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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懸泉漢簡》札記(九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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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鄭弘取遮要轉五兩粟麥二百一十石自償敞不受護貇田穀不予使 Ⅱ90DXT0214②:102
邊穀五百斗以上護辭去年九月中受縣倉轉粟麥二百一十石以予敞令以貇田頃畝 Ⅱ90DXT0214②:103
按:兩簡出自同一探方,且簡號相鄰;字形、形製、書風一致,當爲同一書手寫就;內容相關,均涉及“粟麥二百一十石”,相同人物敞和護,又同為貇田內容,存在密集的對應關係。由此,兩簡當可編聯成冊。兩簡斷讀如下:
邊穀五百斗以上,護辭:去年九月中,受縣倉轉粟麥二百一十石,以予敞,令以貇田頃畝。鄭弘取遮要轉五兩粟麥二百一十石,自償。敞不受,護貇田穀不予使。 Ⅱ90DXT0214②:103-102
簡首“邊穀五百斗以上”,與“坐盜”有關,Ⅱ90DXT0114③:267號簡有“〼□中坐盜邊穀五〼”的釋文可為佐證。此外,依據《後漢書·光武帝紀》記載光武帝詔書:“今邊郡盜穀五十斛,罪至於死,開殘吏妄殺之路,其蠲除此法,同之内郡。”[1]揭示出邊地對盜竊穀物罪的量刑標準,達到“五十斛”可以判死刑,這是十分特殊且嚴厲的懲罰,因為“‘竊盜’傳統上一般罪不至死”。[2]需要注意的是“邊郡盜穀五十斛”與簡文中“邊穀五百斗”是數量等同的,故而Ⅱ90DXT0214②:103簡首的“邊穀五百斗以上”不是庫存記錄的數字,而是法律定量標識,它明確了本案涉及邊穀的數量已觸及死刑門檻,類似於劾書中先標明涉案金額的做法。
懸泉漢簡Ⅱ90DXT0114③:267的“□中坐盜邊穀五□”是“坐盜邊穀”罪名在懸泉漢簡司法文書中的直接書證。“坐”在漢代法律用語中意為“因……而獲罪”,[3]“坐盜邊穀”即“因盜竊邊境糧食而獲罪”。Ⅱ90DXT0214②:103-102中的“邊穀五百斗以上”,應是該罪名案卷的標題式開篇。此案是目前所少見的將“邊穀五百斗以上”門檻、“坐盜邊穀”罪名、具體涉案人員與完整案情鏈條結合起來的出土文獻資料,與傳世文獻《後漢書·光武帝紀》記載的“今邊郡盜穀五十斛,罪至於死”可以直接對應。這為研究漢代邊郡糧食安全、刑事保護的特殊立法、邊郡政策與執行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實物證據,學術價值十分顯著。兩簡中的供辭和調查記錄均在懸泉置留存副本,因爲涉案人敞為懸泉置嗇夫,案件又涉及懸泉置屯田用糧,檔案需移送懸泉置備案。案件辦結後,檔案超過保存期限,作為廢棄文書埋於懸泉置。
Ⅱ90DXT0214②:103號簡是遮要置嗇夫護的正式供辭,去年九月中旬,他從效谷縣倉接收了轉運來的210石粟麥,這批糧食本來按照計劃要交給敞(縣泉置嗇夫敞),用於墾田耕作;Ⅱ90DXT0214②:102則記錄了後續發生的嚴重問題:鄭弘從遮要置盜取了這批轉來的210石粟麥(共五車),用作自己償還債務,敞並未獲得糧食,護用作貇田穀也未交付使用。即效穀縣倉撥給遮要、轉付懸泉置用於墾田的210石官糧,被鄭弘盜取截留抵自己的債務,原定撥付計畫落空,墾田用糧未能到位,兩簡共同構成了這起基層糧務案件的基本細節。
