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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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秦漢軍事組織體系的演進,涉及戰國秦文武分職背景下相邦、左右丞相、將、尉的出現。戰國秦題銘多見“大良造庶長”,可連讀,爲“大良造”之全稱。惠文王統治階段是秦職官發展的重要時期,始置“相邦”。職官頂端,由爵官不分、以爵統攝,逐步向爵官兩立、以官定位發展。相邦之外,秦新設左、右丞相,以右相爲尊,書寫遵循右先左後的順序。秦末漢初,還曾出現相國、丞相並置的情形。將、尉等高級軍職在經歷爵、官轉移的同時,逐步發展爲常設武職,進而引起文武分職的發生。
秦及漢初軍事組織體系的發展,首先涉及相邦、丞相、將、尉的出現及相互關係。這一文武分職問題,在以往軍事研究中多歸入“統禦機構”或“軍事領導體制”之下,[1]而有所交待。不過,相關勾勒多就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的普遍情況而論,略顯宏觀、寬泛。對後世影響直接的戰國秦文武分職怎樣出現,發展過程如何,又呈現怎樣的具體特徵?相對而言,則較少有集中探討。本文利用傳世文獻與考古文物資料展開分析,並在梳理、考證時,充分重視爵制與職官變動間的關係。
閻步克先生在《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中提出了著名的“中國官階發展的五階段”與“職階轉化律”理論。[2]筆者深受這些研究影響,所做一點嘗試,實際在相關理論框架下進行。由此層面言之,本文主要是就先秦“爵本位”、“爵—食體制”,怎樣向戰國秦漢“軍爵與祿秩支撐的‘爵—秩體制’”發展演變,在某一側面上的具體思考。而在職位向品位的“職階轉化”大背景下,關注在上述發展過程中,以爵位爲重到新職名出現的變動情形。
一 爵、官轉移:大良造到相邦
秦孝公時,商鞅實行變法,三年,被任爲左庶長;十年,更爲大良造。[3]“大良造”一名於文獻始見。而戰國秦器題銘較早者,正爲大良造商鞅所監造之兵器、量器。有此稱者監管國家兵器、度量衡器製造,爲當時君主之下的最高主政者。孝公時題銘銅器目前公佈者已有九件(兵器8,量器1),依以往學界習慣,或稱“商鞅九器”。其中,有與文獻所載相合,作“大良造”者:
十三年大良造鞅之造戟[4](戟)
十四年大良造鞅之造,咸陽右支廥[5](殳鐓)
十六年大良造鞅之造,咸陽愔[6](殳鐓)
但不少則作“大良造庶長”,計有5例:
十六年大良造庶長鞅之造,雍黽[7](鐓)
十六年大良造庶長鞅之造,畢湍侯之鑄[8](鈹)
十七年大良造庶長鞅之造殳,雝爽[9](殳鐓)
十九年大良造庶長鞅之造殳,犛鄭[10](殳鐓)
造庶長鞅之造殳,雍驕□[11](殳鐓)
又,商鞅方升提到:
十八年,齊卿大夫衆來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一爲升 臨 重泉(下略)[12](方升)
作“大良造”。而開篇書寫格式與此頗爲近似的秦封宗邑瓦書云:
四年,周天子使卿夫(大夫)辰來致文武之酢(胙),冬十一月辛酉,大良造庶長遊出命曰:“取杜才(在)豐丘到于潏水,以爲右庶長歜宗邑。”乃爲瓦書,卑司禦不更顝封之,……以四年冬十一月癸酉封之(下略)[13](瓦書)
據內容,此陶瓦題銘爲秦惠文君前元四年(前334),時代緊接孝公。它與商鞅方升的題銘格式,“都是當年大事,以之系年,和楚國文字常以大事紀年(如‘獻鼎之歲’等)意同”。[14]此處又是作“大良造庶長”的。
綜合參考上述兩組的情形,“大良造”即“大良造庶長”,前者實爲後者之省稱。不過,以省稱視之,仍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大良造庶長”連讀,爲一名。[15]二是將“大良造庶長”斷作“大良造、庶長”,視作兩個稱呼,一爲官稱、一爲爵稱,[16]或是兩官而一人兼之。[17]前者更爲尊顯,書寫時就時常省略掉後者。
第二類認識的三種解讀,需要進一步考慮。如以“大良造”爲官名、“庶長”爲爵名,與《商君書》的相關記載不盡符合。《商君書·境內》在爵稱序列中明確提到了“大良造”:“故四更也,就爲大良造。”[18]當時確作“大良造”,而非“大上造”。聯繫二十等爵雖有左、右、駟馬、大庶長等,但卻沒有僅稱“庶長”的,則如將當時爵制序列中明確存在的“大良造”當作官稱,卻將非屬確指的“庶長”當作爵稱,是很難說通的。此外,《境內》篇中同時存在有關“五百主”、“六百之令”、“七百之令”至“國(封)尉”、“將”依等級配備“短兵”衛隊的記載。[19]這說明商鞅時期及稍後的秦國,雖然附麗於爵位的要素衆多,社會重爵取向明顯,以致領兵作戰將領多以爵稱標識,但是在軍事系統中並非爵、職不分,混而爲一。軍功爵與軍職仍然是區分的。在此情況下,將某一爵稱簡單地轉看作官稱,似乎亦非妥當。
