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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廣場東漢簡“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案人物關係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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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首發)五一廣場東漢簡中“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一案既見大月氏等域外族群,也見可能與羌人相關的人名。本文結合近年新公布的簡文以及傳世文獻所見羌人命名、婚姻與喪葬習俗等材料綜合考察,發現五一廣場東漢簡所反映的長沙郡社會可能存在羌人群體,並有大月氏人活動。其中部分羌人可能長期生活於臨湘縣,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社會關係網絡,並與當地社會產生了密切聯繫。
一、“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案人名考證 “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案是五一廣場東漢簡牘中一份涉及少數民族的案件,文書內容豐富,且較為完整。此前學界對這份文書已有一定研究,張朝陽首先對其進行了歸類整理工作,[1]李知默、傅杉杉、林喆等人對這份文書進行了進一步分析,[2]後張朝陽又結合新出簡牘對其做了更加深入的探討。[3]新近出版的《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壹)》中又見有可歸類至本案的簡牘,現將《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所有相關簡文歸類、補充、排序如下:
兼左部勸農賊捕掾種言〼
考實蠻夷李根知塞𨚫(卻)書〼[4] (《選釋》簡二三)
(免帶)為良民,財物付茍瑟、丐瑟錢十萬,謝胡松十萬。根知妻勞以外國俗燒喪㘸(葬),更嫁為羅調妻。帶當勉(免)為民。有書案解:不處茍瑟與根知有親無。根知何故以錢……[5] (《貳》簡五二二)
戟無妻□請□戟。定死,無親親,但有苟瑟親近耳。欲以財物付屬之。丐瑟錢十萬,免帶為良民。與丐瑟發言時,蠻夷但有苟瑟,無復有同種。根知以□傷心。苟瑟[6] (《陸》簡二二〇三)
苟瑟、帶□苟瑟復(有?)[7] (《捌》簡三六四一)
知同種考實根□□□[8](《捌》簡三六五〇)
〼□勞更嫁□〼[9] (《拾》簡四六七七)
瞿朔、李漸、烝不、杜長、李診、李都、□□□□□浮密、大月支桑番、利篤、直戟等辤皆曰:笱瑟與根知同種,俱居□□□□□無屬親。根知病困劣季,苟瑟密直(戟)[10] (《拾壹》簡四九七三)
“塞卻書”為“回應卻書的解書”,“塞”為“回答回應”、“卻”即“退回”,說明這是一個用於解釋說明的文書。[11]由《貳》簡五二二“有書案解:不處茍瑟與根知有親無,根知何故以錢……”與《拾壹》簡四九七三“笱瑟與根知同種”可知,之所以會產生這份“塞卻書”,是因為縣廷不知道苟瑟與李根知是否有親屬關係,不能理解李根知為何將財物付與他人,而種則解釋說苟瑟與李根知為“同種”,故而會以財物相贈。也就是說,本案是一件涉及財物分配的經濟糾紛案,其中涉及了苟瑟、丐瑟、李根知、戟等多個參與者。
在《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壹、拾貳)》公布前,張朝陽曾分析李根知等人皆為大月氏人,即簡文所見“大月支”人,且應為佛教徒或耆那教徒。[12]隨著簡文的不斷完善,此前學界的分析似乎需重新商榷。
首先,由《拾壹》簡四九七三可知,種為了探尋苟瑟與李根知的關係,曾尋找多人進行求證。其中桑番、利篤、直戟等為“大月支”人,簡文已經明確。瞿朔、李漸、烝不、杜長、李診、李都等人可能為苟瑟、李根知的鄰居或好友之類,在本案中起到證人的作用。而簡文“大月支”前見有一名為“浮密”的人,此人的身份值得進一步考辨。
