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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子家喪》、《競公瘧》諸“病”字的構形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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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兼任講師)
(首發)
上博七《鄭子家喪》甲、乙本有四個“病”字,文例為:
甲本:以邦之(簡1)、雖邦之(簡3)。
乙本:以邦之(簡1-2)、雖邦之(簡3)。
原考釋者陳佩芬先生指出:“邦之:讀為‘以邦之’。‘’,《說文‧心部》:‘,憂也。從心,丙聲。’《詩‧小雅弁》曰:‘憂心’《廣韻》:‘,憂也。’《玉篇》:‘,憂也,懼也。’”[1],陳偉先生《〈鄭子家喪〉初讀》指出:“或當讀爲‘病’。此前所見楚簡中的‘病’皆從‘方’作,這可能是‘病’字的另外一種寫法。”[2]將△改讀作“病”。凡國棟先生〈《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劄記兩則〉指出:“該字亦見于上博二《從政》甲8號簡,上博五《季康子問於孔子》第9簡相應的字作,陳劍先生主張將其讀作‘猛’。不過此處恐不能讀為‘猛’,整理者釋讀有理,可從之。”[3]。復旦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隸定作:“(怲―病)”並指出“‘邦之病以急’即楚國之病甚急。”[4],亦改讀為“病”。上述說法或隸作“”,或隸作“”,結構上大同小異,都是將構形分析成“”與“心”。
張新俊先生不認同釋作“病”的看法,他在〈《鄭子家喪》‘’字試解〉一文中指出:“只要跟楚文字中的‘丙’字比較一下,不難發現,《鄭子家喪》簡中的A字(佑仁按:即△)所从與‘丙’是有區別的。我們以《楚文字編》所收‘丙’字為例:
包186
望M1·9
帛丙91 《楚文字編》第838頁
楚文字中的‘丙’中間所从的部分是‘’形,A字上部所从的偏旁則是‘矢’。而目前我們所能見到的楚文字‘丙’,是從來沒有把中間所从的部分寫成‘矢’的。所以,從這一點說,把A隸定成‘’或者‘’顯然是不合理的。既然A字上部所从非‘丙’,那么它也就無從讀作‘怲’或者‘病’了。
如果單純從文字的形體來考慮,A字上部所从與‘侯’最為接近:
王孫誥鐘
包243
包233
帛丙99 《楚文字編》325頁
我們可以拿A與同篇中的‘侯’字相比較:
甲本簡2
乙本簡2
基於以上的考慮,我傾向于把A字隸定作‘’,可以看成从心、从口、矦聲的字。”,並把字改讀作“訩”[5]。
李天虹先生《〈鄭子家喪〉補釋》指出:“單純從形體看,此字確實如張先生所言,上部寫法與‘丙’字有別而與‘矦’一致,當隷定為‘’。張先生讀‘’為‘訩’,從文意看也講得通。但結合古書用字習慣看,這裡如果用‘病’字則更爲合適。上博《從政甲》簡8‘猛則亡親’之‘猛’,簡文作,可以隷定為‘’,構形和所謂‘’一致,形體也比較接近。這使我們懷疑‘’或許是(‘(病)’)的訛字。”[6],把字隸定作“”認為有可能是“”之訛。
郭永秉先生在《〈競公瘧〉篇‘病’字小考》一文中指出《上博(六)·競公瘧》10號簡有個“”,郭先生指出“整理者隷定為‘’,釋為‘疾’字。其實楚文字的‘疾’字從來不从‘口’,而且更重要的是,在此字‘矢’形的左側還有一竪筆,這也是一般的‘疾’字所沒有的特徵。因此把這個字釋為‘疾’並不正確。
最近發表的《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七)·鄭子家喪》篇有甲、乙二本,其中皆出現了兩個整理者釋作‘’的字,分別寫作:
甲本1號簡 甲本3號簡△△
乙本2號簡 乙本3號簡
其所在簡文的句讀還有爭論,因爲和我們的討論關係不大,在這裡就不作討論了。甲乙二本‘’字所在的詞組都是‘邦之’。張新俊先生認爲:
目前我們所能見到的楚文字‘丙’,是從來沒有把中間所从的部分寫成‘矢’的。所以,從這一點說,把A(秉按,即指字)隸定成‘’或者‘’顯然是不合理的。既然A字上部所从非‘丙’,那么它也就無從讀作‘怲’或者‘病’了。
如果單純從文字的形體來考慮,A字上部所从與‘侯’最為接近……我傾向於把A字隸定作‘’,可以看成从心、从口、矦聲的字。
他懷疑此字在簡文應讀為‘訩’。我們認爲此說並不正確。首先,‘’字從未見於古文字資料,不好解釋它究竟是什麽字;但是‘’字卻是屢見於楚簡的,且都是作上‘丙’中‘口’下‘心’的結構。至於張先生所講‘丙’字無有訛从‘矢’形的,其實這個問題也容易解釋。古文字中‘大’形(‘丙’中間所从是‘’形,戰國文字的‘大’也有寫作這種形體的)和‘矢’形容易相混,是很常見的現象。郭店楚簡《老子》甲組33號用作‘猛’的‘’字作,李守奎先生指出‘所从為訛形’,甚是。可見‘’字訛从‘矢’絲毫也不足怪。”[7]。
佑仁按:陳偉先生、復旦讀書會對於《鄭子家喪》諸“病”字的改讀,以及郭永秉先生對於《競公瘧》簡10的“病”字的改讀,這無疑都是正確的,但我認為在字形上還有些問題沒有解決。此五例相關字形如下:
競公瘧.10鄭子家喪.甲1鄭子家喪.甲3
鄭子家喪.乙2鄭子家喪.乙3
我們知道楚簡一般“丙”字作(包.31)、(包.168)、(包.42)、(帛丙1.3)、(包.165),張新俊先生認為楚簡“丙”字中間都从“”形,但上述諸字中間則从“矢”形,所以應非“病”字。郭永秉先生則指出古文字的“”與“矢”形容易相混的角度,進而確認這就是“病”字。我也認為文例讀“病”最妥,但對於學者們的構形分析感到有些疑惑,我的懷疑是,“”中間从“”形,“”中間則从“”形,目前還沒有看過楚簡“丙”字中間有“”訛作“”的確切證據[8]。此外,哪怕將“”中間的“”改易作“”,它與“”還有個很明顯的差異,此即“丙”字一般上半都从“”形,但△字或从“厂”或从“”,這也是“丙”字所沒有的寫法。兩個變數加在一起,這促使我思考該字有無其他分析方式的可能。