如以“大良造”爲爵名、“庶長”爲官名,則在稱呼的先後排序上似也存在疑問。之前研究常舉秦封宗邑瓦書出現的“司禦不更顝”:“司禦”爲官、“不更”乃爵。“大良造庶長”的構成似正可與之對應。不過,“司禦不更顝”是“〇官〇爵〇名”。而依上述理解,“大良造庶長”作“〇爵〇官〇名”,官、爵順序相反。而戰國、秦漢時期,爵位一般都緊接人名之上書寫,大致作“〇官(或身份)(〇籍貫)〇爵(或刑罰等級)〇名”。因此,上述爵稱遠離人名而排在官稱之前,不盡符合當時較通行的書寫習慣。至於以“大良造”、“庶長”均爲官稱,則因“大良造”是當時頗尊顯稱號,“以爲大良造”作爲升遷,還兼任相對略低的“庶長”,也較難理解。
戰國秦兵器有“相邦樛游二戈”,[20]題銘爲:
四年相邦樛斿之造,櫟陽工上造(內正)吾(內背)[21](戈)
四年相邦樛斿之造,櫟陽工上造[22](戈)
“四年”當爲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前334)。[23]依據爲:1. 銘文字體不早於孝公;2. 形制爲中長胡、寬闌、三穿均位於闌上,爲秦早期戈特點。3. 瓦書記周天子致文武胙事與文獻記載一致,年代爲秦惠文王前元四年。瓦書所記人名“遊”與此“樛斿”相合。4. 秦惠文王后元稱王,目前所見後元時兵器,“某年”前皆有王字,作“王某年”。5. 雖然《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卷七〇《張儀列傳》記張儀于秦惠文王后元三年(前335)免相,但《列傳》“免相”下,緊接有“相魏以爲秦,欲令魏先事秦而諸侯效之”語。而廣州南越王墓出土有“王四年相邦張義戟”。[24]這顯示,秦惠文王后元四年張儀雖然在魏,卻仍然爲秦國相邦。
由此來看,“大良造庶長遊”就是“相邦樛斿”。按秦封宗邑瓦書記事在“冬十一月癸酉”。是年(前334)十一月甲辰朔,[25]“癸酉”爲三十日,已迫近年終。這時尚用“大良造庶長”之稱,說明“相邦”在封右庶長歜宗邑一事後才予以任命的可能性,雖然存在,但相對較小。換言之,樛斿當是同時擁有上述兩個稱號。“相邦”,乃秦國後期設置的最高官職。漢代稱“相國”,或因避“邦”諱改。“相邦”既然是官稱,則如將“大良造庶長”分成兩稱,那麼無論哪一名稱都不便再視作官稱。而這裏“相邦”所相對應的,又是“大良造庶長”這一名稱整體,而非其中“大良造”抑或“庶長”的“某一個稱謂”。因此,前述對“大良造庶長”的第二類理解或難成立。“大良造庶長”當連讀,爲一名,即爵稱“大良造”之全稱。[26]
周代是一元的“爵本位”品位結構。[27]秦居周之故地,受周傳統影響,重爵取向明顯。春秋戰國之際,偏處西隅的秦,在官僚制度發展上落後于關東諸國。至惠文王世,秦國在制度上開始多有推進。有學者指出,“此時的改變對於後來秦國影響之大,不下於秦孝公變法。這種改變,在考古工作和古文字材料的研究上,是可以看得到的”。[28]孝公時商鞅只稱大良造(後爲封君),未見稱相邦。惠文王前元四年,樛斿官爲相邦,而爵爲大良造庶長。惠文王前元十年(前328),張儀爲相。從此直至始皇一統,文獻與題銘均以相邦及丞相稱之,而不再僅以爵稱。故惠文王統治階段是個關鍵時期:秦開始設置“相邦”,官僚組織頂端由爵官不分、以爵統攝,逐步向爵官兩立、以官定位發展。這一背景下,國家最高官員逐步以官稱而非爵稱,來標示身份。當然,相邦、丞相以下,秦國官員仍多使用爵稱,史書中例證很多,整體的重爵取向依然是明顯的。但上述最高官職“相邦”的出現,仍然意義重大。這是落後關東、但終將引領歷史的秦國,在中央官僚組織建設上邁出的關鍵一步,也可視作秦軍事組織系統的新開端。
二 相邦與左、右丞相設置考辨
