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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丸子

[原创] 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功令》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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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5-4 12:3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不如學也 於 2024-5-4 12:45 編輯

簡25釋文“其當逋〈補〉令史者”,整理者以“逋”爲“補”之誤字,然“逋”“補”同從“甫”聲,通假的可能性更大,釋文應改作“其當逋(補)令史者”。
發表於 2024-8-1 16:55 | 顯示全部樓層
小丸子 發表於 2023-3-24 16:02
简28-30:丞、尉嘗爲軍吏遂(燧)將以上、年五十以下至廿五;史有軍功三、爵公大夫以上,上功勞中尉,中 ...

楼主你好!关于这几枚简的编联意见,是否可以再行商议下。简71针对的不只是“贾人”,还有其亲属为贾人者。并且相关涉及夺爵的处罚内容也可参看简54与简64,简54明言任命被禁锢者也只会被处以夺爵一级的处罚,简64言“吏署能不以实,夺爵一级。 ”这样来看,任命不胜任的人就直接被“夺爵为士五(伍)”,这样的处罚就简54与简64来说是否太重了呢?而整理小组的编联意见则是将简71与简72编联,我们知道,在整个战国秦汉时期,政府对于贾人的打压一直很严厉,至武帝时期,贾人及其家属仍被归类在“七科谪”的范畴之中,故就任命的对象来说,任命贾人及其家属为吏在秦汉官方层面显然要比任命不胜任的人严重的多,故对其处罚“夺爵为士五(伍)”就当时的情况来说也合理的多,并且简72中还规定了对于任命贾人及其亲属为吏者的处理办法,而简30中则没有这样的内容,因而简71+72还是应当遵从整理小组的编联意见。
發表於 2024-8-5 17:16 | 顯示全部樓層
樱与包月 發表於 2024-8-1 16:55
楼主你好!关于这几枚简的编联意见,是否可以再行商议下。简71针对的不只是“贾人”,还有其亲属为贾人者 ...

另简92+93+94也是有相关内容可与简71+72相互印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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