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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博八《命》3號簡釋字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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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國際漢語學院)(首發)一
《上博八·命》簡3:唯(雖)鈙於(斧)疐(鑕),命勿之敢韋(違)。
簡文中的“鈙”字,整理者陳佩芬先生誤隸作“”,讀作“鋪”;“疐”字隸作“”,誤釋作“步”。[1]
讀書會改釋作“(斧)疐(鑕)”,并認為本篇“斧鑕”之“斧”兩見,皆作“”,“鈙”字右旁非“父”,當是“攴”旁,故改隸作“鈙”。讀書會進而指出,傳世典籍常以“伏”或“負”與“斧鑕”連言,遂懷疑“鈙”字从“攴”得聲,“攴”為上古脣音屋部字,與脣音之職部的“伏”或“負”皆音近可通。[2]高佑仁先生認為讀“伏”斧質較為妥當。[3]
張崇禮先生指出,“鈙”字見於《說文》:“鈙,持也。从攴,金聲。讀若琴。”但其義與簡文不合,當是同形字。讀書會認為“鈙”從“攴”得聲可從,但讀作“伏”并不合適,因為典籍中常見“伏斧質”之說,而“伏於斧質”則典籍未見,從語法和語義上看,“伏於斧質”也難以講通。因此他認為“鈙”當即“剝”字。《詩經·豳風·七月》:“八月剝棗。”毛傳:“剝,擊也。”段玉裁注《說文》“攴”字云:“假剝為攴。”《集韻·屋韻》:“攴,或作剝。”《說文》:“剝,裂也。”“剝於斧鑕”即為斧鑕所割裂。[4]二
“鈙”字原簡影作:,同批簡中的“(斧)”字右旁從“父”作:(簡2)、(簡3)二形。比較可知,讀書會隸定作“鈙”至確,但讀作“伏”則似可商。正如張崇禮先生所言,“伏斧鑕/質”典籍中多見,如《呂氏春秋·高義》:“於是乎伏斧鑕,請死於王。”《漢書·項籍傳》:“孰與身伏斧質,妻子為戮乎?”但是,“伏於斧鑕/質”卻相當罕見,讀書會讀作“伏”未免令人生疑,讀作“負”則亦然。然而為什么“伏斧鑕”就不能寫作“伏於斧鑕”呢?張先生文中也只是籠統地講“從語法和語義上看難以講通”,未再做進一步的說明。我們懷疑這可能與“伏”的表義和搭配習慣有關。《說文》:“伏,司也。从人从犬。”段注:“司者,臣司事於外者也。司今之伺字,凡有所司者必專守之。伏伺即服事也,引伸之爲俯伏,又引伸之爲隱伏。”于省吾先生認為甲骨文中的與象人側面俯伏之形,即“伏”字的初文。[5]裘錫圭先生也指出此字當為“俯”字初文。[6]可見,“伏”的基本義是彎身“隱伏”。稍作考察亦可發現,文獻中“伏+於”中的“伏”其後除了表示比較外,基本上是接處所名詞,表示隱伏之意。而且,“於”後所接對象均比隱伏動作的發出者體積要高大,或者面積較為寬濶,適合人或物隱伏其側、其中或者其下,如“舟側”、“山中”、“巖穴”、“廊室之間”、“陛下”、“橋下”、“野草之中”、“兩觀”、“道側”、“戶下”、“閣下”等,具體辭例如次:
《左傳·昭公十七年》:使長鬣者三人潛伏於舟側。
《戰國策·秦策一》:荊王亡奔走,東伏於陳。
《戰國策·韓策三》:今王不召韓侈,韓侈且伏於山中矣。
《莊子·山木》:夫豐狐文豹,棲於山林,伏於巖穴,靜也。
《韓非子·十過》:平公恐懼,伏於廊室之間。
《呂氏春秋·制樂》:臣請伏於陛下以伺候之。
《呂氏春秋·介立》:一蛇羞之,橋死於中野,懸書公門,而伏於山下。
《史記·刺客列傳》:既去,頃之,襄子當出,豫讓伏於所當過之橋下。
《論衡·異虛》:雉伏於野草之中。
