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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至漢初簡帛文字字形及字形表校讀札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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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師範大學文學院)
(首發)筆者閱讀使用《嶽麓書院藏秦簡文字編(肆—柒)》[1]、《〈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字編》[2]及《〈天回醫簡〉文字編》[3]時,發現一些問題,條列如下,以便編者後續修訂及其他使用者參考。
一、原釋文釋讀有誤,字編未作調整者
(一)《嶽麓書院藏秦簡文字編(肆—柒)》相關
*㭌:
嶽·肆二1261(字編p279)
按:上舉字形,原釋文釋讀作“㭌”,用作“梏”。朱錦程曾改釋作“杽”[4],但後續朱紅林《〈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疏證》[5] 、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文字編(肆—柒)》等都未作調整,仍然採用了原整理本的釋讀意見。該字所在簡文具體移錄如下:
簡1261[6]
·襍律曰:嗇夫擅桎㭌(梏)吏,若奪衣寇<冠>、劍、履以辱之,皆貲二甲。
原釋文注釋指出:
桎㭌(梏):給手脚帶上刑具。《漢書·刑法志》“凡囚,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梏桎,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顏師古曰:“械在手曰梏,兩手同械曰拲,在足曰桎。”(p173)
在《張家山漢墓竹簡336號墓》中有見到与該字例相近的字形和用法,具體《漢律十六章·囚律》簡154—159釋文如下:[7]
諸當盜戒(械),戒(械)者:男子、丁壯桎袤二尺六寸、厚三寸、曼六寸,杽袤二尺、厚三寸、曼五寸。(一五四)男子老、小及丁女子桎袤二尺、厚二寸少半寸、曼五寸半寸,杽袤尺八寸、厚二寸、曼四寸。(一五五)女子老、小者桎袤尺八寸、厚二寸、曼五寸,杽袤尺六寸、厚二寸、曼三寸大半寸。(一五六)皆以堅木為桎杽。擅自解脫及爲解者,皆以爵人律論之。解脫者真罪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一五七)駕(加)一等,牢監、吏徒主、守將智(知)弗告劾與同罪,弗智(知)及吏主為桎杽、桎杽不如令皆罰金二斤,有(又)戍二(一五八)歲。其隸臣、司寇也,耐之。(一五九)
其中,釋讀作“杽”之字形圖版作“
簡154”“
簡155”“
簡157”等,可以確定嶽麓簡中所見釋讀作“杵”之字形與張家山336號墓所見釋讀作“杽”之字形實際爲同一字。兩處簡文也都有“桎杵(梏)”/“桎杽”的用法,具體表示刑具。其中,“桎”“杽”二字見於《說文》。《說文》“桎,足械也。从木至聲。”《說文》“杽,械也。从木从手,手亦聲。”段注“械當作梏。字從木手。則爲手械無疑也。廣雅曰‘杽謂之梏。’”
秦至漢初簡帛階段作爲偏旁的“牛”“手”“午”等部首,其實都有寫作“
”的情況,在此基礎上,部分字形形近易混。因本文討論側重,僅以“牛”“手”二旁爲例展開說明:
牧:
馬·老乙64
技:
馬·繆
33(【技】字之訛寫,【支】旁訛作【攴】形)
特:
嶽·肆一1975
北大壹·蒼頡篇31
持:
馬·談51
張336·徹4
牴:
銀二1567
北大壹·蒼頡篇48
抵:
馬·合2
虎·閻上32
綜合以上字形中“牛”“手”二旁的形近訛混情況以及用作刑具的“桎杽”二字文例及相關解釋,《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簡1261中所見字形“
”,應可直接釋讀作“杽”,表示加之於手部的刑具。朱錦程曾改釋作“杽”的意見應該得到肯定,對應釋文及文字編成果宜據以修改。
(二)《〈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字編》相關
誅:
張336·漢195·15(字編p116)
按:上舉字形原釋文釋讀作“誅”,具體文例爲“或誅斬,除。”(釋文注釋部分p190)但,實際該字應釋讀作“殊”,《說文》“死也。从歺朱聲。漢令曰:“蠻夷長有罪,當殊之。”同批簡牘中另有“殊”字可參考:
殊:
張336·漢257·12(字編p195)
因此,原釋文該處應調整爲“或殊斬,除。”文字編歸屬也應對應調整。
幷:
張336·漢 368·15(字編p349)
按:上舉字形原釋文釋讀作“幷”,具體文例爲“幷
(跪)”(釋文注釋部分p212)。文字編中“幷”下收錄兩種主要字形,另一種作“
張336·功60·19”。“
”爲“幷”字無誤,但“
”應釋讀作“竝”,兩者非同一字。幷,《說文》“相從也。从从幵聲。”竝,《說文》“併也。从二立。”因此,原釋文該處應調整爲“竝
(跪)”,其餘相同字形及文字編歸屬也應對應調整。
涌:
張336·盜6·16(字編p436)
按:上舉字形原釋文誤釋讀作“湧”(釋文注釋部分p143),字編已經調整,但未見說明,且字編後附釋文仍作“湧”(字編p624)。
錘:
張336·漢21·9(字編p525)
按:上舉字形原釋文誤釋讀作“錘”(釋文注釋部分p165),實際該字從竹從垂,應爲“箠”,[8]與本簡內容一致的《二年律令》[9]簡27對應簡文圖版作“
”(p9),釋作“錘”(p138),結合字形和具體語境,本簡釋文可以調整爲“箠(錘)”。文字編歸屬也應對應調整。
眇:
張336·漢21(字編p166)
*䀎:
天回·療29·5(字編p138)
按:上舉字形,《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原釋文未作釋讀,相關釋文羅列如下:
而以釰(刃)及金鐵銳、錘、榫(椎)傷人,皆完爲城旦舂。其非用此物而
人,折枳(肢)、齒、指,胅𦡊(體),斷䦼(決)鼻、耳者耐。其毋傷也,下爵驅(毆)上爵,罰金四兩。驅(毆)同列以下,罰金二兩;其有疻痏及題,罰金四兩。
——《漢律十六章·賊律》簡21-23(釋文注釋部分p165)
《二年律令·賊律》簡27—28中有相同簡文,關於“
”字,整理者疑爲“眇”,意爲一目失明(p168)。張家山漢簡研讀班指出“或說此字當釋‘眄’”。[10]眇,《說文》“一目小也。从目从少,少亦聲。” 眄,《說文》“目偏合也。一曰衺視也。秦語。从目丏聲。”
《〈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字編》“校讀記”已經指出“
”字應從周波意見,釋讀爲“眄”,但未具體指出周波釋讀意見來源,且文字編又將該字歸屬於“眇”字之下,(p651)有誤。具體核查已有研究成果,周波、王挺斌均提出過“
”字應釋讀爲“眄”的意見。[11]
《天回醫簡》[12]中相關字形,整理者釋讀作“䀎”,指出“䀎”爲“眄”俗字(下冊p134)。但是《〈天回醫簡〉文字編》並沒有歸於“眄”下。上舉字形應從目從丂,秦漢簡帛中相關從“丂”字字形如下,可供參考:
㱙:
睡·效22
巧:
嶽·伍一1021
里8-1423
綜合秦至漢初簡帛文字字形,兩處字形釋讀“䀎”字應沒有問題,具體字頭均應調整屬“眄”字下。
二 原釋文釋讀無誤,但字編歸屬有誤者
(一)《〈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字編》相關
*餺:
張336·漢327·19(字編p236)
按:原釋文釋讀作“餔”,用作“黼”(釋文注釋部分p173),字編歸屬有誤。
靁:雷
張
336·漢374·5(字編p443)
按:原釋文釋讀“霤”無誤(釋文注釋部分p213),字編誤歸於“雷”下。
燕:
張
336·漢 318·17(字編p444)
按:原釋文釋讀“南”無誤(釋文注釋部分p208),字編誤歸於“燕”下。
閒:間
張336·漢120·2(字編p456)
按:原釋文釋讀“問”無誤(釋文注釋部分p180),字編誤歸於“間”下。
轍:
張336·功4·21
張336·功36·15(字編p535)
按:以上兩字原釋文分別作“輒”(釋文注釋部分p96)、“𣪠(繫)(釋文注釋部分p102)”,釋讀無誤,字編誤歸於“轍”字之下。
(二)《〈天回醫簡〉文字編》相關
書:
天回·脈下10·3(字編p127)
按:原釋文釋讀“晝”字無誤(下冊p20),字編誤歸於“書”下。。
項:
天回·脈下83·13
天回·脈下206·33(字編p359)
按:以上兩字分別爲“頃”、“頸” (下冊p29、p42),原釋文釋讀無誤,字編誤歸於“項”下。
猶:
天回·脈下1·16(字編p395)
按:原釋文釋讀“
(猶)”無誤(下冊p19),字編誤作從犬從西。
禽:
天回·治25·24(字編p550)
按:原釋文釋讀作“酓(飲)”字無誤(下冊p95),字編誤歸於“禽”下。
[1] 陳松長:《嶽麓書院藏秦簡文字編(肆—柒)》,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23年。
[2] 陳懇:《〈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字編》,煙台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4年。
[3] 修子祺:《〈天回醫簡〉文字編》,煙台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4年。
[4] 朱錦程:《讀〈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札記(一)》,簡帛網2016年3月25日,www.bsm.org.cn/?hanjian/9719.htm。
[5] 朱紅林:《〈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疏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21年,第277頁。
[6]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48頁。
[7] 荊州博物館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上冊第185頁。
[8] 簡帛網簡帛論壇《張家山漢墓竹簡(336號墓)〈漢律十六章〉初讀》,2023年3月15日7#,網友“落葉掃秋風”跟帖。
[9] 張家山漢簡247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 年。
[10] 張家山漢簡研讀班:《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校讀記》,《簡帛研究2002—2003》,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178頁。
[11] 王挺斌:《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文字小識》,簡帛網2023年3月28日,www.bsm.org.cn/?hanjian/8954.html。周波《説張家山漢簡、懸泉漢簡律令中的“眄”》一文似未正式刊出,相關意見引自《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文字小識》文末附記。
[12] 中國中醫科學院中國醫史文獻研究所等編:《天回醫簡》,北京:文物出版社,2022年。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5年7月13日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