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17 06:12 編輯
重新審視睡虎地漢簡《質日》的性質及其與功次文書的關係 ——《質日》爲核定官吏功勞的檔案、形成功次文書的憑證
睡虎地漢簡《十年質日》記:“正月辛酉自占功以此日以前。”其整理者認爲“自占功”即“申報、登記功績”。同墓出土的4件功次文書記載了越人等的次、功與勞,有《十五年功次》《二年官佐功次》《三年功次》等,陳偉老師、熊北生先生認爲其時間分别爲文帝前元十五年、後元二年、後元三年。其中《十五年功次》記“越人功〼”,陳偉老師、熊北生先生補此釋文爲“越人功一勞一歲……”;《三年功次》記“越人功二、勞一歲廿二日”。(參看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文物》2018年第3期,第65-66、68頁)
《十五年功次》記“越人功一勞一歲……”,《三年功次》記“越人功二、勞一歲廿二日”,一功爲勞四歲,那麼前元十五年功次記録了越人至少五年的功勞,最晚從文帝前元十年開始,從前元十年至十五年,總計五年多;同理後元三年功次記録了越人9年零22天的功勞,比前元十五年功次多四年左右,時間上前後銜接,且文帝前元十年質日到後元三年質日與兩份功次文書時間上對應,可以推測《質日》與功次文書有對應關係。《三年功次》記“越人功二、勞一歲廿二日”,説明功勞計算精確到天,推測《質日》中詳細的精確到天的日程記録尤其是休假記録與之相關。
敦煌馬圈灣漢簡簡1186A.B:“玉門千秋燧長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漢,年卅七歲,長七尺六寸。神爵四年六月辛酉除功一勞三歲九月二日。其卅日,父不幸死,寧,定功一勞三歲八月二日。迄九月晦庚戌。故不史,今史。”邢義田先生改釋“父不幸死”後的“憲”字爲“寧”,並指出此簡是記官吏吕安漢功勞的簡,其因父喪請假三十日,此三十日需從積勞中扣除。(參看邢義田:《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中華書局2011年,第155-156頁)從馬圈灣漢簡此處簡文來看,計算功勞時,需將休假時間減去,剩餘的工作時間才計入功勞。睡虎地漢簡十四年的《質日》記載了大量越人休假的記録,如越人葬其父、其母的休假日程,《十年質日》:“四月己丑越人之邾。乙未父下席。戊戌越人道邾來。己亥歸寧。甲辰父葬。乙巳越人視事。”《六年質日》:“七月大庚辰母日下餔死。辛巳歸寧。乙未母以葬。癸卯視事。”可以推測《質日》便是功次文書核定功勞的依據,扣除休假時間確定功勞。
結合張家山漢簡《功令》簡12的“吏自佐史以上,各以定視事日自占勞,勞盈歲爲中勞,中勞四歲爲一功,從軍勞二歲亦爲一功”,以及《十年質日》“正月辛酉自占功以此日以前”可以推測《質日》的功能之一可能是記録越人的工作時間和非工作時間,總的時間,減去因各種原因未工作的時間,確定總的工作時間,即“視事日”,以幫助越人核算功勞即“自占勞”“自占功”。且《功令》簡3-4規定“·諸上功勞皆上爲漢以來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上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謹以 庚 式案致”,説明越人等基層官吏的功勞要上報上級二千石官審查。睡虎地漢簡功次文書雖形制未完全符合《功令》要求,但其即是《功令》“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所言之功牒。
據《功令》,不如實上報功勞者會遭到嚴厲懲罰,如奪爵、毋得宦爲吏。《功令》簡14:“上功勞不以實二歲若一功以上,奪爵二級。不盈二歲至六月及半功,奪爵一級,皆免之。·詔所致,不用此令。”《功令》簡122-123:“六十一 上功勞不以實六月及半功以上,雖在赦前而以丙申赦後得,皆毋得宦、爲吏。犯令者奪爵爲士五(伍),智(知)而除與同罪,弗智(知)罰金四兩。”推測上級二千石官審查功勞的依據可能就是基層官吏的《質日》,從其一年行程中扣除休假等各類未在職工作的時間,匯總一年工作的總時間,再計算功勞。如發現基層官吏上報功勞與《質日》記載不符,或《質日》本身記載不實,可能要面臨懲罰。