《後漢書·鄧寇列傳》:犯冒王怒,觸突帝禁,伏於兩觀,陳訴毒痛。
《後漢書·馮岑賈列傳》:使壯士變服與赤眉同,伏於道側。
《後漢書·李陳龐陳橋列傳》:自抱孫兒伏於戶下。
《後漢書·列女傳》:時漢書始出,多未能通者,同郡馬融伏於閣下。
因此簡文若讀作“伏於斧鑕”顯然與以上這些“伏於”類辭例相左,因為一般“斧鑕”的體積均不能讓人得以隱伏,所以,文獻中不見“伏於斧鑕”可能與此有一定關係。當然,簡文“伏於斧鑕”與傳世文獻中常見的“伏斧鑕”的“伏”顯然也并非“隱伏”之義。金克兀先生曾指出,文獻中常見的“伏斧鑕”意當為“伏斧鑕之罪”,而且前者可以是後者之省略,如《韓非子·外儲說四》:“(西門)豹自請曰:‘臣昔者不知所以治鄴,今臣得矣,願請璽复以治鄴,不當,請伏斧鑕之罪。’”《史記·范雎蔡澤列傳》:“一語無效,請伏斧質。”《史記》中的“請伏斧質”即《韓非子》中的“請伏斧質之罪”的省寫。文獻中的大部分“伏罪”也當訓為“服罪”。[7]這一分析符合當時語料實際,可以信從。由此看來,“伏”與“斧鑕”之間確實不應再加“於”字。
因此,張崇禮先生指出的“‘伏於斧鑕’不合文獻用例,從語法和語義上難講通”的觀點的確有其合理之處。不過,張先生轉而將簡文中的“鈙”釋作“剝”則亦不可從。《廣雅·釋詁三》:“剝,離也。”《廣雅·釋詁四》:“剝,脫也。”《易·剝卦》:“剝,不利有攸往。”孔穎達疏:“剝者,剝落也。”文獻用例中,“棗柤梨橘柚果蓏”等的收獲均可以用“剝”,如《詩·豳風·七月》:“八月剝棗。”《莊子·人間世》:“夫柤梨橘柚果蓏之屬,實熟則剝,剝則辱。”《詩·小雅·信南山》:“疆埸有瓜,是剝是菹。”這其中的“剝”均當解作“摘取”。“摘取”即從原植株上“剝離”。“剝棗”即把棗從棗樹上剝離下來,“剝瓜”即把瓜從瓜蔓上剝離下來。據此看來《說文》:“剝,裂也”,說的也是剝裂并使之離開原附著體之義。“剝”的這一基本義項一直引申延續到現代漢語中,如“剝皮”、“剝花生”等等。朱駿聲、段玉裁等人曾將“剝棗”之“剝”破讀為“攴”,訓為“擊打”,今人多從之。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連登崗先生曾撰文辨其非。[8]據此看來,若簡文“鈙”字釋為“剝”,“剝於斧鑕”即“從斧鑕上剝離”,如此理解肯定於理不通。三
“鈙”字還見于木俑襟書文字和古璽,我們不妨先來看一下“鈙”字在這兩種材料中的具體意思,以便為簡文中“鈙”字的釋讀提供更為直接的依據。木俑襟書文字出土於長沙五里牌406號楚墓,據整理者介紹,這些文字墨書書於一些木俑胸前,一、二字不等,其意義不能考釋。其中編號為406:16的俑上有兩字,整理者摹寫作:。[9]石泉先生主編的《楚國歷史文化辭典》釋作“智鈙”,并認為可能與身份或名字有關。[10]其中的“鈙”字左側金旁稍有簡化,亦見于其他楚簡材料,如:(包山127)、(包山170)(上博六·莊9)等,比較可知釋作“鈙”至確。根據整理者的摹本可知,其他俑上還有一些可以辨識的文字,如“盬亡、女、䜌□、宋□”等,[11]其中“盬”、“”二字均見於包山楚簡,用作姓氏。劉信芳先生將“盬”讀作“胡”,[12]劉釗和黃盛璋先生均將“”讀作“舒”。[13]“䜌”姓又見於欒書缶銘文,李學勤先生論定為楚國的“蠻”姓。[14]“宋”在包山楚簡也常見,如18號簡“宋強”、49號簡“宋加”等。[15]據此看來,把這些木俑身上的墨書文字定為人名更為允當。“智鈙”中的“智”亦當為姓,此姓曾為春秋時晉國大姓,代表人物如“智罃”。“智鈙”中的“鈙”雖與上博八《命》篇“鈙”字相同,但作為一個單字人名,依然無法得知其具體含義,因此“鈙”字的訓釋還得另擇他途。四
古璽中的“鈙”字見於一方二合殘璽,該璽只殘留右半一合,璽文鈐本如下所示:
