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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里耶秦簡8-39簡釋字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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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人文社會系研究科)
(首發)序 在里耶秦簡中,可以見到被認爲是官吏的記錄的史料,其中也包含被認爲是已經死亡的官吏之記錄。其中一例是里耶秦簡8-39簡。這里擧出《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所釋釋文。
廿八年啓陵鄕歜已死。
佐見已死。廿九年鄕歜、佐緩已死。丗年 里耶秦簡8-39[1]
但是,圍繞着本簡“死”字,里耶秦簡校釋小組雖指出存在“列”的可能性,但却秉持“待考”的態度,直至現在还沒有提出有力的解釋。其原因之一是類似例子的缺乏。《里耶秦簡(壹)》中存在兩個被釋作“已死”的案例,《里耶秦簡(貳)》和最新的《里耶秦簡(參)》中則沒有這樣的案例存在。但是,可以確認几個與里耶秦簡8-39類似的“官職名+人名+死”的用例,可以説類似的例子增加了。又,除里耶秦簡中所包含的众多習字簡之外,伴隨着嶽麓秦簡的進一步公開,秦代文字史料中的錯字之例也增加了。因此,本文擬通過探討秦代簡牘史料中的習字簡與錯字之例,關注其字形,進而考察“死”和“列”實應釋爲其他字的可能性,并明確其字義。別外,盡管里耶秦簡8-39不過是對官吏個人的記錄,但筆者試圖揭示這一尚未被充分利用的史料的意義。一.里耶秦簡8-39中的“死”字再商榷 在考察文字之前,先對里耶秦簡8-39的相關信息進行梳理。本簡以兩行書寫,格式爲“年+地名、官職名+人名+已死”。由于沒有看到公文書的用語,并遵循一定格式列記官吏的信息,因此可以將之歸類爲簿籍。
關于筆跡,從書法風格來看,可能簡上的所有内容都是由同一人所寫,但如後所述,由于字形存在細微的差異,因此即使是由同一人書寫,各個部分被書寫的時閒也是不同的。
盡管被書寫的字的大致形態很相似,可能是一氣寫成的,但也可以觀察到微小的差異,有可能是別行書寫的。簡牘第一行與第二行起首的字筆畫粗細不同,第一行看起來稍微細一些。關于被釋爲“死”的文字,從寫作風格來看,可以發現細微的差異,因此可能是由不同的書手書寫的。此外,若比較“廿八年”的部分和“廿九年”的部分,前者的“年”的最后一橫與之前的筆畫是分開的,而后者則是兩畫連寫的,前者的“已”的堅彎鉤稍微傾斜向右,而后者几乎是直直向上。此外,前者的“死”字的左上部分看起來應是一筆寫成的,而右半部分則像是“く”字形,而后者的左上部分不是一筆寫成的,且右半部分看起來像是“へ”字形等,細節上可以看到差異,看起來像是不同的筆跡。加之,關于“丗年”的部分,雖然與其他部分共有的字僅限于“年”,但從最上部的筆畫的起筆方式和上半部分的書寫風格來看,“廿八年”和“廿九年”可能由不同的書手書寫。因此,里耶秦簡8-39中“廿八年啓陵鄕歜已死”、“佐見已死”、“廿九年鄕歜、佐緩已死”、“丗年”四處的書手可能不同,最多可能有四位書手。在書寫者不同的情況下,里耶秦簡8-39應該每次都添加了新的信息。
儘管里耶秦簡8-39存在由同一人書寫或由不同的書手書寫的可能性,但可以確定的是“廿八年啓陵鄕歜已死”、“佐見已死”、“廿九年鄕歜、佐緩已死”、“丗年”四處竝非同時被書寫的,而是在不同的時閒點被分別記錄下來的。
里耶秦簡8-938+8-1144被認爲是里耶秦簡8-39的相關簡。該簡是二行書寫的,儘管其字的細節上存在若干差異,但其中多個字的寫法很相似,應是由同一位書手書寫的。
廿八年啓陵鄕守歜、佐【貝】。
廿九年鄕守歜、佐緩已死。 里耶秦簡8-938+8-1144[2]
比較里耶秦簡8-39與里耶秦簡8-938+8-1144,由于兩者的紀年與人名組合一致,可以認爲是記載了相同的信息。加之,確認對應位置后,里耶秦簡8-39中的“啓陵鄕歜”在里耶秦簡8-938+8-1144中則被記作“啓陵鄕守歜”,由此可確認歜是啓陵鄉守。又,二十九年中有“鄕”“鄕守”而未記載鄉名,根据二十八年中的“啓陵鄕”“啓陵鄕守”,可以認爲二十九年的記錄中的“鄕”不是他鄉正是啓陵鄉,所以被省略了。此外,据呉桑氏的意見,佐見是應被釋讀爲“貝”的人物,其身份爲啓陵鄉佐。[3]盡管從他簡來看,佐緩的所屬不明,但若同時出現的歜和貝兩人均隸屬於啓陵鄉的話,里耶秦簡8-39及里耶秦簡8-938+8-1144均是對啓陵鄉所屬官吏的相關記錄的可能性很高。此外,關于兩簡關係,兩簡均記錄了啓陵鄉的官吏,但“啓陵”脱離且以追補形式寫加的里耶秦簡8-39可能最初是作爲筆記被制作的,里耶秦簡8-938+8-1144則是隨後製成的記錄了相同信息的淸稿。只是,關于制作地點,由于難以想象在文書在字跡、形式不嚴整美觀的情況下被移送到上級机構,因此可以認爲里耶秦簡8-39是基于啓陵鄉的報告在遷陵縣廷中被製成的。而里耶秦簡8-938+8-1144是在啓陵鄉淸寫并提交給遷陵縣廷的,或是基于里耶秦簡8-39在遷陵縣廷淸寫的,但究竟是兩種情況中的哪一種則難以確定,對此不得不持保留態度,但無論如何,里耶秦簡8-938+8-1144是被淸寫的這一點是可以確定的。