秦武王“二年(前309),初置丞相。以樗里疾、甘茂爲左右丞相”。[29]秦設相邦,多受三晉官制影響。但左右丞相的創置,更多來自秦國本身。[30]據戰國題銘,趙國在相邦之外,代理者稱“守相”,文獻作“假相”。[31]目前僅有藺相如一例在任相邦前稱“丞”,或爲丞相之省,[32]時間上且較秦爲晚。秦相邦與丞相的關係,以往有多種意見:1. 相邦、丞相爲一職,不並置。稱呼雖異,但沒有差別。[33]2. 相邦、丞相爲一職,不並置。相邦地位較丞相更高。[34]3. 相邦、丞相爲兩職,不並置。相邦與丞相“定員和權力大小不同”,“初置丞相是作爲相邦的代理形式出現的”。[35]4. 相邦、丞相爲兩職,可以並置,屬多相制度。“丞相最初設置時是輔佐相邦的”,而不是“掌丞天子,助理萬機”。“在相邦去職,暫時找不到合適人選時,丞相也代行相邦的職責”。[36]將傳世文獻與秦出土文獻資料對照,秦國相邦與丞相爲兩職,且均爲正式官稱。這在“物勒工名”、用語明確的器物題銘中是很清楚的。《漢書》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記“相國、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綬”。它們各有印綬,自然是兩官。“相邦”除前舉樛斿外,還涉及張儀、樗里疾、薛君、魏冉、呂不韋等,不僅有六國人,亦有秦人。“丞相”的資料則不少爲近年新出,這裏整理如下:
七年丞相奐殳造咸□(陽)工帀(師)工遊 公(內正)沙羨(內背)[37](戈)
八年相邦辥(薛)君造,雍工帀(師)效,工大人申 八年丞相殳造,雍工師效,工大人申(盤底)大官 冋(足座底部)[38](漆豆)
□年丞相冉造雍工師廣隸臣[39](戈)
〔十六〕年丞相觸(壽燭)造,咸〔陽工〕師葉,工(內正)武(內背)[40](戈)
十二年,丞相啟、顛造,詔事成,丞迨,工印(內背)詔吏(事)屬邦(內正)[41](戈)
十二年丞相啟、顛造,少府工室□,丞弱,工(內背)少府(內正)[42](戈)
十七年丞相啟、狀造,合陽嘉、丞兼、庫、工邪(內正)合陽(內背)[43](戈)
元年丞相斯造,櫟陽左工去疾,工上(內正)武庫(內背)石邑(闌下)[44](戈)
相關共涉及8件。[45]其中,刻寫丞相一人者3例,兩人者4例6人,相邦、丞相者1例。首先是題銘中左、右丞相的認定,學界意見基本一致,如黃盛璋、王輝、梁雲、董珊、彭適凡等學者,皆以前者爲左丞相、後者爲右丞相。需提到,之前存在“秦代尚左,漢代尚右”的認識。此說較早見錢大昭《漢書辨疑》卷九“相國丞相”條“秦武王二年置丞相,以樗里疾、甘茂爲左右丞相。……秦以左爲上,漢以右爲尊也”。[46]錢氏以下,陳直、安作璋、熊鐵基、莊春波、王利器皆主此說。[47]其實,武王時丞相何者爲左、何者爲右有明確記載:“以甘茂爲左丞相,以樗里子爲右丞相。”[48]前引雖泛稱“左右丞相”,但先後排序上實際仍以任右丞相者居前。故秦左右丞相以右爲尊,是明顯的。秦杜虎符、新郪虎符、陽陵虎符分別提到“右才(在)君,左才(在)杜”、“ 右才(在)王,左才(在)新郪”、“右才(在)皇帝,左才(在)陽陵”,[49]顯示從稱君(公)、稱王至稱皇帝,秦虎符一直都是以右爲尊,且書寫順序爲先右後左。岳麓秦簡《奔敬(警)律》又提到“爲五寸符,人一,右在(□),左在黔首”(1252)。[50]二十等爵中,右庶長、右更皆居左庶長、左更之上,同樣如此。當時關東諸國情況大體與秦接近。魏襄王九年(前310),魏相田需死,楚國擔心魏國起用張儀、公孫衍或孟嘗君中一人爲相。蘇代勸楚相昭魚無憂,曾有“張儀相,必右秦而左魏。犀首相,必右韓而左魏。薛公相,必右齊而左魏。梁王,長主也,必不便也”語。[51]上述記載出縱橫家書,史實未必盡合,但有關當時關東人“左”“右”尊卑的說法,應與實際相去不遠。西漢初曾設左、右丞相,以右者爲上,漢既承秦制,秦也當如此。由此而言,所謂“秦以左爲上”之說,恐怕較難成立。
前述研究者中,有明確以右丞相爲尊,但仍將並列人名中後者定爲右丞相,稱此爲“依通例”。[52]則所謂“通例”,指丞相排序時,爲左丞相、右丞相即尊者居後的順序。西漢右丞相陳平與周勃等平諸呂之亂後,曾說“高祖時,勃功不如臣平。及誅諸呂,臣功亦不如勃。願以右丞相讓勃”,於是“徙爲左丞相,位次第二”。[53]據此,西漢排序以右丞相居前,與前述“樗里疾、甘茂”的記敍順序一致。而除前舉虎符、秦簡外,秦代較明確史料又見《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右丞相去疾,左丞相斯,將軍馮劫進諫曰”,司馬遷系此事于秦二世二年(前208)。