此璽原著錄於《鑒印山房藏古璽印菁華》,释作“鈙鋊□□”,[16]施謝捷先生列為楚國官璽。[17]根據其形制與字形特征來看,釋文與歸類無疑正確可從。《說文》:“鈙,持也,从攴金聲,讀若琴”,但在現存東漢以前傳世文獻中并不易找到“鈙”的用例。不過,從許慎用“持”訓“鈙”來看,“鈙”與“持”當相類。《說文》:“持,握也。”引申而有管控、掌握之義,如《呂氏春秋·察今》:“悖亂不可以持國。”《儀禮·喪服》:“何以不貳斬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也。”胡培翬正義:“持重,謂主持宗廟祭祀之重。”
《說文》:“鋊,可以句鼎耳及鑪炭。从金谷聲。一曰銅屑。讀若浴。”段玉裁注:“句讀如鉤,鉤鼎耳舉之,鉤鑪炭出之之器也。……一曰屑。《食貨志》:‘民盜摩錢以取鋊。’”據此可知,“鋊”有兩種意思,一是指銅鉤,一是指銅屑。先來看“鋊”的第一個意思:用作鉤鼎耳及鑪炭的器物。考古發現中用於鉤鼎的器物多有出土,考古工作者多稱之為“鼎鉤”。曾侯乙墓曾出土14件,整理者云:“這種有環形提手的鼎鉤或可名鋊。”并引《說文》“鋊”字說解訓之。[18]信陽楚墓出土遣冊簡中稱之為“鉤”,郭若愚、劉國勝、田河等先生皆認為即用于舉鼎的鼎鉤。[19]《儀禮》中有關於陳鼎時設扃鼏和舉鼎的記述,如《公食大夫禮》:“甸人陳鼎七,當門,南面,西上。設扃鼏。”鄭玄注:“扃,鼎扛,所以舉之者也,凡鼎鼏,蓋以茅為之,長則束本,短則編其中央,今文扃作鉉,古文鼏皆作密。”又:“士舉鼎,去鼏於外,次入,陳鼎於碑南,南面,西上。右人抽扃,坐茵奠於鼎西南。”舉鼎之士在漢代文獻中稱之為“鼎官”或“鼎士”,《漢書·東方朔傳》:“夏育爲鼎官。”顏師古注:“鼎官,今殿前舉鼎者也。”《漢書·鄒陽傳》“夫全趙之時,武力鼎士袨服叢台之下者,一旦成市,不能止幽王之湛患。”顏師古注:“鼎士,舉鼎之士也。”對於鼎官或鼎士舉鼎,過去的理解是由二人用“扃”扛鼎,但隨著各種鼎鉤的出土,研究者認為“舉鼎”先是用鼎鉤鉤住鼎耳,然后把扃穿於鼎鉤,再由鼎士扛舉之。[20]由此可見,鼎鉤常與鼎配合使用,其作用在於鉤住鼎耳以便於扛舉。可見《說文》所云“鋊,可以句鼎耳”淵源有自。不過,專門用作“鉤鑪炭”的“鋊”似暫未見到。雖然如此,“鼎”本為下置炭火的炊煮用器,“鋊”可施於上部鼎耳以便提舉,自然也可能會兼作炭鉤之用以鉤出下部炭火,因此《說文》所云“可以句鼎耳及鑪炭”也可以理解。
根據以上對“鈙”與“鋊”的理解可以推測,玺文“鈙鋊”字面意思就是“掌持鼎鉤”,這與執戟、掌節、司尊彝、典樂等官名的命名方式相類似。據《周禮》、《儀禮》的記載,當時天子諸侯卿大夫等有一套嚴格的列鼎制度[21],用鼎場合眾多,總量也比較大,如《周禮·天官·膳夫》:“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以樂侑食。”《儀禮·聘禮》:“宰夫朝服設飧:飪一牢在西,鼎九,羞鼎三;腥一牢在東,鼎七;堂上之饌八,西夾六。”如果配有鼎鉤,一般情況下是一鼎兩鉤,那么鼎鉤數量自當不少。曾侯乙墓出土銅鼎20件,鼎鉤14件;[22]信陽1號楚墓一次出土銅鼎5個,銅鼎鉤10件;專用明器陶鼎14個,陶鼎鉤19件。[23]從這些出土實物來看,并非每件鼎均配有鼎鉤[24],即使如此,鼎鉤數量仍然非常可觀。此外,“鼎”為國之重器,是權力的象征,具有十分重要的象征意義,而“鼎鉤”系配合“鼎”來使用的,因此與“鼎”應當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不可能允許隨便取用。國家府庫之物歷來管理甚嚴,鼎鉤這類物件數量較多且非常重要,但體積又比較小,容易丟失漏記,因此內府設專門的部門或人員來管理就顯得十分必要。古璽“鈙鋊□□”為二合璽,一般來說,二合、三合古璽类似璽節,均需要幾方印契合在一起方能使用,兼有合符的作用。[25]鼎鉤用二合璽來管理可能也正是出於其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考慮。
