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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壹)》札記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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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壹、拾貳)>初讀》一文中,整理“鄉有秩張晧坐正李世責民更口筭錢逋”案,分三部分文書,共包括6簡,為:(文書一)2010CWJ1③:286-88、2010CWJ1③:286-87;(文書二)2010CWJ1③:265-252、2010CWJ1③:286-13;(文書三)2010CWJ1③:286-46+286-14、2010CWJ1③:284-607+284-627。[1]
我們發現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玖)、2010CWJ1③:287-4(拾壹)似與本案相合。首先,兩簡中人名晧、山、武與“鄉有秩張晧坐正李世責民更口筭錢逋”案相同;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載對皓考核結果“不重慎人命”“不敬”,與簡2010CWJ1③:286-13記晧罪名“它賊殺人”“【不】敬”相關;簡2010CWJ1③:287-4“以杖擊武”事件在簡2010CWJ1③:286-46+286-14亦出現。
其次,周所整理完整簡有三根:簡2010CWJ1③:286-88長23.4釐米,寬3.5釐米;簡2010CWJ1③:286-87長23.3釐米,寬3.2釐米;簡2010CWJ1③:265-252長23.2釐米,寬3.1釐米。以此為判斷標準,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為斷簡拼接,寬3釐米,單簡長分別為19.7釐米、4.7釐米,相加為24.4釐米,拼接後整簡長度未知。從圖版看,此簡斜向斷裂,拼合後有重疊,考慮此因素,相加長度24.4釐米數值不准確。依據圖版大體估算,重疊部分長度約占下簡(4.7釐米)長度1/4,去除後整簡長度約為23.2釐米。2010CWJ1③:287-4為完整簡,長23.6釐米,寬3.2釐米。形制上,兩簡與依據簡大致相同。
最後,兩簡編痕位置約在簡片1/3、2/3處,經比對與周整理簡基本相同。且兩簡均為上端留有相似大小空白,文字書寫至最低端無空隙,文書寫法與文書(二)(三)除簡2010CWJ1③:284-607+284-627外一致。
綜上,我們認為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2010CWJ1③:287-4屬“鄉有秩張晧坐正李世責民更口筭錢逋”案。
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2010CWJ1③:287-4具體位置,我們可從簡文內容進行推斷。簡2010CWJ1③:287-4在所出現人名上較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與本案更相關聯,我們先從此簡入手。簡2010CWJ1③:287-4簡文試句讀為:
曰:非是,置之,捽高武頭。山縱宮,捽武頭前。晧曰:觀囚,未知若頭當斷,老死狗何自敢妄考事!蹄之。武曰:誠自知。山以杖擊武兩足數十下,育等
從簡文看,開頭“曰”的發起者為“晧”。整簡講述晧讓山控制武,對其進行言語羞辱和“蹄之”,後武被山以杖擊足。簡2010CWJ1③:286-46+286-14簡文為:
諫(?)止,晧曰局坐之,復謂山押之。山以杖擊武□四五下,晧為鄉(?)時□□更卒錢逋二千三百,驛馬粟二百斛不畢。晧□書□縣畢,世辟則,不詳□□□
依內容、人物,簡2010CWJ1③:287-4應在簡2010CWJ1③:286-46+286-14前後。簡2010CWJ1③:286-46+286-14有“復謂山押之”語,“復”表前有同類事件,與簡2010CWJ1③:287-4中“杖擊武”相合;簡2010CWJ1③:286-46+286-14有“諫(?)止”,缺少主語,簡2010CWJ1③:287-4最後有“育等”二字,“育”應為人名,“等”表複數,兩简語義上可接續。
再看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簡文試句讀為:
考結。晧不重慎人命,不敬,論晧結(?)罪得。反縣,召皓為守,今唐賀門下遊徼武坐他事,閉司空,賀病,遣晧臧,晧以為武所考論,恨恚,謂武𦿝死
記述晧與武結怨原因,交代兩人的身份狀态。從人物看,簡文中晧、武,在簡2010CWJ1③:287-4、2010CWJ1③:286-46+286-14中有出現,因此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應屬於文書(三)。其次,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中“考論”“晧以為武所考論恨恚”與2010CWJ1③:287-4中“何自敢妄考事”對應,可解釋晧對武實施杖擊行為原因;“召晧為守”說明晧擁有一定權力,“武坐他事閉司空”“賀病遣晧臧”可解释武現在的處境,晧為何會去見武,以及為什麼能夠出現杖擊場景。兩簡在內容上相互照應。但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缺少晧前往見武的記述,和2010CWJ1③:287-4中出現人物“宮”的相關內容。
綜上,簡2010CWJ1③:287-4應在簡2010CWJ1③:286-46+286-14前,兩簡相連。簡2010CWJ1③:285-353+285-248應在簡2010CWJ1③:287-4前,兩簡間有缺簡。
需要注意,周所排“文書三”中簡2010CWJ1③:286-46+286-14與簡2010CWJ1③:284-607+284-627寫法不同,前者在簡上部留有空白,後者未有此種情況。內容上,前者為晧令山杖擊武的記載,後者為抓住李世後的處理過程記載,兩者沒有強相關性。參考我們所整理簡2010CWJ1③:287-4、2010CWJ1③:285-353+285-248,結果與上同。因此,應將簡2010CWJ1③:284-607+284-627另歸一文書,為文書(四)。
現將簡2010CWJ1③:287-4放入案件中,全部簡文排列如下:
(一)文書一
南鄉小官印
八月 日 郵人以來 史 白開(四八七六 木兩行2010CWJ1③:286-88背面)
永元十六年八月戊子朔四日辛卯,南鄉有秩踴、佐種叩頭死罪敢言之:廷移昭陵書曰:前送完城旦徒張晧家屬妻子、奴婢凡七人,不處訾直(值),(四八七六 木兩行2010CWJ1③:286-88正面)別戶。今當合會。唯廷謁報昭陵明受占,無令遺脫,踴、種職事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四八七五 木兩行2010CWJ1③:286-87)
(二)文書二
六月卅日到(一五〇六 木兩行2010CWJ1③:265-252背面)
長沙大守審上書言:臨湘鄉故有秩張晧坐正李世責民更口筭錢
逋,晧爲貰,入畢,世辟則,晧遣鄉佐李範、小史栂鹹將世父勒之鄉,械詭(一五〇六 木兩行2010CWJ1③:265-252正面)
(缺簡)
書,以空為見所不當得為,臧(贓)二百五十以上,它賊殺人□〼
【不】敬,數罪,縣已正法,晧所犯桀黠,不可長,請徙晧及妻□〼(四八〇一 木兩行2010CWJ1③:286-13)
(缺簡)
(三)文書三
(缺簡)
考結。晧不重慎人命,不敬,論晧結(?)罪得。反縣,召皓為守,今唐賀門下遊徼武坐他事,閉司空,賀病,遣晧臧,晧以為武所考論,恨恚,謂武𦿝死(四三九三+四二八八 木兩行2010CWJ1③:285-353+285-248)
(缺簡)
【晧】曰:非是,置之,捽高武頭。山縱宮,捽武頭前。晧曰:觀囚,未知若頭當斷,老死狗何自敢妄考事!蹄之。武曰:誠自知。山以杖擊武兩足數十下。育等(五二二六 木兩行2010CWJ1③:287-4)諫(?)止,晧曰:局坐之。復謂山押之。山以杖擊武□四五下,晧為鄉(?)時□□更卒錢逋二千三百,驛馬粟二百斛不畢。晧□書□縣畢,世辟則,不詳□□□(四八三四+四八〇二 木兩行2010CWJ1③:286-46+286-14)
(缺簡)
(四)文書四
(缺簡)
解世械,將入縣,以世付賊曹史,這脩、珍慮各還功曹。珍慮捕得世,留宿□舍積一日二宿,珍慮不告語。世當隨前吏考,時(?)辤勿及縣(三四七九+三四九九 木兩行2010CWJ1③:284-607+284-627)
(缺簡)
[1] 周海鋒:《<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壹、拾貳)>初讀》,簡帛網,2026-03-24。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6年7月2日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