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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张宇鑫

[原创] 睡虎地漢簡《質日》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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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25-5-4 17: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4 18:10 編輯

對越人任陽武鄉佐前所屬安陸縣官署的分析:其不屬田官、司空

黃浩波、熊北生先生指出越人在文帝前元十四年八月至後元七年十二月任陽武鄉佐,此前可能是安陸縣田官佐。但他們引侯旭東先生對“給事”的意見,秦漢“給事”指從事本職以外的任務。他們進而認爲越人在十三年七月壬申“給事田”,似表明越人非田官佐。(參看黃浩波、熊北生:《睡虎地漢簡〈質日〉所見吏員任職情况》,《江漢考古》2023年第2期,第131-132頁)侯先生的意見頗具説服力,“給事田”證明越人本職不在田官。另外,《十一年質日》記:“八月丁未將作司空。(八月)庚戌視事。”越人在司空工作後返回原職,其也不屬司空。故越人在前元十四年八月前任職安陸縣某官署,但非田官、司空。越人在任陽武鄉佐時仍然有時兼田、司空之工作,後元四年四月越人“守司空、田”,可能與越人此前常作司空、田之工作有關。所以《質日》記載越人十四年的工作經歷,司空、田的工作是其貫徹始終的兼職而非本職。
 樓主| 發表於 2025-5-4 21: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5 10:35 編輯

《質日》《功令》所見文帝時期官吏自報功勞之時間、時限與要求

睡虎地漢簡《十年質日》記:“正月辛酉自占功以此日以前。”其整理者認爲“自占功”即“申報、登記功績”。同墓出土的4件功次文書記載了越人等的功與勞,有《十五年功次》《二年官佐功次》《三年功次》等,其中《十五年功次》記“越人功”,陳偉老師、熊北生先生補此釋文爲“越人功一勞一歲……”。(參看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文物》2018年第3期,第68頁)所以,《質日》此處記載的是文帝前元十年越人自己上報自己的功與勞之事,上報截止日期爲文帝前元十年正月辛酉日。

張家山漢簡《功令》有大量官吏“自占勞”“上功勞”之記載。如《功令》簡12:“吏自佐史以上,各以定視事日自占勞,勞盈歲爲中勞,中勞四歲爲一功,從軍勞二歲亦爲一功。”《功令》的整理者認爲“自占勞”即“自行申報的天數(若干歲、月、日)。“自占勞”和“自占功”應當同義,“中勞四歲爲一功”,西北漢簡、睡虎地漢簡功次文書等均體現了“勞四歲爲一功”,“占勞”即“占功”,只是未及四歲用“勞”表示,足一個四歲則計一“功”。《功令》中的其餘“上功勞”亦與二者同義,且“上功勞”不得弄虛作假,否則處以嚴厲懲罰,如奪爵、不得得宦爲吏。如《功令》簡14:“上功勞不以實二歲若一功以上,奪爵二級。不盈二歲至六月及半功,奪爵一級,皆免之。·詔所致,不用此令。《功令》簡122-123:“六十一 上功勞不以實六月及半功以上,雖在赦前而以丙申赦後得,皆毋得宦、爲吏。犯令者奪爵爲士五(伍),智(知)而除與同罪,弗智(知)罰金四兩。”

《功令》“上功勞”有明確的截止時間要求,過期不可再上“功勞”、增減“功勞”,過期未上之“功勞”作廢。《功令》簡124:“六十二 諸已上功勞而後椯增减其年者,皆勿聽。”《功令》簡127:“六十四 自今以來,功勞已上乃後增其前所不上者,皆毋聽。”《功令》簡141:八十五 諸當上功勞者過上功時弗上,皆毋得上前所不上功勞。”此外,居延漢簡亦有“功勞”過期不上作廢之例。《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簡20·3:“爲吏十一歲二月十二日其七歲十二日過時不上不爲勞 長□”。

所以,《質日》《功令》二者相合,反映了文帝時期官吏需自我上報“功勞”,且必須在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且必須如實上報。《十年質日》記:“正月辛酉自占功以此日以前。”結合睡虎地漢簡《十五年功次》《二年官佐功次》《三年功次》等,推測漢文帝時期官吏需一年自行上報一次功勞,截止時間可能都在每年正月初。
 樓主| 發表於 2025-5-5 16: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6 08:08 編輯

