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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youren

〈陳公治兵〉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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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6 16:04 | 顯示全部樓層
海天先生“整理者依形隸定為【壴卑】,何不直接釋為鼙,字亦見包山145,作人名。”田河先生有文,该字又见信阳简。
發表於 2013-1-6 16:31 | 顯示全部樓層
簡4“將出師,既斯軍”之“斯”,網友“鳲鳩”讀為“徙”,證據是《孔子見季桓子》中季桓子之名,陳劍先生分析為从“徙”省,讀為“斯”。順著“鳲鳩”的思路,可以將該“斯”字讀為“選”,“選”與“徙”語音關係密切,不煩多言。“選”有整齊的意思。《詩•齊風•猗嗟》:“舞則選兮,射則貫兮”,毛傳:“選,齊。”《荀子•儒效》:“(周公)遂選馬而進”,俞樾平議:“此選字亦當訓齊。”“選軍”的意思就是使軍隊整齊,也就是整飭軍隊。
發表於 2013-1-6 17:08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9從勿從土從日的字實際上就是㘿,說文以為跟從水從日從土的是古今字。解釋為“下也”
發表於 2013-1-6 17:45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9的“陶阬”,當讀為“阜岡”。“阜岡”與古書中的“阜陵”、“陵岡”、“山岡”相似,都是兩個近義詞連用。
發表於 2013-1-6 22:19 | 顯示全部樓層
簡3 應讀為“熊雪之子麻”,熊雪的雪與《楚居》簡6用字同,即是《史記 楚世家》的仲雪
發表於 2013-1-7 10:05 | 顯示全部樓層
《陳公治兵》中“整師徒”,臆測一下“整”字有無可能是“設”字。
發表於 2013-1-11 12:1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1的「灾(亂/土)」不應理解為災亂、禍患,否則前面說「楚邦少安」豈不矛盾?後面又說「命師徒殺取禽獸雉兔」,也不像災難叢生的景象。而且「(亂/土)」加了「土」旁也表示是地名。簡3「酓[雨毳]」,我們曾對應到《楚居》的熊雪,但是簡文先提到了武王、文王,如此一來世系就不對了。簡文的「酓[雨毳]」應與楚國先人熊雪無關。《包山》185「咸郢人酓(熊) [雨毳] (适)」,似可說明「酓[雨毳]」的名字在楚國是存在的。

附帶一提,《上林賦》:「忘國家之政,貪雉兔之獲」,可見簡文字形釋為夷,讀為雉是合理的。有學者認為夷是夭之誤,再讀為狡,實在是沒有必要的。
發表於 2013-1-11 17:06 | 顯示全部樓層
殺禽畜雉兔。——《 孔叢子卷第七·連叢子下第二十三》
雉兔皆震。—— 《竹書紀年·昭王》
發表於 2013-1-11 23:26 | 顯示全部樓層
我們認為「酓[雨毳]」指楚先人「熊雪」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且簡1與簡2-4的關聯性不強,看不出其排首簡的必然性。如果排成3+2+4,即「戰於蔡咎,師不繼。酓[雨毳]、子麻與郙(巴)人戰於鴼州,師不繼,安(焉)得其緩(援?)旗(期)?屈甹與郙(巴)令尹戰於息,【3】戰而止之。先君武王與䢵(鄖)人戰於蒲騷,師不繼(?)。先君文[王]……【2】戰於涂漳之淲(滸),師不繼。或(又)與晉人戰於兩棠,師不繼。女(汝)既至於仇(?)人之間,將出師,既斯軍,左右【4】」則是從熊雪-武王-文王-莊王(戰於兩棠)。這樣編聯有幾點可以注意:
1.「郙」即「巴」,參看李學勤(〈包山楚簡「郙」即巴國說〉、吳良寶《戰國楚簡地名輯證》。巴國也有令尹這個官職,跟越國一樣【繫年20章】,大概皆受到楚國影響。左傳記載楚巴之間的事蹟最早始於楚武王三十八年,如果上述成立,則可以往前提到熊雪的時代。
2.屈氏的始祖一般從王逸《楚辞章句》引《帝系》曰:「(武王)始都于郢,是时生子瑕,受屈为卿,因以为氏。」以為屈氏出自武王熊通。田成方先生則認為屈氏當出自《楚居》簡4的「屈紃」,其與「熊繹」同一時代。依此說,則簡文的屈聘排在武王之前就不奇怪了。
3.簡文稱熊雪、先君武王,《楚居》也稱熊雪、武王熊達,彼此可以對應。
4.筆者在36樓提到的《包山》185「咸郢人酓 [雨毳] 适」,紫竹道人兄提示筆者說此人可能是熊雪的後代,本該稱作「熊雪之适」。依此說,則簡文的「酓[雨毳]」更可能是指楚子「熊雪」了。
 樓主| 發表於 2013-1-12 00:01 | 顯示全部樓層
〈陳公治兵〉其中有五枚竹簡是否為本篇內容,仍待商榷。分別是簡16、17、18、19、20,主要的問題在竹簡的形制,〈陳公治兵〉之屬簡其型制為三道編聯,上契口至中契口,約在20.5~20.7,0.2cm算是在誤差範圍以內,而仍待商榷的五枚竹簡,其中16、17、19、20等四枚,都是屬於上半段的殘簡,它們的形制很難套進〈陳公治兵〉中,以簡16為例,該簡共長20.7cm,原整理者指出頂端至上契口有0.7cm,下半則在中契口下1.5字處殘斷,中契口至殘簡的最底端估計約2cm(此為筆者推算),換言之該簡上契口至中契口才18cm,這與前述20.5~20.7公分相比,已超過可接受的誤差範圍,透過縮小圖版上觀察,其差異更為明顯。 另外,簡20上契口的位置離頂端很近與〈陳公治兵〉之屬簡有所不同。【此外,原考釋者對〈陳公治兵〉各簡型制的紀載非常詳細,哪怕是殘簡,只要有存有編聯位置,仍會具體說明彼此之間的長度,唯獨這五簡卻很簡略,例如16、17、19、20都是存在上編聯至中編聯一段的簡,但之間的距離卻都略而不談,與之前的體例不同。】
    再從內容觀之,這五簡的內容比較屬於抽象的兵法理論,尤其18、19、20三簡是聚焦在各種「陣法」(即「申」),雖然〈陳公治兵〉簡11~13亦論及兵法,但它們仍是落實在陳公佐執事人治師徒這個主題之上,就目前所見的簡文來看,很難安放進入正文之中。透過型制與內容來看,這五簡是否屬於〈陳公治兵〉,恐怕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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