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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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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4-30 17:11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104楼易泉于2017-04-30 08:35发表的  :



简60-61   王大喜,焉始絶吳之行李(使),毋有往来以交之此,乃……
此,整理者与“乃”连读,并训作乃。按:“此乃”语义重复。“此”當属上读,指代“吴之行李(使)”。《春秋繁露·观德》:“天地者,万物之本、先祖之所出也,广大无极,其德昭明,历年众多,永永无疆。天出至明,众知类也,其伏无不炤也;地出至晦,星日为明不敢闇,君臣、父子、夫妇之道取之此。”
“易泉”先生認為“此”字當上屬,甚確,疑“此”當讀為“些”,語已辭,《說文》新附此字,注云:“些,語辭也。見《楚辭》。”《廣雅·釋詁四》:“些,詞也。”《爾雅·釋詁下》“呰,此也”,釋文:“些,謂語餘聲也。”《助字辨略》卷四:“些,語已之辭,猶云兮也。”
發表於 2017-4-30 17:42 | 顯示全部樓層
簡46-47之“王旣必(比)聖(聽)之,乃品【46】野會厽品交于王府厽品年譸攴數由賢由毀”,

整理報告斷讀爲“王旣必(比)聖(聽)之,乃品野會。厽(三)品交于王府,厽(三)品年(佞)譸攴(扑)毆,由賢由毀”,

我們懷疑應當斷讀爲“王旣必(比)聖(聽)之,乃品。野會厽(三)品,交(效)于王府厽(三)品,年譸攴數,由賢由毀”(讀爲“效”,參見27樓“心包”的意見)。
發表於 2017-4-30 21:07 | 顯示全部樓層
簡53-54:王乃整民、修令、審刑,乃出恭敬王[宀/孫]之[羽/寺]以受(授)大夫種,則賞㝅(購)之;乃出不恭不敬王[宀/孫]之[羽/寺]以受(授)范羅(蠡),則戮殺之。  (“㝅”讀爲“購”,參看胡敕瑞《〈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柒)〉札記》,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2017年4月29日)

“乃出恭敬……則戮殺之”一節,整理報告斷讀爲“乃出恭敬,王[宀/孫](訊)之,[羽/寺](等)以受(授)大夫種,則賞㝅(穀)之;乃出不恭不敬,王[宀/孫](訊)之,[羽/寺](等)以受(授)范羅(蠡),則戮殺之”,云:“‘乃出恭敬’的主語是所整敕的臣民。出,顯露。[宀/孫],疑從孫聲,讀爲‘訊’或‘詢’,詢問。[羽/寺],疑讀爲‘等’,區别。賞穀,賞賜俸養。穀,養,給以俸禄。”


從上下文看,似可得出如下初步判斷:第一,“乃出”的主語似乎仍然是王。第二,“乃出”與後文“以授”相應。《漢書·元后傳》:“太后聞舜語切,恐莽欲脅之,乃出漢傳國璽,投之地,以授舜,曰:……。”是類似的表達。所以,我們認爲,這一節應當斷讀爲:

乃出恭敬王[宀/孫](孫)之[羽/寺](等),以受(授)大夫種,則賞㝅(購)之;乃出不恭不敬王[宀/孫](孫)之[羽/寺](等),以受(授)范羅(蠡),則戮殺之。

“等”意爲疇類,“之等”猶之類。《新書·淮難》“聚罪人、奇狡少年,通棧奇之徒、啟章之等,而謀爲東帝,天下孰弗知”,《史記·日者列傳》“公之等喁喁者也,何知長者之道乎”,“等”即此義。“恭敬王[宀/孫](孫)之[羽/寺](等)”、“不恭不敬王[宀/孫](孫)之[羽/寺](等)”,可能是說恭敬的王孫、不恭敬的王孫。句踐欲整飭民衆,修其政令,先挑選王孫之中恭敬者予以賞賜,不恭敬者施以刑戮,自然可以收到很好的儆示民衆的效果。
發表於 2017-4-30 22:12 | 顯示全部樓層
簡54-55:王乃大詢(徇)命于邦,寺詢(徇)寺命,及羣【54】禁御,及凡庶眚(姓)、凡民司事。

寺詢(徇)寺命,整理報告讀爲“寺(時)詢(徇)寺(是)命”,云:“時,適時……徇、命,同義詞連用,發布命令。”有學者將兩個“寺”都讀作“是”。(第52樓)