《質日》《功令》所見漢文帝時期官吏功次上報匯總的時間與程序

張家山漢簡《功令》簡12-13、3-4記載了官吏功次上報匯總的時間與程序:

吏自佐史以上,各以定視事日自占勞,勞盈歲爲中勞,中勞四歲爲一功,從軍勞二歲亦爲一功。 壬12身斬首二級、若捕虜二人各爲一功。軍論之爵二級爲半功。13
·諸上功勞皆上爲漢以來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上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謹以庚3式案致,上御史、丞相,常會十月朔日。有物故不當遷者,輒言除功牒。 已4

各以定視事日自占勞”表明官吏首先要自行確定自己的工作時間上報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表明要編制涵蓋相關官吏功勞和先後次序的功次文書;“上屬所二千石官”表明官吏計算好自己的功勞後要上呈所屬上級機構秩級爲二千石的長官,陳偉老師認爲“屬所”是指公務系統中的上級主管機構(參看陳偉:《秦簡牘“執法”新詮——兼論秦郡的評價》,《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6期,第152頁);二千石官謹以式案致”表明長官要認真審查所屬下級官吏的功勞;“上御史、丞相”表明二千石官核實下級官吏功勞後要上報御史、丞相;“常會十月朔日”表明每年十月第一天中央政府要匯總所有各級官吏上報的功勞,張雅昕引《嶽麓肆》簡350/2148“【縣】官恒令令史、官吏各一人上功勞吏員,會八月五日;上計最、志、郡<群>課、徒隸員簿,會十月望”指出秦律規定的上功勞日期爲八月五日。(參看張雅昕:《張家山三三六號漢墓竹簡〈功令〉集釋及相關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4年,第47頁)可見秦漢中央匯總功次的時間不同。所以,漢文帝時期官吏功次上報匯總的程序是:官吏自行計算功勞——編制功次文書——上呈文書至上級二千石官——二千石官審查下級官吏功次——審查後的文書上呈御史、丞相——最終中央匯總各級官吏的功次。

此外,睡虎地漢簡《十年質日》記:“正月辛酉自占功以此日以前。”説明官吏自行計算功勞有截止日期,越人在文帝前元十年正月辛酉日前必須上報自己的功勞,説明正月辛酉日開始要編制功次文書。有兩個時間非常重要,一是正月初開始編制功次文書,二是十月第一天中央匯總各級官吏的功次,中間整個過程持續約十個月,包含各項程序。漢文帝時期十月爲歲首,所以整個功次上報匯總過程實際上是從第一年的第四個月初持續到第二年的第一個月初,也就是完成的最後匯總功次實際上是前年的官吏功次,而非去年的功次,滯後性比較强,且功次上報匯總持續時間長、程序多,這顯示出官吏考核之嚴格。
 樓主| 發表於 2025-5-7 09: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7 10:36 編輯

睡虎地漢簡《質日》《六年畜息子入券及出》所見漢代臘祭

睡虎地漢簡14年的《質日》中有13次“臘”“可臘”的記録:

1.十年質日    十二月大  戊戌可臘  己亥出穜(種)
2.十一年質日  十二月大  壬戌可臘  癸亥出穜(種)
3.十二年質日  十二月小  庚戌臘    辛亥出穜(種)
4.十三年質日  十二月小  庚戌臘
5.十四年質日  十二月小  甲戌臘    乙亥出穜(種)
6.十五年質日  十二月大  甲戌臘    乙亥出穜(種)
7.十六年質日  十二月小  壬戌臘
8.元年質日    十二月大  丙戌可臘  己亥出穜(種)
9.二年質日    十二月小  甲戌可臘  乙亥出穜(種)
10.三年質日
11.四年質日    十二月大  戊戌可臘  己亥出穜(種)
12.五年質日    十二月大  丙戌臘
13.六年質日    十二月大  庚戌臘    乙亥出穜(種)
14.七年質日          十二月小       壬戌臘           癸亥出穜(種)

“臘”“可臘”指臘祭,臘祭指在冬季祭祀祖先、五祀。《禮記·月令》:“臘先祖、五祀。”鄭玄注:“臘,謂以田獵所得禽祭也。五祀,門、户、中霤、竈、行也。”關於臘祭的祭品和其準備時間,崔寔《四民月令》載:“十二月,臈(同‘臘’)日,薦稻、雁。前期五日殺豬,三日殺羊。前除二日,齊、饌、掃滌,遂臈先祖五祀。”祭品有稻穀、雁、豬、羊,臘日當天進貢稻穀、雁,臘日前五天、三天分别殺豬、羊。而睡虎地漢簡《六年畜息子入券及出》載:

陽武鄉牡豚一。(簡1)六年十一月戊寅朔乙巳,倉粱人敢言之:牒書臘祠當以牡豚五上,謁令鄉官以小畜息子給各如牒署,輸會十二月己酉旦,毋失期乏祠。●倉以副從事,敢言之。十一月丙午,安陸丞毋擇告陽武鄉嗇夫:下牒一,聽書從事,毋失期乏祠。/成手。(簡2)未手。(簡2背)牡豚一。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入。(簡3)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敢告倉主:謹移畜[息子入右券一,可以]從事。敢告主。(簡4)十二月己酉,佐越人行,屬倉佐始。越人手。(簡 4 背)牡豚一。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付倉粱人、佐未。(簡 5)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敢告倉主:謹輸牡豚一,爲校券,謁令官受。敢告主。(簡6)十二月己酉,佐越人行,倉佐始受券。越人手。(簡6背)

陳偉老師、熊北生先生指出《六年畜息子入券及出》的“六年”即漢文帝後元六年(參看: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券與相關文書》,《文物》2019年第12期,第54頁)。此段簡文表明文帝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安陸縣倉準備好了五頭公豬要進行臘祭,倉嗇夫前一月即取得縣丞同意下令各鄉最晚在己酉日早晨將豬運輸到縣倉,其中一頭公豬由陽武鄉佐越人在己酉日從陽武鄉運輸到了縣倉。《六年質日》記:“十二月大庚戌臘”,而己酉日是臘日前一天。所以漢文帝時期臘祭的祭品包括五頭公豬,需在臘日前一天在縣倉準備好,殺豬之日可能爲臘日當天或臘日前一天。這與《四民月令》記載的臘日前五天殺豬不同,反映了從西漢至東漢臘祭習俗的變化。此外可以看出縣丞、縣倉、鄉佐十分重視臘祭,祭品的準備命令在臘祭上一月即下達,鄉佐等也嚴格按照命令執行,在規定時間運輸祭品。
 樓主| 發表於 2025-5-7 14:55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7 15:20 編輯

《質日》記載事務的選擇性與《質日》的功能與性質

與《質日》同墓出土的《六年畜息子入券及出》載:

陽武鄉牡豚一。(簡1)六年十一月戊寅朔乙巳,倉粱人敢言之:牒書臘祠當以牡豚五上,謁令鄉官以小畜息子給各如牒署,輸會十二月己酉旦,毋失期乏祠。●倉以副從事,敢言之。十一月丙午,安陸丞毋擇告陽武鄉嗇夫:下牒一,聽書從事,毋失期乏祠。/成手。(簡2)未手。(簡2背)牡豚一。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入。(簡3)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敢告倉主:謹移畜[息子入右券一,可以]從事。敢告主。(簡4)十二月己酉,佐越人行,屬倉佐始。越人手。(簡 4 背)牡豚一。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付倉粱人、佐未。(簡 5)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敢告倉主:謹輸牡豚一,爲校券,謁令官受。敢告主。(簡6)十二月己酉,佐越人行,倉佐始受券。越人手。(簡6背)

可見越人時任陽武鄉佐,其在文帝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運一只公豬至安陸縣倉,交給倉嗇夫梁人、倉佐未供臘祭。但《六年質日》十二月己酉日未見任何記録,可見越人在記録本人事務時具有選擇性,並非所有公務都被記録。也可能越人記録具有隨意性,有時忘記記録某些事務,但從《質日》的功能和性質來看,《質日》並非隨意記録。吴雪飛先生認爲秦漢質日有公私之别,公質日是官府要求製作的文書,用以考課官吏是否按照時限處理行政事務,私質日可能是官吏製作質日的底本。(參看吴雪飛:《秦漢“質日”性質再探》,《史林》2023年第4期,第50頁)嶽麓秦簡的質日有公、私之分,但睡虎地漢簡《質日》無公、私之分。吴先生在論證時未直接利用漢代《質日》史料,主要依據的是嶽麓秦簡和里耶秦簡,秦漢《質日》實際上存在差别。

