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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小丸子

[原创] 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功令》初读

[複製鏈接]
發表於 2023-3-25 20:47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3-25 20:50 編輯

簡55-58釋文作:
  縣、縣遣官佐史丁壯、嘗主事一歲若嘗一計以上、勞多者補。遣之不次,及書到縣留弗遣、遣不行盈廿日,皆以隨(惰)倪避吏令論之。中尉所調視事盈四歲未遷者,得移功勞副居縣,與其官佐史通課,補斗食、令史,官有缺亦用之。其已遷為斗食、令史,視事盈六歲以上,亦移功勞副居縣,居縣斗食、令史有缺,以久次徵用,各如其官。
本條上無所承,縣遣官佐史補何職不得而知。今疑此條本接在簡45-46之下,試重寫出釋文並標點:
  七  請:大(太)僕右廄、詹事廄佐史缺,擇官屬善書、習馬事者補。不足,及少府、長信詹事官屬、長安市佐史有缺,移中尉,中尉調下45屬旁官46縣,縣遣官佐史丁壯、嘗主事一歲若嘗一計以上、勞多者補。遣之不次,及書到縣留弗遣、遣55不行盈廿日,皆以隨(惰)倪避吏令論之。中尉所調視事盈四歲未遷者,得移功勞56副居縣,與其官佐史通課,補斗食、令史,官有缺亦用之。其已遷為斗食、令史,視事盈57六歲以上,亦移功勞副居縣,居縣斗食、令史有缺,以久次徵用,各如其官。58
45-46句意本亦不足,兩組簡相接後,「中尉調」、「中尉所調」可相照應。參照103-104:「卌五  大行事皆奏聞䜋急,佐史缺,除民史者補,不習事。議:大行官佐有缺,移中尉調補,比少府官屬。」所比的顯然是簡45等所顯示的中尉調補其他二千石官屬官所缺佐史的舊令。
然存在若干疑問,試作出解釋。
其一,接合的兩組簡書風有所區別(如佐等字)。但簡45可能本就有兩個書手,較擠的文字可能是後寫。《功令》中存在同一令條改換書手的例子如簡40,守字以下書體不同。
其二,簡46的留白。簡46僅有屬旁官三字。《功令》也確實存在下半留白後連另一簡讀的例子,如16下端留白,但末字「學」必定連接簡17首字「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15-18、37一組內部也存在書體差異(如簡15下半段)和擠寫的情況(17下半段),留白的出現可能與之有關。
但是仍存在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即簡56有所謂「以惰倪避吏令論之」,而惰倪避吏令在第十條(簡54,整理者將55-58置於54後,顯然也是出於這個考慮)。由於令條序數的限制,兩者的相對位置關係不可調整。對此尚無法解釋。

 樓主| 發表於 2023-4-1 16:53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小丸子 於 2023-4-1 17:35 編輯
小丸子 發表於 2023-3-24 18:12
簡22-24: 御史、丞相襍補屬尉、佐以上,二千石官補有秩嗇夫,其有秩、有秩乘車嗇夫22其所當遷未有缺, ...

或可将23调整到简182后
  制詔御史:宦為吏者尚給事,前異劇它官而不得上功,議令上功如令,令與外吏通課,其當遷181其官。御史請:宦者為吏者皆自占上功勞,各以官秩與外吏通課。功次當遷而宦吏有缺,遷如令。182其所當遷未有缺,二千石官、御史各以其所當遷補官秩聞,令自遷其官如詔。23   
發表於 2023-4-13 04:36 | 顯示全部樓層
補充一下文庫中所發札記:
“傅公[主]家丞”、“傅中府”、“傅令史”:張家山漢簡《秩律》、《功令》所見和親材料管窺