敦煌懸泉漢簡中記載了大量少數民族人名,其中簡Ⅳ0617③:21見有一羌族人名為“傅迷”。[13]“傅迷”中“傅”的韻部為“魚(a)”,發音為“pĭu”,“迷”的韻部為“脂(ei)”,發音為“miei”;“浮密”中“浮(əu)”的韻部為“幽”,發音為“bĭəu”,“密”的韻部為“質(et)”,發音為“mĭĕt”。[14]從古音發音的角度看,“傅”與“浮”、“迷”與“密”雖不能完全符合押韻標準,但是聲母、韻母發音較為接近,可近似地看作是一種“同音假借”的情況。[15]前人也有根據韻母或韻尾發音將“魚”“幽”併入“魚”部、將“脂”“質”併入“支”部的觀點,[16]可見“傅迷(pĭu-miei)”與“浮密(bĭəu-mĭĕt)”在發音上或有相似之處。因地域差異導致音譯書寫不同的情況時有發生。例如《左傳·宣公四年》:
楚人謂乳榖,謂虎於莬,故命之曰斗榖於菟。[17]
由於方言發音習慣不同,楚人在稱呼“乳榖”時就會讀成音近的“虎於莬”。而“傅迷”和“浮密”兩個人相隔近百年,文書的出土地區又相隔甚遠,很有可能兩者應原本指代同一個羌人名,但因不同時空寫作習慣的差異等原因轉譯成不同的漢字。可見在《拾壹》簡四九七三中,作證的“浮密”很可能就是當地的羌人。
除“浮密”外,簡文中數見的“苟瑟”“丐瑟”也應當是羌名。學界曾注意到羌名中經常使用的“聯名制”,即子輩可以從父輩姓名中擇一字繼承。《後漢書·西羌傳》:
(西羌)其俗氏族無定,或以父名母姓為種號……諸羌見爰劍被焚不死,怪其神,共畏事之,推以為豪……其後世世為豪。從爰劍種五世至研,研最豪健,自後以研為種號。十三世至燒當,復豪健,其子孫更以燒當為種號。[18]
高榮以《後漢書》所見燒當種為例,列舉其後世子孫名,推演出“燒當——滇良——滇吾、滇岸——東吾、迷吾、號吾——東號——迷唐”的聯名路徑。[19]由此看“苟瑟”“丐瑟”可能也是由其“瑟”字聯名而來的親屬。且從文書寫作方式來看,《貳》簡五二二記“財物付茍瑟、丐瑟錢十萬,謝胡松十萬”,“苟瑟、丐瑟”作為一個整體被提及。《陸》簡二二〇三記“但有苟瑟親近耳。欲以財物付屬之,丐瑟錢十萬。”此處在記載財物分配時就只提及丐瑟而省略了苟瑟,大概也是因為兩人為親屬關係,故只提一人即可概括。至於二人具體是什麼關係,此文書提及二人姓名時多以一人概括二人,可以推斷苟瑟、丐瑟為並列關係而非從屬關係,故而兄弟的可能性大於父子可能性。
本案文書記“笱瑟與根知同種”,若苟瑟為羌人,那麼李根知作為“同種”也應為羌人,而浮密則作為這兩人的同族人接受了證訊。這就解釋了為何在《拾壹》簡四九七三出現的證人中會見到羌人的名字。
由簡四九七三最後“大月支桑番、利篤、直戟等……苟瑟密直”與簡二二〇三的“戟無妻□請□戟定死”對讀可知,本案文書提到的“戟”和大月支人“直戟”很可能是同一個人。直戟之所以也出現在《拾壹》簡四九七三的證人名單中,可能是因為他和苟瑟關係“親近”,故而也參與到了此次財物糾紛的案件中。
此外本案簡五二二所見“羅調”可能也是羌人。敦煌懸泉漢簡中見有數個姓名中含“調”字的人,包括“唐調”“封調”“屈調”等,[20]可見“調”也是羌人取名的選擇之一。《貳》簡五二二記:“(李)根知妻勞以外國俗燒喪㘸(葬),更嫁為羅調妻。”可知羌人李根知死後,其妻子勞依照“外國俗”火葬了李根知,然後嫁給了羅調。火葬為氐、羌地區的喪葬習俗,《荀子·大略》記有:
氐羌之虜也,不憂其係壘也,而憂其不焚也。[21]
《墨子·節葬下》記有:
秦之西有儀渠之國者,其親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謂之登遐,然後成為孝子。[22]
《太平御覽》引《莊子》記有:
羌人死,燔而揚其灰。[23]
可見均有氐、羌火葬之俗的記載。此外羌族也有“收繼婚”的習俗。《後漢書·西羌傳》記:
十二世後,相與婚姻,父沒則妻後母,兄亡則納嫠嫂,故國無鰥寡,種類繁熾。不立君臣,無相長一,強則分種為酋豪,弱則為人附落,更相抄暴,以力為雄。[24]
可見父親死後母親嫁給兒子、兄長死後弟弟納娶嫂子是常見的習俗。至於寡婦是否可以脫離夫家而改嫁他人,目前並無明確記載。但從羌族社會普遍實行“收繼婚”、並不強調婦女守節的情況來看,其社會文化環境應不排斥寡婦再婚。那麼李根知的妻子勞在丈夫死後,先將其火葬然後又改嫁他人,皆是符合羌族習俗的。由此觀之,“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一案中的苟瑟、丐瑟、李根知與羅調可能均為羌人而非月氏人。
除了這些明確指向羌人身份的姓名外,簡四九七三中出現的“瞿朔、李漸、烝不、杜長、李診、李都”等人是否也可能為羌人呢?簡四九七三中“李都□□□□□浮密”中間空缺五個字,在五一廣場東漢簡所見大多數人名為單字名的情況下,中間的五個字不大可能寫下一個類似於“李根知”的雙字名姓名。而和五一廣場東漢簡寫作時代相近的《漢書》為我們提供了思路。《漢書·趙充國辛慶忌傳》記載:
其秋,羌若零、離留、且種、兒庫共斬先零大豪猶非、楊玉首,及諸豪弟澤、陽雕、良兒、靡忘皆帥煎鞏、黃羝之屬四千餘人降漢。封若零、弟澤二人爲帥眾王,離留、且種二人爲侯,兒庫爲君,陽雕爲言兵侯,良兒爲君,靡忘爲獻牛君。初置金城屬國以處降羌。[25]
“若零”“離留”“且種”“兒庫”等人皆為羌名,雖然這些羌人可能是先零種人,但是在記載時可直呼“羌若零、離留、且種、兒庫”。那麼“李都□□□□□浮密”中的五個字很可能是由一個“羌”字和兩個單字名人名組合而成。此外,“瞿朔、李漸、烝不、杜長、李診、李都”中的“李”“烝”“杜”等皆為五一廣場東漢簡中漢人常用姓,這些人可能只是和本案有關的證人,不一定和苟瑟、丐瑟、李根知、直戟等人有族屬關係。二、“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案中的羌人群體 從“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所反映的情況來看,本案涉及的李根知等羌人可能並非臨時經過長沙的羌人商旅,而是一個在臨湘地區長期生活的族群。
首先,長沙郡特別是臨湘縣中可能存在相當數量的羌人群體,或至少不僅限於“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案中提到的這幾名羌人。這一推測可從該案的行政文書用詞中窺見一二。簡四九七三記:“笱瑟與根知同種,俱居□□□□□無屬親”,“無屬親”指李根知本人或李根知與苟瑟二人[26]在當地都沒有親屬,也可側面說明兩個人並沒有血緣關係。值得注意的是,五一廣場東漢簡所記載的財產關係也並不是完全建立在血緣基礎之上的。有一件與通奸案件相關的簡文記載:
父母。雖產子,不成人。妻與若和奸,及華取錢、衣物亡,以華、海相與俱居,有(又)通財,義不應盜。廢,即華從弟。廢雖送華,道宿廬,華奸時,廢得臥,出,不覺。仵不知情[27] (《壹》簡九三)
本案中,官府之所以不將相關行為認定為盜竊,可能並非因為華、海之間存在親屬關係,而是因為二人“相與俱居”,且共同擁有財產,故“義不應盜”。可見縣廷承認共同生活和持有共同財產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此外,五一簡還見有其他表達親密關係的用詞。如:
何延等相比近,知習,以田作爲事。不處年中,妾更嫁為同鄉男子楳國妻,產子女。[28] (《陸》簡二二〇二+二六三六)
見有“相比近,知習”等用詞。“相比近,知習”是相對於“相比近”的進一步表達,說明當事人住得比較近,且彼此比較了解。這種表達後一般接“以田作為事”或“以績紡為事”,可能是用於補充“相比近”的具體表現。此外還有:
書考問伍長胡脩及知狀者男子吳強,節訊敬妻耳,辤皆曰:縣民,長賴鄉,脩與父孫、強與父威、耳與敬俱居自有廬舍。[29] (《玖》簡四〇四五+四五四六+一四二六)
見有“俱居”。此處的“俱居”多接具體房屋名,即意為“同居”。可見在處理案件時,地方官府也相對重視日常生活中的關係網絡,而非僅依賴血緣關係進行判斷,其中“相比近知習”與“俱居”均為被承認的非血緣親密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文書將李根知、苟瑟二人定義為“同種”,且“同種”也屬於能夠被政府承認的關係形式。若“同種”能夠像“相比近”“俱居”一樣形成互助扶持的社會紐帶,那就說明“同種”所表達的絕非僅僅是“同為羌族”這麼簡單,而應是比同族更進一步的同“羌種”的部族關係。前文《後漢書·西羌傳》就記載“(西羌)其俗氏族無定,或以父名母姓為種號”,說明早期羌族中不同的“種”就是依據血緣關係進行聯結。而同種的羌人又以“附落”的形式被組織起來。“附落”即“聚落”。《後漢書·西羌傳》:
自燒當至滇良,世居河北大允穀,種小人貧。而先零、卑湳並皆強富,數侵犯之。滇良父子積見陵易,憤怒,而素有恩信於種中,於是集會附落及諸雜種,乃從大榆入,掩擊先零、卑湳,大破之,殺三千人,掠取財畜,奪居其地大榆中,由是始強。
滇良子滇吾立。中元元年,武都參狼羌反,殺略吏人,太守與戰不勝,隴西太守劉盱遣從事辛都、監軍掾李苞,將五千人赴武都,與羌戰,斬其酋豪,首虜千餘人。時武都兵亦更破之,斬首千餘級,餘悉降。時滇吾附落轉盛,常雄諸羌,每欲侵邊者,滇吾轉教以方略,為其渠帥。[30]