越人在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必須送豬至縣倉,政令有明確截止時間,但越人不記録,那麼睡虎地漢簡《質日》的功能便不是考課官吏是否按時限處理行政事務。睡虎地漢簡《質日》以記越人行程爲主,包括出差、休假等,何時離開、何時返回視事。如《十年質日》有“十一月庚辰越人休,丙戌越人視事”“四月乙未父下席,己亥歸寧,甲辰父葬,乙巳越人視事”等。結合張家山漢簡《功令》簡12的“吏自佐史以上,各以定視事日自占勞,勞盈歲爲中勞,中勞四歲爲一功,從軍勞二歲亦爲一功”,以及《十年質日》“正月辛酉自占功以此日以前”可以推測《質日》的功能之一可能是記録越人的工作時間,即視事日,減去因各種原因未工作的時間,確定總的工作時間,以幫助越人核算功勞即“自占勞”“自占功”。

所以越人未記録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運一只公豬至安陸縣倉之事的原因是該日就是工作時間,雖離開陽武鄉至縣倉,但當日或之後應該返回,整個運送過程屬正常工作時間,仍算視事日,無需記録,不記録不影響功勞的核算。所以《質日》記載事務有選擇性,凡是影響工作時間核定的相關事務都記録,如因各種原因休假未工作的行程必須記録,其他凡是不影響的可隨意記録。

且《功令》簡3-4規定“·諸上功勞皆上爲漢以來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上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謹以 庚 式案致”,説明越人等基層官吏的功勞要上報上級二千石官審查。不如實上報功勞者會遭到嚴厲懲罰,如奪爵、毋得宦爲吏。《功令》簡14:“上功勞不以實二歲若一功以上,奪爵二級。不盈二歲至六月及半功,奪爵一級,皆免之。·詔所致,不用此令。《功令》簡122-123:“六十一 上功勞不以實六月及半功以上,雖在赦前而以丙申赦後得,皆毋得宦、爲吏。犯令者奪爵爲士五(伍),智(知)而除與同罪,弗智(知)罰金四兩。”推測上級二千石官審查功勞的依據可能就是基層官吏的《質日》,從其一年行程中扣除休假等各類未在職工作的時間,匯總一年工作的總時間,再計算功勞。如發現基層官吏上報功勞與《質日》記載不符,或《質日》本身記載不實,可能要面臨懲罰。

所以睡虎地漢簡《質日》的性質之一可能是官吏自我核定功勞以及上級審查功勞的依據,其功能之一就是記録一年的工作時間和非工作時間供計算功勞。
 樓主| 發表於 2025-5-8 19:2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8 19:23 編輯
张宇鑫 發表於 2025-2-8 15:51
《質日》所見漢代喪葬情況
《質日》記録了越人曾兩次參與喪葬,一是葬其父,二是葬身份不明的“王姁”。
1 ...

關於《質日》所見喪葬情况,增補一條史料:《六年質日》:“七月大庚辰(7)母日下餔死。辛巳(8)歸寧。乙未(22)母以葬。癸卯(30)視事。”

越人的母親在文帝後元六年七月第7日去世,越人第二天即回家治喪。其母死後第16天下葬,越人在下葬後第9天返回工作崗位。其父去世用諱稱“下席”,其母則直接稱“死”,對父母死亡的稱呼不同,可能顯示了男女尊卑有别。

越人在其父下葬後一天即返崗,在其母下葬後9天返崗,可見當時官吏無必須守喪的規定,可自行决定在父母下葬後何時返崗。
 樓主| 發表於 2025-5-12 16:1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12 18:41 編輯

《質日》記録官吏休假日程的功能是提供核定功勞的依據
——由敦煌馬圈灣漢簡簡1186A.B説起

敦煌馬圈灣漢簡簡1186A.B:

玉門千秋燧長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漢,年卅七歲,長七尺六寸。神爵四年六月辛酉除功一勞三歲九月二日。其卅日,父不幸死,寧,定功一勞三歲八月二日。迄九月晦庚戌。故不史,今史。

邢義田先生改釋“父不幸死”後的“憲”字爲“寧”,並指出此簡是記官吏吕安漢功勞的簡,其因父喪請假三十日,此三十日需從積勞中扣除。(參看邢義田:《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中華書局2011年,第155-156頁)從馬圈灣漢簡此處簡文來看,計算功勞時,需將休假時間減去,剩餘的工作時間才計入功勞。此處“除功某勞某”之“除”,讀作“儲”,有積蓄之義。清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豫部》:“除,叚借爲儲。”故“除功某勞某”即“積累功勞多少”。神爵四年六月辛酉日,玉門千秋燧長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漢累積功勞“功一勞三歲九月二日”,因其父去世休假三十日,核定功勞時減去三十日即一個月,最終功勞爲“功一勞三歲八月二日”。