不過,秦二世刻石及復申度量衡的詔書也提到馮去疾、李斯,卻作“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昧死言”、“元年制詔丞相斯、去疾”。[54]按“三十七年(前210)十月癸丑,始皇出遊。左丞相斯從,右丞相去疾守”,[55]前引二世二年諫言,任職也是如此,李斯似乎一直擔任左丞相。那麼,上述兩則題名就與前論完全相反,是左丞相居前了。我們知道秦二世這兩種舉動,都是追隨始皇。而始皇琅邪刻石與度量衡器所存廿六年詔書均留下有丞相名姓,即熟知的“丞相隗林(狀)、丞相王綰、卿李斯、卿王戊”,“乃詔丞相狀、綰”。[56]以如此重大事件爲內容的刻石、詔書中,官員排序不會隨意。而二世所刻就附在始皇刻文旁邊。這四類恰好兩兩對應:李斯對應隗狀,馮去疾對應王綰。按上述判斷,前者均爲左丞相,後者右丞相,尊者居後。事實如此嗎,恐怕並非。一是琅邪刻石記錄從臣,依次是列侯、倫侯、丞相、卿、五大夫,前舉二世補刻文是丞相、御史大夫,皆依尊卑位次,由高到底。秦及漢初,法重於禮,九卿中常以廷尉而非太常居首。[57]琅邪刻石提名中卿一級以李斯爲首,當時他正擔任廷尉。在此情形下,丞相一組反而由低到高排列,就顯得十分突兀。二是上所整理的“十二年丞相啟、顛戈”、“十七年丞相啟、狀戈”如遵循右者居後的順序,與“丞相狀、綰”可以排出下列遷轉(左例)。始皇十七年(前230),右丞相顛已卸任,這一職位由隗狀擔任;而五年以來一直擔任左丞相的啟,卻沒有遞補遷任。至廿六年統一天下,右丞相人員變動,王綰接任;原來不經左丞相職,而直接擔任右丞相的隗狀,這次卻又被降爲了左丞相。遷轉任命,不盡符合常情。而如以前者爲右、後者爲左(右例),人員更迭更顯合理。[58]
由上述討論,秦二世元年出現看似相反的題名順序,很可能是此時李斯曾遷右丞相。政局變動之際,重要官員職務常會出現調整。高帝去世,惠帝登基,陳平爲左丞相。呂后主政後,免右丞相王陵職,用審食其爲左丞相,陳平遷爲右丞相。平諸呂之亂後,代王劉恒入繼大統,陳平推讓功勞,使周勃居右丞相,自己復徙爲左丞相。後周勃免相,陳平專爲丞相。可見惠帝至文帝間,陳平就先後經歷過“左丞相—右丞相—左丞相”的任職。二世得登帝位,多得趙高、李斯之助。元年始即位時,趙高已由中車府令升爲郎中令。原爲左丞相的李斯此時改居馮去疾之上,是有可能的。趙高後來欲壟斷權力,在胡亥面前誹謗李斯,曾有“今陛下已立爲帝,而丞相貴不益,此其意亦望裂地而王矣”語。[59]丞相地位如“益”,就邁到了“裂地而王”,則所居相位似爲更尊者。近年所見簡牘也提供一些啟示。里耶秦簡簡8-159所記制書殘篇有“丗二年二月丁未朔□亥,禦史丞去疾”。研究者認爲應當就是後來擔任丞相的馮去疾。[60]而據北大入藏西漢竹書《趙正書》,胡亥被立爲帝是始皇聽從李斯等大臣建議所爲,相關簡文作:“丞相臣斯、禦史臣去疾昧死頓首言曰……。”[61]所記當時任職情形與以往認識有異。李斯當時並非左丞相而是丞相,馮去疾也並非右丞相而僅是御史大夫,且二人是一同隨行。此書撰寫早於《史記·秦始皇本紀》,提供了一個新的文本。上舉“元年丞相斯戈”爲二世元年李斯所督造,只題寫一人而未及馮去疾。依兵器題銘的書寫習慣,當時丞相只有一人的可能性更大。這與《趙正書》較合。而上舉里耶簡始皇三十二年(前215)“禦史丞去疾”的記錄,同樣可與《趙正書》所載較好銜接。目前雖不宜以此即否定《史記》記載,但它提到始皇、二世之際,李斯任職曾尊于馮去疾的情形,卻可爲一有利參考。
秦代官、爵同樣是以右爲尊的。左右丞相書寫,一般遵循右先左後的順序。前舉秦器題銘所涉左右丞相的舊有認識,一定意義上應當調整。
關於秦相邦、丞相並置的問題。相邦樗里疾卒于昭王七年(前300),[62]《六國年表》記是年“魏冉爲相”,多有學者贊同,[63]有魏冉五次相秦說。但《史記索隱》本傳述贊明確說“四登相位,再列封疆”。[64]四言體述贊爲唐人司馬貞反復斟酌所作,當有所據。而“七年丞相奐、殳戈”在揭示奐、殳任左右丞相外,不僅不能說明魏冉當時可能任相邦,反而顯示當時可能未設此職。因爲秦國京師地區兵器多由最高官員督造。
昭王八年漆豆同時記“相邦辥(薛)君”與“丞相殳”。“辥(薛)君”即孟嘗君田文。“殳”與“七年丞相奐、殳戈”之“殳”爲同一人,即《秦本紀》“薛文以金受免”之“金受”,《戰國策》寫作“金投”。[65]孟嘗君爲秦相,《史記》卷一五《六國年表》系于昭王八年(前299),[66]與此器合。《秦本紀》作“九年,孟嘗君薛文來相秦。奐攻楚,取八城,殺其將景快”。“九年”或當作“八年”。“奐攻楚,取八城”,《六國年表》作“秦取我八城”,系于楚懷王三十年,當秦昭王八年,亦相合。而《秦本紀》下句“十年,……薛文以金受免。樓緩爲丞相”,當從《六國年表》復前提一年,作“九年”。
