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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诏丞相斯”恐有断句之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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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2-8 10: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table][table=100%,#fcfcfc]陈松长先生新近在《岳麓秦简中的令文模式初论》一文中公布了一条秦令:
1129:•制诏丞相斯:所召博士得与议者,节有逮,告劾,吏治者輒请之,尽如宦显大夫逮。斯言罢
1130:博士者,请輒除其令。
简文中“斯”恐非秦相李斯。理由如下:
一、秦汉所见“制诏”皆是官职名称,从未见后附人名者。
二、按秦汉称呼习惯,后文“斯言”之“斯”,如是李斯,则当称为“丞相斯言”。“斯言罢博士者,请輒除其令”之“斯”,如是李斯,则此句之意不可解。
三、古文“斯”与“此”为通假字。《尔雅·释诂篇》:“斯,此也。”《诗经·大雅·抑》:“白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斯所召博士得与议者”即此所召博士得与议者,“斯言罢博士者”即此言罢博士者,是对召议博士与罢免博士两类人在司法上不同待遇的规定和解释。
综上所述,简文中“斯”当与秦汉诏书中“其”类似用法。故当断句为:“制诏丞相:斯所召博士得与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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