曹旅寧先生《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匈奴公主義渠故左王公主義渠王公主考釋》一文曾提到:
至於公主名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置吏律》:諸侯王女毋得稱公主。二二三《二年律令》之《秩律》: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四七二。整理者注釋,“均不見於史籍,從簡文看,疑爲呂后之女。”由此可知公主得置官署,有家丞,由《秩律》及《功令》制約。按:從《功令》文例推測,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傅公[主]前所冠“李”、“申徒”、“榮”、“傅”應當均爲所嫁夫家姓氏而來。至於和親公主官署事務的上請應當由漢廷中正提出上請,丞相、御史上報皇常批准後由最鄰近之邊郡郡守如雁門郡守代爲執行。[1]
筆者認爲,《秩律》中的“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皆是與匈奴、義渠等外國和親之公主。本條在《秩律》末尾,其上爲“輕車司馬”等百六十石以下及鄉部百廿石之官[2],乃屬於朝廷正式官制之最底層,故其置此甚爲蹊蹺,其秩級序列明顯被打亂,若果爲公主家丞,此本當置於三百石序列中,今置此反更象是作爲一種附贅存在。尤其是整理者認爲還是“呂后之女”,更不宜末置,顯得不夠尊重。王子今、范培松二先生提到清人趙翼曾指出漢代“皇子系母姓”的現象,從而認爲李公主、申屠公主、榮公主、傅公主並非呂后之女,很可能各從生母而分別得李、申徒、榮、傅諸姓,“很有可能是漢高祖劉邦的‘諸姬女’,似乎也不能排除漢惠帝劉盈之‘後宮女’的可能”。[3]
筆者認爲,此説值得重視,但不是漢高祖劉邦的“諸姬女”,或漢惠帝劉盈之“後宮女”。此處前三位“公主”即“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當即諸侯王女或宗室女,稱“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系從其母姓。《史記·齊悼惠王世家》有二先生所未提及一個可供參考的“翁主”之例:
齊厲王,其母曰紀太后。太后取其弟紀氏女爲厲王后。王不愛紀氏女。太后欲其家重寵,令其長女紀翁主入王宫,正其後宫,毋令得近王,欲令愛紀氏女。王因與其姊翁主姦。[4]2007
其於“紀翁主”,唐司馬貞《索隱》引如淳注:“諸王女云翁主,稱其母姓,故謂之紀翁主。”至於《置吏律》所言“諸侯王女毋得稱公主”,或是出現了這種現象後所加以制止之舉措,故後來和親之王女或宗室女皆改稱“翁主”或因此。但更有可能,其所強調的是漢庭官職與諸侯王官職的混同問題,是對諸侯王“宮室、百官同制京師”的有意打壓,若在和親問題上,則不設限。退一步講,如果和親之“宗室女”非諸侯王所出,則亦可用“公主”無礙。“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身份可進一步探討。總之,如此一來,剩餘的“傅公[主]家丞”就可與張家山336墓《功令》中的和親材料聯繫起來。即《秩律》中此條或當斷作:“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此處“傅”字,與《功令》中“傅中府”“傅令史”之“傅”字同義,《功令》載:
卌         其令匈奴公主傅(附)中府居匈奴盈四歲、令史二歲,更。令史除雁門、代,賜勞如視事日數。九七[5]
  卌七 義渠故左王公主、義渠王公主傅(附)令史有缺,令隴西郡補,以爲常。義渠王公主傅(附)令史謝當辭官居外蠻夷中,勮願視事盈四歲更,定視事外盈四歲,守調,以功次當補令一〇八史者代。故左王公主傅(附)令史比。一〇九[6]
“中府”,曹旅寧先生已指出,乃是“(西漢)公主中府或王府中府省稱,掌藏金帛之所”。但從句意看,似乎更應該是“中府令”等類似官職。“傅中府”、“傅令史”與“傅公[主]家丞”格式一致,它們的中心詞分別是“令史”、“中府”、“公[主]家丞”等官職。
“傅”字,整理者通“附”,但筆者認爲,律令用字,一般比較謹慎,不會任意通假。從此角度言之,“傅”字恐未必可通假,或可理解爲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之類。如《漢書·高帝紀》“蕭何發關中老弱未傅者悉詣軍”,顏師古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給公家徭役也。未二十三爲弱,過五十六爲老。”[7]38此言漢朝徭役。但諸侯王、列侯、太子、公主,皆有一套自己的官制,當有一套自己的官署名籍,“傅”字在表示傅籍時似亦可指此。只不過其所言之情況,實爲給事制度。如《漢書·衛青霍去病傳》:“衞青字仲卿。其父鄭季,河東平陽人也,以縣吏給事侯家。”[7]2471即此類。當然,從簡便考慮,“傅”字或亦可取傅相之意。總之,無論取何種義,“傅”字具有標誌某一類官職的作用是無疑的。那麼,爲何要特別強調“傅公[主]家丞”“傅中府”“傅令史”等稱謂呢?筆者認爲,可有兩種解釋。一種,或許公主和親之後,其於國內尚有食邑或湯沐邑,還有一套官吏存在,故以示區別。另一種,公主和親之後,自己原先官署已解散,漢庭爲公主考慮而臨時增加的一套官職。但無論哪種情況,這套官職,在漢代官職史上都是極重要的發現,爲先前所未關注。
經上解釋,反觀《秩律》,正因爲這些“傅”字頭官吏的特殊身份——本身是漢吏、但從事卻在蠻夷中,故將其後置,這與《秩律》中漢官與諸侯官混同的情況有別。

