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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里耶秦簡(叁)》札記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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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里耶秦簡(叁)》簡10-19原釋文作:
〼凡五人
〼其一人稟人(第一欄)
一人行書
一人治守府(第二欄)
一人捕羽
一人歸司空(第三欄)[1]
第二欄“治□府”整理者釋為“治守府”,然已刊里耶秦簡中未見該辭例。此處“治”為“修繕、整治”義,里耶秦簡8-801“二人治傳舍它骨”、簡9-2289“六人治邸”“一人治觀”均作此義。“守府”約有二義,一為泰守府之省稱,一指看守縣府者,有時也承擔送信的工作。[2]秦代遷陵縣與洞庭郡府距離遙遠,此作徒簿中“守府”顯非泰守府之省稱;又前接“治”字,將其理解為看守縣府之人亦存扞格。今檢視圖版(見圖一),發現該字較為模糊,釋為“守”字存疑,依據現存筆畫,字形與“官”字相近,可改釋為“治官府”。“官府”一詞,秦漢簡牘中習見,里耶秦簡徒簿中有“作官府”,義與“治官府”相類。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案例九提及“蜀守𤅊(讞):佐啟主徒。令史冰私使城旦環爲家作,告啓,啓𧧻(詐)簿曰治官府,疑罪。•廷報:啟爲僞書也”,[3]其中可見“治官府”辭例。該案是說令史冰私自將城旦環派往自己家勞作,因清楚這一行為違背法律,故“詐簿曰治官府”。令史冰將家作詐稱為“治官府”,反映了其時確存刑徒“治官府”的情形,與本文討論的簡10-19相吻合。
附記:將“守”改釋為“官”,曾在武漢大學2025年秋季秦漢簡讀書會上討論,字形問題曾向何有祖老師請教。

[1]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里耶秦簡(叁)》,北京:文物出版社,2024年,第351-352頁。
[2] 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45-46頁。
[3] 彭浩、陳偉、(日)工藤元男:《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47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5年9月29日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