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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匈奴公主義渠故左王公主義渠王公主考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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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首發)張家山336號漢墓《功令》:
卌:其令匈奴公主傅(附)中府居匈奴盈四歲、令史二歲,更。令史除,雁門代購勞如視事日數。九七
卌七、義渠故左王公主、義渠王公主傅(附)令史有缺,令隴西郡補以為常。義渠王公主傅(附)令史謝當辭官居外蠻夷中,勮願視事盈四歲更,定視事外盈四歲,守調,以功次當補令一O八史者代。故左王公主傅(附)令史比。一O九[1]
關於卌條:中府,整理者引《漢書東方朔傳》及唐顏師古注:“掌金帛之臧者也。”(西漢)公主中府或王府中府省稱,掌藏金帛之所。《漢書·東方朔傳》:“令中府曰:‘董君所發,一日金滿百斤,錢滿百萬,帛滿千匹,乃白之。’”顏師古注曰:“中府,掌金帛之藏者也。”按:關於漢初漢匈和親關係,漢高祖平城之役敗後曾以家人子為公主和親,惠帝三年、文帝初年又兩度以宗室女和親。逯耀東先生曾就漢初漢匈關係和親、歲貢之實質指出:
“賈誼所謂‘天子共貢,是臣下之禮’,或‘以皇帝之號為戎人諸侯”,由是可知,當時的漢對匈奴是一種臣服的關係。這種臣服的關係,是高祖平城之圍所遺留下來。高祖平城被圍七日,最後被迫簽訂城下盟,甚至可能遞了降表,倉促歸後,再命劉敬前往匈奴處理善後,簽訂了“通關市,給遺匈奴,遣公主”不平等的和親之約。”[2]
由卌條可看出,和親匈奴公主置有官署,財務當由漢廷承擔。中府官盈四歲、令史盈二歲可按《功令》獲升遷實職而非升遷資格並獲賜勞。令史四年年資減少為二年當是比照軍吏優待而來。
至於公主名號,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之《置吏律》:諸侯王女毋得稱公主。二二三[3]《二年律令》之《秩律》:
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傅公[主]家丞,秩各三百。四七二
整理者注釋,“均不見於史籍,從簡文看,疑為呂後之女。”[4]由此可知公主得置官署,有家丞,由《秩律》及《功令》制約。按:從《功令》文例推測,李公主、申徒公主、榮公主、傅公[主]前所冠“李”、“申徒”、“榮”、“傅”應當均為所嫁夫家姓氏而來。至於和親公主官署事務的上請應當由漢廷中正提出上請,丞相、禦史上報皇常批准後由最鄰近之邊郡郡守如雁門郡守代為執行。
關於卌條:整理者引《説文》注云:勮為務也。《功令》條文中涉及“義渠故左王公主”、“義渠王公主”,當是漢初漢室下嫁義渠之公主。由此可知,漢初義渠有王、左王,右王等稱號。我們知道,秦對少數民族有優待的規定,如《後漢書.南蠻傳》:“及秦惠王並巴中,以巴氏為蠻夷君長,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可參考。胡家草場漢墓所出《蠻夷律》雖然有將內附蠻夷編戶齊民化的律條,但秦末漢初義渠重新崛起並為漢提供騎兵馬匹建立功勛亦有可能,故漢高祖劉邦繼承秦制,義渠世尚漢女並得到出土《功令》相關簡文的支持。
另一個義渠右王太子的証據,侯立文先生《靜寧黨家塬漢墓出土西漢文帝四年木牘考辨》一文指出[5]:
2012年10月初,友人送來數枚簡牘圖片,據說是幾年前從靜寧縣威戎鎮黨家塬漢墓中出土的。其中一方木牘,為隸書,正、背兩面共有文字160個,原文如下:
隴西守武啟敬再拜獻書義渠右王太子禦者之安:
春時不和,左右得毋為變?敬因書道之。四年六月中,外人入盜成紀闉橆婢嫈等四人,成紀令吏服求廉問外,今其三人嫈等,聞居太子民男子,——斄等所候者再往,審視之,見之審。啟乃敢使使者請之。此等非有益太子,太子幸詔少者使歸,以屬使者。此人辭相國,相國有書求,必得之,郡須言相國。太子幸毋令人殺傷之,——殺傷之,為隴西郡大事,顥以望幸,敬再拜以聞。