注釋:
[1] 曹旅寧:《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匈奴公主義渠故左王公主義渠王公主考釋》,簡帛網http://www.bsm.org.cn/?hanjian/8980.html,2023年4月10日。
[2] 張家山二七四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七四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0頁。
[3] 王子今、范培松:《張家山漢簡<秩律>四“公主”説》,周天游主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9辑,第121-123頁。
[4](漢)司馬遷:《史記》,中華書局1982年,第2007頁。
[5] 筆者認爲,這裡的“令史除雁門、代,賜勞如視事日數”,原本斷作:“令史除,雁門代賜勞如視事日數。”非,此言令史之任,就近於雁門郡、代郡中選擇,猶如下條義渠公主令史“令隴西郡補,以爲常”,皆就近補官。“如視事日數”説的是所除雁門郡、代郡之吏平日之視事。論壇中已有學人“鴈行”斷出“令史除,雁門、代賜勞如視事日數”,但尚不確,見論壇《张家山汉墓竹简(336号墓)<功令>初读》第3#樓,http://www.bsm.org.cn/forum/foru ... p;extra=&page=1
[6] 荊州博物館編,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墓)》,文物出版社2022年,第113頁、第115頁。
[7] (漢)班固著,(唐)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38頁。
發表於 2023-4-14 17:12 | 顯示全部樓層
bxerdz 發表於 2023-4-13 04:36
補充一下文庫中所發札記:
“傅公[主]家丞”、“傅中府”、“傅令史”:張家山漢簡《秩律》、《功令》所見 ...

秦汉官府的佐史兼有赋役性质,与后世的僚属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傅,不能读作附,这一点是正确的,应该视为傅籍之傅。
發表於 2023-4-21 14:11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an 於 2023-4-21 14:13 編輯

簡88釋文作:
丗五   淮南請:得以漢人爲淮南吏,爵大夫以上者補六百石。·制曰:亦通用其國人大夫以上。
此處斷讀錯誤。鴈行已具體指出,兹不贅述。
整理者認爲此令的頒行時間在漢高祖十一年至漢文帝六年。文帝時期曾有過三位淮南王。其一是淮南厲王劉長。劉長于高祖十一年受封淮南王,後在文帝六年因謀反被廢。其二是城陽王劉喜。他在文帝十二年至十六年間曾短暫改封爲淮南王。其三是淮南王劉安。劉安於文帝十六年受封,漢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因謀反被殺。
按:我贊成整理者對於此條令文頒行時間的判斷。進一步講,我認爲此條令文頒行時間當爲漢文帝時期元年至六年間。《史記》《漢書》等文獻多見淮南厲王劉長在文帝即位后“不用漢法,自爲法令”的記載。如:
六年,有司言淮南王長廢先帝法,不聽天子詔,居處毋度,出入擬於天子,擅爲法令,與棘蒲侯太子奇謀反,遣人使閩越及匈奴,發其兵,欲以危宗廟社稷。《史記·文帝本紀》
當是時,薄太后及太子諸大臣皆憚厲王,厲王以此歸國益驕恣,不用漢法,出入稱警蹕,稱制,自爲法令,擬於天子。《史記·淮南橫山列傳第五》
長廢先帝法,不聽天子詔,居處無度,爲黃屋蓋儗天子,擅爲法令,不用漢法。及所置吏,以其郎中春爲丞相,收聚漢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與居,爲治家室,賜與財物爵祿田宅,爵或至關內侯,奉以二千石所當得。《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第十四》
根據簡文,淮南國請求中央同意其任命漢地人員在淮南做官,其中爵位在大夫以上的可以擔任六百石的官員。對此,皇帝在同意淮南國的請求後還允許這條令同樣適用於淮南國大夫爵以上的人員。這表明在此令文頒行之前,淮南國是不允許任命漢地人士擔任官員的。
此外,令文與《史記》《漢書》中有關淮南厲王劉長“不用漢法,自爲法令”的記載相合。又《漢書》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第十四》薄昭致淮南厲王的書信中有“漢法,二千石缺,輒言漢補,大王逐漢所置,而請自置相、二千石。皇帝骫天下正法而許大王,甚厚”的記載,這表明厲王時期淮南國的“相、二千石”等官員是被文帝特許自置的,這似乎可以從側面證明本條令文是在漢文帝時期頒行的。

