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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談《安大簡(二)‧曹沫》之形近訛字二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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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中文所)
(首發)一、“又” 《上博簡(四)‧曹沫》簡9-10:“害(曷)又(有)弗(得)”
《安大簡(二)‧曹沫》簡7:“害(曷)〈又(有)〉弗(得)”
謹案:《上博簡》作“”(下文將以“△1”表示),《安大簡》作“”(下文將以“△2”表示)。“△2”字當是“又”之錯字。《安大簡》書手寫“又”字主要有兩種寫法,第一種作“”(簡27),第二種是“△2”。古文字“又”是一個極為常見的字,從未見有任何異體的寫法。甲骨金文“又”( “”《合集》24593、“”盂鼎/《集成》2837)從未見添加飾筆,不過戰國三晉、齊系、燕系文字“又”卻有添加飾筆的特徵,三晉:“”(《璽彙》4801)、“”(壺/《集成》9734)、齊系:“”(《璽彙》648)、燕系:“”(《璽彙》4728),不過新見楚簡也發現添加飾筆的“又”字之蹤跡,如“”(《安大簡(二)‧仲尼曰》簡5),該字是在“又”的下半添加一道飾筆,與三晉、齊系、燕系文字的寫法一致,可以知道添加飾筆的「又」字並非單一國別所擁有。不過“△2”字與“”完全不能等量齊觀,“△2”字乃帶有錯訛成分。觀察《安大簡》書手抄寫文字的情況,其多次出現誤加筆畫的情況,如“”(簡13)、“”(簡24)等。而且其“”形與“夕”形(“”簡33)在筆順上是一致的,可能《安大簡》書手在寫完“”(夕)形後,將錯就錯,把字繼續硬寫下去,遂出現此種特殊的字形。
二、“砥” 《上博簡(四)‧曹沫》簡39:“人之兵不砥(礪),我兵必砥(礪)。”
《安大簡(二)‧曹沫》簡24-25:“人之兵不〈砥〉萬(礪),我兵必〈砥〉萬(礪)。”
謹案:《安大簡》“”當是“砥”之形近訛字。《上博簡》、《安大簡》“砥”字寫法分別作:《上博簡》 《上博簡(四)‧曹沫》簡39 《上博簡(四)‧曹沫》簡39 下文將以「△1」表示 《安大簡》 《安大簡(二)‧曹沫》簡24 《安大簡(二)‧曹沫》簡25 下文將以「△2」表示 從上表可知“△1”、 “△2”二字之差別在於前者从“石”旁省,後者不省;而且前者从“氐”旁,後者卻从“”旁。楚文字“砥”多見,當中寫法只是所从“石”旁有沒有省略「口」形,如“”(《清華簡(三)‧說命中》簡5)→“”(《清華簡(九)‧成人》簡5),基本上都是从“石”,“”聲的字形結構,不過“△2”字右半卻是从“”旁,與一般“砥”的寫法有異。“氐”字從西周金文演變到戰國文字在字形上仍保持一致的寫法,如“”(匍盉/《銘圖》14791)、“”(虢金氏孫盤/《集成》10098)、楚系:“”(《清華簡(十)‧四告》簡11)、“”(《清華簡(十)‧四告》簡48)、晉系:“”(《璽考》119)、燕系:“”(《陶錄》4.187.1)、秦系:“”(《石鼓‧汧沔》)。“氐”與“”之差別僅在於最上方之筆劃是作“~”筆還是撇筆。就字論字,“△2”右半確實寫作“”旁,如《安大簡(二)‧曹沫》書手寫“”旁,如“”(簡31)、“”(簡40),其起筆到收筆均與“△2”右半一樣。而且這種從“氐”訛形作“”非首見,如楚文字“邸”(“”《包山簡》簡186)→“”《包山簡》簡98),“邸”字本从“邑”,“氐”聲,可是其“氐”旁已訛形作“”旁。更為重要的是,《安大簡(二)‧曹沫》書手寫“氏”字作“”(簡44),“氐”字乃“氏”之分化字,書手寫“氏”字卻是以“~”筆表示,即可以證明“△2”字右半非从“氐”旁,當是“”旁。由此可證“△2”右半當是“”旁。故嚴式隸定理應作“”,應視為“砥”之形近誤字。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23年8月29日0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