《秦本紀》又記“六年,……庶長奐伐楚,斬首二萬。涇陽君質于齊。日食,晝晦。七年,拔新城。樗里子卒”。按涇陽君質齊事,《穰侯列傳》作“昭王七年,樗里子死,而使涇陽君質于齊”。《六國年表》亦置於昭王七年。而“斬首二萬”,《楚世家》云“(懷王)二十九年,秦復伐楚,大破楚軍,楚軍死二萬,殺我將軍景缺”。楚懷王二十九年當秦昭王七年。《六國年表》此年也說“秦拔我襄城,殺景缺”。則本紀六年所引,似當爲七年事。不過,本紀所言“七年,拔新城”,也即年表“拔我襄城”事,[67]睡虎地秦簡《編年記》有載,作:“六年,攻新城。七年,新城陷。八年,新城歸。”[68]則攻新城戰事六年已起,本紀系庶長奐伐楚於六年實不誤。待戰事延續到七年,始攻克新城。所謂“斬首二萬”,“殺其將景快(又作“缺”),當在此時。本紀此條仍然存在錯簡。之後不久,樗里疾去世,立下戰功的庶長奐入爲丞相。至八年孟嘗君入相時,庶長奐已去相,復領兵攻楚,有取八城之事。文獻中有關庶長奐的記載可考訂整理如下:
昭王六年 庶長奐伐楚,攻新城。
昭王七年 庶長奐拔新城,斬首二萬,殺楚將景缺。相邦樗里疾卒,庶長奐、金殳爲左右丞相。涇陽君質于齊。
昭王八年 庶長奐去相,復領兵攻楚,取八城。金殳爲丞相。後孟嘗君入秦爲相邦。
那麼,昭王八年時應爲怎樣情形?仔細對照摹本,八年漆豆兩條長銘的文字寫法有別,非出自一人之手,當是兩次刻寫。而如是幾位元官員共同負責器物製造,按習慣,題銘應制爲一條。如“王四年相邦義戟”作:王四年,相邦張義,內史□(都?)操之造□界戟□(工師)賤工卯(內正)錫(內背)。[69]內史“□(都?)操”當斷開,[70]爲兩人,緊接相邦張儀後書寫。按奐實在八年復伐楚,身份冠以“庶長”而非丞相,則出征時已去相。孟嘗君入秦爲相邦,很可能使金受(殳)亦免相。按殳在七年居奐下,如八年仍任相,改居孟嘗君下,並不致與孟嘗君構釁,進而向秦王進言,奪其相位。兩條題銘的出現,更大可能是八年殳專爲丞相不久,孟嘗君來相秦,代其而爲相邦。
不過,秦末漢初軍事紛擾之季,確出現一些相國、丞相並置史例,值得注意。高帝元年(前206),沛公劉邦接受項羽分封,于當年四月入漢中就國,稱漢王。蕭何爲丞相。高帝九年(前198),[71]蕭何進一步遷爲相國。至惠帝二年(前190)七月病故,相位始由曹參接替。故傳統認識上,劉邦時期的丞相、相國擔任者,只有蕭何。不過,《史記》卷五四《曹相國世家》“高祖(三)〔二〕年,拜(曹參)爲假左丞相,入屯兵關中。月余,魏王豹反,以假左丞相別與韓信東攻魏將軍孫遫軍東張,大破之”,顯示高祖二年(前205)曹參入屯關中及東出擊魏,身份都是“假左丞相”。由此推之,當時正職丞相應也分爲左、右。下文所記,似即證實這一推想:“韓信已破趙,爲相國,東擊齊。參以右丞相屬韓信,攻破齊曆下軍,遂取臨菑。”從之後“韓信徙爲楚王,齊爲郡。參歸漢相印。高帝以長子肥爲齊王,而以參爲齊相國”的表述看,“假左丞相”曹參後來所任“右丞相”,全稱正爲“漢右丞相”。至於曹參的上司韓信,《史記》卷九二《淮陰侯列傳》記“漢王使酈生說豹,不下。其八月,以(韓)信爲左丞相,擊魏”。下文又云“漢王奪兩人軍,即令張耳備守趙地,拜韓信爲相國,收趙兵未發者擊齊”。則韓信在率曹參攻魏時,是漢左丞相,破趙後晉升爲相國。《漢書補注》雖引錢大昕曰“前爲左丞相,位蕭何下。今爲相國,位何上”,但緊接復引周壽昌曰“此說誤。漢左右丞相設于孝惠、高皇后時。前‘左丞相’,虛稱也。樊噲亦爲之相國,設于高祖十一年。此拜信爲趙相國也”,[72]顯然贊同後說。不過,後來學者有指出,“從劉邦必須以香餌引誘韓信繼續爲自己效力的角度來推測,將韓信由左丞相晉職爲漢之相國,似乎更在情理之中”。[73]上引曹參以漢右丞相改任齊相國時,職官特別提示“漢”、“齊”的屬性。《史記》卷九〇《魏豹彭越列傳》記彭越情形:“拜彭越爲魏相國,擅將其兵,”特別在“相國”前書有“魏”字。而除前述所舉外,《史記》卷九五《樊酈滕灌列傳》又記“以騎渡河南,送漢王到雒陽,使北迎相國韓信軍於邯鄲。還至敖倉,嬰遷爲御史大夫。……以御史大夫受詔將郎中騎兵東屬相國韓信,擊破齊軍於曆下”。“相國”韓信所統領者,不僅有漢右丞相曹參的軍隊,而且進一步包括漢御史大夫灌嬰的軍隊。且無論涉及前者抑或後者時,“相國”前均未出現“趙”字以示區別。由此來看,韓信當時所任之職爲漢相國。高帝四年(前203)二月,韓信被封爲齊王,而在此之前的一段時期,漢廷存在相國、丞相並置情形。
高帝二年十月,破趙,曹參爲右丞相;高帝六年(前201),參歸相印,任齊相國。《史記》卷九五《樊酈滕灌列傳》記“燕王臧荼反,……(酈商)遷爲右丞相,……以右丞相別定上穀,因攻代,受趙相國印。以右丞相趙相國別與絳侯等定代、雁門,……又以右丞相從高帝擊黥布”。據此,自高帝五年(前202)九月至十一年(前196),酈商除短暫護衛太上皇外,一直擔任漢右丞相。《史記》卷九五《樊酈滕灌列傳》記“(樊噲)殘東垣,遷爲左丞相。……其後燕王盧綰反,噲以相國擊盧綰”。又,《史記》卷五六《陳丞相世家》“燕王盧綰反,上使樊噲以相國將兵攻之”,及同書卷五七《絳侯周勃世家》“燕王盧綰反,勃以相國代樊噲將”。由上,高帝十年(前197),樊噲擊陳豨,破東垣,遷爲左丞相。十二年(前195),樊噲、周勃又先後被短暫任爲相國。參之以蕭何同時任職,則高帝九年至十二年,復出現相國、丞相並置情形。[74]