從出土古文字材料中可知,楚國負責管理儲藏器物的機構稱作“某府”、“集某”、“某室”,如大府、王后七府、集脰、集、王后六室、藏室等[26]。“鈙鋊□□”古璽用於管理鼎鉤,很可能是隸屬於此類機構之中的分支機構所用。
《說文》中提供的“鋊”的第二個意思是“銅屑”。段注引《漢書·食貨志》:“民盜摩錢以取鋊”以證之。《漢書·食貨志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奸或盜摩錢質而取鋊,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遠方用幣煩費不省。”如淳曰:“錢一面有文,一面幕,幕為質。民盜摩漫面而取其鋊,以更鑄作錢也。”臣瓚曰:“許慎云‘鋊,銅屑也’,摩錢漫面取其屑,更以鑄錢。《西京黃圖敘》曰‘民摩錢取屑’是也。”師古曰:“鋊音浴。瓚說是也。”[27]《漢書·食貨志下》別處又云:“有司言三銖錢輕,輕錢易作奸詐。乃更請郡國鑄五銖錢,周郭其質,令不可得摩取鉛。”中華書局標點出版的通行本《漢書》校勘記說:“錢大昭說‘鉛’當作‘鋊’。按景祐、殿本都作‘鋊’。”[28]
可見,《說文》所釋“鋊”的第二個義項“銅屑”很可能確有其義。[29]如果“鋊”的確可以指“銅屑”,那么璽文“鈙鋊”字面意思就是“掌管銅屑”,此璽即為管理銅屑之機構或者官員所用之璽。眾所周知,在我國古代銅資源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天子、諸侯和各級貴族禮器等社稷重器的鑄造原料,也是兵器、車馬器、貨幣等的重要戰略物資,更是國君身份地位的象征。因此歷代對銅的管理甚為嚴格,《周禮·地官·礦人》記載朝廷有人專門掌握礦冶:“礦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為之厲禁以守之,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圖而授之,巡其禁令。”歷代多設采銅之官,如《漢書·地理志上》:“(丹陽郡)有銅官。”這裡的“銅官”即西漢設在丹陽郡置的采銅之官。因銅可鑄幣,所以民間多盜之鑄錢,此亦更為朝廷所嚴禁。《史記·汲鄭列傳》:“居數年,會更五銖錢,民多盜鑄錢,楚地尤甚。上以為淮陽,楚地之郊,乃召拜黯為淮陽太守。”王莽為防民盜鑄,始建國元年(西元9年)下令“禁不得挾銅炭”,並以嚴刑峻法對挾帶銅炭者,五年後“以犯挾銅炭者多,除其法”。[30]如此看來,“鈙鋊□□”古璽亦可理解為管理銅屑碎銅的機構或官員所用之璽。
順便一提,此璽中的“鋊”字,該字還見於郭店簡《語叢四》,原簡字形作(郭店·語四15)[31]。前後辭例作“凡敓(說)之道,級(急)者為首,既𥃷(得)丌(其)級(急)。言必又(有)及,及之而弗亞(惡),必(盡)其古(故)。(盡)之而(疑),必鋊之,鋊之而不可,必(文)㠯(以)訛,母(毋)命(令)智(知)我。”[32]關於其中的“鋊”字,無論“鼎鉤”還是“銅屑”置於此均不合適,因此諸家多以破讀之字解之,訓釋意見頗分歧。[33]陳劍先生從裘錫圭先生讀為“喻”,訓為說明開導,并把整段文字語譯為:“遊說之道,首先要明白對方之所急;如已明了對方之所急,則言說必有以及其急;已試探性地說到其所急之事而對方不反感厭惡,則必進一步盡言其事;盡之而對方有所懷疑,則必須明白詳細地加以說明開導;曉喻開導而不能釋對方之疑;則必以不實之言加以掩飾,不要讓對方知道自己的真實意圖。”[34]
