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帛网

 找回密碼
 立即注册
樓主: 落叶扫秋风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初讀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16-3-30 00:51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21楼(abc) 的帖子

您好
从简的长度来看,似乎像是一个字。而且在岳麓简四中,关于行书的律文除了行书律外,还有徭律。所以也不好判斷。
發表於 2016-3-30 01:40 | 顯示全部樓層
借帖四請教~~~

           嶽麓秦簡《秦律令(壹)》簡175-176整理者釋文作:
          •內史襍律曰:黔首室、侍(寺)舍有與廥、倉、庫、實官補屬者,絕之,毋下六丈。它垣屬焉者,獨高其侍(置),不175從律者,資二甲。176
           陳偉老師已將“庫實官”連讀,可從;對“獨高其侍”也有新的理解。我們在這裏再補充說一些:
          “黔首室、侍(寺)舍有與廥、倉、庫實官補屬者”,整理者訓“補”作相連(P169)。此訓可商。補,作動詞,有“縫連、補聯”之意,但似乎並無確切表示“相連”之意的辭例,這可能也是整理者未詳注的原因。我們認爲,此處“補”或作修補義。《禮記•月令》:“修官室,壞牆垣,補城郭。”簡文是説黔首室、侍舍因爲修補的原因造成與廥、倉、庫實官相連接的情況。正是由於“補”前不與廥、倉、庫實官屬,可能並不違反律令,但“補”後與之屬,故需要“絕之”。簡文説的是“黔首室、侍(寺)舍”,並非“垣”,前後兩者概念不同。從簡169“芻稾廥、倉、庫實官積,垣高毋下丈四尺”,可以知道,秦律對實官之垣高度是有固定標準的,這種高度應對的應該是“垣”。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簡79“內北有垣,垣高七尺”,可見實官垣“毋下丈四尺”是能夠應對一般垣的。但是“室”、“舍”的高度可能就不一樣了,很可能因爲“室”、“舍”與實官垣相屬造成安全隱患,所以秦律有本簡這樣的規定。另外,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內史雜》簡195“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糸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焉”,這是整理者(1990版,64頁)、《秦簡牘合集(壹)》(149頁)的斷讀,陳偉老師《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校讀》(《簡帛》八第348頁)則將“舍非其官人殹(也)”連讀。結合嶽麓簡175“補屬”的概念,或許睡虎地簡“舍”字還是上讀,稍爲好一些。睡虎地簡“令人勿糸斤(近)舍”,就是説不要讓人在靠近實官的地方居住或築舍,正可與我們上面説的互參。
       “絕之”,整理者訓作“隔開、隔斷”(P169)。這裏似乎亦可訓截。《孟子•滕文公上》:“絕長補短。”朱熹集注:“絕,猶截也。”《爾雅•釋水》:“正絕流曰亂。”郝懿行義疏:“絕,猶截也。”本簡“絕之”也可能是截去與實官相屬部分的高度。
       “毋下六丈”,簡169云“垣高毋下丈四尺”,本簡謂“絕之,毋下六丈”,“丈四尺”與“六丈”之間相差太甚,實難理解。頗疑“丈”爲“尺”之訛誤。
發表於 2016-3-30 08:2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72楼(白鬍芝) 的帖子

其中句读黄浩波先生28日邮件改作:

它蘠(牆)財(裁)爲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備火財(裁)……

当更好。黄先生未授权发表。看到大家关心这个问题,禁下住告知。望黄先生勿怪。
在黄先生改读基础上,相关文字似可读作:

它蘠(牆)財(裁)爲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備火,財(裁)爲【池】……
發表於 2016-3-30 14:4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76楼(亦趋) 的帖子

謝謝您告知~~~
發表於 2016-3-30 22:46 | 顯示全部樓層
●傅律曰:隸臣以庶人爲妻,若群司寇、隸臣妻懷子,其夫免若冗以免、已拜免,子乃産,皆如其已1256正/160正免吏(事)之子。女子懷夫子而有罪,耐隸妾以上,獄已斷而産子,子爲隸臣妾,其獄未斷而産子,子各1268正/161正如其夫吏(事)子。收人懷夫子以收,已贖爲庶人後産子,子爲庶人。1275正/162正
【一】陳偉先生改“已拜免”前“頓號”為“逗號”。此意見可從,但第一段仍有斷句問題。本簡自“隸臣以庶人爲妻”至“皆如其已免吏(事)之子”,是對“隸臣之妻所産子女”在不同情況下身份界定的相關規定。故“隸臣妻懷子”應單獨爲句,而其前文則是對“隸臣之妻”身份的界定,因而“若群司寇”當上讀,其大意是“隸臣以庶人爲妻或群司寇爲妻”的情形。
【二】陳偉先生认为“‘已拜免,子乃産’,與同條下文‘獄已斷而産子’、‘已贖爲庶人後産子’一樣,是强調産子的時間點。‘拜免’恐怕非如整理者注釋所云是‘以所拜之爵抵當刑罰’,而是指上文‘其夫免若冗以免’這兩種情形的實現。”此意見甚為正確,但陳先生並未對“已拜免”的意思進行解釋。《漢書·文三王傳》:“元延中,立復以公事怨相掾及睢陽丞,使奴殺之,殺奴以滅口。凡殺三人,傷五人,手敺郎吏二十餘人。上書不拜奏,謀篡死罪囚。”《漢書·嚴延年傳》:“上書言延年罪名十事。已拜奏因飲藥自殺以明不欺。”以上“拜”字皆為“上”的意思。可知“拜奏”即“上奏”的意思。《說苑·指武篇》:“建已有成奏在其懷,遂上奏以聞。”故“拜免”为“上免”的意思。
發表於 2016-3-30 22:5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75楼(白鬍芝) 的帖子