以上整理了里耶秦簡8-39及與其關連的里耶秦簡8-938+8-1144的信息。接下來筆者想討論的問題是釋字。
關于里耶秦簡8-39中所包含的“死”字,存在其字爲“死”爲“死亡”之意與“死”實爲“列”字兩說。吳桑氏將里耶秦簡8-39視作對已經死亡的官吏的記錄,將“死”解讀爲死亡的意思。[4]別一方面,里耶秦簡校釋小組据本簡及8-938+8-1144中的二十八年和二十九年中記有“歜已死”,而在8-1783+8-1852簡中記載有三十年九月“貲鄉歜二甲”,認爲這些歜可能是同一人,本簡中的“死”應不是“死亡”之意,在秦漢時代之簡牘史料中,“列”有時會被寫作“死”,提出了本簡之“死”是“列”的可能性。[5]以下擧出這里提到的里耶秦簡8-1783+8-1852:[6]
丗年九月甲戌,少内守扁入佐鼂貲一盾、佐斗四甲、史章二甲、□〼
二甲、鄕歜二甲、發弩囚吾一甲、佐狐二甲。凡廿五甲四盾。爲〼 里耶秦簡8-1783+8-1852[7]
釋作“死”時産生的問題在于二十八年的啓陵鄉守歜和二十九年的鄉守歜是否是同一人物。若從吳氏之說將“死”解讀爲“死亡”,那麼秦始皇二十八年和同二十九年的啓陵鄕(守)歜是同名者。但是,由同名的人連續几年擔任同一職位是難以想象的。[8]這可以從秦代遷陵縣守嗇夫的任用實態得到確認。据靑木俊介氏所説,在秦代遷陵縣,被任命爲守嗇夫的基本上是遷陵縣中其他官、鄉的嗇夫及令史、令佐,此外也有以官、鄉的佐、史爲假令史、假令佐,竝在此基礎上由其擔任守嗇夫的情況。[9]依此,將“死”解讀爲“死亡”,則秦始皇二十九年以前在遷陵縣内,除了啓陵鄉守歜以外,還存在作爲官嗇夫、鄕嗇夫、令史、令佐或官、鄕佐、史的歜。除了啓陵鄉守以外,可以確認一位名爲“歜”的倉嗇夫,[10]但是倉嗇夫歜存在的年代信息缺,儘管存在倉嗇夫歜與二十八年的啓陵鄕守是同一人的可能,但這并不能成爲判斷其與二十九年的啓陵鄕守是同一人的可靠依據。
若考慮二十八年和二十九年的歜是同一個人,那么二十八年他去世的事情在次年的二十九年也繼續被記錄下來。使這樣的記錄變得必要的原因可以考慮例如保持死亡状態而沒有進行人員補充,因此他們的名字仍然保留在官員名册上,被記作“已死”等。但是,在嶽麓秦簡的規定中,可以見到以下律文:
●置吏律曰、縣・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羣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為補之、毋須時。郡免除書到中尉、雖後時、尉聽之。補軍吏、令・佐史必取壹從軍以上者、節(即)有軍殹(也)、遣□能令自占、自占不審及不自占而除及遣者、皆貲二甲、廢。 嶽麓秦簡(肆)220―222簡[11]
本律規定了在由死亡產生缺員時,不需要等待通常官員任免的時期就可以補任。雖然不淸楚這個規定究竟被落實到什么程度,但由于作爲鄉的責任人的鄉嗇夫、鄉守缺員一年以上仍不豫補任是不切實際的,是以不能將“已死”認作是對保持死亡状態的記錄。
此外,可以考慮相關人員已經死亡而未能繳納貲刑或償還債務等,因爲已死亡而無法繼續繳納或償還的情況下,記錄“已死”的可能性。但是,如所后述,可以找到雖被記作“已死”或“死”,但自那以后仍然生存的例子,這與將“已死”解爲“死亡”產生矛盾。因此,我們難以贊同將“死”解讀爲“死亡”這一觀點。
又,若將目光移向歜之外的“佐貝”,据里耶秦簡8-39,其在秦始皇二十八年死亡,但在秦始皇帝三十年的里耶秦簡7-3與秦始皇三十一年的里耶秦簡9-651+9-2470中也可以見到“佐貝”。[12]由于里耶秦簡7-3是貳春鄉守發信的文書,貝的所屬可能是貳春鄉,不過由于里耶秦簡9-651+9-2470是遷陵縣將計假丞發信的文書,貝的所屬也可能是遷陵縣廷,別外,据里耶秦簡8-39,其與啓陵鄉守一同被記錄,也可能隸屬于啓陵鄉。盡管存在三者的所屬不同的可能性,但若其遷轉路徑爲啓陵鄉→貳春鄉→遷陵縣廷,那么三者是同一人,那么秦始皇二十八年以降貝仍然存活,進而將里耶秦簡8-39中的“死”解讀爲“死亡”之意也會産生不合理之處。
此外,里耶秦簡8-39的格式爲“年+官職名+人名+已死”,被認爲是具有與之類似的“年+官職名+人名+死”格式的簡有以下5例。[13]
〼繆死。 丗二〼 里耶秦簡8-786[14]
都鄉佐襄死。〼 里耶秦簡8-809[15]
倉佐喜死。 里耶秦簡8-968[16]
田佐囚吾死。 里耶秦簡8-1610[17]
令佐欣死 卅一年〼 里耶秦簡7-136[18]
盡管這5個例子都未滿足“年+官職名+人名+死”格式,但“年”被記錄在“人名+死”之后的書式在里耶秦簡8-39中也可以見到,加之這5個例子中有4例均按“官職名+人名+死”的格式書寫,這一點也與里耶秦簡8-39的格式類似。若依据唯一按照格式記錄全部信息的里耶秦簡7-136,可以考慮這5例是以“年+官職名+人名+死”格式作爲參考而寫成的。進而,如果考慮“年+官職名+人名+死”格式相較于“年+官職名+人名+已死”僅脱落“已”字,兩種格式可以被視爲相同的格式。
但是,除了這5個例子外,還存在着被認爲是具有類似格式的簡。
〼成都安□死〼 里耶秦簡8-961[19]
〼路里蒼死●廿〼 里耶秦簡10-830[20]