秦漢質日簡牘均以記載官吏的行程爲主,記録離開工作地點前往他處的行程,包括出差、休假、借調等。其中記録休假的行程較多,多記録因父母去世而休假的日程。如睡虎地漢簡《質日》記載了越人葬其父、其母的休假日程,《十年質日》:“四月己丑越人之邾。乙未父下席。戊戌越人道邾來。己亥歸寧。甲辰父葬。乙巳越人視事。”《六年質日》:“七月大庚辰母日下餔死。辛巳歸寧。乙未母以葬。癸卯視事。”

馬圈灣漢簡有“迄九月晦庚戌”,而張家山漢簡《功令》簡4有“·諸上功勞皆上爲漢以來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上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謹以 庚 3式案致,上御史、丞相,常會十月朔日。有物故不當遷者,輒言除功牒。 已”。九月晦庚戌”在“十月朔日”前一天,説明確定功勞的截止日期是九月最後一天,中央匯總功勞常在十月第一天。馬圈灣漢簡與《功令》時間相合。

所以,秦漢《質日》記録官吏休假日程的功能就是提供核定功勞的依據,官吏累積的功勞需減去休假時間,最終確定功勞。由此看,秦漢《質日》的性質是官吏的檔案,也是官吏核定功勞的憑證。《質日》的功能並非是單一的,除記録各種行程供功勞核算外,還有其他事項的記録,《質日》可能是具有多種功能的官吏檔案。從里耶秦簡“令史行廟質日”的極簡記録若干條各官吏單次行廟日期,到睡虎地漢簡《質日》的各類事項的全年記録,秦漢《質日》應當發生了變化,由單一功能檔案向復合功能檔案發展。
 樓主| 發表於 2025-5-12 21:5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12 22:08 編輯

由《質日》等看秦漢歸寧時間的演變及原因

歸寧,回家治喪。《後漢書·獨行傳·陳重》:“又同舍郞有告歸寧者,誤持隣舍郞絝以去……後寧喪者歸,以絝還主。”

1.秦代官吏父母去世可歸寧一月,刑徒等也可歸寧。但父母已下葬再歸寧,只得休假5天。《岳麓伍》簡295:“●令曰:吏父母死,已葬一月;子、同產旬五日;泰父母及父母同產死,已葬,五日之官。”《岳麓肆》简914、349:“□律曰:冗募羣戍卒及居赀赎责(债)戍者及冗佐史、均人史,皆二岁壹归,取衣用,居家卅日,其□□□(简0914)以归宁,居室卅日外往来,初行,日八十里,之署,日行七十里。当归取衣用,贫,毋(无)以归者,贷日,令庸以逋(简0349)”。《嶽麓伍》簡1150、1690:“令曰:郡及中縣官吏千石下繇(徭)倳(使)、有事它縣官而行,聞其父母死,過咸陽者,自言□□□(簡1150)。已,復之有事所,其歸而已葬者,令居家五日,亦之有事所。(簡1690)。”岳麓簡0354-1+0354-2:“已葬五日,復居貲贖債。”

2.漢初官吏父母妻子去世可歸寧一月。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簡180-181:“律曰:諸有縣官事,而父母若妻死者,歸寧卅日;大父母、同產十五日。”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77:“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產、大父母、父母之同產十五日之官。”

3.漢文帝時期基層小吏越人父母去世分别歸寧6、22天。睡虎地漢簡《十年質日》:“四月己丑越人之邾。乙未父下席。戊戌越人道邾來。己亥歸寧。甲辰父葬。乙巳越人視事。”《六年質日》:“七月大庚辰母日下餔死。辛巳歸寧。乙未母以葬。癸卯視事。”

4.漢宣帝時期已强調孝道,服徭役者可爲父母送終,官吏葬父可歸寧一月。《漢書·宣帝紀》:“詔曰:‘導民以孝,則天下順。今百姓或遭衰絰凶災,而吏繇事,使不得葬,傷孝子之心,朕甚憐之。自今諸有大父母、父母喪者勿繇事,使得收斂送終,盡其子道。’”(《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250-251頁)敦煌馬圈灣漢簡簡1186A.B:“玉門千秋燧長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漢,年卅七歲,長七尺六寸。神爵四年六月辛酉除功一勞三歲九月二日。其卅日,父不幸死,寧,定功一勞三歲八月二日。迄九月晦庚戌。故不史,今史。”