我們懷疑此處簡文中的“鋊”,可能與其“銅屑”義在後世保存的引申用法有關聯。明清時硬物磨光、磨損亦可稱為“鋊”。楊慎《升庵集》卷六十三“磨鋊”條:“南宋孔覬《鑄錢議》曰:‘五銖錢周郭其上下,令不可磨取鋊。’鋊,音裕。《五音譜》:‘磨礱漸銷曰鋊。’今俗謂磨光曰磨鋊是也。往年中官問於外庭曰:‘牙碑[牌]磨鋊,鋊字何如寫?’予舉此答之。”焦竑《俗書刊誤》卷十一《俗用雜字》:“金石久用無楞曰鋊,音御。《漢書》‘磨錢取鋊。’”李實《蜀語》:“磨之漸銷曰鋊。朱謀垔撰《續書史會要》:“弋家居以精鐵冒門閾,賓客雜遝,未幾複鋊。”《歷代賦匯》補遺卷二十一譚貞良《笑賦》:“乃有距關越阻,罷輈鋊輪,蜃海跂日,雁山暸雲。”曹寅《唐縣開元寺》:“開元寺古北平西,石子嶢嶢鋊馬蹄。”字或寫作“勩”,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泰部》:“今蘇俗語謂物消磨曰勩,謂衣可耐久曰勩著。”段玉裁《說文解字注·力部》云:“凡物久用而勞敝曰勩。明楊慎答中官問,謂牙牌摩損用‘鋊’字。今按,非也。當用勩字。今人謂物消磨曰勩是也。蘇州謂衣久箸曰勩箸。”王繼如先生認為字應當寫作“鋊”,“鋊”表示磨光、磨損這些動詞形容詞用法,仍在今天的西南官话、西北官话、江淮方言、吴语中存在,這些用法均當源自其“磨錢取鋊”中的表示“銅屑”義的名詞用法。[35]
後世硬物磨光謂之為“鋊”,磨光即磨掉消除其棱角,簡文中的“鋊”或許可以據此訓為“消除”、“消釋”。簡文中的“”字又見於上博四《曹沫之陳》30+52:“三行之後,苟見耑(短)兵,毋怠。”[36]蘇建洲先生讀作“協”,訓作“協力”,[37]可從。我們懷疑郭店簡此處“鋊”的“”亦可讀作“協”,訓為容儀和悅溫和。《呂氏春秋·長利》:“協而耰,遂不顧。”高誘注:“協,和悅也。”《管子·弟子職》:“既拚反立,是協是稽。”于省吾先生《雙劍誃諸子新證·管子三》:“協稽正承立字爲言,謂其反立之容儀協和也。”[38]“鋊之”即“和顏悅色地消除對方之疑惑”。此段簡文大意是說:“如果對方有所懷疑,就必須態度溫和地消除他的疑惑;如果消釋不了對方的疑惑,則必以不實之言加以掩飾,不要讓對方知道自己的真實意圖。”如果我們對簡文“鋊”字的訓釋不誤,那也可以為後世“鋊”的“磨光”、“磨損”義提供一更早的源頭。五
從以上對古璽文中“鈙鋊”的分析可知,無論是其中的“鋊”字釋為“鼎鉤”還是“銅屑”,均不影響“鈙”訓為“掌管”、“管控”,而這一義項正源於《說文》訓“鈙”為“持”。基於這樣一種分析,我們認為上博八《命》篇“鈙於斧鑕”一語中的“鈙”字亦當從其本字解之,不必破讀作其他字。《說文》:“鈙,持也。从攴金聲。讀若琴。”段注:“持也。雙聲。此與捦義略同。”《說文》:“捦,急持衣䘳也。从手金聲。㩒,捦或从禁。”段注:“此篆古叚借作禽。俗作擒,作捦。走獸總名曰禽者,以其爲人所捦也。又按此解五字,當作‘急持也,一曰持衣䘳也’九字乃合。必轉寫有譌奪矣。”可見“鈙”字實從“金”得聲,與“㩒”、“捦”或為一字之異,而與“擒”、“禽”當屬於音同義近的同源詞,其同源義當為“執持”、“擒執”。又《說文》以“持”訓“鈙”,《希麟音義》卷八“執篲”注引《說文》、《廣韻》云:“持,執持也。”[39]《詩·大雅·鳧鷖序》:“持盈守成。”孔疏:“是手執之也。”《說文》:“執,捕罪人也。”因此,簡文“鈙於斧鑕”之“鈙”,亦當訓為“持”或“執”,此句意謂“被擒執於斧鑕”、“被執持於斧鑕”。當然,這段簡文是“葉公子高子之子”回答“令尹子春”的謙敬語,大意是說“我即使被執持於斧鑕之下殺掉,您的命令也不敢違抗。”六
