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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ee

清華七《越公其事》初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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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7-4-25 11:44 | 顯示全部樓層
《越公其事》簡24:“齊執(勢)同力”,“執”和正常的寫法不一樣,疑爲“埶”或“埶”之訛,讀爲“齊執(勢)同力”。
發表於 2017-4-25 12:30 | 顯示全部樓層
        簡5—7有“毋絕越邦之命于天下,亦茲(此字整理者讀爲“使”。實則前人已謂訓“益”、“加”之“茲/滋”,可以引申有類似“使”之義——“加某人(以)某事”跟“使某人去做某事”意思差不多)勾踐繼(此字從“尸”,已見於清華簡《祝辭》)X於越邦”、“余其必滅絕越邦之命于天下,勿茲勾踐繼X於越邦已”之語。X,趙平安先生釋爲從“艸”從“燎”(趙文已正式發表於《出土文獻》第十輯),無疑是對的(參看簡帛網季寥先生文)。不過,趙先生認爲“繼燎”“指勤奮工作”,則意思嫌不到位(亡國之勾踐,恐怕不是表一下勤奮工作的忠心就能得到吳王的信任的)。季寥先生讀爲“繼緒”。且不論“尞”、“緒”能否相通,單從文義上講也不妥當。在這裏,勾踐應該是爲了“毋絕越邦之命”,對夫差作出某種承諾,也可以說是以此代價作爲交換。不然空口求夫差讓他“繼緒於越邦”,顯然是不可能實現的。
        根據這樣的理解,下面試提出兩種讀法,供大家批判。
        月下聽泉兄認爲,“燎”當如趙平安先生所說指庭燎或火燎,“繼燎”的意思是續火燭。《左傳·昭公二十年》記公孫青奉齊侯之命去聘問逃亡在死鳥的衛侯,“賓將掫”,衛侯堅辭,公孫請說:“寡君之下臣,君之牧圉也。若不獲扞外役,是不有寡君也。……”於是“親執鐸,終夕與於燎”。杜預注:“設火燎以備守。”簡文的意思是勾踐希望吳王能讓他從事續設火燎一類的卑賤事務,以示臣服。此爲第一種可能的讀法。
        我懷疑“繼”讀爲“係”或“繫”,指係虜(裘錫圭先生認爲“人鬲”之“鬲”即係虜之“係、繫”,見其《說“僕庸”》,《文集·古代歷史、思想、民俗卷》120頁);“燎”可讀爲僚僕之“僚”,《左傳·昭公七年》有一段很有名的講古代十等人的話,其中說到“隸臣僚,僚臣僕”。孔穎達疏所引服虔注指出,“僚”當得義於“勞”,“共勞事也”。“係”和“僚”皆賤稱,指不同的俘虜和奴隸。有意思的是,上引《左傳·昭公二十年》“終夕與於燎”的“燎”,章炳麟即讀爲“僚”,“謂與於衛侯之巡夜者”(楊伯峻《春秋左傳注(修訂本)》1412頁)。“茲勾踐繼(係)燎(僚)於越邦”,意思是說讓勾踐在越邦做吳王的奴隸,完全臣服、役使於吳,以此換取吳王留其活命、存其邦族的結果。此爲第二種可能的讀法。
   