里耶秦簡8-961中的“成都”曾在里耶秦簡6-8中作爲縣名出現,[21]在里耶秦簡8-988作爲里名出現,[22]“安”之下的字不明,如果“安□”是人名則成都是縣名或里名,如果“安”是里名則成都是縣名,將構成“縣名+人名+死”、“里名+人名+死”、“縣名+里名+人名+死”的其中一種書式。里耶秦簡10-830中的“路里”未見于他簡,所指地點不明,但本簡格式爲“里名+人名+死”,無論里耶秦簡8-961中的“成都”是縣名、里名中的哪一種,這2例在名字上面記錄的并非官職名而是地名。如果連里名也寫上去的話,這應該指本籍地。前者似乎是人名的一個字不明,無法追蹤到被記錄人物的身份。后者的情況也類似,被記錄有官職名的蒼,只有里耶秦簡9-1028“〼佐蒼與〼”、[23]里耶秦簡10-1157“□七年四月丁酉發弩守蒼薄宂戍四人”,[24]無法確定其官職名。其他的被記明身分的蒼有里耶秦簡10-669“鬼薪蒼輸鐵官廿八年三月丙辰斷戊午行 〼”,[25]其身分是刑徒鬼薪。因此,雖然這2個例子可以看作是與“年+官職名+人名+死”的格式類似,但無法判斷被連寫的人物是否爲官員,不淸楚是針對何種身份的人物。因此,將里耶秦簡8-961及里耶秦簡10-830這2例排除在探討範圍之外。
如果將“死”解讀爲“死亡”,据里耶秦簡7-136“令佐欣死 卅一年”,恐怕令佐欣在秦始皇三十年時已經去世,但在里耶秦簡8-152這一紀年時閒爲秦始皇三十二年的少內守寄往遷陵縣廷的上行文書的收信記錄中,記錄着由欣開封。[26]因爲文書被開封於遷陵縣廷,欣可能是令佐或令史,可以推測兩者的官職也一致,因此筆者考慮其與里耶秦簡7-136中出現的令佐欣爲同一人物。如果是這樣,令佐欣并未於秦始皇三十年死亡,里耶秦簡7-136中之“死”也不可解讀爲“死亡”。
考慮到這些,如里耶秦簡校釋小組所述,里耶秦簡8-39及里耶秦簡8-1783+8-1852中的歜當是同一人物,繼而,里耶秦簡8-39也不是官吏死亡記錄。
接下來,如里耶秦簡校釋小組所述,探討“死”是“列”的可能性。當作“列”的字被書寫爲“死”例子有里耶秦簡8-461“徹侯爲死侯”。只是,雖然里耶秦簡校釋小組指出里耶秦簡8-39中的“死”是“列”的可能性,但却述其字義待考。在里耶秦簡中難以找到“列”的其他例子,[27]在這里据與里耶秦簡時代接近的其他秦代簡牘史料中“列”的字義,考察“死”實爲“列”的可能性。包含“列”字的秦代簡牘史料之一是嶽麓秦簡(陸)081簡:
辠以下有(又)奪列,貲嗇夫、吏弗得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謹布令,令〼 嶽麓秦簡(陸)081簡[28]
只是,嶽麓秦簡(陸)081簡中的“列”的意思是“市場中的商業區畫”,如果適用於里耶秦簡8-39中的“已死”,意思不通。因此,里耶秦簡8-39中的“死”不是“列”的可能性很高。基於字義這一點,將其讀解爲“死”或“列”很難,要考慮其他字的可能性。
所以,尋找與“死”和“列”字形類似的字,在里耶秦簡8-70背+8-1913背中,“列”和“削”竝記。

列削削


里耶秦簡8-70背+8-1913背[29]
里耶秦簡8-70應該是用于練習類似的字的習字簡。里耶秦簡8-70背+8-1913背中除見有“列”和“削”外,也有“筋”。應該是由於“筋”也是與“列”、“削”相似的字所以被一併練習。雖當寫“削”但實際寫作“筋”的例子之一有嶽麓秦簡(肆)135―138簡:
●尉卒律曰,黔首將陽及諸亡者已有奔書,及亡毋(無)奔書,盈三月者,輒筋〈削〉爵以爲士五(伍)。有爵寡,以爲毋(無)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歳以上,亦筋〈削〉小爵。小爵而傅及公士以上子,皆籍以爲士五(伍)。鄕官輒上奔書縣廷,縣廷轉臧(藏)獄史,獄史月案計日,盈三月即辟問鄕官,不出者,輒以令論,削其爵,皆校計之。 嶽麓秦簡(肆)135―138簡[30]
在本律中,存在2個應寫作“削”而實寫作“筋”的例子。“削”“筋”的二字均可以在里耶秦簡8-70背+8-1913背的字中見到,習字簡中出現的這些字形,實際上是錯別字的証据。基於此,似乎“列”和“削”也是容易被弄錯的字,因此像在里耶秦簡8-70背+8-1913背那樣將它們一并練習。因此,認爲“列”和“削”是容易被混淆的字應該不算過分吧。
如前所述,在秦代簡牘史料中,“列”有時被寫作“死”,又考慮到“列”與“削”是容易被弄錯的字。接下來,比較“死”“列”“削”的字形,探討弄錯“死”和“削”字字形的可能性。爲考察“死”“列”“削”的字形,我們摘錄里耶秦簡8-39及類似例子中的該字,并從其他秦代簡牘史料摘錄“死”“列”“削”而制作表格如下。表 “死”、“列”、“削”字的図版 図版
簡番号・文字 8-39第一行 8-39第二行・上 8-70背“列” 8-70背“削” 図版
簡番号 8-39第二行・下 嶽麓秦簡(伍) 025簡“死” 嶽麓秦簡(陸) 081簡“列” 嶽麓秦簡(肆) 138簡“削” 首先,在里耶秦簡8-39中被釋爲“死”字的字形的左半部下方都有一筆橫向的筆劃,而右半部則向右側擴展,考慮到它與秦代簡牘史料中“死”的字形相一致。因此,《里耶秦簡牘校釋》的釋字是根據字形得來,這本身竝不是錯誤。