我們懷疑此句應當讀爲“寺(時)詢(徇)寺(時)命(令)”,簡53“修命”之“命”即用作“令”。第一個“時”是副詞,意爲適時,第二個“時”是形容詞,“時令”見《禮記·月令》“天子乃與公、卿、大夫共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指根據不同的季節、月份頒佈的命令,如《月令》孟春禁止伐木、毋覆巢之類。“群禁御”則泛化,指諸種禁令。
發表於 2017-4-30 23:3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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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7-5-1 07:56 | 顯示全部樓層
簡37:乃攸(修)市政
整理者注:市政,市場貿易之政。
按:“政”當作“征”,《管子•問》:“征於關者,勿征於市;征於市者,勿征於關。”《說苑•尊賢》:“趙簡子曰:‘吾門左右客千人,朝食不足,暮收市征;暮食不足,朝收市征。’”“市征”即市場貿易要征收的賦稅。

簡37:羣采勿(物)之不[糸+𧵠](對)
按:“采物”本義是指用色彩紋飾區別貴賤等級的物品,這裡“群采物”蓋指各種不同價位的貨物商品。[糸+𧵠]字,整理者認為“疑從絀聲,讀為‘對’。”按《康熙字典•補遺•酉集•貝部》收“𧵠”字,引《奚韻》:“普怪切,音派。出也。”由聲求之,實“賣”之簡省寫法,小篆“賣”從出、网、貝,此字形蓋省去“网”。簡文從糸當即“續”字。“群采物之不續”,就是諸商品貨源斷絕供應不上的意思。

簡37:[言象]緰諒人則剄
按:“[言象]”整理者括讀“佯”,此字疑是“詳”之或體,“佯”、“詳”古字通(《古字通假會典》,271-272頁)。“緰”整理者括讀“婾”。“佯緰”疑即後世所謂“邪揄”、“揶揄”,戲弄、侮辱之意,在簡文里應該是戲弄、為難的意思。“諒人”整理者解為誠信之人,可通。不過在市場的諒人疑是官名,即《周禮•夏官司馬》的“量人”,是負責丈量和營造的官,鄭玄注:“量猶度也,謂丈尺度地也。”簡文裡的“量人”可能是在市場上主管度量衡的官員,揶揄量人就是擾亂市場上的度量衡,所以要殺。

簡38-39:因亓(其)貨(過)以為【38】之罰。
整理者括讀“貨”為“過”,馬楠先生指出“貨”當如字讀,(見石小力:《清華七整理報告補正》引)是。“因其貨以為之罰”意思是沒收其財貨作為對他的懲罰。

簡39-40:凡邊縣之民及又(有)管(官)帀(師)之人或告于王廷,曰:“初日政勿若某,今政砫(重),弗果。”凡此勿(類)也【39】,王必親見而聖(聽)之,察之而信,亓(其)才(在)邑司事及官帀(師)之人則發(廢)也。
整理者括讀“勿”為“類”,心包先生在25樓已經指出讀“類”不確,當讀為“物”,“物”本身即有“品”、“類”的意思。按:其中的“政”亦當讀“征”,指征收賦稅。“勿”字均當讀為“物”,《詩•烝民》:“有物有則”,毛傳:“物,事也。”“政(征)勿(物)”即征收賦稅之事。下文言“此勿(物)”猶言“此事”。此文意思是有人舉報說:“以前的時候征收賦稅的事情是象某個樣子的,現在征收得太重,完不成。”凡是遇到這樣的事情,越王必定會親自召見并聽取情況,察問如果確實,那麼他(指來舉報的人)所在城邑的管事的和相關官員就會被罷免。

簡44:𠣿(勼)、落
整理者釋“勼”為聚義,“落”為零落義。按:從全文的敘述觀之,“勼”、“落”均當為名詞,是指人的居住之地,“勼”為“聚”,即《史記•五帝本紀》“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之“聚”;“落”當從《廣雅•釋詁二》訓“凥(居)”,《列女傳•楚老萊妻》:“民從而家者,一年成落,三年成聚。”是聚大於落,邑大於聚,都大於邑。蓋“勼(聚)”大人多,“落”小人少,越王希望人口多,所以他見勼(聚)的首領就很高興,見落的首領就不痛快。