我認為要解決《競公瘧》、《鄭子家喪》等字的構形,要先從《說文》中的一個字說起:
《說文》:“寎(),臥驚病也。从㝱省,丙聲。”
馬敘倫《說文解字六書疏證》云:“王筠曰:‘寎、病一字’,倫按:《廣雅》‘寎,病也’”[9],可知“寎”从“丙”聲,與“病”的音、義關係非常密切。若將《說文》的“寎”字比對《競公瘧》的“”字,會發現“”字其實應當釋作从“爿”、从“厂”、“”聲,《鄭子家喪》的“”字則是从“厂”、从“心”、“”聲,至於“”字上半則“厂”改作“”。古文字中“宀”、“厂”、“”在偏旁中都是可以替換的,例如“”字可从“宀”作“”(師虎簋/集成4316),也可从“”作“”(不栺方鼎/2735),亦可从“厂”作“” (農卣/集成5424),所以劉釗先生《古文字構形學》第十六章“古文字構形演變條例”中已指出“古文字中厂、宀二字在用做表意偏旁時有時可以通用”、“古文字中厂、二字在用做表意偏旁時可以通用”,則“寎”通作“”這應當是沒有問題的。
筆者這樣的解法只有一個關卡須要打通,就是中間所謂的“矢”形,施謝捷先生曾在郭永秉先生文章下的跟帖中指出“從‘丙’作如此寫法,可與‘內’比較。二者具有同樣的變化。”,這是個很重要的啟發。我認為、、、、等字中間的“”形,就是一般“丙”字()的訛變,我們知道古文字“”形與“”形常是相通的,舉例來說:
內
孔子詩論.12
上博緇衣.20
宋
包.85
上博緇衣.23
包.36
包.157
包.183
包.157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就應即《說文》的“寎”,嚴式隸定應作“”,只不過“宀”改“厂”而已,其餘《鄭子家喪》的寫法則是省“爿”添“心”旁,應隸作“”或“”。
除此之外,我在觀察“”字時,也曾思考過此字有無可能是从“疒”、“”聲,我們知道所謂的“疒”可以分析作“爿”、“人”兩個結構[10],例如“”字作“”(鼎/集成2569),如此一來有沒有可能“”字形體中的“爿”與“厂”就應合在一起釋成“疒”呢?我考察後的結論是否定的,理由有三:一、楚簡中从“疒”之字十分普遍,或作“”(天卜.“痒”字所从),或作“”(包.126“”字所从),或直接省作“”(包.158“”字所从),我僅見一例比較接近△字的例證,包山“疾”字作“”(簡221),“矢”旁左側有條直筆,不過其與上半橫筆無連接,與△還是稍有差異,而且這也不是普遍的寫法。二、更重要的是,萬一我們將“”釋作从“疒”、“”聲,則、、、諸字上半的“厂”、“广”,將只能視為从“疒”省,古文字中“疒”可以省作“爿”,但省成“厂”、“广”者,筆者未見。三、《競公瘧》簡中从“疒”諸字很多,但都通通省作“爿”,以簡10“”上一字的“()”字為例,字形作“”,字从“爿”,可知“”字,其“厂”旁與“爿”旁應非同一結構,不能合而釋成“疒”。
以上一些淺見,敬請學者不吝批評指正。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12月29日。)
[1]馬承源先生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處竹書(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頁174。
[2]陳偉先生:《〈鄭子家喪〉初讀》,武漢大學簡帛網,2008年12月31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19。
[3]凡國棟先生:《〈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劄記兩則》,武漢大學簡帛網,2008年12月31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20
[4]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讀書會:《〈上博七·鄭子家喪〉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2008年12月31日,網址: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584。
[5]張新俊先生:《〈鄭子家喪〉“”字試解》,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2009年1月3日,網址: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09
[6]李天虹先生:《〈鄭子家喪〉補釋》,武漢大學簡帛網,2009年1月12日,網址: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67。
[7]郭永秉先生:《〈競公瘧〉篇“病”字小考》,2009年1月23日,網址:http://www.guwenzi.com/SrcShow.asp?Src_ID=677。
[8]另外,郭永秉先生此處要談的是“”混作“”的現象,但注10引劉釗先生《古文字構形學》中的例證,則是“”字與“”的相通現象,字形似有所不合。
[9]古文字詁林編纂委員會編纂:《古文字詁林》第7冊,(上海市:上海教育出版發行,1999年),頁9。
[10]參季旭昇師:《說文新證》(上),(臺北:藝文印書館,2002年),頁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