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shan 於 2023-4-21 14:13 編輯
簡88釋文作:
丗五 淮南請:得以漢人爲淮南吏,爵大夫以上者補六百石。·制曰:亦通用其國人大夫以上。
整理者認爲此令的頒行時間在漢高祖十一年至漢文帝六年。文帝時期曾有過三位淮南王。其一是淮南厲王劉長。劉長于高祖十一年受封淮南王,後在文帝六年因謀反被廢。其二是城陽王劉喜。他在文帝十二年至十六年間曾短暫改封爲淮南王。其三是淮南王劉安。劉安於文帝十六年受封,漢武帝元狩元年(公元前122年)因謀反被殺。 按:我贊成整理者對於此條令文頒行時間的判斷。進一步講,我認爲此條令文頒行時間當爲漢文帝時期元年至六年間。《史記》《漢書》等文獻多見淮南厲王劉長在文帝即位后“不用漢法,自爲法令”的記載。如: 六年,有司言淮南王長廢先帝法,不聽天子詔,居處毋度,出入擬於天子,擅爲法令,與棘蒲侯太子奇謀反,遣人使閩越及匈奴,發其兵,欲以危宗廟社稷。《史記·文帝本紀》 當是時,薄太后及太子諸大臣皆憚厲王,厲王以此歸國益驕恣,不用漢法,出入稱警蹕,稱制,自爲法令,擬於天子。《史記·淮南橫山列傳第五》 長廢先帝法,不聽天子詔,居處無度,爲黃屋蓋儗天子,擅爲法令,不用漢法。及所置吏,以其郎中春爲丞相,收聚漢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與居,爲治家室,賜與財物爵祿田宅,爵或至關內侯,奉以二千石所當得。《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第十四》 根據簡文,淮南國請求中央同意其任命漢地人員在淮南做官,其中爵位在大夫以上的可以擔任六百石的官員。對此,皇帝在同意淮南國的請求後還允許這條令同樣適用於淮南國大夫爵以上的人員。這表明在此令文頒行之前,淮南國是不允許任命漢地人士擔任官員的。 此外,令文與《史記》《漢書》中有關淮南厲王劉長“不用漢法,自爲法令”的記載相合。又《漢書》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濟北王傳第十四》薄昭致淮南厲王的書信中有“漢法,二千石缺,輒言漢補,大王逐漢所置,而請自置相、二千石。皇帝骫天下正法而許大王,甚厚”的記載,這表明厲王時期淮南國的“相、二千石”等官員是被文帝特許自置的,這似乎可以從側面證明本條令文是在漢文帝時期頒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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