,可見的部分作“不可不敬也,民之
也。”《性自命出》曰:“義也者,群善之
也。”《性情論》文句相同,只是“義”寫作“宜”,楚簡“宜”“義”多通用。首先應考慮這個字的隸定,兩種《緇衣》和上博《性情論》這裏顯然是同一個字,都是从艸从㡭的“
”,而《性自命出》的這個字則有些疑問。
整理者最初將其釋作“蕝”,學界無異見,而陳偉先生曾指出此字非“蕝”而是“茲”,與郭店《緇衣》簡1的“茲”字高度相似,只是右下部多一贅筆而已,在這裏似應讀爲“滋”或“孳”,爲滋生之義,這句是說“義”是“群善”的滋生繁衍。[1]應該說,這個意見很有道理。“絕”字的字型从“刀”,而仔細看這個“
”字,從右下角甩出的一筆長畫不是橫,也不是“刀”,而是右邊的“幺”字之末筆,爲了給這個“幺”封口而從右向左畫的一筆。細觀郭店簡中的“幺”構件,筆畫多是這樣寫成,只是這裏的這一筆沒有控好筆勢(察其細節,很可能是第一下“封口”沒有封妥,又補了這一筆,結果甩得過長),成此贅筆。虽然陳偉先生沒能堅持自己的這個意見,而是以上博《性情論》爲據,改釋爲“
”,讀爲“蕝”[2],但笔者认为《性自命出》這個字讀爲“茲”應當是更合適的見解。
至於郭店與上博《緇衣》、上博《性情論》出現的“
”字,对其涵義的探究,筆者先從整理者將該字釋讀爲“蕝”的觀點著手。二、“蕝”與“
”二字無相聯《說文·艸部》:“蕝,朝會束茅表位曰蕝。从艸,絕聲。《春秋國語》曰:‘致茅蕝表坐。’”[3]檢《國語·晉語八》:“昔成王盟諸侯於岐陽,楚爲荊蠻,置茅蕝,設望表,與鮮牟守燎,故不與盟。”韋昭注:“置,立也。蕝,謂束茅而立之,所以縮酒。望表,謂望祭山川,立木以爲表,表其位也。”[4]學者們依據《國語》的“置茅蕝,設望表”進行發揮,多將“蕝”解釋爲“表”,進而將其解讀爲“標準”之義。筆者認爲,這樣的理解恐怕有所不確。首先,從《國語》原文以及《說文》的解釋看,“蕝”與“表”是兩種不同的東西,“蕝”是束茅而立,“表”是豎木而立,二者不能畫等號。其次,“蕝”字何以表達“束茅而立之”這種含義,頗爲可疑,應加以考辨。
段玉裁《說文解字注》曰:
《史記》《漢書》《叔孫通列傳》字作“蕞”。如淳曰:“蕞謂以茅翦樹地,爲纂位尊卑之次也。”……何氏《纂文》云:“蕝今之纂字。”是也。……今人編纂之語本此。[5]
根據段玉裁的提示,我們可以發現“蕝”非其本字,其本字是“蕞”。《史記》《漢書》的《叔孫通列傳》記載叔孫通與弟子習禮之事:
遂與所徵三十人西,及上左右爲學者與其弟子百餘人爲緜蕞野外。[6]
諸家對“緜蕞”一詞注解頗多,最關鍵的是賈逵的注文“束茅以表位爲蕝”,段玉裁認爲,《說文》對“蕝”的解說即本於賈逵此說,當無疑問。但是《史記》《漢書》明白作“蕞”不作“蕝”。何爲“蕞”?如淳曰:“置設緜索,爲習肄處,蕞謂以茅翦樹地爲纂位。”“翦茅樹地,爲纂位尊卑之次”。[7]如淳此說合於《國語》“置茅蕝”之義,基本可信。何爲“緜蕞”?司馬貞《索隱》引韋昭云:“引繩爲緜,立表爲蕞。”[8]此言不知所由出,且與韋昭《國語》注文相出入,蓋“立表爲蕞”是統而言之,析而言之則“蕞”與“表”究是二物。
顏師古曰“蕞與蕝同。”[9]此說最得要領。筆者推測,“最”古字作“冣”,與“絕”字義有相通、音韻相同、字形相近,極易訛混,蓋本字爲“蕞”,訛寫作“蕝”,積非成是,以至於今。至於遠如何氏《纂文》以“蕝”爲“纂位”之“纂”字,近如俞樾以“蕝”爲“綴止”之“綴”[10],皆不可信。總之,“蕝”的本字當作“
”,見於《史記》《漢書》,至賈逵注“蕝”字,許慎《說文》不錄“蕞”字,蓋東漢時“
”“蕝”已混而不分,於是顏師古遂有“蕞與蕝同”一說。
“蕝”字出現在《尸子》,見於《尚書·益稷》之《正義》:“山行乘樏,泥行乘蕝。”[11]這裏的“蕝”字當是一種交通工具。《尸子》中同樣的這句話還見於《史記》的《集解》和《索隱》之中,但“蕝”卻用了另一個字——“樶”(顯係“蕞”的異寫)。《史記·河渠書》“陸行載車,水行載舟,泥行蹈毳,山行即橋。”《集解》中徐廣引《尸子》,其所引用的《尸子》本句作:“山行乘樏,行塗以楯,行險以樶,行沙以軌。”《索隱》亦云:“毳字亦作橇,同音昌芮反。注以樶,子芮反,又子絶反,與蕝音同。”[12]可見《尸子》的“乘蕝”本爲“乘樶”,可證“蕝”與“樶”“蕞”相混。
就東漢以後的文字來看,“蕝”字可以勉強與“表”相連,二物在朝會禮儀的功能用途上確有相通之處。但具體來說,“蕝”“表”有別,並不相同。
這個字的意思是朝會時束立茅草以標示位置,但是與“㡭”字不能相聯。因此對於楚簡文字“
”,將其簡單地釋作“蕝”,解爲“表”和“標準”之意,恐怕欠妥。與“蕝”相連的是“蕞”(
)字,而楚文“
”字不能與“蕝”字相連。
關於楚文字“㡭”讀爲“絕”的觀點,郭靜云先生已有反駁[13]。“蕝”與“
”的不相關,也助於補益此說。“蕝”當是由“蕞”字衍生的異體字,二者關係或許基於聲符替換。而“
”字從“㡭”得聲,與“絕”“最”聲韻不同。傳世文獻中“蕝”又有寫成“樶”的情況,這可以給我們這樣一種提示:既然“蕞”(“蕝”)和“樶”存在相混,那麼我們考察从艸从㡭的楚文“
”,能否從从木从㡭的“檵”字上獲得啟發。 三、“
”爲“檵”字新考正如“蕞”“樶”相混,古書中从艸與从木的字會有相混通用的情況。《說文·艸部》有“蔦”,“或从木”作“樢”[14];陸羽《茶經》云“茶”“其字或从草或从木或草木并”[15];《集韻》載“橙,或从艸”作“䔲”[16],這些是在傳世文獻中同一植物的名稱或从艸或从木而無別的例子。在古文字中,于省吾先生提出:“早期古文字的偏旁,艸、木無別。”(參見《甲骨文字釋林·釋
》)[17]在相當的程度上,這是正確的意見。因此,我們考察古文字“
