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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書甲種》簡106正面的一處書寫錯誤
《算書甲種》簡102-106正面:
·租禾税田述(術):直(置)税田步數以爲實,直(置)一斗步數以爲法,除實,如法得一斗。不102正盈斗,十之,如法一升。不盈升者,以法命分。——103正 今税田九步,十步一斗,問:租幾可(何)?曰:九升。104正 今税田二百卌步,九步一斗,問:租幾可(何)?曰:二石六斗六升大半升。105正 今税田百五步,十三步一斗,問:租幾可(何)?曰:租八斗十三分斗一。106正
這道算題描述的是税田田租的計算方法,用税田步數除以需繳納一斗田租的税田步數,得到的結果就是相應税田的田租,單位爲斗。如果有小于1斗的計算結果,1斗等于10升,乘以10,將其轉化爲升。不足1升的計算結果以分數的形式表示。此道算題下有3個例題,前兩個例題的計算結果都正確,且計算結果“九升”、“二石六斗六升大半升”均符合“不盈斗,十之,如法一升”的要求,不夠1斗的用升表示。但第三道例題的“八斗十三分斗一”卻用斗表示,没有將不足1斗的“十三分斗一”轉化爲“十三分升十”,與前文計算方法不符,應當是《算書甲種》作者在最初書寫之時錯寫,正確的表述是“租八斗十三分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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