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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汉律十六章》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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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3-16 21:11 | 顯示全部樓層
《三三六》81-82:
    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鄉官,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廷士吏亦得聽告。
《二年律令》101亦有此律:
    諸欲告罪人、及有罪先自告而遠其縣廷者,皆得告所鄉,鄉官謹聽,書其告,上縣道官。廷士吏亦得聽告。
對比二律,《三三六》中的“所近鄉官”,《二年律令》作“所在鄉”。核驗圖版,《二年律令》圖版殘損、字跡模糊,所釋“在”字幾乎不可識,或可據《三三六》改為“近”,從文意上看,“近”也較“在”為長。又,《三三六》“鄉官”二字下均有重文號,而《二年律令》“鄉官”二字,第一字很模糊,但隱約可見重文號,“官”字下則無。不過,無論是“告所近鄉”還是“告所近鄉官”於文意均無不可。
發表於 2023-3-16 22:00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95“大痍臂臑股胻,或誅斬,除”,“誅”在簡文實作“殊”。胡家草場《捕律》1105亦作“殊”。《二年律令·捕律》142作“誅”。對讀可知作“殊”是。
發表於 2023-3-16 22:08 | 顯示全部樓層
QQ截图20230316220655.jpg
發表於 2023-3-16 22: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3-3-17 10:06 編輯

《二年律令》93-98:
    鞫獄故縱、不直,及診、報、辟故弗窮審者,死罪,斬左止(趾)爲城旦,它各以其罪論之。其當𣪠(繫)城旦舂,作官府償日者,93 罰歲金八兩;不盈歲者,罰金四兩。94□□□□兩。購、沒入、負償,各以其直(值)數負之。其受賕者,駕(加)其罪二等。所臧(贓)罪重,以重者論之,亦駕(加)二等。其非故也,而失不95審,各以其贖論之。爵戍四歲及𣪠(繫)城旦舂六歲以上罪,罰金四兩。贖死、贖城旦舂鬼薪白粲、贖斬宮、贖劓黥,戍不盈96四歲,𣪠(繫)不盈六歲,及罰金一斤以上罪,罰金二兩。𣪠(繫)不盈三歲,贖耐、贖䙴(遷)、及不盈一斤以下罪,購、沒入、負償、償日作縣97官罪,罰金一兩。98
    李力先生、張家山漢簡研讀班等都曾指出《二年律令》95~98與93~94不屬於同一條律文。筆者亦曾說此處恐容不下“罪名項+罰金幾兩”的表述。據《三三六》93-99可知,《二年律令》95簡首當缺“笞罪罰金一”字,可據補。學界以前的意見是不正確的。又,簡95中“所予臧(贓)罪重”之“予”字,《三三六》作“受”,前面說到“其受賕者,加其罪二等”,故此處當是“受贓”,《三三六》“所受贓罪重”為是。
發表於 2023-3-16 22:43 | 顯示全部樓層
《捕律》簡214、215,整理者分別編號,釋文先後相次,圖版分置。按:兩枚簡紋路相近,似可遙綴。“賞如律”下即接“其捕告”,中間不缺字。
發表於 2023-3-17 08:19 | 顯示全部樓層
《賊律》48+49:失火延燔燒宮周衛、中殿、屋及亶(擅)觀休臺者,皆贖死,責(債)所燔;直(值)其行在所宮也,耐之;官嗇夫、吏【49】主者皆免,戍各二歲。

“中殿、屋”應即“中殿、中屋”之省。亶,整理者破讀爲“擅”,然而這條律文都是說失火之事,與擅觀無關。所以所謂的“亶觀休臺”,應斷讀爲“亶(壇)、觀、休臺”,休臺,疑指供休息之臺。“責”沒必要讀爲“債”,責,責求,責求被火燒之建筑的損失。
發表於 2023-3-17 08:48 | 顯示全部樓層
《賊律》52:它畜產相殺傷,共與之。
所謂的“與”字從圖版上看是“興”字,可釋爲“興〈與〉”。
發表於 2023-3-17 10:1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落叶扫秋风 於 2023-3-17 12:15 編輯

簡270“上所爲錢、錢法(范)及諸其它”,注釋云:“錢法(范),錢模。”按:法,簡文作灋。灋本就有模、範一類意思,無需括注。《説文·𢊁部》:“灋,刑也。”段注:“㓝者,罰辠也。《易》曰:‘利用㓝人,以正法也。’引伸爲凡模範之偁。木部曰:‘模者,法也。’竹部曰:‘範者,法也。’土部曰:‘𡌒者,鑄器之法也。’”錢灋,也就是錢範。
簡278“毋遝(及)免、徙”,及,也可能是誤將訓釋括註。
發表於 2023-3-17 10:3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angqiung 於 2023-3-17 21:01 編輯

《三三六》102釋文: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内孫、外孫、【耳】孫、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者,耐以爲鬼薪白粲。
該簡由兩枚殘簡遙綴拼合,中間補【耳】字。但看拼合後殘缺的空間,當不止1字。《二年律令》82簡釋文:
    上造、上造妻以上,及內公孫、外公孫、內公耳玄孫有罪,其當刑及當爲城旦舂者,耐以爲鬼薪白粲。
整理者已指出“內公耳玄孫”即內公耳孫、內公玄孫的合稱。對比《三三六》《二年律令》中的幾處表達,前者省去了“公”字,可知《三三六》原所釋“【耳】孫”其實應當是“【內耳】孫”。其中“內”字還包括後面的“玄孫”,因此“耳孫、玄孫”之間也當從《二年律令》不加頓號,作“【內耳】孫玄孫”。《二年律令》85簡有“呂宣王內孫、外孫、內耳孫玄孫”,其結構正與《三三六》此處相同,可參看。
又《三三六》315、316釋文中的“兄弟、季父、伯父之妻”中“季父、伯父”之間的頓號同上,亦當參《二年律令》刪去。

發表於 2023-3-17 10:43 | 顯示全部樓層
《具律》120: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丞謹掾,當論。
“掾”整理者從王偉《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雜考》(“簡帛”網,2021年3月12日)說,認爲是審核的意思。這種意義上的“掾”漢律出現次數甚多,王偉已舉很多例子。按,這些簡文中的“掾”都應讀爲“斷”,《周易》之彖,孔疏:“案褚氏、莊氏并云:彖,斷也。斷定一卦之義,所以名爲彖也。”即“掾”、“断”可通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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