燒當、滇良、滇吾既是人名,也是這一支羌人的種號。滇良父子有恩於種中,即可“集會附落及諸雜種”,說明這一附落應當是以某一個羌種作為主要成員,而兼有少數的其他種羌。“滇吾附落”即為滇吾種羌形成的聚落。前文亦有“強則分種為酋豪,弱則為人附落”“其五十二種衰少,不能自立,分散為附落,或絕滅無後,或引而遠去”等記載。可見同種羌人無論是發展強盛還是走向衰落,都傾向於以“附落”的形式進行集體生活,這種“附落”是建立在種落關係基礎上的社會共同體。其成員之間雖然未必全部具有嚴格意義上的血緣關係,但共同依附於同一酋豪或同一種號之下,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緊密聯繫。因此對於羌人來說,“種”可能不僅是族屬認同的標誌,更是現實社會關係的紐帶,而“附落”則是這種關係在空間和組織上的具體表現。
可見李根知案中提到的“同種”關係,其含義應不僅限於“同為羌人”。如果僅是同一民族,則無法解釋種為何以“同種”作為回應縣廷質疑的依據。縣廷原本關心的是“茍瑟與根知有親無,根知何故以錢”,即試圖從漢人社會慣常的親屬關係中尋找財產流向的依據。而種所提供的解釋卻並非血緣親屬,而是“同種”。這表明在種及相關證人的認知中,“同種”本身即具有和漢人血親一樣,足以解釋財產處分的社會意義。尤其是對居住在漢帝國腹里的羌人而言,“同種”可能不僅意味著族群身份一致,更意味著可能會依靠身份認同形成更加親密的社會關係。在這種前提下,將“同種”置於基層鄉里居民互動的視角下進行分析,可以發現李根知在可能沒有血緣關係的背景下,將財產交付給苟瑟、丐瑟等同種之人,實際上也仍然符合邏輯。
如果將“同種”理解為同民族基礎上的同種姓或其他親密關係,則可解釋為何“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簡二二〇三中李根知得知“蠻夷但有苟瑟,無復有同種”要“傷心”。可能在臨湘地區生活著不止一個羌人族群,但是由於種姓不同,互相之間聯繫並不緊密,即使為同民族,其關係也不如“同種”“俱居”“比鄰”親近,故而李根知會選擇將財產分配給苟瑟、丐瑟等人。
此外,李根知不僅擁有妻子,而且擁有數量可觀的財產,其死後的遺產分配問題還需要縣廷調查處理。與此同時,簡文多次提及苟瑟、丐瑟與李根知“同種”的關係,並由多名證人共同證明。多名證人提供證詞的情況在五一廣場東漢簡中較為常見,而這些證人能夠作證的一個重要前提是“知狀”。例如:
訊問任知狀女子馬親、陳信、王義等,辤皆曰:縣民,各有廬舍御門都亭部,相比近知習。[31] (《壹》簡三〇四)
又有:
輒考問壽賜知狀者男子光、文,節誶女子光、妾等,辤皆曰:文,安成鄱鄉壽賜;妾,縣民,各有廬舍。[32] (《叁》簡九五八)
同理,在“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簡四九七三中,證人們的證詞顯然也是在“知狀”“知習”的前提下提供的。“瞿朔、李漸、烝不、杜長、李診、李都”等人很可能就是和李根知、苟瑟、丐瑟共同生活的鄰里,在長期生活的過程中逐漸了解了對方的個人狀況,故而能夠作為“知狀”“知習”之人向官府提供信息。這也側面反映出李根知等人在當地應已具有一定社會基礎。由此可見,李根知等人在長沙郡已經形成穩定的家庭結構、經濟基礎和社會關係網絡,其身份更接近於定居於當地的居民,而非短期停留的外來人員。
長沙郡臨湘縣地處漢帝國內地,為何會出現李根知、苟瑟、丐瑟、羅調等羌族居民?《後漢書·西羌傳》有羌人自西北“塞外”“徼外”南遷的相關記載:
建武十三年,廣漢塞外白馬羌豪樓登等率種人五千餘戶內屬,光武封樓登為歸義君長。至和帝永元六年,蜀郡徼外大牂夷種羌豪造頭等率種人五十餘萬口內屬,拜造頭為邑君長,賜印綬。至安帝永初元年,蜀郡徼外羌龍橋等六種萬七千二百八十口內屬。明年,蜀郡徼外羌薄申等八種三萬六千九百口復舉土內屬。冬,廣漢塞外參狼種羌二千四百口復來內屬。[33]
在五一廣場東漢簡文書形成[34]的歷史時期內,曾有大量“塞外”羌人向東南遷徙進入蜀地並歸附漢廷。《後漢書·西羌傳》又載:
自爰劍後,子孫支分凡百五十種。其九種在賜支、河首以西,及在蜀、漢徼北,前史不載口數。唯參狼在武都,勝兵數千人。其五十二種衰少,不能自立,分散為附落,或絕滅無後,或引而遠去。……氂牛、白馬羌在蜀、漢,其種別名號,皆不可紀知也。[35]
可見至東漢時期,西北羌人已經分化為一百五十餘個支系,而且這一百五十餘個支系已經向不同的地方遷徙。其中向東南進入蜀地後內附漢廷是羌人遷徙的主要方向之一。劉復生認為羌人眾多族群南下並無“統一指揮”,各部族群是隨著自己的首領行動。且南遷的羌人各部分布於蜀、漢西部,與漢朝政府的接觸有限,各部詳情“不可紀知”。[36]在大量羌人自行向東南遷入蜀地的情況下,有少部分零散羌人因“不能自立,分散為附落”,從而以個人或小型聚落的形式繼續向東南遷至漢帝國內部區域亦具有合理性。