5.漢成帝時期丞相翟方進爲母守喪没有超過三十六天,且爲父母守喪不超三十六天是國家制度。《漢書·翟方進傳》:“即後母終,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起視事,以爲身背漢相,不敢逾國家之制。”顏師古注:“漢制自文帝遺詔之後,國家遵以爲常。大功十五日,小功十四日,缌麻七日。方進自以大臣,故云不敢逾制。”

6.漢哀帝時期有博士弟子因父母去世歸寧三年的情况,《漢書·哀帝紀》:“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顏師古注:“寧謂處家持喪服。”

7.東漢漢安帝時期大臣行三年喪,“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可歸寧三月。《後漢書·陳忠傳》:“元初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闋還職。忠因此上言:‘孝宣皇帝舊令,人從軍屯及給事縣官者,大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勿徭,令得葬送。請依此制。’”(《後漢書》,中華書局1965年,第1560頁)

由此可知,秦漢時期官吏歸寧時間從一月逐漸演變爲三年,時間越來越長。漢宣帝時期及以前,歸寧時間不超一個月,此後逐漸增長。歸寧時間的變長可能反映了從秦代法家思想、漢初黃老之術到漢武帝開始儒家思想逐漸占據統治地位的變化。秦代法家思想占主導,嚴刑峻法,歸寧時間短,父母已下葬再歸寧,只得休假5天;漢初實行黃老之術,漢承秦制,歸寧時間仍在一個月左右;漢武帝時期實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逐漸占據統治地位,越來越强調孝道、喪葬之禮,歸寧時間也越來越長,直至後來出現歸寧三年。但官吏與刑徒等的歸寧時間存在差别,刑徒或其他服徭役者歸寧時間短,一般最多只有三月。
 樓主| 發表於 2025-5-16 16:5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17 06:12 編輯

重新審視睡虎地漢簡《質日》的性質及其與功次文書的關係
——《質日》爲核定官吏功勞的檔案、形成功次文書的憑證

睡虎地漢簡《十年質日》記:“正月辛酉自占功以此日以前。”其整理者認爲“自占功”即“申報、登記功績”。同墓出土的4件功次文書記載了越人等的次、功與勞,有《十五年功次》《二年官佐功次》《三年功次》等,陳偉老師、熊北生先生認爲其時間分别爲文帝前元十五年、後元二年、後元三年。其中《十五年功次》記“越人功”,陳偉老師、熊北生先生補此釋文爲“越人功一勞一歲……”;《三年功次》記“越人功二、勞一歲廿二日”。(參看陳偉、熊北生:《睡虎地漢簡中的功次文書》,《文物》2018年第3期,第65-66、68頁)

《十五年功次》記“越人功一勞一歲……”,《三年功次》記“越人功二、勞一歲廿二日”,一功爲勞四歲,那麼前元十五年功次記録了越人至少五年的功勞,最晚從文帝前元十年開始,從前元十年至十五年,總計五年多;同理後元三年功次記録了越人9年零22天的功勞,比前元十五年功次多四年左右,時間上前後銜接,且文帝前元十年質日到後元三年質日與兩份功次文書時間上對應,可以推測《質日》與功次文書有對應關係。三年功次》記“越人功二、勞一歲廿二日”,説明功勞計算精確到天,推測《質日》中詳細的精確到天的日程記録尤其是休假記録與之相關。

敦煌馬圈灣漢簡簡1186A.B:“玉門千秋燧長敦煌武安里公乘吕安漢,年卅七歲,長七尺六寸。神爵四年六月辛酉除功一勞三歲九月二日。其卅日,父不幸死,寧,定功一勞三歲八月二日。迄九月晦庚戌。故不史,今史。”邢義田先生改釋“父不幸死”後的“憲”字爲“寧”,並指出此簡是記官吏吕安漢功勞的簡,其因父喪請假三十日,此三十日需從積勞中扣除。(參看邢義田:《地不愛寶:漢代的簡牘》,中華書局2011年,第155-156頁)從馬圈灣漢簡此處簡文來看,計算功勞時,需將休假時間減去,剩餘的工作時間才計入功勞。睡虎地漢簡十四年的《質日》記載了大量越人休假的記録,如越人葬其父、其母的休假日程,《十年質日》:“四月己丑越人之邾。乙未父下席。戊戌越人道邾來。己亥歸寧。甲辰父葬。乙巳越人視事。”《六年質日》:“七月大庚辰母日下餔死。辛巳歸寧。乙未母以葬。癸卯視事。”可以推測《質日》便是功次文書核定功勞的依據,扣除休假時間確定功勞。

