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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談安大簡中幾處攸關《詩》之原貌原義的文字錯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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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首發)
一
今本《詩經·召南·羔羊》三章,與安大簡本對照如下:
羔羊之皮,素絲五紽。退食自公,委蛇委蛇。
羔羊之革,素絲五緎。委蛇委蛇,自公退食。
羔羊之縫,素絲五總。委蛇委蛇,退食自公。
□。後人自公,蟡=它=(委蛇委蛇)。
羔羊之裘,索(素)絲五(樅-總)。蟡=它=(委蛇委蛇),後人自公。
羔羊〔【卅一】自〕公後人。……【卅二】
整理者已經指出,第二、三章章序互易。[1]此外,則屬所謂“後人”與“退食”之異文,最爲引人矚目。
關於“後”(原作“?”類形)與“退”,整理者已經舉例指明其致異之由,即戰國文字“後”與“退”“二字形體相近”。[2]“海天遊蹤”先生補充謂:
後退相混如同北大《老子》“是以聖人後其身而【一三九】身先”,“後”,傳世本同,帛乙作“退”,帛甲作“芮”,亦讀爲“退”。李零《人往低處走:〈老子〉天下第一》44頁曾說古文字後退寫法相近,常混淆。
此外又如,《清華簡(捌)·治邦之道》簡9“母(毋)褱(懷)樂以忘難,必慮歬(前)退(),則(患)不至”,原整理者已謂:“退,疑爲‘後’字之訛。《大戴禮記·武王踐祚》:‘見爾前,慮爾後。’”[3]甚是。
但安大簡整理者以“後人”爲《詩》之原貌原義,謂簡文“‘後’蓋因形近被改寫作‘退’”,“簡文‘後人自公’強調‘後’之義,遠勝《毛詩》”云云,此則恐不可從。
此詩韻例嚴整,每章除第三句外其餘末字皆入韻(此亦詩歌押韻之常例)。簡本“裘”字()失韻,且於其餘兩章用字亦不協,可以斷定它當係“(縫)”(簡100)之形近誤字(或亦因涉常見之“羔裘”語而致)。以此觀之,簡本第三章末字如本爲“人”,則其前殘失之與今本“革”、“緎”對應的兩韻腳字(職部),也就都得換爲真部字,跟毛詩的差異太大了,恐難以想像。
我認爲,簡本的原貌原義仍應是與今本毛詩基本一致的。“?”應係“退”字之誤而不是相反。三形中簡32作,其右上頭部與“幺”形對應者只作一重,跟“退”字古文“?/?”更爲接近,尚可看出由“退”誤爲“?”之跡。而所謂“人”字原作如下之形:
、簡31 簡32
與同書多見的“人”形皆明顯不同(參看《安大簡(一)·字形表》第265頁)。整理者當然也是知道此點的,故於注釋中特別指出“本簡‘人’形寫法較爲獨特”。但其所謂“還見於其他楚簡”云云,所舉諸例實與上數形特徵皆不合。此類獨特的奇怪字形,單獨成字者我印象中在之前戰國文字裏似尚未見過(上博簡有些“”字作類形,其下半“人”形特徵有點接近,但與上舉第一形仍難合)。原注釋又謂“至於‘人’和‘食’是如何訛混的,待考”,是釋爲“人”於異文關係也難以解釋——從邏輯上來講,既然“後”與“退”有可以勘同之理,則“人”與“食”亦當是;如果我們設想,反過來將“後”認爲“退”之誤,同時所謂“人”與“食”又可以勘同,那當然是最爲理想的。
按此字以側面人形之“手形”部分筆劃“有彎曲之意”爲特徵,結合其字與“食”爲異文此點,我認爲當釋爲“以”。嚴格說來,也可以看作“以”字之訛形。
我們知道,兩周文字(除秦文字外)皆用“”表“{以}”,其例極爲多見,卻似尚從未見過“以”字——大概此亦導致整理者未能將其與“以”聯繫之一因。但“”本即由殷墟甲骨文已多見的作類形之“以”字“截取分化”而來,[4]而且既然秦文字尚多用作類形、未斷裂開的“以”字(研究者或謂此類字形係戰國或秦代在“”上加“人”旁而成,不確),則其形必定承襲有自、一直在使用。可以推斷,安大簡《詩經》抄寫及其底本寫成流傳的時代,“以”形一定也是存在的,只是用得不那麼普遍而已。