而臨湘縣優越的水路交通條件,則為羌人進一步東遷提供了現實可能。秦漢時期,臨湘縣地處湘江下游與洞庭湖交匯地帶,北接長江,南控湘江,是溝通長江中游地區的重要交通節點。《水經注·湘水》雲:
湘水又北,左會瓦官水口,湘浦也。又徑船官西,湘洲商舟之所次也。[37]
船官西是湘洲商船泊處,而船官西即今長沙市南湖港,[38]可見臨湘縣在湘水商業運輸中的重要地位。五一廣場東漢簡就見有蜀地居民來客臨湘的記載:
訊行,知狀者女子趙汝、冀理、李姜等,辤皆曰:行,本廣漢雒;汝,巴郡江州;理,南陽平氏;曉,湘鄉;姜,縣民;行、汝、理皆往不處年中,各舉家來客臨湘。[39] (《叁》簡九四〇)
見有廣漢、巴郡人士來客臨湘,這些人極有可能就是沿長江一路東出前往臨湘縣。此外還見有蜀地商品流入臨湘縣的記載:
……其日往之福所,解止私舍,欲責福錢,不見福,過見福舍中蜀漆一枚,直三百……[40](《壹》簡三六二)
臨湘縣中能見到“蜀漆”,可見蜀地與長沙郡之間也有商業貿易聯繫。在具備現實條件的前提下,羌人若已進入廣漢、蜀郡等地,則完全可以繼續循長江水道東下,經巴郡、南郡進入洞庭湖,再沿湘江最終抵達臨湘縣一帶。
因此,從羌人持續南遷的歷史背景、臨湘縣優越的交通區位來看,長沙郡出現羌人定居現象可能並非孤立事件,而是一個羌人逐漸向漢帝國腹里地區遷徙、交流的長期過程。而“考實蠻夷李根知塞卻書”一案正是羌人逐漸進入漢帝國內地並融入地方日常生活的重要例證。
[1] 張朝陽:《新見東漢外國僑民史料考釋》,簡帛網,2020年12月21日,http://www.bsm.org.cn/?hanjian/8332.html,引用時間2026年6月10日。
[2] 李知默:《漢簡所見域外人員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湖南大學,2021年,第66-69頁;傅杉杉:《〈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校注及相關問題研究》,碩士學位論文,華東師範大學,2022年,第292頁;林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與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復旦大學,2023年,第112-113頁。
[3] 張朝陽:《湘江商潮起——東漢長沙郡商業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5年,第217-227頁。
[4]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上海:中西書局,2015年,第141頁。為方便表述,本文正文將《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選釋》簡寫作《選釋》,《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簡寫作《壹》,以此類推。
[5]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貳)》,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34頁。
[6]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17頁。
[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捌)》,上海:中西書局,2023年,第74頁。
[8]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捌)》,第74頁。
[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上海:中西書局,2024年,第46頁。
[10]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壹)》,上海:中西書局,2025年,第32頁。
[11] 參見林喆:《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分類與研究》,第110-111頁。
