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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懸泉漢簡(叁)》釋文獻疑(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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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研究院楊富學工作室) (首發)
《懸泉漢簡(叁)》收録敦煌懸泉置遺址1990年發掘的探方ⅡT0113③:1至ⅡT0114S:275的2228號簡牘圖版與釋文,爲學界認識與使用懸泉置漢簡提供了又一批新資料。[1]在早年釋讀基礎上,釋文得到高清圖版技術支持有很大提高,但仍存在未得要旨的釋讀。如:
簡1.五月中,居宜歲亭部,鬭以劍刃賊傷男子顔賀頭一所。書到,案襃傷賀發覺有
告劾命籍毋有?有,當移政所,并診者,非當移,移不當。白報,如律令。 ⅡT0113④:17[2]
本簡松木,兩行,草書,案獄論罪調查文書。襃以劍刃賊傷顏賀頭部,發文襃原來所在的地點,讓對方協作調查襃還有沒有其它涉案行爲。如果有,當如何。其中“政”“診”二字釋讀存在問題。
現有釋讀的“政”字作“
”形,草字作“政”亦可,則“政所”是人名“政”之所在,與“襃”無涉;“診”字作“
”形,不僅右下非“彡”且筆勢也不問吻合。與之類似案獄論罪調查文書,又見簡ⅡT0115②:2,簡文是:
建昭三年三月丁巳朔辛巳,廣至長朔丞 移效穀,亭長封苛問一男子,自謂司寇大男尹齊,故冥安安里,署屬縣
泉置,迺己卯去署亡。書到,案齊有告劾毋有?有,云何告劾,當移繫所,并論者。非不當,白報,須決獄,毋留,如律令。 A
宗 / 掾敞獄史長 B ⅡT0115②:2AB
本簡兩行,其中的“當移繫所,并論者。非不當”與前簡ⅡT0113④:17“當移政所,并診者,非當移,移不當”在文中出現的位置是對應的。“繫”“論”二字書寫規整,分別作“
”與“
”,而前者字形又類“墼”字,不是“𣪠”與“繫”。盡管如此,也可以旁證簡ⅡT0113④:17 之“政”字應釋作“𣪠”、“診”字應釋作“論”字。類似的案獄調查文書又見簡:
建昭二年七月辛卯朔戊午,敦煌守長衆、獄守丞忠移效穀,復作故淵泉定里張禹、始昌里吾氾有鞫毄,□屬縣泉置
茭。迺六月廿六日去作亡,滿一日。書到,案有告劾毋有,有,當移毄獄,并論者。或覆問毋有,有論云何罪,耐司寇以上 ⅡT0215③:49
此案獄論罪調查文書是效穀縣轉發敦煌縣的文書,敦煌縣抓到兩個曾在懸泉置勞作伐茭的逃犯,一個是淵泉定里的張禹,一個是始昌里的吾氾(可能也是淵泉縣)。二人在6月26日逃亡一天,發文日期是7月28日。因爲二人屬於在懸泉置勞作的人員,所以向效穀縣發文詢問張禹、吾氾二人還有没有其它犯罪記録,準備一並審理。
此簡下段字迹漫漶,是不是“吾氾”暫且不論。原書釋讀“毄”字作“𣪠”形更合理,而“毄獄”按照前二簡文書例無疑是“𣪠所”。字形作“
”形,右上是污漬,左側與“獄”部異,釋作“所”子是合理的。
“屬”前未釋字“□”以簡ⅡT0115②:2之“署屬”例,與“署”字不合,因文書涉及到二人,其漫漶的字形應釋作“皆”字。
以上三簡均可以歸爲“案獄論罪調查文書”,發文至犯罪人原來所屬機構,調查犯罪人已有犯罪記録或行爲,備論罪斷獄使用。三簡之中,前後二簡草書、漫漶的文字,可以藉助中間一簡規整字體的文書例進行校補。其中第一簡的“𣪠”字不是“政”、“論”不是“診”;第二簡背面的“宗”字,應釋作“泉”字;第三簡的“獄”字應釋作“所”、未釋字應補作“皆”字。
三簡分屬不同的犯罪行爲,而協作調查文書格式基本上是一致的:首簡是襃因爲用劍賊傷顏賀而犯罪,並被調查是否存在已有責任;第二簡是亭長封驗問一男子時抓捕的逃犯,冥安安里司寇大男尹齊在逃亡時被抓;第三簡是敦煌縣抓捕的逃犯,二人自稱在懸泉置伐茭勞作時逃跑。值得注意的還有第二簡,是廣至縣第二次發文效穀的調查文書,簡ⅡT0115②:2和ⅡT0115②:1原本是用書繩編聯在一起的。二簡文字字體一致,均是效穀縣書寫的。簡ⅡT0115②:1文字是:
三月丙戌,廣至丞壽重 / 掾禹,獄史長。
四月乙未,效穀守長江、丞光謂縣泉置嗇夫吏,寫移書到,案有告劾毋有,逐報,如律令。 /掾宗、守獄史宗。 A
效穀印
四月丁酉餔時毋窮卒以來 B ⅡT0115②:1AB
A面文字兩行,右行是效穀縣録廣至縣的來文,其中三月丙戌是簡ⅡT0115②:2的後五日,廣至縣在一周之內連續發文效穀縣與懸泉置,要求協作調查尹齊的相關情況。“重”字就是廣至縣再次來文的意思。簡ⅡT0115②:2“廣至長朔丞 ”之“丞”字後的空格應該是效穀縣轉發造成的,不是廣至縣來文時就存在的空格。此處空格就是簡ⅡT0115②:1之“壽”字
B面是懸泉置收到效穀縣來文的記録,封緘的印章是效穀印;收文時間是四月丁酉餔時,經手人是懸泉置西邊的毋窮卒送過來的。
簡ⅡT0115②:1和ⅡT0115②:2,清晰地反映了廣至縣與懸泉置公文的傳遞過程。懸泉置屬於效穀縣,廣至縣給懸泉置的協查文書,先發給效穀縣,效穀縣再轉發。這一過程,也是漢代行政文書的程序體現。
而簡ⅡT0115②:1之中出現的空格,對簡牘文書學來説是一例重要補充。效穀縣給懸泉置轉發的錄文中,省缺了文書原有的廣至丞人名而出現的空格。而類似的空格,在簡牘文書學中一般理解爲“底稿、原稿空人名、時間等舉例如下(標[ ]者爲留空處)”,又言“凡空日期、空人名者當爲未正式發出之文件底稿”。[3]而今我們看到的不是文書底稿,而是效穀縣轉發給懸泉置的文書。
[1] 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師範大學簡牘研究院、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懸泉漢簡(叁)》,中西書局,2023年。
[2] 此類簡號參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懸泉漢簡(壹-伍)》,超出者是筆者據2003年定稿録文。類似本簡表示發掘年度和“敦煌懸泉置”的“90DX”省略。因簡號可以直接檢索,具體頁碼毋贅。遺憾的是《懸泉漢簡(叁)》,將原來的ⅡT0113③,人爲更爲T0113④;又將原來的T0113④更爲ⅡT0113③。這樣造成按照圖書的編號在庫房中找不到簡牘實物。而其中的紀年簡也不支持這種更改。
[3] 李均明、劉軍:《簡牘文書學》,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01、102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6年7月8日2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