發表於 2023-4-22 14:48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shan 於 2023-4-22 15:04 編輯

九十七丞相上長信詹事書言,令曰:上令史功勞屬所二千石官,令史通課補屬【173】尉佐,去家毋過千五里。·今靈文園奭言,令史功上長信詹事遠。·請上【174】在所郡守,上其國丞相、御史通課。【175】
根據《史記·外戚世家》記載,漢文帝即位后追尊薄太后的父親爲靈文侯,并在會稽郡山陰縣設置園邑,號“靈文侯園”。薄太后之母葬於内史櫟陽縣,同樣設置園邑,號“靈文侯夫人園”。本條令文中有“令史功上長信詹事遠”和“郡、國”的記載,因此此處的“靈文園奭”就是靈文侯園的長官奭。
本令文的第三部分“·請上在所郡守,上其國丞相、御史通課”頗難理解。參照功令簡179-180的記載,“上”字之前當少一“守”字,即“·請上在所郡守,守上其國丞相、御史通課。”參看功令百的相似之處,此處當是抄手漏抄一重文符號導致的。通過令文的前半部分我們可以得出靈文園是屬于長信詹事管轄的結論,其所屬令史的功要上報給長信詹事來考核。現在靈文園長奭因路途遙遠請求將所屬令史的功上報給屬地郡守,然後由郡守上報給園邑所在諸侯國的丞相和御史來考核。
百丞相上少府書言,令曰:上令史功勞屬所二千石官通課補屬尉佐,毋過千五里。·今安成國<園>勝【179】言,令史功上少府遠,請上在所郡守,守上其園丞相、御史通課如令。【180】

點評

在本帖3#第三條有過類似意見,脱重文號。  發表於 2023-4-22 21:07
發表於 2023-4-23 12:25 | 顯示全部樓層
shan 發表於 2023-4-22 14:48
九十七丞相上長信詹事書言,令曰:上令史功勞屬所二千石官,令史通課補屬【173】尉佐,去家毋過千五里。· ...

抱歉,先生。寫的時候沒有仔細核對是否有類似觀點。
借此機會想再向您請教一個問題。整理者認爲“令九十七表明,長信詹事也管理皇后家族的陵園。”但是按照您的意見,令百中的安成園是歸少府管轄的。所以我感覺這之間有些矛盾。我的看法是西漢後期有中少府(見《漢書·翟方進傳》),顏師古認爲是皇后屬官。西漢前期沒有中少府的記載,我懷疑可能是因爲西漢前期職官設置還并未明晰,由皇帝的少府兼管皇后的部分事務。所以兩條令文之間的矛盾可以解釋爲長信詹事管理太后薄氏父親陵園的事務,少府管理皇后竇氏父母陵園的相關事務。不知是否正確,還請先生指教。

點評

不敢當。具體情況難作斷言,或許是文帝初年的非常之制。  發表於 2023-4-24 22:00
發表於 2023-4-24 08:15 | 顯示全部樓層
鴈行 發表於 2023-3-16 15:01
1、簡83「有物故不爲吏者」,黃浩波先生認為當在物故下斷讀。按秦漢所謂物故與今義有別,並非僅指身死,此 ...