關於案件發生的時間,我們可以通過人物關係來確定。張俊民曾對懸泉漢簡中吏員的任職時間有過梳理,指出:“有關懸泉置嗇夫敞的資料是比較多的,約有45條簡文,其任職時間主要集中在鴻嘉四年二月(前17年)到永始三年七月(前14年)。”[4]經過檢索,遮要置嗇夫護的任職時間是從鴻嘉四年十月(前17年)至建平二年四月(前5年)。嗇夫敞、嗇夫護兩人同時有明確紀年可考的年份是鴻嘉四年,具體交集則在“鴻嘉四年十月”到“永始三年七月”之間,故“鄭弘坐盜邊穀案”冊書便是在這個時間範圍內。結合簡文“去年九月中”的記載,冊書時間可進一步縮小到“永始二年到永始三年七月”。據此,冊書暫定名作“永始年間效穀縣假佐鄭弘坐盜邊穀案”。冊書時間確定後,《後漢書·光武帝紀》所記載的“今邊郡盜穀五十斛,罪至於死”法令並不是漢光武帝開始執行,而是沿襲已有的西漢法令。
這案件發生的關鍵是“鄭弘”私下盜取糧食,使得整個情況變得複雜。依據同探方Ⅱ90DXT0214①:95號簡的記載,鄭弘身份是“假佐”,這是效谷縣等級較低的屬吏。懸泉漢簡中記載有“假佐”的月奉,列舉如下:
出錢百 七月甲子少內嗇夫襃以給假佐王萬六月奉食 Ⅰ90DXT0112②:81
出錢百 七月丙寅少內嗇夫放以給假佐張稚 Ⅰ90DXT0114①:82[5]
出五百卌假佐工師廣六月奉 Ⅱ90DXT0114S:33
假佐張宗 絝一直卌四卩△ 二百六十二 六月癸亥自出卩 Ⅱ90DXT0115①:46
假佐陽垣禹丿 五百廿五 十月庚戌小史董護出 畢 Ⅱ90DXT0115①:48
假佐䜌永 送杜君夫人西 五百一十 五月辛未母定子出 丿 Ⅱ90DXT0215②:249
可知期月奉有“百”“二百六十二”“二百六十五”“五百一十”“五百廿五”“五百卌”等記載,[6]平均月奉367錢。參考其他吏員薪級,[7]這種等級水平十分低,基本處在吏員最底層。張俊民綜合鴻嘉年間數據歸納:“在鴻嘉之時,粟的價錢按照小石90石值8650錢計算,折合每石約96錢。”[8]上文已述“鄭弘坐盜邊穀案”時間在“鴻嘉四年十月”到“永始三年七月”之間,故“每石約96錢”的價格是可以使用計算的,涉案的210石官糧價格約20160錢。這個數值就很客觀了,除去假佐平均月奉367錢,約等於55個月,近5年的俸祿。由於薪俸過低生活艱辛,這無疑是他盜邊穀的重要原因。
假佐地位卑、職權小,可能鄭弘是臨時負責具體的物資收發與帳目管理,這給了他盜取糧食的有利時機。他利用職務便利從遮要置盜走210石轉運糧食,聲稱“自償”,假佐待遇低、生活確實不容易,如下:
假佐畔常,案三百五十當償遮要衣橐一直,五百廿五,八月丙辰自出百七十四
王子文當取之卩 Ⅱ90DXT0115①:89
假佐靳臨 長史君親八十五 今百八十 Ⅱ90DXT0115②:115
假佐靳臨月奉僅有265錢,要還君親85錢,剩餘180錢。假佐畔常八月奉總共525錢,350錢去償遮要,自己僅剩餘174錢用來生活,可以説是十分艱苦。鄭弘月俸與涉案金額的懸殊差距,不是偶然的個人貪欲,而是漢代邊郡低俸制度與物資管理漏洞共同作用的產物。假佐作為低級吏員,月俸最低僅百錢,卻實際經手大量物資。不僅考驗吏員個人素質,也是對邊地生存、發展環境的檢驗。秩級越低的吏員,盜竊行為與其合法收入的倍數差距越大,越容易被巨額利益驅動鋌而走險。這正是邊郡基層吏治的核心困境,最需要制度制約的恰恰是最缺乏制度制約的低秩吏員。