接下來,比較秦代簡牘史料中的“死”“列”“削”的字形。比較“死”和“列”,儘管字的左半部是共同的,但右半部存在差異,“死”向右側擴展,“列”則向左側擴展。比較“列”和“削”,雖然兩字右半部均向左側擴展,“削”字字形的左半部上方有一筆縱向的筆畫,下部有一筆橫向的筆劃,多于“列”。這樣看到,“列”因與“死”和“削”兩個字有共同的構件,所以可以説在構成上是這兩個字的中閒字形。“死”和“削”雖然沒有共通的構成部件,但兩者之閒有中閒字形“列”,字形混淆的情況也有可能發生。特別是,僅就《里耶秦簡(壹)》而言,“死”字有36個例子(其他的與里耶秦簡8-39相同“紀年+人名+(已)死”有6個例子、“列”的錯字・訛字有2個例子),[31]“削”字除了有習字簡里耶秦簡8-70背+8-1913背的2例外別有3例,合計只有5個例子,其使用頻率的差別很大。《里耶(貳)》中包含“死”字46例,“削”1例,《里耶(參)》中包含“死”字23例(其中含“紀年+人名+(已)死”2例),“削”0例。綜上,與在里耶秦簡中可以確認的“死”字有106例相對,“削”字僅有6個例子,其使用頻率的差別很大。我們可以擧出睡虎地秦簡作爲秦代其他簡牘史料中各字使用情況的別一個例子,雖然“死”有180例(其中“屍”的錯字5例),但“削”僅有3例。且3例中2例是“宵”的錯字,[32]除此以外僅有1例,[33]在睡虎地秦簡中也同樣,比起“死”,“削”的使用頻率甚低。“削”字使用頻率如此之低也導致了其被誤寫爲使用頻率較高且字形相對接近的“死”。
只是,看表中擧出的里耶秦簡8-39及其類似例子中的該字,其他簡中該字左下部第一畫多彎曲成反“く”字形,8-786中的該筆畫是縱向直線,同簡第二畫是沒有圓潤曲線的直線。此外,8-968中該字的右半部是“人”字形,合乎“死”字的特點,10-830中該字的右半部相比左半部明顯地向下延伸,比較各簡中該字,看起來毎個字的字形似乎不同,與其認爲是由同一人書寫的,倒不如將其視爲由不同的人書寫來得合理。
如果那樣的話,在本稿中提到的“已死”、“死”都一樣誤寫“削”爲“死”猶豫不決。的確,在個人層面,可以考慮因使用頻率低而寫錯字,但多個人在以相同格式書寫時寫下相同的錯字,這是難以理解的。特別是在行政場域中,可能會參考像“封診式”這樣的書式範本或先前記載的類似書式來在簡上製作記錄。雖然可以考慮參考的範本有錯字的可能性,但如果里耶秦簡8-39等是在多個地方記錄的話,那麼在每個地方的參考範本中都必須存在錯字。與其考慮這樣的情況,不如認爲因“削”字使用頻率低下且“削”、“死”字形接近,所以兩個字通用。若“削”字通“死”字,即使範本上寫著“死”,直接抄寫也沒有問題,而且也能更合理地解釋成於眾手的文書簿册中“削”均寫作“死”字這一現象。
梳理以上圍繞著“死”“列”“削”的討論可知,在秦代“列”有時被寫作“死”,別据里耶秦簡9-70背+8-1913背,“列”與“削”是容易混淆的字。基於這一關係關注其字形,“列”有與“死”和“削”兩個字共通的結構部件,是兩個字的中閒字形。由此情況,由“死”和“削”的字形接近而“削”的使用頻率較低,“削”字可能是以“死”的形式被使用的。加之,根據將里耶秦簡8-39中的“死”解讀爲“死亡”的意思,或釋爲“列”都難以成立,里耶秦簡8-39中的“死”可以釋作“削”。二.里耶秦簡8-39中“削”字的含義 如果將里耶秦簡8-39中的“死”解讀爲“削”,“削”意味着什么?里耶秦簡8-39被認爲是關于官吏的記錄,探討“削”的含義也將會進一步明確記錄的對象。以下將探討里耶秦簡8-39中“削”字的義意。
簡牘史料中的簿籍、公文書沒有“削”字單獨使用的用例,其用法多帶有賓語。然后,若檢尋簡牘史料中包含“削”的用例,律令中有“削籍”和“削爵”。以下擧出其中“削籍”的一個例子。
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歳、責之。●有爲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爲鬼薪、公士以下刑爲城旦。●游士律 《秦律雜抄》4―5簡[34]
由此規定可知“削籍”的意思是削除戸籍,但里耶秦簡8-39中的歜曾經多次被消除戸籍是不切實際的。
就“籍”而言,如里耶秦簡8-1490+8-1518,
廿八年六月己巳朔甲午、倉武敢言之、令史敞・彼死共走興。今彼死次不當得走、令史畸當得未有走。今令畸襲彼死處、與敞共走。倉已定籍。敢言之。 里耶秦簡8-1490+8-1518[35]
根據里耶秦簡校釋小組的解釋,“籍”意味着簿籍。如果里耶秦簡8-39中的“削”意味着“削籍”,那么可能是歜被從某個簿籍中被削除了。
別一個可能性是將“削”的意思考慮爲“削爵”。
在簡牘史料中“削爵”的例子之一是嶽麓秦簡(肆)135―138簡。關于“削爵”,王萍氏認爲“削爵”是將爵位全部削除。[36]“削爵”意指“削減爵位”這一點可以認同,但竝不意味著削減所有的爵位。
元年,信有罪,削爵一級,爲關內侯。 《史記》巻十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37]
由這里的“削爵一級”,可知“削爵”不必然指削去所有的爵位。因此,“削爵”所指既可以是削爵一級,也可以是削去所有的爵位,將之理解爲削去爵位恐更妥當。然后,將此套用於里耶秦簡8-39,可以理解爲“已經削除了官吏爵位”的意思。
當時存在官吏被削減爵位的情況,這可以從《二年律令》捕律142―143簡的規定中窺見。
