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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懸泉漢簡》札記(八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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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聞長吏從吏皆過員務自省犯令者案 Ⅱ90DXT0115②:9
按:簡文張俊民已有很好的解讀,他指出:“涉及官員的隨從問題,隨員太多,務從節儉,‘犯令者’治罪如何如何。”[1]簡文可斷讀作:
聞長吏從吏皆過員,務自省,犯令者案 Ⅱ90DXT0115②:9
簡文中的“長吏”是漢代對較高等級官員的通稱,《漢書·景帝紀》載:“吏六百石以上,皆長吏也。”[2]在在河西邊地語境下,主要指縣令、縣長、縣丞、縣尉等縣級主官,以及郡府掾史以上的中高級吏員,是地方行政的核心群體。“從吏”即長吏隨身配備的從屬吏員,如從史、書佐、舍人等,負責跟隨長吏處理公務、扈從出行。漢代對各級機構吏員有嚴格的數量限制,稱為“員”,“過員”即超出法定編制數。
值得注意的是簡首“聞”字的理解,是作“聽說”解,還是有其他義項,關係到整個簡文的疏通,十分重要。這方面我們可參考蜀秀河M1木牘,汪華龍指出:“由蜀秀河 M1木牘的‘命曰聞’,推斷皇帝詔書制度中,存在‘制曰聞’的批示。‘制曰聞’本義表示知曉,是對陳述性文書的批示語,本身是中性語,不帶有否定意味。批示‘制曰聞’,同樣可以形成下行文書。‘制曰聞’隱喻否定的衍生義,是政務文書運行中摻雜政治權力後的變化。作為本義使用的‘制曰聞’,應普遍存在於日常文書行政,但多隱沒不見。作為衍生義使用的‘制曰聞’,因或牽涉重要史事,反而得以較多的為文獻載錄。”[3]借鑒、參考“制曰聞”中的“聞”之“知曉”意,Ⅱ90DXT0115②:9號簡的解讀,就有了重要的價值。簡文大意是(敦煌太守府)知曉各級長吏的隨行從屬吏員,人數普遍超出了法定編制。要求相關人員務必自行核查整改,若有違反法令的,將立案追究查辦。
開篇先點明太守府已掌握“超編”這一事實,形成督查壓力;再提出“自省”的前置要求,最後明確追責後果,形成已知問題→限期整改→違者追責的完整行政鏈條。先言“已知曉”,等於向上級向下級明確,問題已經查實,不存在不知情的餘地。這就從根源上杜絕了基層以“不知此事”搪塞推諉的可能,是政令具備約束力的前提。如果“聞”作“聽說”解讀,下級收到文書後,就可以推責敷衍,不予落實,起不到督察效果。而作“知曉”解讀,就避免了下級的“甩鍋”行為,且遵循“事實→要求”的順向邏輯,因果清晰、指令明確,符合基層行政的執行實際。上級已“知曉”本身就是一種行政壓力,下級的弊病盡在上級掌握之中,暗含不要心存僥倖的警示意味,是低成本且有效的督察手段。
這是一條針對漢代官吏隨從超編問題的上級訓令,其背景是漢代敦煌郡作為西域交通孔道,驛置機構承擔繁重的接待任務,而府掾、史、書佐等官吏出行時往往攜帶過多隨從,超出規定編制,導致傳舍飲食、馬匹等開支劇增。侯旭東的研究指出,西漢後期敦煌太守曾多次下發文書,嚴厲約束官吏濫用傳置資源的行為。[4]說明當時官吏超編隨從、濫用傳食資源已成普遍現象,上級屢次發文要求“務省”、“自省”,本簡正是這一制度背景下的實物見證,是研究漢代吏員編制管理、驛傳制度及西北邊郡行政運作的重要史料。
[1] 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374頁。
[2] (漢)班固 :《漢書》卷五《景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149頁。
[3] 汪華龍:《“制曰聞”與奏呈記錄:揚州蜀秀河M1木牘的文書學考察》,《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2023年第94本第3分,第560頁。
[4] 侯旭東:《皇帝的無奈——西漢末年的傳置開支與制度變遷》,《文史》2015年第2輯,第36-3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8月20日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