結合以上量化分析,鄭弘的盜糧行爲不是偶發的小額貪佔,而是針對大宗物資的惡性監守自盜。在《二年律令》中,官吏盜官物(監守自盜)處罰遠重於凡盜。[9]類似案件還出現在張家山漢簡“醴陽令恢盜縣官米案”中,黃海研究後認為:“漢代有關官員監守自盜的法規呈現出加大刑罰力度的趨勢,表現出了漢代‘重點治吏’的思想……‘加罪’與‘附條件處以死刑’在漢代中後期開始成為加大官吏監守自盜處罰力度的兩種基本方法。”[10]相較而言,“邊郡盜穀五十斛,罪至於死”的門檻遠高於內郡普通盜罪的死刑門檻(即漢代的“十金法”——主守盜值十金以上棄市)。說明邊郡糧食在漢代法律中享有超常規的保護,反映其戰略物資的特殊性。
綜上,兩簡編聯後還原一起西漢晚期邊郡基層吏員盜糧案的完整面貌,填補傳世文獻對邊郡具體糧務案件記載的空白,為漢代邊疆社會研究提供了真實案例。鄭弘以低級屬吏“假佐”身份盜取邊穀210石,暴露了邊郡糧食管理中存在突出的問題。首先是基層吏員待遇差,不惜以身試法。漢代邊郡倉廩制度中,最底層的執行者(假佐)處於低俸祿與高物資流轉量之間的落差,是制度性腐敗的內在驅動力;其次是物資流轉鏈條的薄弱,糧食從縣倉→遮要置→懸泉置→貇田,中間經手環節多,為低級吏員留下了操作空間;最後是吏員日常監督管理的缺失,鄭弘以“自償”為名盜取官物,反映了下級官吏利用制度漏洞謀取私利的現象。基層低秩吏員盜取大額專項官糧用於債務抵償,屯田專項經費被挪用而缺乏即時監督機制,這反映出邊郡倉廩制度的執行鬆弛。基層吏員俸祿微薄,生存壓力催生職務犯罪,本質是邊郡財政供給不足。再聯繫到邊地“欠俸”行爲經常發生,是西漢後期基層治理能力衰退、邊地吏治混亂的微觀體現。附圖 永始年間效穀縣假佐鄭弘坐盜邊穀案
[1]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北京:中華書局,1965年,第69頁。
[2] 閆曉君:《秦漢盜罪及其立法沿革》,《法學研究》2004年第6期,第138頁。
[3] 沈剛:《居延漢簡語詞匯釋》,北京:科學出版社,2008年,118頁;馮勝君主編:《簡帛學大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6年,第261頁。
[4] 張俊民:《懸泉漢簡:社會與制度》,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21年,第118頁。
[5] 整理者原釋“出錢□百”,今依據圖版改釋。
[6] 顧思宇:《讀懸泉漢簡札記四則(二)》,簡帛網2025年10月13日,https://www.bsm.org.cn/?hanjian/9786.html。
[7] 姚磊:《懸泉漢簡所見漢代僱傭奴婢勞作研究》,《出土文獻與法律史研究》第13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第124頁。
[8] 張俊民:《敦煌懸泉置出土文書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2013年,第50頁。
[9] 陳陽:《〈二年律令〉中盜竊罪的處罰問題研究》,《青海師範大學學報》2021年第6期,第70頁。
[10] 黃海:《“醴陽令恢盜縣官米”案與漢代的官員監守自盜犯罪》,《法律適用》2020年第24期,第169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6年9月10日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