在黨家塬同時出土的這批簡牘孑遺僅存的數枚圖片中,大家吃驚地發現,簡牘中的文字多為郡縣往來文書信劄,且大部分與“隴西成紀”有關,簡牘產生的時間多集中在秦末漢初,且多有明確的年(年號,但均未寫明是哪位皇帝)、月、朔日干支(初一日干支)記載。而“隴西成紀”作為行政概念存在的歷史時段在秦昭襄王二十八年至漢武帝元鼎三年(前279—前114)之間。於是查閱李智信等編著的《指算干支與長篇曆譜》,其中一枚首寫“元年三月壬寅朔”,查為秦二世元年(前209)三月初一日;一枚首寫“十年六月辛酉朔”,查為西漢高祖十年(前197)六月初一日;一枚首寫“五年十月甲寅朔”,查為西漢惠帝五年(前190)十月初一日;一枚首寫“六年十月戊申朔”,查為西漢惠帝六年(前189)十月初一日。特別是一枚寫著“五年十二月癸丑朔。癸丑,隴西守啟敢言之……”等文字的木牘,查為西漢惠帝五年(前190)十二月初一日(前279—前114年,除秦昭襄王而外,在位五年以上的帝王有秦始皇、漢高祖、惠帝、呂后、文帝、景帝、武帝七位,前後使用五年以上的年號一共12個,按指算干支曆譜記載,惟有惠帝五年十二月初一為癸丑日);而“癸丑,隴西守啟敢言之”,意思是:初一當日,隴西郡守武啟斗膽向您彙報這件事情。而“四年六月”武啟牘的內容,恰巧是當時的隴西郡守武啟寫給義渠右王太子的書信,假如簡單地將兩牘相對照,這個“四年六月”有可能被誤讀為是西漢惠帝四年(前191)六月,——武啟生平無史料可考,而他作為隴西郡守的任職期限一般不會太長。
然而十分令人驚奇的是,黨家塬同時出土的另一枚木牘,為我們破解了武啟牘“四年”所指確切年代,原文如下:
李緩、呂登、譯趙臨次皆曰:“呂登舍人可,以婢陽為妻,譯趙臨次舍人最,以嫈為妻,故美人也,道義渠亡之。囗名曰斄,以庭為妻,以賀歲日癸亥夕亡之義渠。已亡後,譯臨次往之義渠,見之在厥塗,尼所審也。”
這枚木牘與武啟牘顯然陳述了同一事件,儘管兩牘所述在細節上略有出入,但已經 足以說明問題。筆者以為,此牘很有可能是武啟牘所稱“相國有書求”的相國書劄,抑或是成紀縣令寫給隴西郡守武啟的書劄(其內容似乎不全,表明這封書劄至少用了兩枚木牘)。此牘原本應當是這起失蹤案的證人證言或調查報告,我們將其中的“賀歲日癸亥夕”與武啟牘“四年”相聯系,則查為西漢文帝四年(前176)十月初一日(前279—前114年,除秦昭襄王而外,在位四年以上的帝王有秦始皇、漢高祖、惠帝、呂后、文帝、景帝、武帝七位,前後使用四年以上的年號一共12個,按指算干支曆譜記載,惟有文帝四年十月初一為癸亥日)。按:《史記·秦始皇本紀》: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始皇推終始五德之傳,以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從所不勝。改年始,朝賀皆自十月朔。”《正義》云:“周以建子之月為正,秦以建亥之月為正,故其年始用十月而朝賀。” 顓頊曆以十月初一為歲首,西漢建立後一直遵行不易,直至漢武帝太初元年五月(前104)頒行“太初曆”,太初二年(前103)以正月初一為歲首,——這就意味著漢文帝四年的“賀歲日”是十月初一日,經查指算干支曆譜,當日正是“癸亥”日。
由於靜寧黨家塬漢墓簡牘非考古發掘出土,其証明力長期以來令人質疑。但《功令》的公佈肯定了這批簡牓的史料價值。且年代相近,俱為文帝初年簡牘。惟“相國”之稱稍存疑問。當然《功令》卅七中“隴西”郡代管中央與義渠事務如賜和親義渠諸公主官署屬吏勞以及昇遷也得到靜寧黨家塬漢墓簡牘的証實。但義渠畢竟為徼外蠻夷,內附日久,雖保有一定的行政權與司法權,也有自己的語言,漢與義渠溝通需要譯人,但畢竟不同於以強淩弱的真蠻夷匈奴,因此令史遞補年資為四年與內地令史同。雖同為漢室下嫁公主,但義渠故左王公主、義渠王公主與匈奴公主政治地位及作用也迥異。
注釋:
[1]彭浩主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三三六號)》,文物出版社2022年11月,第113,115頁。
[2]逯耀東《對匈奴問題處理的限制》,載《抑鬱與超越:司馬遷與漢武帝時代》,三聯書店2008年,第218一219頁。
[3]張家山二四號漢墓漢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9頁。袁延胜据已公佈的睡虎地77號漢墓《戶律》簡文疑此條《置吏律》條文當屬《戶律》,參見《睡虎地漢律戶律簡論》,《第四屆簡帛学国際学術研究會暨謝桂華先生誕辰八十周年紀念座談會學術論文集》,2018年中國重慶,第550一555頁。
[4]張家山二四號漢墓漢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80頁。王子今認為諸公主可能為高祖、惠帝之女,姓氏得自諸公主生母。參見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99頁。
[5]侯立文《靜寧黨家塬漢墓出土西漢文帝四年木牘考辨》,《隴右文博》2015年第2期。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4月9日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