順便一提,後世“鈙”又引申而有“以手按物”、“擒拿”義,字多寫作“捦”、“欽”、“撳”、“擒”等。《說文》:“鈙,持也。”段玉裁注:“此與捦義略同。”徐灝箋:“粵語,以手按物曰鈙。”王筠句讀:“鈙,俗作擒。”玄應《一切經音義》卷十一:“《三蒼》云:‘捦,手捉物也。’《埤蒼》云:‘捦,捉也,今皆作擒也。’”宋代金盈之《新編醉翁談錄·瑣闥異聞》:“開成初,宮中有黃虵,夜自寳庫中出,遊於階庭間,光彩照灼,不可捦捕。”明代李翊《俗呼小錄》:“按謂之欽。欽,去聲。”《二刻拍案驚奇》卷一:“忽然一陣旋風,攪到經邊一掀,急得辨悟忙將兩手撳住,早把一葉吹到船頭上。”《好逑傳》第十三回:“水運被衆皂隸撳在地下,屁股朝天。”《老殘遊記》第十回:“勝姑將小鈴取出,左手撳了四個,右手撳了三個。”茅盾《鍛煉》一:“司機先生拼命撳喇叭。”簡文“鈙於斧鑕”是指“被執持於斧鑕”,亦即被人押到斧鑕之下處斬。所以後世表示“按”義的“鈙”、“欽”、“撳”可能均源自表示“執持”、“擒持”義的“鈙”。如果這一推測不誤,則可以為簡文“鈙於斧鑕”中的“鈙”訓為“擒持”、“執持”提供一旁證。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是2013年6月21日21:10)
[1]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八)》,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94頁。
[2]復旦吉大古文字專業研究生聯合讀書會(本文簡稱“讀書會”)《上博八〈命〉校讀》,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1年7月16日。
[3]參見讀書會《上博八〈命〉校讀》文後評論。
[4]張崇禮《〈上博八·命〉文字考釋》,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2年6月2日。
[5]于省吾《釋勹、、》,《甲骨文字釋林》,中華書局1999年,第374-378頁。
[6]裘錫圭《釋“鳧”》,《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第45頁。
[7]金克兀《關於〈上博六·申公臣靈王〉“不以斧質”的猜想》,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08年1月14日。
[8]連登崗《“八月剝棗”之“剝”釋字辨》,《青海師專學報(教育科學)》2007年第1期,第29-31頁。
[9]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長沙發掘報告》,科學出版社1957年,第60、59頁。
[10]石泉主編《楚國歷史文化辭典》(修訂本),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第69頁。
[11]摹本參見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長沙發掘報告》,科學出版社1957年,第59頁。
[12]劉信芳《包山楚簡解詁》,藝文印書館2003年,第10頁。
[13]劉釗《包山楚簡文字考釋》,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九屆學術研討會論文,1992年·南京。黃盛璋《〈包山楚簡〉辨證、決疑與發覆》,中國古文字研究會第九屆學術研討會論文,1992年·南京。