[12] 張朝陽:《湘江商潮起——東漢長沙郡商業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25年,第224-226頁。
[13] 高榮:《敦煌懸泉漢簡所見河西的羌人》,《社會科學戰線》2010年第10期。
[14] 郭錫良:《漢字古音手冊》,上海: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143、144、173、176頁。
[15] 鐘如雄、胡娟:《“古音通假”說的歷史反思》,《語言歷史論叢》第8輯,成都:巴蜀書社,2015年,第218-253頁。
[16] 王力:《音韻學初步》,北京:中華書局,2014年,第119-120頁。
[17] 郭丹、程小青、李彬源譯註:《左傳》,北京:中華書局,2024年,第758頁。
[18] 《後漢書》卷87《西羌傳》,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2869頁。
[19] 高榮:《敦煌懸泉漢簡所見河西的羌人》,《社會科學戰線》2010年第10期。
[20] 參見高榮:《敦煌懸泉漢簡所見河西的羌人》,《社會科學戰線》2010年第10期。
[21] 王先謙:《荀子集解》,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第501頁。
[22] 方勇譯注:《墨子》,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209頁。
[23] 李昉等:《太平御覽》卷794,北京:中華書局,1960年,第3523頁。
[24] 《後漢書》卷87《西羌傳》,第2869頁。
[25] 《漢書》卷69《趙充國辛慶忌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第2993頁。
[26] 前文分析丐瑟似為苟瑟兄弟,因此此處可能只是說“根知無屬親”。但由於此處前後空斷較多,無法得知具體情況。
[27]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第20頁。
[28]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陸)》,第17頁。
[2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玖)》,上海:中西書局,2024年,第45頁。
[30] 《後漢書》卷87《西羌傳》,第2879頁。
[31]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62頁。
[32]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叁)》,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第27頁。
[33] 《後漢書》卷87《西羌傳》,第2898頁。
[34] 五一廣場東漢簡牘的形成年代大致位於公元90年-公元112年間,相當於東漢和帝永元二年-安帝永初六年間。參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拾貳)》,上海:中西書局,2025年,前言,第2頁。
[35] 《後漢書》卷87《西羌傳》,第2898頁。
[36] 劉復生:《不安的邊緣:羌人南遷與“蜀漢徼外”民族關係的遞變》,《寧夏社會科學》2020年第6期。
[37] 酈道元著,陳橋驛校證:《水經注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895頁。
[38] 參見何旭紅:《長沙漢“臨湘故城”及其“宮署”位置考析》,《南方文物》1998年第1期。
[39]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叁)》,第24頁。
[40] 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長沙五一廣場東漢簡牘(壹)》,第7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9月3日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