發表於 2017-4-25 14:30 | 顯示全部樓層
月下聽泉兄說:《國語·晉語八》“宋之盟”章所記叔向的話,有“昔成王盟諸侯於岐陽,楚爲荊蠻,置茅蕝,設望表,與鮮卑守燎,故不與盟”之語。“與鮮卑守燎”,可爲“茲勾踐繼燎於越邦”的讀法補一佐證。
發表於 2017-4-25 16:46 | 顯示全部樓層
简34残字应为“得”字,参通篇简13得字上也为“日”形。另《越公其事》与《赵简子》及《子犯子余》、《晋文公入於晋》均爲一人所写,该抄手参与抄写《皇门》、《郑武夫人规孺子》等篇。整理者只言与《越公其事》与《郑武夫人规孺子》等篇爲同一抄手所写。马楠认为《越公其事》与《赵简子》爲同一人书写,《子犯子余》与《晋文公入於晋》爲另一人书写。我们认爲这四篇爲同一人书写,无论从运笔特徵还是文字写法上。如子犯簡10“是”字與孺子15、子儀7“是”字;子犯簡4中“吾”字與孺子3、太伯甲4、太伯乙1、子儀7的“吾”字;子犯簡11的“者”字,與孺子2,太伯甲12,太伯乙10,子儀12“者”字;子犯簡10“寧”與皇門6、孺子12“寧”字;子犯簡6“盤”字與皇門12“盤”字(此外這些篇中的“皿”字寫法亦可參看);子犯簡11“夷”與太伯甲11“夷”字;子犯簡13“于”字與皇門2、太伯甲10、太伯乙9、子儀3;子犯簡13“厥”字與皇門10。另《晋文公入於晋》,亦可参照。(有关《皇门》、《郑武夫人规孺子》等篇字迹爲同一抄手的论证参看李松儒:《清华六〈郑武夫人规孺子〉等四篇字迹研究》,“纪念于省吾先生诞辰一二〇周年、姚孝遂先生诞辰九十年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子犯子余》、《晋文公入於晋》书写更灵活,所以呈现出风格与《皇门》等篇视觉上略有不同的效果,这些字迹风格上的细微差别应该是书写时间不同造成的。
發表於 2017-4-25 18:54 | 顯示全部樓層
簡39-40:凡此勿(類)也,王必親見而聽之。
按:“勿”無由讀“類”,疑“勿”讀為“物”,“物”本身就有“品”“類”的意思。
發表於 2017-4-25 19:19 | 顯示全部樓層
簡44:越邦備(服)信,王乃好徵人……
按:“備”讀為“服”,正確可從,以往將《中山王鼎》(集成2804)銘文中的“吳人並越,越人修教備信”中的“備”如字讀,是不對的,鼎銘中的“備”要讀為“服”,訓為“行”。(參王睿碩論,2017年)
發表於 2017-4-25 20:12 | 顯示全部樓層
簡47:三品交于王府……  按:“交”要破讀為“效”,訓為“致”,“上授”,(參裘錫圭先生《釋𠬪》)文獻常見。
發表於 2017-4-25 21:06 | 顯示全部樓層
简21“门+豕”可能是“突”字异体吗?检文献有“冒锋突刃”、“冒突白刃”,但时代较晚
 樓主| 發表於 2017-4-25 22:47 | 顯示全部樓層
《越公其事》簡47疑讀為:三品年譸(籌)攴(枚) (數)。

《越公其事》簡51:“王乃[視+帚]使人,請(省)問羣大臣及邊縣城市之多兵無兵者”,[視+帚]字應是從“歸”省(參見49之“歸”字寫法),可讀為“饋”,此句并改斷如上。包山簡145反:“[□+帚+貝]客之□金十兩又一兩”,其“[貝+帚]”我們以前也讀為“饋”。
發表於 2017-4-25 23:30 | 顯示全部樓層
《越公其事》簡57-58:王有失命,可復弗復,不茲(使)命疑。王則自罰,小失【57】飲食,大失徽墨,以勵萬民。
    整理者注:失命,失誤之命令,與《左傳》之失命不同。《左傳》昭公十三年:‘臣過失命,未之致也’,孔穎達疏:‘言臣罪過,漏失君命。’復,踐行。《論語砠而》:‘信近於義,言可復也’,朱熹《集注》:‘復,踐言也。’可復弗復,可以踐行卻不踐行,意思是空言不行。命,教令。不使命疑,疑爲“不使命疑卻使人疑”之省略。教令不能使人產生疑惑,如果使人疑惑則是過錯。可復弗復與不使命疑(卻使命疑)是兩種失命。
   按,“徽墨”從王挺斌先生讀(見《清華七整理報告補正》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網站2017年4月23日),“復”字整理者訓為“踐行”,不確,疑當訓為“返還”,在句中指的是收回成命。這句話大意是越王發佈了有失誤的命令,本來可以返回修改後重新發佈,卻不修改,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不使王發佈的命令被民眾懷疑,也就是說,王發佈的命令不管對錯,一定要予以執行,一言九鼎,命出不改。“王則自罰,小失飲食,大失徽墨”則是越王發佈失誤命令後對自己的懲罰。下文簡59-60“王監越邦之既敬,無敢躐命,王乃試民。乃竊焚舟室,鼓命邦人救火。舉邦走火,進者莫退”,則是實施此項措施所取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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