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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陽楚墓遣策文字釋讀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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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中文系)
(首發)
一
河南信陽長台關一號楚墓竹簡出土于1957年。一共有兩組,第一組是竹書,第二組是遣策。本文要討論的是第二組即遣策中的一個字。這個字凡三見,分別見於2—01、2—011號兩簡:[1]
(1)a 2—01 (1)b 2—01 (1)c 2—011
上引這三個字形都有不同程度的殘缺,不好辨認。(1)c更是漫漶不清,商承祚先生摹本把它們摹作一個字,應屬可信。[2]商氏摹本把(1)摹作下引之形:
商氏隸定此字作“”,謂是“柶名”。[3]郭若愚先生的摹本摹作:[4]
郭氏認為即是“獸”字,指“鎮墓獸”。[5]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出版的全部收入信陽楚簡資料的字典或文字編中,有兩部是手寫摹錄字形的。一部是滕壬生先生的《楚系簡帛文字編》,一部是何琳儀先生的《戰國古文字典》。滕氏摹作:[6]
(1)a (1)b
滕氏把此字放入存疑部分,沒有隷定。他把這兩個字形分欄摹寫,大概是不認爲它們是同一個字的異體。何氏把此字放入附錄部分,摹作下引之形:[7]
(1)a (1)b
何氏隷定此字作“”。還有一些學者,沒有摹寫字形,只作了隷定和考釋。中山大學古文字教研室隷定作“”,謂是“匕名之一種”。[8]劉雨先生隷定作“”,讀為“匕”。[9]劉信芳先生隷定作“”,謂是“匕之繁形”。[10]
諸家之說異彩紛呈,主要原因是圖版太不清楚。信陽楚簡圖版除發表在《信陽楚墓》外,還見於《文物參考資料》和《戰國楚簡彙編》。[11]三者圖版各有優劣,研究時應相互參看。
(1)a左旁雖然殘缺近半,但其殘畵的走勢與(1)b完全一致,說它們是同一個字的異體,應無問題。(1)b字形相對完整,下面的討論主要以此字形為基礎。此字右旁多數學者隷定作“匕”,應屬可信。本組竹簡2—027號有一個字作下引之形:[12]
朱德熙、裘錫圭先生把這個字釋為“朼”,指出即《說文》“所以用比取飯,一名柶”的“匕”字,[13]甚是。“朼”字右旁與(1)右旁相近,可證釋“匕”的意見是正確的。郭若愚先生釋“犬”,摹寫字形有誤,不可據。何琳儀先生大概是看到了此旁下面筆畫寫得很肥,同一般的“匕”字寫法不太一樣,所以才改釋為“瓜”。細審圖版,此處雖然筆畫較肥,但系一筆寫成,與“瓜”字寫作兩筆不同,可與下引包山楚墓竹簡中的“”字比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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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此旁還是以釋“匕”為是。此字左旁《戰國楚簡彙編》的圖版最清楚,仔細觀察,下部是“豆”字形。何琳儀先生將此旁下部隷定為“豆”,十分正確。但是他所摹字形則稍有誤差,滕壬生先生所摹(1)b一形最爲準確。此旁上部諸家都摹作“凶”字形,即都認爲中間是一個“×”,只有郭若愚先生摹作近似“凹”字形。郭氏雖然把這個字摹得十分走了九分樣,但在這一分上只有他抓住了事實。不用看《戰國楚簡彙編》的圖版,只要仔細觀察《信陽楚墓》的圖版,就可以發現此旁中間兩筆絕對沒有交叉成“×”形。(1)c雖然全字殘缺殆盡,但是此處還存留着,可以比較。此形《信陽楚墓》的圖版最爲清楚,作“”形,這是無論如何都不能看作“凶”形的。2—01b“凹”字形與之十分相似,當即由此演變而來,請看下文所附的演變圖。現在按我們的理解把此字重新摹寫揭示於下:
二
李家浩老師曾寫過一篇文章《談古代的酒器》,討論一種名叫“”的酒器。[15]《說文》說“”是一種酒器,但是沒有交代這種酒器的器形。後代不知,所以衆説紛紜。李老師釋出了兩件傳世銅器華母和猚子銘文中表示器名的“”字,使我們有條件根據實物對“”這種酒器作進一步的考察。李老師根據猚子的器形,以及對“”字字形的分析,肯定了王筠關於“”是無蓋壺的意見。他進一步指出:這種無蓋壺的形制,通常是“圓壺器身、頸部有雙耳”,“”之初文“”表現的就是這種樣子。這些意見都是十分正確的。這裡想補充一點,就是底下一橫表示的是它的圈足。李老師所釋的“”字字形如下:
華母(《集成》15.9638) 猚子(《集成》15.9558)
“”字第二形右旁從“匕”,左旁下部作“豆”,上部作。(1)b字形與之十分相近,只是左旁上部作,稍有不同。、,還有(1)c的,都應該是從華母“”字上部的演變而來,演變過程如下:
(1)b排在演變序列的最後,這也與它的偏旁“豆”的寫法時代較晚這一點相合。因此,它們應該是同一個字的異體。(1)應該釋為“”。信陽二號墓出土Ⅰ式壺3件(看右圖),[16]《信陽楚墓》介紹說:“敞口,頸略束,腹稍鼓,底附矮圈足。肩部有弦紋五周,肩兩側各按一鼻。標本2—142,器高29.5、口徑17.5、腹徑21、底徑11釐米。”[17]這些特點都符合“”的特徵,因此這三件壺應當是“”。一號墓未出此類器物,當在被盜或破壞之列。
2-01號簡記有“二芋”、“四團”。同簡還記有“缶”、“鈁”、“監”、“盤”、“罍”等器物,“”同它們是同類器物,這也說明我們的釋讀是正確的。2-011號簡由於文字漫漶不清,文例不明。但是下文記有下引一種器物:
該字右旁也見於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書《周易》:[18]
今本《周易》對應之字作“斗”。據曹錦炎先生的介紹,此字也見於上海博物館藏戰國竹書《天子建州》,也是作“斗”字用。[19]則此字當釋為“枓”。“枓”應該是“斗”字繁文,大概以木為之,故加“木”旁作爲意符。斗是挹取酒的器物,是盛酒的器物,二者相關。
附記:本文的寫作參考了房振三先生的碩士學位論文《信陽楚簡文字研究》,謹志謝忱!補記:本文在簡帛網上發表後,網友海天遊踨在簡帛論壇上發帖指出,本文的主要觀點田河先生早已講過(《信陽長台關楚簡遣冊集釋》13頁,吉林大學碩士學論文,2004年5月)。我在寫作本文時沒有及時參考田先生的大作,這是不應有的失誤。在這裏謹向田先生、簡帛網站和各位讀者致以深深的歉意!我保證尊重田先生的學術成果,不將此文正式發表。
2006年12月27日
再記:
甲骨文有一個字中有一個字,作下引之形:
《甲骨文編》741頁3852號
此字《甲骨文編》疑“皿”字。此字與華母銘文“”字形相近,疑也應釋為“”。2007年1月16日
(編者案:本文收稿日期爲2006年12月18日。)
[1]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陽楚墓》圖版一一九·2—01,圖版一二二·2—011,文物出版社1986年。
[2]商承祚:《戰國楚簡彙編》第11、15頁,齊魯書社1995年。
[3]商承祚:《戰國楚簡彙編》第27頁。
[4]郭若愚:《戰國楚簡文字編》第49頁,上海書畫出版社1994年。
[5]郭若愚:《戰國楚簡文字編》第63頁。
[6]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第1140頁,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
[7]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第1527頁,中華書局1998年。
[8]中山大學古文字研究室:《信陽長台關戰國楚墓楚竹簡第二組〈遣策〉考釋》,《戰國楚簡研究》第二期第17頁,1977年。
[9]劉雨:《信陽楚簡釋文與考釋》,《信陽楚墓》第128頁。
[10]劉信芳:《楚簡器物釋名》,《中國文字》新廿二期第204頁,[臺北]藝文印書館1997年。
[11]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隊第一隊:《我國考古史上的空前發現:信陽長台關發掘一座戰國大墓》,《文物參考資料》1957年第9期,第31—32頁;商承祚:《戰國楚簡彙編》第3—8頁。
[12]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陽楚墓》圖版一二八·2—027。
[13]朱德熙、裘錫圭:《信仰楚簡考釋(五篇)》,《考古學報》1973年第1期,第121頁;又《朱德熙文集》第五卷第62頁,商務印書館1999年。
[14]張守中:《包山楚簡文字編》第156頁,文物出版社1996年。
[15]李家浩:《談古代的酒器》,《古文字研究》二十四輯第454-458頁,中華書局2002年。
[16]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陽楚墓》圖七四·11、12,圖版九八·6。按這是根據《信陽楚墓》第109頁的介紹,但圖七四·12與介紹不符,恐怕有誤。
[17]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陽楚墓》第109頁。
[18]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三)》圖版第63頁,釋文考釋第205—20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年。
[19]曹錦炎:《讀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劄記(二則)》,中國古文字學會第十七屆年會論文,浙江,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