與盜賊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弗敢就、奪其將爵一絡〈級〉、免之、毋爵者戍邊二歳。 《二年律令》捕律142―143簡[38]
這里説的是“奪爵”而不是“削爵”,王萍氏認爲秦簡中的“削爵”和“奪爵”并沒有本質差別。[39]據典籍史料中對於同一事件的相關記事中“奪爵”“削爵”一同使用,主張兩者在減爵和奪爵這一點上不存在差異。陶安氏主張“削爵”是行政程序,“奪爵”是作爲刑事制裁的爵位剥奪。[40]即,律令中的“奪爵”歸根結底仍是削減爵位的行爲,在行政程序中被理解爲爲“削爵”。
此外,可以也用爵来減免刑罰。
●令曰,吏及黔首有貲贖萬錢以下而謁解爵一級以除,【及】當爲疾死・死事者後,謁毋受爵,以除貲贖,皆許之。 嶽麓秦簡(伍)138―139簡[41]
這是“解除爵位”,即削減爵位的行爲,但從行政程序方面來看,即使是這種情況,其“削减爵位”的含義并沒有改變。因此,我們認爲了刑罰減免而削減爵位也可被認識是“削爵”。
如上所述,存在着作爲對官員處罰的削爵與爲了刑罰減免而減爵。里耶秦簡8-39可能正是對削去官員爵位的行政程序的記錄。繼而,里耶秦簡8-39中的“已”應意味着作爲行政程序的“削爵”的完成。
上文提出了可以將里耶秦簡8-39中的“削”解讀爲從簿籍削除或削爵這兩種可能性。盡管兩個可能性都沒有直接的例子,缺少決定性的證据,但筆者認爲在這里指“削爵”的可能性很高。這一判斷有兩個理由。第一,若解釋爲“削籍”,將會產生以下的疑問。即,若從簿籍中被刪除,則該簿籍必然存在,但該簿籍種類沒有明確記錄,因此处于不明的状態。又,即使在現存簡牘以外的地方記載了簿籍的類型,如里耶秦簡8-39和里耶秦簡8-938+8-1144,仍然存在著爲何要歴經多年仍然記錄從特定類型的帳册中刪除此人的疑問。將其釋爲“削籍”的情況下會産生這樣的關于不明信息的疑問,但若將其釋爲“削爵”,削除被記錄人的爵位是很淸楚的,唯一不明的點即在于被削的爵位數。關于這一點,后面會再討論。
將之解讀爲“削爵”的別一理由是,從爵位被包含于“名縣爵里”中便可以看出,在關于個人的信息中,爵位與姓名或本籍地是同等重要的,是以保留對爵位增減的記錄并不奇怪。三、“削”被記錄於里耶秦簡8-39的背景 前文提示了“削爵”理解爲減爵位的行政程序,并論述了“削爵”有因處罰而導致的奪爵和爲實现刑罰減免的解爵這兩種情況。雖然尚且無法判斷里耶秦簡8-39中“削”的意思是奪爵與解爵之一抑或包含雙方,但在考慮這些可能性的同時,本節擬考察制作里耶秦簡8-39這一記錄的背景。
首先,關注由處罰而導致的奪爵。如據《二年律令》捕律142―143簡,可以確認規定作爲對官吏處罰的奪爵。在嶽麓秦簡中有有關奪爵的規定,被奪爵者的名籍似乎需要上呈丞相。
●制詔丞相、御史,兵事畢矣,諸當得購賞、貰責(債)者,令縣皆亟豫之。令到縣,縣各盡以見(現)錢不禁〖者亟豫之。〗【不足,各請其屬所執灋,執灋調】均。不【足】,乃【請御史,請以禁】錢貸之。以所貸多少爲【償】久昜(易)期。有【錢弗豫】,過一月,丞、令、令史、官嗇夫、吏主者奪爵各一級,【無爵者以】官爲新地吏四歲,執灋令都吏循行案擧不如令〖者〗論之,而上奪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都官有購賞、貰責(債)不出者,如縣。●内史官共 嶽麓秦簡(陸)068―069簡+(伍)269―270簡[42]
根据該條款的規定,在案件發生時必須上報被奪爵者的名籍。之所以存在這樣的規定可能是因爲奪爵是對官吏的處罰,與官吏的人事信息相關。
行文至此,僅考察了作爲處罰的奪爵的削爵記錄被制作的背景,接下來將討論包含了爲實現刑罰減免自動減爵位的“解爵”在内的“削爵”記錄被制作的背景。
雖然與“削爵”的方向相反,但居延漢簡中有關于個人的簿籍中存在賜爵的記錄。
豆卌七 公乘鄴宋里戴通 卒 故小男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賜各一級丁巳令賜一級 居延漢簡162.014[43]
除“名縣爵里”(在這里爲“爵位+縣、里名+人名”的順序)外,據“丁未丁未丙辰戊寅乙亥癸巳癸酉令賜各一級丁巳令賜一級”,還記錄了賜爵令發布之日的干支和由其令被賜與爵一級。因爲干支的數與戴通所有的爵位即公乘的等級數相一致,可以説保留了戴通所有爵位的獲取歴史。居延漢簡中的例子是爵位獲得,雖然這是由于賜爵而獲得爵位的記錄,且與秦統一時代的年代不同,但值得注意的是這類記錄除個人保有的爵位之外,還保留了其獲得爵位的經過這一點。
此外,雖然與爵位記錄不同,但刑罰和身分變更的記錄也得以保留。
嘗有罪耐以上,不得爲人爵後。諸當
(拜)爵後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
《二年律令》置後律390簡[44]
●卿(鄕)唐、佐更曰,“沛免爲庶人,即書戸籍曰,免妾。沛後妻,不告唐、更。今籍爲免妾。不智(知)它。” 嶽麓秦簡(参)案例七・126簡[45]
考慮到爵位獲取的歴史與個人的犯罪經歴,身分變更的歴史均被記錄下來,推測“削爵”的記錄也會得到保留應不會有大的錯誤。又,里耶秦簡8-1952、里耶秦簡9-2947中有“主爵”,在行政機關中預計會有主管爵位的負責人存在,可以證實機關製作了關于爵位的記錄。因此,可以考慮“削爵”記錄制作的背后存在着這樣的制度背景。