“以”與“食”音近可通。今本《周易·剝卦》六五爻辭“貫魚以宮人寵,无不利”,馬王堆帛書本“以”字作“食”。鄔可晶先生曾詳細討論此句的斷讀理解,並舉出“从‘以’聲的‘似’與‘食’就有相通的情況”,“如《論衡·本性篇》‘羊舌食我初生之時’(《左傳·昭公二十八年》、《國語·晉語八》‘羊舌食我’作‘楊食我’),同書《命義篇》作‘羊舌似我初生之時’,劉盼遂《集解》謂‘“似”爲“食”之聲誤’”。[5]此外又如,“”字及作聲符的“”旁戰國文字多見,其形既可以看作“台(从‘’聲)、雙聲”,也可以看作“、司雙聲”,總之可以大致等同於“以”聲;而从“示”从“”聲的“祠”字繁體,楚文字即或作从“飤”聲之“”(九店簡41),亦其相通之證。
“以”字字形本身,以及其字可表“食”的用字習慣,大概於當時皆不甚常見,故導致抄手之誤。
二
安大簡《詩經》中,共有5處與今本毛詩“送”字對應者作所謂“(遺)”,頗爲迷惑人。其所在詩句分別爲,“〔我〕(遺)咎(舅)氏,矞(遹)至于昜(陽)”、“我(遺)咎(舅)氏,舀=(悠悠)我思”,今本《秦風·渭陽》作“我送舅氏,曰至渭陽”、“我送舅氏,悠悠我思”;和“(旗-期)我(桑)中,(邀)我上宮,(遺)我(淇)之上可(兮)”(共三見),今本《鄘風·桑中》皆作“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乎淇之上矣”。
此數所謂“(遺)”字,原整理者皆以其本字作解,且兩詩說解不同。《渭陽》注所謂“‘遺’表‘送行’之意”,其說不妥,沈培先生已辨之。[6]《桑中》注謂“據簡本則《毛詩》‘送’也應作贈予、贈送解”云云,沈培先生以爲此說是正確的,並有進一步闡述,認爲上述今本諸“送”字皆本應作“遺”。讀後細想,覺尚未能說服我相信。
今本諸“送”字皆明達無礙,恐難有立異餘地。《渭陽》詩所寫送人而有所饋贈,即《上博簡(一)·孔子詩論》簡27所謂“(送)丌(其)所㤅(愛),必曰:(吾)(奚)舍之?賓贈氏(是)巳(已)”。此“(送)”字係裘錫圭先生所釋,裘先生並已謂“舍”“猶言‘予’”,簡文“應該是說《渭陽》的。‘奚舍之’與‘何以贈之’同意”。[7]《渭陽》首章記送行而曰“何以贈之?路車乘黃”,亦猶《詩·大雅·韓奕》所記“韓侯出祖”而“顯父餞之”(孔疏:“送行飲酒曰餞。”),謂“其贈維何?乘馬路車”。送行而恆有所贈,猶聘禮之主於賓有“贈”有“餞”,見於《國語·周語上》、《周語下》等;“送行者贈賄之禮”且有專名曰“贐”(《孟子·公孫丑下》及趙岐注);《詩·大雅·崧高》記“申伯信邁,王餞于郿”,然後“吉甫作誦”“以贈申伯”;《韓詩外傳》卷一有“仲尼去魯,送之,不出魯郊;贈之,不與家珍”云云;又送行而謂“君子贈人以軒,不若以言”云云,古書亦數見(《晏子春秋·內篇雜上》、《說苑·雜言》等)。總之,《渭陽》詩所述,讀來並不會覺有何疑問——安大簡整理者雖以“遺”字作解,但謂“‘遺’表‘送行’之意”云云而不另做它解,大概亦有因於此。
送人如行者有涉河之事,則恆於河邊作別,被送者渡河而去,送者即返,此亦係古今相通容易理解之一般生活經驗。如《左傳·襄公九年》“公送晉侯,晉侯以公宴于河上……公還”云云。《桑中》詩所敘,不外乎男女先期約於野外冶遊之地,然後歡好於某地宮室之內,最終依依送行而不得不別於淇水之邊。我實在是看不出,“送”字於詩意到底有什麼不好的地方。
我們看有關諸形及同書中真正的“(遺)”形(僅一見;《安大簡(一)·字形表》第217頁):
、簡55 簡90 、簡91 簡7“(遺)”字(對應今本之“隤”)
還是能看出點細微區別的。按楚簡文字中多見的真正的“(遺)”形,其寫法變化不大,可以說基本都是除去“辵”旁後的部分作“?”形下有“少”形或“尐”形的。而上舉5形中,就有3形與之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別,甚可注意。我認爲,它們皆即“送”字之誤或者說“形訛”,也未嘗不可以視爲抄手對原字形理解不清而致的“誤摹”。[8]
衆所周知,“送”及从“灷”聲諸字,戰國文字確以作下从“廾”形者爲常,大概即由此而致上舉諸形難以迅即跟“送”字相聯繫認同的障礙。但從下舉諸例看,當時亦必有从“?”形作的“送”字存在。