簡44:王則[見必]
按:鄭邦宏先生認為此字與簡51“王則[見必]=”之“[見必]”為一字,當釋“[見尗]”,簡44下漏寫了合文符號。(見石小力:《清華七整理報告補正》引)按:簡51整理者讀“比視”,據鄭說則非,當讀“督視”,義同典籍習見之“督察”。

簡51:王乃[見帚](親)使人情(請)(問)羣大臣及邊縣成(城)市之多兵、亡(無)兵者,王則[見必]=(比視)。
“[見帚]”字整理者讀“親”不確。ee先生在29楼指出此字應是從“歸”省,讀為“饋”;海天遊蹤先生在119樓認為可分析為“帚”聲,讀為“歸”,可以考慮讀為“謂”,命令義。按:ee和海天遊蹤先生對字形的分析可從,此字當即後世字書中的“𧢦”字,又作“𥍁”、“䁛”等形,《廣韻》、《集韻》訓“大視”或“視貌”。簡文中讀為“謂”可通,亦可讀為“委”,簡21有“[匚+禾]”的“委”字,言“孤用(因)委命重臣”,此處則借“𧢦”為“委”,任、屬義。
“[見必]”當是“[見尗]”字,讀“督視”,說已見上。

簡57-58:王則自罰,少(小)失飲食,大失[叀墨]=(繢墨)
按:易泉先生在34樓讀末合文為“墨斷”(心包先生亦有此說,見39樓),並與《韓詩外傳》卷八載越人“劓墨文身翦发”習俗聯繫起來,思路應該是對的。楚簡“斷”字多作“剸”(《楚系簡帛文字編(增訂本)》,1174-1175頁),蓋從刀專聲,傳抄古文仍之。此處合文當讀“墨專(斷)”或“專(斷)墨”,即典籍常見的說吳、越之人“斷髮文身”或“文身斷髮”,“專(斷)”即“斷髮”,“墨”即文身。疑越人雖有斷髮文身之習俗,但主要是平民或刑徒,貴族不與。勾踐自認為發佈命令失誤,進行自我懲罰,小的失誤就縮減飲食,大的失誤就象平民或刑徒一樣割掉一部分頭髮、在身上刺上某種紋飾作為懲戒,也是非常合理的。這種“墨”是文(紋)身,未必如墨刑一樣是刺在臉上。

簡74:丁(當)伇(役)孤身
按:此句《國語•吳語》作“當孤之身”,《吳越春秋•勾踐伐吳外傳》作“正孤之身”,“丁”、“當”、“正”義均同,然皆無“伇”字。“伇”字筆者曾認為是甲骨文北方風名的“伇”,釋“斬”,後檢索發現,甲骨文實有兩個類似的形體,一個是北方風名字從卩從殳,當釋“斬”;一個是用為“疾~”的字形是從人從殳,即“伇”字,二者不混淆,不得釋為一字。zzusdy先生在81樓和99樓主張釋“投”,是有道理的。甲骨文的“伇”,象手持鉤兵砍擊人形,即“殳”(“殊”之初文)之後起替代字,亦即誅殺之“誅”,卜辭中疑讀為病瘉之“瘉”,《合集》13658貞問“疾伇(瘉)不延”、“疾伇(瘉)其延”,即占卜疾病痊瘉不會要很長時間吧?疾病痊瘉會要很長時間嗎?即其意。“投”、“殊”、“誅”、“瘉”都是音近的字,故“伇”讀為“投”訓“棄”可從。
發表於 2017-5-1 10:16 | 顯示全部樓層
引用第54楼耒之于2017-04-27 14:28发表的  :
《越公其事》簡21-22:君不尚(嘗)親有(宥)寡人,抑荒棄孤,【21】伓虛宗廟,陟於會稽。
    整理者注:伓,讀爲“圮”。《書·堯典》“方命圮族”,孔傳:“圮,毀。”虛,讀爲“墟”,毀爲廢墟。《墨子·非攻中》:“今萬乘之國,虛數於千,不勝而入。”圮、墟,同義詞連用。
    今按,下文言“孤用入守於宗廟,以須使人”,如果勾踐將宗廟毀為廢墟,就不能再有下文“入守於宗廟”了,故“伓虛”讀為“圮墟”可商。疑“伓”讀為“背”,二字古書屢見通假,可以通用(參白於藍《戰國秦漢古書通假字彙纂》第1-2頁),“虛”勿煩破讀,用為本字,“背虛”就是拋棄使虛空的意思,“背虛宗廟”與“播棄宗廟”、“委去其邦”意思相類。