這類情形在漢初東方諸侯國亦有存在。《史記》卷九三《韓信盧綰列傳》記陳豨“以趙相國將監趙、代邊兵,邊兵皆屬焉”。下文又云“豨常告歸過趙,趙相周昌見豨賓客隨之者千餘乘,邯鄲官舍皆滿”。趙國當時既有相國陳豨,又有丞相趙昌。[75]《史記》卷九八《傅靳蒯成列傳》記傅寬“屬淮陰,擊破齊曆下軍,擊田解。屬相國參,殘博,益食邑。……爲齊右丞相,備齊。五歲爲齊相國”。《正義》指出,“齊右丞相”“爲齊王韓信相”,而“齊相國”“爲齊悼惠王劉肥相五歲也”。參上論曹參歸漢右丞相印,任齊相國事。這裏齊國也既有相國曹參,又有丞相傅寬。[76]而呂后遺詔以呂王呂產爲相國時,審食其、陳平亦尚爲左、右丞相。
此外,相、守相在一些情況下似也有並置情形。《史記》卷九四《田儋列傳》“齊王廣東走高密,相橫走博,守相田光走城陽,將軍田既軍於膠東”,同時提到齊相田橫與齊守相田光。又,《史記》卷九五《樊酈滕灌列傳》記燕王臧荼反,“(酈商)以右丞相趙相國別與絳侯等定代、雁門,得代丞相程縱、守相郭同、將軍已下至六百石十九人”。至於《史記》卷五七《絳侯周勃世家》燕王盧綰反,“(周勃)擊下薊,得(盧)綰大將抵、丞相偃、守陘、太尉弱、御史大夫施”,“丞相偃”下之“守陘”,則可能爲“守相陘”省寫。
三 文武分職:庶長到將軍
秦多見名“庶長”者,專論者皆以之爲有異於爵稱的官稱。[77]對此可以歷史地來看待。歷史早期就出現了衆多專業職名,且以中低級居多,甲骨金文均見。“庶長”最初應當也是領兵軍職。不過,根據“職階轉化律”,[78]很多最初的職位,後來卻變成了品位,具體過程爲:“職位”→“個別性的職位用如品位”→“品位性官號”→“品位序列”。[79]就我們這裏所涉及,閻步克已有精闢闡說:“秦漢二十等爵,來自軍職。魏人劉劭《爵制》一文,就是用軍職來解釋二十等爵名的來源的。那些爵名,本來是步卒、軍吏、軍將的職名;在頻繁戰爭中,它們被當成銜號來獎勵軍功;商鞅變法時,再把那些有名無實的銜號變成爵號,另以五百主、二五百主、百將、國尉、大將等職名來編制軍隊。由此軍職就完成了‘軍爵化’的過程,與軍職分離開來了。”[80]故這裏所論,已屬後來用作爵位的階段。周代“爵本位”品位結構下,較高層人員爵、官本不甚分,且標示身份時一般多尊用爵稱。二十等爵確立後,第十至十八級分別爲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大庶長,高低兩端皆稱“庶長”,而爲大上造舊稱的大良造,全稱大良造庶長,實際也有“庶長”名。因此,所謂“庶長”,很可能是左右庶長以上諸庶長爵的泛稱。而我們又注意到,“庶長”的使用,主要是在商鞅變法至二十等爵形成前的一段時間。從此類“庶長”到“將軍”的發展變動,正是職階轉化後,重階向重新職名的進一步演進。由於側重了後一過程的考察,這裏權稱“爵官轉移”。而在此視角下,整體的發展過程或可概括爲
職→爵→新職名(將、尉等)
又,這一時期的爵制情況見《商君書·境內》篇。相關文字多有錯簡、脫簡,現初步嘗試一種復原思路:[81]
……行間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爲上造也。故爵上造,就爲簪褭。〔故爵簪褭,〕就爲不更。(故爵爲大夫。)爵吏而爲縣尉,則賜虜六,加五千六百。(爵大夫而爲國治,)
故爵〔不更,就〕爲大夫。〔故爵大夫,〕就爲〔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爲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爲公乘。〔故爵公乘,〕就爲五大夫。爵大夫而爲國治,則稅邑三百家。
故爵五大夫,就爲大庶長。故大庶長,就爲左更。故四更也,就爲大良造。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
大將禦、參皆賜爵三級。故客卿相,論盈,就正卿。(就爲大庶長。故大庶長就爲左更。故四更也就爲大良造。)
此記軍隊在戰鬥中殺敵數量超過規定時,軍士得在原爵級基礎上進爵的情形。就爵制部分而言,實際分作三段敍述。每段前半部分交待這一組中各爵位的遷升,後半部分提示相關福利待遇。具體值得進一步注意者,有以下幾點:
1. 公士至不更。按劉劭《爵制》公卿大夫士四分層,屬“士”一層,這裏似稱作“吏”。“爵吏”者如入官爲吏,作縣尉,另賜虜6人、錢5600。商鞅變法,重新規劃地方行政組織,普遍立縣,所謂“並諸小鄉聚,集爲大縣,縣一令,四十一縣”。[82]而至秦惠文王初年,秦尚未曾設郡。[83]“縣”實與《境內》下一段表示中央的“國”(即“邦”)相對言。縣尉實際就是地方武職的代表。
2. 大夫至五大夫。對應“士”之上“大夫”一層。“故爵爲大夫”句原在“爵吏而爲縣尉”上,但明顯屬於“爵大夫”一類,故移至“就爲大夫”上。“爵大夫而爲國治”原在“加五千六百”下,與“爵吏而爲縣尉”的表述頗爲類似。參考“爵吏”句爲“爵〇而爲〇,則〇”的格式,且在介紹相關各爵後言及,今調至介紹各大夫級爵下,“則稅邑三百家”上。調整後與上下兩段的敍述較爲對應。“爵大夫”者如“掌管國家一種政務”,則可賞賜租稅及封邑共三百戶。而如按調整後的語句理解,大夫爵似只有入官爲吏,才能享有相應權益,而非僅進入大夫爵即可。
3. 大庶長(?)至大良造。對應“卿”一層。“就爲大庶長”至“大良造”句,原在“就正卿”下,高亨依朱師轍說移至“皆有賜邑三百家”上,可從。不過,此段中大庶長爵在五大夫上、左更下,且未出現左、右庶長爵,扞格難通。舊說“大字疑原作,即又的合寫,又即左右。以形似誤爲大”,[84]恐難成立。古文字無此合文。[85]蔣禮鴻引唐長孺意見以“左右庶長合稱爲大庶長”,[86]可爲一說,然乏例證支持。按《史記》卷五《秦本紀》記秦憲公卒,“大庶長弗忌、威壘、三父廢太子而立出子爲君”。[87]“大庶長”出現較早。孝公、昭王時,商鞅、白起功高至大良造,再遷即爲封君。則二十等爵確立前,大良造爲君侯以下之最高爵,大庶長曾較大良造爲低是可能的。《境內》所言“大庶長”或非誤字。而此句之上可能有脫文,五大夫至大庶長間,或脫左、右庶長的晉爵內容。這一組爵可以享有“賜邑三百家”、“賜稅三百家”的權益。[88]而當時規定,“有稅、邑六百家者”,是可以養客的。
至於“故四更也”句,俞樾云“此四字乃三字之誤,三更者並左更中更右更而數之也”。[89]學界多從。不過,本段其他類似文字皆作“故〇”(〇爲爵稱)。如此處果爲幾種爵的合併省稱,當作“故四更”。而此句實際作“故四更也”。“更”下的“也”字頗爲要緊,因爲語末助詞“也”可爲“助兼詞,表提示以起下文”。此句式下,“也”上所接多非名詞。[90]“更”可作動詞,“四更”可指由左更四次晉爵,經中更、右更、少上造(或作少良造),而至大良造的情形。綜上,第三段對應“卿”分層的這組爵,應即屬“庶長”一類。不過因當時大良造頗爲顯赫,則稱“庶長”時的指代範圍,主要是大良造以外的各級“庶長”。[91]
樗里疾于秦惠文王前元八年(前330),爵爲右更。惠文王后元七、十一至十三年間,樗里疾主持或參與多次對外戰事。[92]馬非百以“八年已爲右更,不得十二年又降爲庶長。必有誤,故刪之”,將《秦本紀》十二年、十三年[93]條下“庶長疾”的“庶長”二字皆刪去。[94]不妥。文獻中庶長地位未見較右更爲低。而右更樗里疾在惠文王后元七年以後數年出征、戰功赫赫,卻始終稱“庶長”,或正說明此爲諸“庶長”爵的統稱。他在右更基礎上,實際的軍功晉爵一直在進行。所以,這才會有十三年助魏章攻楚取漢中地、助韓攻齊、助魏攻燕後,被封爲嚴君的發生。[95]而樗里疾在成爲封君後,繼續有領兵作戰事,名前卻不復冠以“庶長”,也值得注意。西漢南越王墓所出“王四年相邦義戟”,原來修訂釋文作“王四年,相邦張義,庶長□操之造□界戟,……”,[96]庶長緊跟相邦書寫,並出現在兵器題銘中。這類資料才是“庶長”爲官稱、特別惠文王四年後爲單純軍事統領的直接證據。然而,前已談到,過去的釋文一直有誤,核對圖版,“庶長”實爲“內史”。
商鞅以前,庶長作爲高級別爵位,公子、貴戚多有冠之。變法後特重軍功,名庶長者主要依戰功累至。大良造也是如此。相邦、丞相制確立後,大良造公孫衍、白起並非秦相,而是領兵征行的高級將領。而在前面討論庶長的基礎上,可以注意到,昭王六年(前301)“庶長奐伐楚”以後,“庶長”開始較少見於史乘。昭王八年(前299)“使將軍羋戎攻楚”,名前冠以將軍。稍後不久,名前冠以尉的事例也出現了:昭王十二年(前295),“秦尉錯來擊我襄”,“二十三年,尉斯離與三晉、燕伐齊,破之濟西”。[97]領兵主帥開始以軍職而非爵位爲稱,特別庶長所對應“卿”爵這一重要爵層的擁有者,征戰時較多以軍職爲稱,很值得注意。這顯示秦的軍事組織中,也出現著重爵向重官取向的發展。