”,《說文》收錄的另一個相關的字便很值得注意——檵。
《說文·木部》有:“檵,枸杞也。从木,繼省聲。一曰監木也。”[18]是“檵”在許慎時代是枸杞的別名,問題在於“一曰監木”。何爲“監木”?曾有人認爲“監木”也是枸杞的別名,如成書於唐代的《兼名苑》云枸杞:“一名地筋,一名監木,一名地忌。”[19]問題在於,枸杞是十分常見常用的本草,然而自古及今的本草書、醫學書,稱枸杞爲“監木”者僅此一例。筆者認爲,這一例必然取材於《說文》,但卻是對《說文》“一曰監木”的誤解。“一曰監木”當是另有所指,非是枸杞。
“監木”當是樹立於地的一種木柱,用作禮器。傳世文獻中不見,而敦煌文獻有載。法藏敦煌伯3378《孝經注(一)》,包括《孝經》白文、鄭玄注文以及對鄭注的重注,即“重解”。其中《諸侯章第三》“然後能保其社稷,而和其人民”一句,鄭玄注:“保,安。然後故能社稷於民,上薄賦斂,省傜役,而人民和也。”“重解”這個“社”字云:
社者五,是穀主。社者,天子封五色土以爲主壇,東方青土,南方赤土,西方白土,北方黑土,中殃黃土,舉高三尺,方丈,上監木,長一尺二寸,法十二月;鑿四孔,法四時;二門者,亦法晝夜;上起八遼,以相八風。[20]

敦煌文獻《孝經注(一)》(法藏P.3378局部)[21]
我們認爲,這個樹立於地作爲禮器的“監木”就是《說文》所說的“檵”。後世難知“監木”爲何物,遂使《說文》收錄的“檵”字亦隱而不彰。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徑以“監木”爲訛,改曰“堅木”,是段氏臆改古書之例。四、小結 從古書中“蕞”(“蕝”)和“樶”這一類从艸與从木的字相混以及古文字中作爲偏旁的“艸”“木”可能無別的情況看,我們考察楚文“
”字時應當考慮其與《說文》所收“檵”字存在關聯。“檵”是樹立於地、用作禮器的一種木棍,根據敦煌文獻記載,其長一尺二寸,法十二月,可見這是一種雖不甚長大但卻十分重要、可能象征法度的器物。楚簡本《緇衣》“民之
也”,對應的傳世本《禮記·緇衣》作“民之表也。”蓋漢代已經不常用“
”字,儒者遂易字而書,以便傳讀。我們認爲,楚簡中的“民之
也”“群善之
也”中的“
”應當讀其本字,依《說文》“檵”字之例,“
”字从艸,繼省聲,當與禮器“監木”有關,或可引申爲法度之義。
[1] 陳偉:《郭店簡書〈人雖有性〉校釋》,《中國哲學史》2000年第4期,第8頁。
[2] 陳偉:《郭店竹書別釋》,武漢: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84頁。
[3] 《說文解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24年,第78頁。
[4] 徐元誥:《國語集解》,北京:中華書局,2002年,第430頁。
[5] 《說文解字注》,南京:鳳凰出版社,2015年,第73頁。
[6] 《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723頁。
[7] 《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723頁。
[8] 《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2723頁。
[9] 《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127頁。
[10] 俞樾:《諸子平議補錄(卷十五)》,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129頁。
[11] 《尚書正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63頁。
[12] 《史記》,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405頁。
[13] 郭靜云:《從楚簡〈緇衣〉探孔子原旨與儒家經典形成》,杭州:浙江大學出版社,2025年,第688-696頁。
[14] 《說文解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24年,第65頁。
[15] 《茶經》,西安:三秦出版社,2020年,第1頁。
[16] 《集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36頁。
[17] 于省吾:《甲骨文字釋林》,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404頁。
[18] 《說文解字》,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24年,第403頁。
[19] 李增傑、王甫:《兼名苑輯注》,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第93頁。
[20] 張湧泉主編:《敦煌經部文獻合集》,北京:中華書局,2008年,第1964頁。
[21] 圖片來源:“數字敦煌藏經洞”網站https://ip.e-dunhuang.com/。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5年9月24日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