最后,關于以這種方式被記錄的爵位變動,在里耶秦簡8-39中歜被兩次記錄“已削”,不過考慮到自第一次被剥奪所有爵位之后在僅一年之内便得以重獲爵位的困難,因此,在簡中被記錄的“削”所指并非一次性剥奪所有爵位而是逐級奪爵、削爵。倘若這個假設正確的話,那么歜在秦始皇二十八年和二十九年連續兩年被“削爵”了,在接下來的秦始皇三十年中,將會繳納作爲處罰而被科罰的貲二甲。至於三十年繳納的貲二甲是本年度所科罰的,還是三十年前就已經被科罰但在三十年時才繳納的,目前尚不淸楚。因此,也存在二十八年或二十九年用“削爵”代替貲二甲,在三十年被視作完納并記錄下來的可能。無論如何,如果從“削爵”包含作爲處罰的奪爵和爲減免自己的刑罰的擧措來看,歜犯有多項罪行。[46]除了奪爵適用于對官吏違背法規以外,貲刑也適用于官吏違背法規的可能性很高。[47]如果歜所犯之罪都是官吏違背法規,可能是展示秦代對下級官吏處罰的一個例子。結語 本文討論了里耶秦簡8-39的釋字。關于被指出“死”或“列”的可能性的字,通過考察其字形和字義,提出這是“削”的可能性。進而,主張其字爲“削”并意味着“削爵”,可以認爲里耶秦簡8-39是削除官吏爵位的行政程序的記錄。
据本文的討論結果,若將里耶秦簡8-39中的“死”釋爲“削”,解讀爲“削爵”的意思,其釋文、現代漢語翻譯如下。
廿八年啓陵鄕歜已削、佐貝已削。
廿九年鄕歜・佐緩已削。丗年 里耶秦簡8-39
秦始皇二十八年(前219年)啓陵郷守歜已経削去爵位、佐貝已経削去爵位。
秦始皇二十九年(前218年)郷守歜・佐緩已経削去爵位。秦始皇三十年(前217年)
最后,在探討里耶秦簡8-39中的“死”實爲“削”的可能的過程中,推測“已死”、“死”的“死”均是“削”字。存在“已削”和“削”兩種寫法是因爲有時雖應寫作“已削”但脱漏了“已”字。行政程序上,經過“削爵”程序之后,如里耶秦簡8-39,簿籍上記載著“已削”而意爲“削爵”,但由於在簿籍記錄之時,“削爵”的手續已經完成,因此無需特意標明“已”,對于理解其意思也已無滯碍。因此,除“已削”之外,還存在僅標示“削”的簡。此外,符合“年+官職名+人名+(已)死”格式的簡牘中,“死”實爲“削”,其原因如前所述,除“削”的使用頻率有限之外,兩字字形極爲類似也是原因之一。
別外,被排除在考察範圍之外的里耶秦簡8-961及里耶秦簡10-830的格式爲“(縣名)+里名+人名+死”,寫的不是官職名而是里名,也有將“死”不理解作“削”而解讀爲“死亡”之意的可能性。關于這一點,則不得不有待於未來用例增加再做判斷。
無論如何,由於關連簡信息有限,準確的解釋仍有待于今後進一步研究,不過筆者希望本文的探討能對今後的討論有所幫助。
附記:本文中文翻譯過程中,得到王雲菲氏(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人文社會系研究科)協助,特此感謝。
[1]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8頁。
[2]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51頁。
[3] 吳桑:《里耶秦簡所見鄉佐“貝”》簡帛網2022年7月8日,www.bsm.org.cn/?qinjian/8736.html
以下、本文・引用把“見”統一“貝”。
[4] 呉桑前掲注1論文。
[5]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8頁,8-39注[1]。以下所引里耶秦簡的釋文均据本書及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在本文中引用時,將記爲里耶秦簡校釋小組。圖版据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同:《里耶秦簡(貳)》文物出版社,2017年。
[6] 里耶秦簡9-1542是與里耶秦簡8-1783+8-1852有關的簡。
〼鄕歜二甲。 □〼 里耶秦簡9-1542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324頁。
[7]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90頁。
[8] 并不是沒有由同名的其他人繼續擔任同一官職的例子、在懸泉置漢簡中有一位名爲“欣”的其他人擔任過同樣的官職。
入傳小石千七百九十石駝五馬三匹卒二人穀卅三石建始元年三月甲子縣泉嗇夫欣受故嗇夫欣 DXT0214②:104
甘肅簡牘博物館、甘粛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懸泉漢簡(肆)》(上)中西書局,2024年,第280頁。
[9] 青木俊介:《秦代における県の守官任職者について―遷陵県の官吏異動状況から―》,《東洋史研究》(京都)第78巻第4号,2020年,661―701頁,第686―691頁。
[10] 〼午、倉歜敢言□〼
〼□□□今上當令者三牒□〼 里耶秦簡8-369+8-726
〼□丁巳倉歜敢〼