簡文“絕”為“遠”的意思。揚雄《長楊賦》:“殊鄰絕黨之域。”注:“遠也。”故後文緊接“毋下六丈”。“絕”與“侍”二者正相對為文。“屬”即“類”的意思,故與“焉”字爲文。《左傳·昭公四年》:“使杜洩舍路。”注:“舍,置也。”因而此句當斷爲“黔首室侍(意爲近)舍、有與廥倉庫實官補屬者”,大意是“黔首室近置、有給廥倉庫等實官增補之類者”。秦律十八種《內史雜》:“令人勿舍。非其官人殹,毋敢舍焉。”此处“舍”也是“置”的意思。
發表於 2016-3-31 00:11 | 顯示全部樓層
●縣輸從反者、收人材官,多毋(無)衣履,毋(無)以蔽。......0669正/383正
文獻有刑徒遇赦而為材官的記載,如《史記·大宛列傳》:“赦囚徒材官”。此處還是指士卒名,並非是工官名。
發表於 2016-4-1 01:46 | 顯示全部樓層
獄校律曰:“略妻及奴騷悍,斬為城旦,當輸者,謹將之,勿庸(用)傅筩,到輸所乃傅之。”其中第一個“傅”字後一字,雷先生釋為“筩”字確實無誤,但讀為“踊”字則謬也。理由如下:(一)秦律所謂“斬”與漢律一樣皆是“斬左右趾”,故受此刑者無所謂“假足”。如城旦果真被斬足,何以參與勞作?假設果真有假足存在,當輸者不帶假足何以行走?顯然“假足”一說並不成立。這是毋庸置疑的。(二)馬王堆漢簡“筩”字本就是一種醫用工具,與“踊”字無關,簡文“筩”字又馬王堆不同。《集韻》:“筩,杜孔切,音動,候管。”《韻會》:“甬,杜孔切,音動,候管也。與筩同。”《漢書·李陵傳》:“是時陵軍益急,匈奴騎多,戰一日數十合,復傷殺虜二千餘人。虜不利,欲去,會陵軍候管敢爲校尉所辱,亡降匈奴”,其中“候管”或當與《集韻》、《韻會》所說的“候管”有關,而簡文作為動詞使用。(三)本條律文的核心是對“當輸者如何做”进行規定,因而“謹將之,勿庸(用)傅筩,到輸所乃傅之”就是其具體規定的內容。故本條當斷句為“略妻及奴騷悍斬為城旦當輸者,謹將之,勿庸(用)傅,筩到輸所乃傅之。”其中“傅”即“著名籍”的意思。《漢書·高帝紀》:“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注引服虔曰:“傅音附。”顔師古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未二十三爲弱,過五十六爲老。”漢文帝時期“律改”有云“斬趾者多致死”,輸時不“著名籍”而“到輸所”才“著名籍”,或許就是受到這一因素的限制。


發表於 2016-4-1 13:26 | 顯示全部樓層
0795正/260正“爲它縣吏及冗募群戍卒有貲贖責(債)爲吏縣及署所者”。其中孫言誠先生曾將“冗募”一詞斷讀為“冗”、“募”兩類人。此意見可從。但他認為“冗邊”的人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有適罪的,一種是贖身的。按簡文則不然,“冗邊”中還有“有貲贖債”等類型。事實上,“冗”、“募”是按“任務”劃分的兩種類型:“冗邊”即“無事備邊”的一類人,而“募戍”則是“有事招募”的一類人。文獻所見“冗官”也是“無事備員”的意思。
發表於 2016-4-3 00:5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 71楼(東俞) 的帖子

謝謝先生的提醒!核查原圖,簡首所缺很有可能只有一個字。先生疑其爲“徭律”,是有可能的。
不過結合字形和相關詞例來看,所缺字爲“具”或許也有可能。
11.jpg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注册

本版積分規則

簡帛網|手机版|小黑屋|

GMT+8, 2024-4-27 01:07 , Processed in 0.03939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