“伓虚宗庙”,虚如字读可从。“虚宗庙”之说,见于《荀子·解蔽》:“昔人君之蔽者,夏桀殷纣是也。桀蔽於末喜斯观,而不知关龙逢,以惑其心,而乱其行。桀蔽於妲己、飞廉,而不知微子启,以惑其心,而乱其行。故群臣去忠而事私,百姓怨非而不用,贤良退处而隐逃,此其所以丧九牧之地,而虚宗庙之国也。”
發表於 2017-5-1 10:17 | 顯示全部樓層
簡5、7:毋絕越邦之命于天下,亦使勾踐繼𦼔(燎)於越邦
珍伊案:燎,即燎祭。為古祭名,燒柴以祭天。《逸周書.世俘》:「武王朝至,燎於周。」簡文大概是指,勾踐希望夫差不要滅絕越邦,並使勾踐能夠繼續在越邦祭祀天帝,不至絕祀之意。
發表於 2017-5-1 10:26 | 顯示全部樓層
簡55-56:唯位之次凥、服飾、羣物品采之侃(愆)于故常,及風音誦詩歌謡【55】之非越常律,夷訏蠻吳,乃趣取戮。

吳,整理報告讀爲“虞”,引《左傳》宣公十五年“我無爾詐,爾無我虞”。魏棟先生認爲“訏”“吳”皆應視作樂器,“訏”可讀作從于得聲的“竽”或“釪”;吳、吾皆魚部疑母字,通假之例常見,故可將“吳”讀作從吾得聲的“敔”,是一種狀如伏虎的木製打擊樂器。
(《清華簡〈越公其事〉“夷訏蠻吳”及相關問題試析》,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7年4月23日) 有學者認爲“夷訏蠻吳”似是對“唯位之次凥……非越常律”等的整體評價,“夷訏蠻吳”當讀作“夷越蠻吳”。“夷越”見於《史記·楚世家》:“鎮爾南方夷越之亂,無侵中國”。“夷越”、“蠻吳”互文,吳越皆在蠻夷之列。(第33樓)陳偉先生認爲“訏”讀爲“譁”,“吳”也當作類似理解。《詩·周頌·絲衣》:“不吳不敖,胡考之休。”毛傳:“吳,譁也。”(《清華簡七〈越公其事〉校讀》,簡帛網,2017年4月27日)

我們贊同陳先生的思路,即“訏”、“吳”都應當是指歌謠之類。

“訏”讀爲“譁”在通假上沒有問題,不過早期文獻中罕見用“譁”指歌謠者。我們懷疑“訏”(魚部曉母)與《招魂》“吳歈蔡謳”之“歈”(侯部喻母)有密切關聯。古“于”聲、“俞”聲的字可通。《淮南子·泰族訓》“埏埴而爲器,窬木而爲舟”,《太平禦覽·工藝部九》引作“埏埴而爲器,刳木而爲舟”。“刳”从“夸”聲,“夸”从“于”聲。


“吳”(魚部疑母)似當讀爲“謳”(侯部影母)。古“吳”聲、“禺”聲的字常常通用,如《山海經·大荒北經》“逮之禺谷”,郭璞注“禺……今作虞”;《爾雅·釋獸》“寓屬”,《釋文》“寓屬,舍人本作麌”。“禺”、“區”音近可通。《管子·侈靡》:“是爲十禺。”尹知章注:“禺,猶區也。”“謳”在先秦兩漢典籍中常與“歌”並言。《漢書·藝文志》“自孝武立樂府而采歌謠,於是有代趙之謳,秦楚之風”。


如果上述兩段所述不誤,那麼,“夷訏蠻吳”就是“夷歈蠻謳”,與《招魂》“吳歈蔡謳”可以互相參看。
發表於 2017-5-1 11:1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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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斷髮紋身是越人習俗,越人都普遍認可這種行為,怎麼會作為恥辱性的懲罰措施呢?這在邏輯上就有問題。“疑越人雖有斷髮文身之習俗,但主要是平民或刑徒,貴族不與”這種懷疑的話也沒有什麼古書根據。“斷髮紋身”這話這麼有名,乾脆說“斷紋”好了,說成了一個不成詞的“斷墨”就繞遠了,不太合情理。何況,對“墨刑”的理解也太主觀。總之,此說疑點多多,恐怕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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