春秋晚期鄦子簠“賸(媵)”字(《集成》4616) 春秋中期樊君鬲“(?-媵)”字(《集成》626) 春秋晚期後段蔡侯申作大孟姬缶“(媵)”字(《集成》10004),蔡侯作大孟姬尊(5939、6010)、蔡侯作大孟姬盤(10171)形同 《古文四聲韻》4.3引《孝經》“送”字 《集鐘鼎古文韻選》85上引《孝經》“送”字
上舉形左半中部的“?”形,頗可與中的“又”形相聯繫爲說;末傳抄古文兩形,更是將等形與“送”字相聯繫之佳證。
我們知道,殷墟甲骨文中“灷”字已多見,其形即以作从“?”之“”形爲常;有實在用法者,最常見的“伐”,即“送伐”。上舉那些从“?”作之形,應即遠紹“”類形而來。“”或將“八”形寫在下方,有些字形亦可看作“灷”形之“整體倒書”,如下所舉諸例:
《合集》6658 《屯南》2119(用爲“送”,同版相關另兩辭作形) 《合集》24462 《合集》24466(上兩例皆用爲貞人名)
上舉《屯南》2119之形,即被有研究者誤釋爲“遺”,[9]亦可看出其形與“遺”字初文之相近。諸形中有些可描述作“?下加八形”,前舉所从,似即作此類。
總之,簡文所謂“”字諸形,與“送”在字形上有其致誤之由。與前例“以”字相類,簡文寫法皆有不同程度之訛誤,大概都跟傳抄所據本所用之形非當時普通常見者有關。如此,簡本“退食”、諸“送”字,就都可跟今本認同,沒有實質性出入,頗覺簡明痛快。
2019年10月7日急就
[1] 安徽大學漢字發展與應用研究中心編,黃德寬、徐在國主編:《安徽大學藏戰國竹簡(一)》,89-90頁釋文注釋,上海:中西書局,2019年8月。下引安大簡資料皆見此書,不再詳注。
[2] 見武漢大學“簡帛”網“簡帛論壇”“安大簡《詩經》初讀”2019年9月24日,http://www.bsm.org.cn/foru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2409。
[3] 清華大學出土文獻研究與保護中心編,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下冊第141頁注〔三七〕,上海:中西書局,2018年11月。
[4] 參看裘錫圭:《甲骨文考釋(續)》之“二、說‘以’”,《裘錫圭學術文集·甲骨文卷》,181-182頁,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12年6月。
[5] 鄔可晶:《帛書〈周易〉剝卦六五爻辭新解》,《第四屆簡帛學國際學術研討會暨謝桂華先生誕辰八十周年紀念座談會會議論文集》,2018年10月19-21日,重慶師範大學。
[6] 沈培:《試析安大簡〈詩經〉〈秦風·渭陽〉的詩義及其與毛詩本的關係》,武漢大學“簡帛”網2019年10月6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426。下引沈培先生說亦見此。其論《漢語大詞典》讀“wèi”的“遺”字下第四個義項“送行”,謂所舉《商君書》例實係誤解,確是(《漢語大字典》“遺”字下即無此義項)。《商君書·畫策》:“強國之民,父遺其子,兄遺其弟,妻遺其夫,皆曰:‘不得,無返!’”我的理解是,此數“遺”字實亦即“送給(某物)”義之“遺”,並無特別之處。蓋丁壯之男出征,其親人父母兄弟妻子本應多有饋送(如寒衣之類),而此文言不饋它物卻僅“遺”“不得,無返”之“勉勵”,亦即下文所舉“贈之以言”之意。
[7] 裘錫圭:《釋古文字中的有些“悤”字和从“悤”、从“兇”之字》,《裘錫圭學術文集·金文及其他古文字卷》,第454頁。
[8] 關於“誤摹”,可參看裘錫圭:《談談上博簡和郭店簡中的錯別字》,《裘錫圭學術文集·簡牘帛書卷》,372-377頁。
[9] 王蘊智主編:《甲骨文可釋字形總表》,第260頁,鄭州:河南美術出版社,2017年12月。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10月7日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