所以睡虎地漢簡《質日》記録官吏休假日程的功能就是提供核定功勞的依據,爲功次文書的形成提供依據、憑證,官吏累積的功勞需減去休假時間,最終確定功勞。由此看,睡虎地漢簡《質日》的性質是官吏的檔案,也是官吏核定功勞的憑證。《質日》的功能並非是單一的,除記録各種行程供功勞核算外,還有其他事項的記録,《質日》可能是具有多種功能的官吏檔案。從里耶秦簡“令史行廟質日”的極簡記録若干條各官吏單次行廟日期,到睡虎地漢簡《質日》的各類事項的全年記録,秦漢《質日》應當發生了變化,由單一功能檔案向復合功能檔案發展。
筆者嘗試通過《質日》精確計算越人的功勞,通過扣除休假等天數核算,嘗試與功次文書記載的越人功勞對應,由於《質日》存在殘斷、文本不完整,且功次文書僅有《三年功次》記載的越人功勞完整,目前計算存在難度。但總體而言,越人的功勞是與《質日》相合的,年份的數量上都對應。
學界對睡虎地漢簡《質日》的性質眾説紛紜,《質日》的整理者認爲其爲日志、日記;吴雪飛先生認爲秦漢質日有公私之别,公質日是官府要求製作的文書,用以考課官吏是否按照時限處理行政事務,私質日可能是官吏製作質日的底本。(參看吴雪飛:《秦漢“質日”性質再探》,《史林》2023年第4期,第50頁)近日,金秉駿先生認爲其爲東亞《具注曆》的起源。(參看金秉駿:《睡虎地西漢簡〈質日〉再考:作爲東亞〈具注曆〉的起源》,第二届戰國秦漢簡牘研究國際論壇,武漢大學,2025年5月11日)筆者認爲其爲檔案,是官文書的一種,功能之一是作爲核定官吏功勞的憑證。與《質日》同墓出土的《六年畜息子入券及出》載:
陽武鄉牡豚一。(簡1)六年十一月戊寅朔乙巳,倉粱人敢言之:牒書臘祠當以牡豚五上,謁令鄉官以小畜息子給各如牒署,輸會十二月己酉旦,毋失期乏祠。●倉以副從事,敢言之。十一月丙午,安陸丞毋擇告陽武鄉嗇夫:下牒一,聽書從事,毋失期乏祠。/成手。(簡2)未手。(簡2背)牡豚一。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入。(簡3)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敢告倉主:謹移畜[息子入右券一,可以]從事。敢告主。(簡4)十二月己酉,佐越人行,屬倉佐始。越人手。(簡 4 背)牡豚一。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付倉粱人、佐未。(簡 5)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敢告倉主:謹輸牡豚一,爲校券,謁令官受。敢告主。(簡6)十二月己酉,佐越人行,倉佐始受券。越人手。(簡6背)
可見越人時任陽武鄉佐,其在文帝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運一只公豬至安陸縣倉,交給倉嗇夫梁人、倉佐未供臘祭。但《六年質日》十二月己酉日未見任何記録,可見越人在記録本人事務時具有選擇性,並非所有公務都被記録。也可能越人記録具有隨意性,有時忘記記録某些事務,但從《質日》的功能和性質來看,《質日》並非隨意記録。越人未記録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運一只公豬至安陸縣倉之事的原因是該日就是工作時間,雖離開陽武鄉至縣倉,但當日或之後應該返回,整個運送過程屬正常工作時間,仍算視事日,無需記録,不記録不影響功勞的核算。所以《質日》記載事務有選擇性,凡是影響工作時間核定的相關事務都記録,如因各種原因休假未工作的行程必須記録,其他凡是不影響的可隨意記録。
嶽麓秦簡的質日有公、私之分,但睡虎地漢簡《質日》無公、私之分。吴先生在論證時未直接利用漢代《質日》史料,主要依據的是嶽麓秦簡和里耶秦簡,秦漢《質日》實際上存在差别。越人在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必須送豬至縣倉,政令有明確截止時間,但越人不記録,那麼睡虎地漢簡《質日》的功能便不是考課官吏是否按時限處理行政事務。若《質日》作爲曆書,雖有年月日、臘、出種、三伏等的記載,形式上較像,但主要内容在於越人的政務與公務行程、休假行程,其性質應當屬於官文書而非普通曆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