結合張家山漢簡《功令》簡12的“吏自佐史以上,各以定視事日自占勞,勞盈歲爲中勞,中勞四歲爲一功,從軍勞二歲亦爲一功”,以及《十年質日》“正月辛酉自占功以此日以前”可以推測《質日》的功能之一可能是記録越人的工作時間和非工作時間,總的時間,減去因各種原因未工作的時間,確定總的工作時間,即“視事日”,以幫助越人核算功勞即“自占勞”“自占功”。且《功令》簡3-4規定“·諸上功勞皆上爲漢以來功勞,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上屬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謹以 庚 式案致”,説明越人等基層官吏的功勞要上報上級二千石官審查。睡虎地漢簡功次文書雖形制未完全符合《功令》要求,但其即是《功令》“放(仿)式以二尺牒各爲捋,以尺三行皆參折好書,以功多者爲右次編”所言之功牒。

據《功令》,不如實上報功勞者會遭到嚴厲懲罰,如奪爵、毋得宦爲吏。《功令》簡14:“上功勞不以實二歲若一功以上,奪爵二級。不盈二歲至六月及半功,奪爵一級,皆免之。·詔所致,不用此令。《功令》簡122-123:“六十一 上功勞不以實六月及半功以上,雖在赦前而以丙申赦後得,皆毋得宦、爲吏。犯令者奪爵爲士五(伍),智(知)而除與同罪,弗智(知)罰金四兩。”推測上級二千石官審查功勞的依據可能就是基層官吏的《質日》,從其一年行程中扣除休假等各類未在職工作的時間,匯總一年工作的總時間,再計算功勞。如發現基層官吏上報功勞與《質日》記載不符,或《質日》本身記載不實,可能要面臨懲罰。

所以睡虎地漢簡《質日》記録官吏休假日程的功能就是提供核定功勞的依據,爲功次文書的形成提供依據、憑證,官吏累積的功勞需減去休假時間,最終確定功勞。由此看,睡虎地漢簡《質日》的性質是官吏的檔案,也是官吏核定功勞的憑證。《質日》的功能並非是單一的,除記録各種行程供功勞核算外,還有其他事項的記録,《質日》可能是具有多種功能的官吏檔案。從里耶秦簡“令史行廟質日”的極簡記録若干條各官吏單次行廟日期,到睡虎地漢簡《質日》的各類事項的全年記録,秦漢《質日》應當發生了變化,由單一功能檔案向復合功能檔案發展。

筆者嘗試通過《質日》精確計算越人的功勞,通過扣除休假等天數核算,嘗試與功次文書記載的越人功勞對應,由於《質日》存在殘斷、文本不完整,且功次文書僅有《三年功次》記載的越人功勞完整,目前計算存在難度。但總體而言,越人的功勞是與《質日》相合的,年份的數量上都對應。

學界對睡虎地漢簡《質日》的性質眾説紛紜,《質日》的整理者認爲其爲日志、日記;吴雪飛先生認爲秦漢質日有公私之别,公質日是官府要求製作的文書,用以考課官吏是否按照時限處理行政事務,私質日可能是官吏製作質日的底本。(參看吴雪飛:《秦漢“質日”性質再探》,《史林》2023年第4期,第50頁)近日,金秉駿先生認爲其爲東亞《具注曆》的起源。(參看金秉駿:《睡虎地西漢簡〈質日〉再考:作爲東亞〈具注曆〉的起源》,第二届戰國秦漢簡牘研究國際論壇,武漢大學,2025年5月11日)筆者認爲其爲檔案,是官文書的一種,功能之一是作爲核定官吏功勞的憑證。與《質日》同墓出土的《六年畜息子入券及出》載:

陽武鄉牡豚一。(簡1)六年十一月戊寅朔乙巳,倉粱人敢言之:牒書臘祠當以牡豚五上,謁令鄉官以小畜息子給各如牒署,輸會十二月己酉旦,毋失期乏祠。●倉以副從事,敢言之。十一月丙午,安陸丞毋擇告陽武鄉嗇夫:下牒一,聽書從事,毋失期乏祠。/成手。(簡2)未手。(簡2背)牡豚一。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入。(簡3)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敢告倉主:謹移畜[息子入右券一,可以]從事。敢告主。(簡4)十二月己酉,佐越人行,屬倉佐始。越人手。(簡 4 背)牡豚一。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付倉粱人、佐未。(簡 5)六年十二月丁未朔己酉,陽武鄉佐越人敢告倉主:謹輸牡豚一,爲校券,謁令官受。敢告主。(簡6)十二月己酉,佐越人行,倉佐始受券。越人手。(簡6背)

可見越人時任陽武鄉佐,其在文帝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運一只公豬至安陸縣倉,交給倉嗇夫梁人、倉佐未供臘祭。但《六年質日》十二月己酉日未見任何記録,可見越人在記録本人事務時具有選擇性,並非所有公務都被記録。也可能越人記録具有隨意性,有時忘記記録某些事務,但從《質日》的功能和性質來看,《質日》並非隨意記録。越人未記録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運一只公豬至安陸縣倉之事的原因是該日就是工作時間,雖離開陽武鄉至縣倉,但當日或之後應該返回,整個運送過程屬正常工作時間,仍算視事日,無需記録,不記録不影響功勞的核算。所以《質日》記載事務有選擇性,凡是影響工作時間核定的相關事務都記録,如因各種原因休假未工作的行程必須記録,其他凡是不影響的可隨意記録。

嶽麓秦簡的質日有公、私之分,但睡虎地漢簡《質日》無公、私之分。吴先生在論證時未直接利用漢代《質日》史料,主要依據的是嶽麓秦簡和里耶秦簡,秦漢《質日》實際上存在差别。越人在後元六年十二月己酉日必須送豬至縣倉,政令有明確截止時間,但越人不記録,那麼睡虎地漢簡《質日》的功能便不是考課官吏是否按時限處理行政事務。若《質日》作爲曆書,雖有年月日、臘、出種、三伏等的記載,形式上較像,但主要内容在於越人的政務與公務行程、休假行程,其性質應當屬於官文書而非普通曆書。
 樓主| 發表於 2025-5-22 22: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5-5-22 22:54 編輯

《質日》所記越人病假日程及目的探析

西北漢簡行政文書中有官吏病假時間不計入功勞的記載:

1.張掖居延甲渠候官塞有秩候長大夫□樂自占書功勞秩百石  □官民頗知律令文
爲張掖居延甲渠候官塞有秩候長一歲五月十二日
凡爲吏一歲五月十二日
卅二日病小月不數  應令(居延新簡EPT4:87)

2.居延甲渠候官第十隧長公乘徐譚功將(捋)
中功一勞二歲
其六月十五日河平二年三年四年秋試射以令賜勞(第一欄)
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
遷令(第二欄)
居延鳴沙里家去大守府千六十三里產居延縣
爲吏五歲三月十五日
其十五日河平元年陽朔元年病不爲勞  居延縣人(第三欄)(居延新簡EPT50:10)

3.肩水候官駟望隧長公乘楊殷自占書功勞訖九月晦日
爲肩水侯官駟望隧長四歲十一月十日
凡爲吏四歲十一月十日  ·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文
其六日五鳳三年九月戊戌病盡癸卯不爲勞  年廿七歲(《肩水金關漢簡(叁)》73EJT26:88A)

卅二日病小月不數”“其十五日河平元年陽朔元年病不爲勞”“其六日五鳳三年九月戊戌病盡癸卯不爲勞”表明核算官吏功勞時要扣除生病不在職的天數。《質日》記載了大量越人休假的日常,尤其是生病的日程:

1.《十二年質日》:九月大丙申病三日,己亥視事。

2.《十三年質日》:十二月小乙卯病(16),壬戌(23)視事。

3.《三年質日》:八月小戊申(18)謁廷。己酉(19)病。庚戌(20)病。辛亥(21)之廷。壬子(22)謁治病。癸丑(23)視事,食。

4.未綴合殘簡:〼甲申歸治病〼

所以,《質日》精確記録越人生病休假日期的目的是爲功勞核算提供依據,計算功勞需減去官吏病假天數。所以筆者認爲睡虎地漢簡《質日》的性質是檔案,功能之一是爲核定官吏功勞提供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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