〼□□□如以□〼 里耶秦簡8-115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39頁,同第285頁。
[1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41頁。
[12]卅年三月己未朔戊寅,貳春鄉守帶敢言之,廷下都鄉追貳
春鄉䌛課曰,日夜上而定失期者三。●問之,已以迺辛未移都
鄉。敢言之。 里耶秦簡7-3
三月己卯,遷陵丞昌告都□〼
手/三月己卯日中時,守府快行。
三月戊寅水下盡,佐貝以來。/敞半。 貝手。 里耶秦簡7-3背
卅一年十月己酉朔癸酉,遷陵將計叚(假)丞枯敢言之,僕馬一匹,以卅一年死。●今爲椯一牒上,謁除籍。敢言之。 里耶秦簡9-651+9-2470
十月癸酉,佐見(貝)行。 尚手。 里耶秦簡9-651背+9-2470背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參)》(下)文物出版社,2024年,第329頁;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171頁。
[13] 里耶秦簡8-809、里耶秦簡8-968、里耶秦簡8-1610的字下有相當大的空白,與其他簡綴合是難以想像的。里耶秦簡8-786、里耶秦簡7-136的斷裂部位形状也難以拼合,因此這兩枚簡應無法綴合。
[14]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27頁。
[15]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30頁。
[1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55頁。
[17]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68頁。
[18]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參)》(下)文物出版社,2024年,第334頁。
[19]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54頁。
[20]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參)》(下)文物出版社,2024年,第376頁。
[21] 〼□年四月己未朔丙子成都受遷〼 里耶秦簡6-8
里耶秦簡校釋小組將這里“成都”爲縣名。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1頁。
[22]遷陵獄佐士五胊忍成都謝長七尺二寸年廿八歳白皙色舍人令佐冣占 里耶秦簡8-988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57頁。
[23]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二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8年,第243頁。
[2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參)》(下)文物出版社,2024年,第389頁。
[25]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參)》(下)文物出版社,2024年,第372頁。
[26] 丗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書擧事可爲恆程者・洞庭上帬(裙)直、書到言。今書已到、敢言之。 里耶秦簡8-152
四月甲寅日中、佐處以來。/欣發。 處手。 里耶秦簡8-152背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92頁。
[27] 雖然里耶秦簡校釋小組在以下引簡牘中釋有“列”字,但字形不淸晰,是否可以釋作“列”還有待商榷。
〼升泰半十一升列〼 里耶秦簡8-366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38頁。
[28]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75頁。
[29]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54頁。
[30]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12―113頁。
[31] 徹侯爲【死〈列〉】侯。 里耶秦簡8-461
里耶秦簡校釋小組將以下簡中的“死”釋爲“列”的訛字。
□□御史聞代人多坐從以毄、其御史往行、□其名□所坐以毄〼
縣□奏軍初□□到使者至、其當于秦下令毄者𧗿(率)署其所坐〼
令且解盜戒(械)。丗五年七月戊戌、御史大夫綰下將軍下□叚(假)御史謷往行〼
〼下書都吏治從入者、□大□□□見下校尉主軍□都吏治從〼
〼書從事各二牒、故何邦人爵死越□從及有以當制【秦】〼