[14]李學勤《欒書缶釋疑》,《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學刊》第2集,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1-5頁。
[15]此外,“盬”、“䜌”、“宋”還見於古璽,分別參見羅福頤主編《古璽彙編》3558、2539、1406等,文物出版社1981年。
[16]許雄志編《鑒印山房藏古璽印菁華》,河南美術出版社2006年,第218頁。
[17]施謝捷《古璽彙考》,安徽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6年,第196頁,指导教师:黄德宽。
[18]湖北省博物館編《曾侯乙墓》上,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191-192頁。
[19]郭若愚《戰國楚簡文字編》,上海書畫出版社1994年,第99頁。田河《出土戰國遣冊所記名物分類匯釋》,吉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7年,第256頁,指导教师:吴振武。劉國勝《楚喪葬簡牘集釋》,武漢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3年,2005年修訂本第27頁,指导教师:陈伟。該博士論文已於2011年由科學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見該書第18頁相關內容。
[20]張光裕《曾侯乙墓出土鼎鉤的啟示》,《雪齋學術論文集》,藝文印書館1989年,第327-328頁,原載《江漢考古》1985年第3期。按:從出土文物的實際來看,有相當數量出土鼎的墓葬并未出土鼎鉤,因此理應有一部分鼎是不用鼎鉤的,這一部分不用鼎鉤的鼎當中有一部分是相對較小,不必扛舉,還有一部分大鼎則可能會用扃直接插入鼎耳舉之。
[21]俞偉超、高明《周代用鼎制度研究(上)、(中)、(下)》,《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78年第1、2期,1979年第1期。
[22]參見湖北省博物館編《曾侯乙墓(上)》,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189-197頁。
[23]河南省文物研究所編《信陽楚墓》,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44、48頁。
[24]從出土實物來看,可能是比較重要的鼎才會配備鼎鉤,曾侯乙墓出土的20件銅鼎,只有2件盛牛的大鼎,5件盛牛、豬、魚的牛形鈕蓋鼎配有鼎鉤,共14件。這14件鼎鉤或掛於鼎口、鼎耳之下,或置於鼎蓋,但其他13件鼎則均未見鼎鉤。
[25]參見曹錦炎《古璽通論》,上海書畫出版社1991年,第34頁。李家浩《楚國官印考釋(四篇)》,《江漢考古》1984年第2期,又《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第133-134頁,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
[26]黃錫全《古文字中所見楚官府官名輯證》,《古文字與古貨幣文集》,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71-279頁,原載《文物研究》第7期,1991年。文炳淳《先秦楚璽文字研究》,臺灣大學中文所博士学位論文2002年,第40-41頁,指導教師:葉國良、林素清。