3、簡89,「吏當為中=都=官=吏=亡及為詐以避行若以去其官欲為縣┗它官吏者」,疑「中都官吏」四字下衍重文號,當斷讀為「吏當為中都官吏,亡及為詐以避行若以去其官欲為縣、它官吏者」,指逃亡、為詐避免前去任職、到京師任職後故意離任三種情形。
“中都官吏”应该不是衍文,下面谈到“去其官欲為縣、它官吏者”,當指在任之中都官吏。本條可能是針對當時有不願爲中都官吏的情況。
發表於 2023-4-26 22: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鴈行 於 2023-4-26 23:01 編輯
shan 發表於 2023-4-23 12:25
抱歉,先生。寫的時候沒有仔細核對是否有類似觀點。
借此機會想再向您請教一個問題。整理者認爲“令九十七 ...

周波先生《說張家山漢簡 《二年律令‧秩律》的「詹事」並論漢初的太后、皇后兩宮官系統》認為二年律令反映的皇后詹事秩級為千石。若其說可信,假如文帝初詹事仍未升至二千石,則簡179-180顯示的詹事下屬令史的考課權力不在詹事而在其他二千石官(少府)的情況,是合乎《功令》規定的。
發表於 2023-4-27 11:25 | 顯示全部樓層
从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看《史记·儒林传》之论
《史记·儒林传》载太史公曰:“余读《功令》,至于广厉学路,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曰:差乎!夫周室衰而关雎作,幽厉微而礼乐坏,诸侯恣行,政由强国。故孔子闵王路废而邪道兴,于是论次诗书,修起礼乐。适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自衞返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世以混浊莫能用,是以仲尼干七十馀君无所遇,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矣’。西狩获麟,曰‘吾道穷矣’。故因史记作春秋,以当王法,其辞微而指博,后世学者多录焉。”又载“公孙弘为学官,悼道之郁滞,乃请曰:‘丞相御史言:制曰‘盖闻导民以礼,风之以乐。婚姻者,居屋之大伦也。今礼废乐崩,朕甚愍焉。故详延天下方正博闻之士,咸登诸朝。其令礼官劝学,讲议洽闻兴礼,以为天下先。太常议,与博士弟子,崇乡里之化,以广贤材焉。’谨与太常臧、博士平等议曰:‘闻三代之道,乡里有教,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其劝善也,显之朝廷;其惩恶也,加之刑罚。故教化之行也,建首善自京师始,由内及外。今陛下昭至德,开大明,配天地,本人伦,劝学修礼,崇化厉贤,以风四方,太平之原也。古者政教未洽,不备其礼,请因旧官而兴焉。为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复其身。太常择民年十八已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郡国县道邑有好文学,敬长上,肃政教,顺乡里,出入不悖所闻者,令相长丞上属所二千石,二千石谨察可者,当与计偕,诣太常,谓令与计吏俱诣太常也。得受业如弟子。一岁皆輙试,能通一蓺以上,补文学掌故缺;其高第可以为郎中者,太常籍奏。即有秀才异等,辄以名闻。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蓺,輙罢之,而请诸不称者罚。臣谨案诏书律令下者,明天人分际,通古今之义,文章尔雅,训辞深厚,恩施甚美。小吏浅闻,不能究宣,无以明布谕下。治礼次治掌故,以文学礼义为官,迁留滞。请选择其秩比二百石以上,及吏百石通一艺以上,补左右内史、大行卒史;比百石已下,补郡太守卒史:皆各二人,边郡一人。先用诵多者,若不足,乃择掌故补中二千石属,文学掌故补郡属,备员。请著功令。佗如律令。’制曰:‘可。’自此以来,则公卿大夫士吏斌斌多文学之士矣。”
以往因史料不足,对这一论述理解不够。《功令》随着治理理念向文治转变而改变,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是不断加入以文学选拔、任用官员的制度。因此,《索隐》对《功令》的理解有今之《学令》的说法。现在从张家山336号汉墓《功令》来看,在汉武帝以前,已经出现这种转变。如《功令》五“故诸侯子从关中者颇有史可以为吏,用之不应令。”“令郡守、县令择诸侯子从其  己郡县,史可以为吏者,以补乘車以下吏,令与故民为吏者相杂。其可以为丞、尉以上者,御史、丞相用之,毋以功劳次。其补六百石以上者当闻。”六百石以上官员由皇帝任命,称为彻官(达官),所以需要上报。律文说“令与故民为吏者相杂”,反映汉初治理理念的转变,出现以文学选拔、任用官员。汉武帝推崇儒学,出现根本性转变,所以才有《史记·儒林传》的这一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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