里耶秦簡8-528+8-532+8-674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56、173―174頁。
[32] 削(宵)盜、臧(贓)直(值)百一十、其妻・子智(知)、與食肉、當同罪。 《法律答問》17簡
削(宵)盜、臧(贓)直(值)百五十、告甲、甲與其妻・子智(知)、共食肉、甲妻・子與甲同罪。 《法律答問》18簡
陳偉主編、彭浩、劉樂賢等撰著:《秦簡牘合集 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89頁
[33] ●有爲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爲鬼薪、公士以下刑爲城旦。●遊士律 《秦律雜抄》5簡
陳偉主編、彭浩、劉樂賢等撰著:《秦簡牘合集 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58頁
[34] 陳偉主編、彭浩、劉樂賢等撰著:《秦簡牘合集 釋文注釋修訂本(壹)》武漢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89頁
[35] 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338頁。
[36] 王萍:《嶽麓秦簡《尉卒律》“削爵”考》,《簡帛研究》二〇二〇秋冬卷、第118頁。
[37] 《史記》(修訂本),中華書局,2014年,第1105頁。
[38]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49頁。
[39] 王萍氏前掲論文,第119頁。
[40] 陶安あんど:《嶽麓秦簡司法文書集成『為獄等状等四種』訳注稿―事案五・六》(東京),《法史学研究会会報》第21号,2017年,第133頁。
[41]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13―114頁。
[42] 整理小組把嶽麓秦簡(陸)069簡開頭部分釋爲“〼”,周海鋒氏補“〖者亟豫之。〗”。由嶽麓秦簡(肆)309簡有同樣的表現,從周海鋒氏補釋。
關於嶽麓秦簡(伍)269簡起始部分,整理小組釋爲“□□【坐一】□”,陳偉氏釋爲“□□【坐之,縣】”,但「秦漢法制史料の研究」班通過比較圖版和後文,釋讀爲“【錢弗豫】,過一月”。雖然字形不淸晰,但由於文意和“□□【坐一】□”的末尾兩個字的字形似乎接近“一月”,從「秦漢法制史料の研究」班之說。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伍)上海辭書出版社,2017年,第187頁;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陸)上海辭書出版社,2020年,第70頁;周海鋒:《〈嶽麓書院藏秦簡(肆)〉所收令文淺析》,《簡帛研究》二〇一八春夏卷,第66―76頁;陳偉:《〝諸當得購賞貰債者皆亟豫之令〟復原試説》簡帛網2020年5月4日,http://www.bsm.org.cn/?qinjian/8252.html;宮宅潔編:《嶽麓書院所藏簡《秦律令(壹)》譯注》汲古書院(東京),2023年,第316頁(在注釋,記「秦漢法制史料の研究」班)。
[43] 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貳)》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15,第157頁。
[44] 彭浩、陳偉、工藤元男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41頁。
[45] 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參)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第35頁。
[46] 存在歜被科貲一盾的記錄。
〼歜佐薄各一盾 里耶秦簡7-130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秦簡(參)》(下)文物出版社,2024年,第334頁。
[47] 以下擧出與貲刑被設立且適用于官吏的違背法規相關的律令之一。
●賊律曰、爲券書、少多其實、人戸・馬・牛以上、羊・犬・彘二以上及諸誤而可直(値)者過六百六十錢、皆爲大誤、誤羊・犬・彘及直(値)不盈六百六十以下及爲書而誤、脱字爲小誤。小誤、貲一盾、大誤、貲一甲。誤、毋(無)所害□□□□殹(也)、减辠一等。 嶽麓秦簡(肆)225―227簡
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上海辭書出版社,2015年,第142―143頁。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25年11月15日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