[27]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1164頁。
[28]班固撰,顏師古注《漢書》,中華書局1962年,第1187頁。
[29]不過據黃仕忠先生認為,《漢書·食貨志》中第一個例子原襲自《史記·平準書》。《史記》原作:“而奸或盜摩錢里取鎔。”裴駰《集解》注:“徐廣曰:‘音容。’呂靜曰:‘冶器法謂之鎔。’”因此《漢書·食貨志》中的“鋊”字當為“鎔”字之誤。參見黃仕忠《摩钱取镕与五铢钱》,《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4年4期。按:結合臣瓚引《西京黃圖敘》“民摩錢取屑”的例證來看,《漢書·食貨志》中的“鋊”字似當不誤,《史記·平準書》中相應的“鎔”反倒可能是形近訛字。張文虎《校刊史記集解索隱正義札記》(中華書局1977年,第364頁)校鎔作鋊,并按:“各本‘鋊’字多誤作‘鎔’,注同。”龍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文學古籍刊行社1955年影印本,第2028頁)及中華書局標點本《史記》(中華書局1959年,第1426頁)均直接改作“鋊”。
[30]參見裘士京《江南銅研究——中國古代青銅銅源的探索》,黃山書社2004年,第22、160、163頁。
[31]荊門市博物館編《郭店楚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8年,第106頁。
[32]此處辭例《郭店楚墓竹簡》原編連有誤,“5+15+6”的編聯是趙鋒先生的創見,參見陳劍《郭店簡〈窮達以時〉、〈語叢四〉的幾處簡序調整》,邢文編《新出簡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321頁。
[33]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冊[十四種]》,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年,第265頁。
[34]陳劍《郭店簡〈窮達以時〉、〈語叢四〉的幾處簡序調整》,邢文編《新出簡帛研究》,文物出版社2004年,第321頁。
[35]參見王繼如《詞語的潛在及其運動》,《江蘇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1期,第40-41頁。關於“鋊”字的讀音,還可以參見陳源源《“鋊”的讀音問題》,《漢語史學報》第9輯,上海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09-114頁。本文中所引明清時“鋊”字的相關辭例均出自以上二位先生文,詳細出處可參二文,此處不再一一注明。
[36]以上編連依照陳劍《上博竹書〈曹沫之陳〉新編釋文(稿)》,簡帛研究網,2005年2月12日。
[37]蘇建洲《〈上博(四)·曹沫之陳〉補釋一則(二)》,confucius2000網,2005年2月24日。
[38]于省吾《雙劍誃諸子新證》,中華書局2009年,第161頁
[39]參見宗福邦、陳世饒、蕭海波主編《故訓匯纂》,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8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