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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我来也

《北京大学藏秦简牍》初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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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22 13:4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3-11-22 13:50 編輯

《魯久次問數于陳起》簡2:數可語殹(也),語不可數殹(也)。

整理者:數學可以應用于“語”中,“語”卻不能應用于數學中,因此“數”是比“語”更基本的學問。這是站在數學家的立場説話,在戰國諸子中極爲罕見。郭世榮:
數可語殹(也)語不可數殹(也)爲動詞而非名詞,指可以用語言表達,而不能計數[1]紀志剛:此句或有省文,應爲“(徹)數可(徹)語,(徹)語不可(徹)數”。“語”、“數”是兩種知識形態,不能互相取代,無涵蓋關係。先“徹語”還是先“徹數”,是可以有所側重的學習方略。“徹數”爲了“徹語”,先“徹數”是爲更好“徹語”,最終達到“語”“數”“並徹”。[2]今按:“殹”通“也”,《説文解字·殳部》:“殹,擊中聲也。从殳,医聲”段玉裁注:“然則周、秦人以‘殹’爲‘也’可信。《詩》之‘兮’字,偁《詩》者或用‘也’爲之,三字通用也。”[3]“數可語也,語不可數也”可理解爲“數”可以發揮“語”的功能與作用,“語”不能發揮數的功能與作用。上文“舍語而徹數”就説明“數”比“語”重要。下文就“天下之物,无不用數者”、“夫臨官立(蒞)政,立㡯(度)興吏(事),數无不急者”展開論述,詳細論證了“數”的功能與作用的廣泛性,“天下之物,无不用數者”强調世界所有的事物都要用到“數”。可見在陳起眼中,“數”的功能與作用超過“語”的功能與作用,“數”有廣泛且獨特的功能與作用,“語”無法實現。

[1] 韓巍、鄒大海整理:《北大秦簡〈魯久次問數于陳起〉今譯、圖版和專家筆談》,《自然科學史研究》2015年第2期,246頁。
[2] 韓巍、鄒大海整理:《北大秦簡〈魯久次問數于陳起〉今譯、圖版和專家筆談》,第252頁。
[3] [漢]許慎撰,[清]段玉裁注:《説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119-120頁。

發表於 2023-11-25 15:28 | 顯示全部樓層
《魯久次問數于陳起》簡4有“星辰之生〈往〉與來殹(也)”。整理者認爲“生”爲“㞷(往)”之訛。“㞷”確爲“往”的古字,二者相通。但筆者認爲此字可能爲“往”之訛,但不爲“㞷”之訛。戰國時期,“㞷”字還存在,楚簡中多見,但在秦簡中不見“㞷”的寫法,只見“往”字。所以此處“生”只爲“往”之訛,不爲“㞷”之訛。
發表於 2023-11-25 15:31 | 顯示全部樓層
张宇鑫 發表於 2023-11-22 13:46
《魯久次問數于陳起》簡2:數可語殹(也),語不可數殹(也)。

整理者:數學可以應用于“語”中,“語” ...

丁四新指出此句中前後兩“數”字、“語”字的字義及發音都不同,但未詳細解釋。
發表於 2023-11-27 09:2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tuonan 於 2023-11-27 09:31 編輯

《雜祝方》9-10號簡分別有一個整理者據形隸定,釋文中為它括注“視”的字形,最近出版的《長沙走馬樓西漢簡牘選粹》0036號簡所述物品“皆不見”,“見”與《雜祝方》此字寫法一樣。可知秦簡之字也當是“見”的不常規寫法。

發表於 2023-11-27 13:05 | 顯示全部樓層
對比《日書雜抄》其他篇目的“之”及《從政之經》的“工”,可知卷二《日書雜抄·十二辰占見人》簡三一的“夕復之”的“之”誤寫作了“工”形。
發表於 2023-12-2 19:59 | 顯示全部樓層
《魯久次問數于陳起》簡17有“非數无以命之”。
白鬍芝:“命”同“名”,似作志、記義。“非數無以命之”或謂“没有數就無法進行(數據)記録”。[1]今按:“命”可以理解爲命令,没有數就無法下達命令。需要發揮數的功能,提供相關的數據,才能根據數據下達命令。《書·堯典》:“乃命羲、和,欽若昊天。”
[1] 《讀〈魯久次問數于陳起〉筆記》,2015年11月4日,第1樓,http://www.bsm.org.cn/forum/foru ... 280&extra=page%3D19
發表於 2023-12-29 16:3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3-12-29 16:43 編輯

《算書甲種》簡151-152正:“田一畝,曰方十五步不足十五步,方十六有餘十六步,并贏、不足爲法,不足爲子,得曰:十五步有(又)卅一分步十五。其述(術)曰:直(置)而各相乘也,如法得一步。

今按:書手可能將“并贏、不足爲法,不足爲子”誤抄入例題中,“并贏、不足爲法,不足爲子”應該在“其述(術)曰”之後,“不足爲子”之後可能有脱文。
發表於 2023-12-30 19:42 | 顯示全部樓層
《算書甲種》簡162-163正面:“·一人田,五日而十畝,日自倍。問:始田日幾可(何)?述(術)曰:直(置)一、直(置)二、直(置)四、直(置)八、直(置)十六,并以爲法,以十畝各十之,如法而一。”

今按:本道算題只寫題干、計算方法,不寫計算結果。下文簡189-191正面的算題爲同類算題,屬于“衰分”,但下文有計算結果。故此題可能在“始田日幾可(何)”之後脱“得曰:三十一分畝十”之類的表述。
發表於 2024-1-2 15:03 | 顯示全部樓層
《算書甲種》簡189-191正:“·有女自喜織,日自再,五日織,織八尺,問:始織日幾可(何)?曰:織卅一分尺之八。·其述(術)曰:直(置)一、直(置)二、直(置)四、直(置)八、直(置)十六,同之以爲法,以八尺各乘其未同者以爲實,實如法一尺,不盈者以法命分。”

今按:末句“不盈者以法命分”,“者”後應斷讀。《算書甲種》各算題皆在“者”後斷讀,如簡66正面:“不盈步者,以法命分。”

發表於 2024-1-3 16:59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张宇鑫 於 2024-1-3 17:01 編輯

《算書甲種》簡203正面:“·積倉之述(術)曰:丈中明廣,耤(藉)半下廣益上廣,耤(藉)半上廣益下廣,各乘袤,三成一。”

今按:整理者認爲“積倉之述(術)曰:丈中明廣”計算的是一種物體的體積,其餘術文計算的是另一種物體的體積,其餘術文爲誤抄。筆者認爲“丈中明廣”之後脱“以袤、高乘之。其一述(術)曰”或類似表述。此題無例題,無具體數字計算,存在大量脱文可能。整個術文是計算積倉體積的兩種方法,一種用“中廣”,一種用“上廣”、“下廣”。故此術文是計算同一物體(積倉)體積的兩種方法,而不是分别計算兩個物體體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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