顧炎武對先秦“將軍”的出現有所關注,[98]主要涉及關東諸國。魏、齊在官僚機構中以相、將爲文武官之首,出現較早。[99]秦自“昭王即位,以冉爲將軍,衛咸陽。誅季君之亂”,開始出現作戰以外的常職將軍。而以將軍保衛首都安全,頗近于西漢初《二年律令·秩律》所列職官中“衛將軍”的角色。此外,昭王世還有將軍羋戎、將軍張唐、將軍摎等。至秦王政即位,史遷在《秦始皇本紀》開篇即言“呂不韋爲相,封十萬戶,號曰文信侯。……李斯爲舍人。蒙驁、王齮、麃公等爲將軍。王年少,初即位,委國事大臣”。至於尉,則有白起爲左更後,在“伊闕之戰”斬首韓、魏二十四萬,“遷爲國尉”的例子。秦王政時,尉繚也被嬴政任爲國尉。此稱《商君書·境內》中已出現,爲低於將軍的較高軍職。[100]“國”字後世避諱所改,當時稱“邦尉”。今見“邦尉之璽”封泥、“邦尉之印”印章,[101]可證。邦尉同將軍一樣,也由軍職逐步成爲常設武職。[102]
與大良造庶長發展爲相邦及丞相類似,秦軍事組織上端也出現爵官不分、偏重爵稱,向爵官分離、轉重官稱的發展。而軍職進一步納入日常官僚系統,成爲常設武職的一部分,從而引起了文武分職的發生。這個過程,並非原來理解是一個文武不分,進而一文一武的情形。率先確立起的相邦及後來的丞相,在秦及關東諸國都是總管國政,權兼文武。相邦或丞相時常將兵征戰,即便昭王以後出現常職性將、尉,相邦魏冉、呂不韋仍有出兵征討事。文武分職實際是在一個權兼文武的相的旁邊,將高級軍職人員行政化,形成一個形式文、武兩分,而實際重武的官僚機構上端。這一組合方式,對於之後帝國各層級日常武職系統的構建,都有影響。並且,在文武分職這一過程中,爵、官分離、重爵向重官的演進,一直貫穿其中。
圖1 文武分職示意圖
附記:文章完成後,承閻步克先生提出諸多寶貴意見,資料多承熊龍學友襄助,在此深致謝忱。
[原載北京大學國學研究院、袁行霈主編:《國學研究》第三十五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6月,第41-64頁。此略有修訂。]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為2015年12月2日21:39。)
[1]黃今言:《秦漢軍制史論》第1章,江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19頁;劉昭祥:《中國軍事制度史:軍事組織體制編制卷》,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
[2]參見閻步克《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第1章,中華書局2002年版,第48—71頁;《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第13章、第8章,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469—483、294—299頁。
[3]《史記》卷5《秦本紀》、卷15《六國年表》、卷68《商君列傳》,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203、722、2232頁。
[4]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編《殷周金文集成》(修訂增補本)11279,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6065頁。今按:以下簡寫作“《集成》器號”。“十三”,圖版不清。李學勤指出,此器中“十三”二字,爲鏽掩覆,近年始得辨出,蒙上海博物館馬承源館長見告。李學勤:《秦孝公、惠文王時期銘文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5年第5期,第19頁。
[5] 北京息見堂藏。釋文據照片、拓本錄出。又,命名暫取學界習慣。不過,據朱鳳瀚意見,此類可能爲殳首的圓筒形帽。朱鳳瀚:《中國青銅器綜論》第4章,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404—406頁。
[6] 北京息見堂藏。
[7]《集成》11911。“黽”,於省吾、李學勤、何琳儀、王輝原釋作“矛”。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改釋作“灶”(新文豐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3頁)。今按:施謝捷《東周兵器銘文考釋(三則)》(《南京師大學報》2002年第2期)作“黽”。11911圖版作“”,與秦系“黽”、及“灶”字下半部相同,當從《集成》作“黽”爲是,亦即“黽”。
[8]《首陽吉金——胡盈瑩、范季融藏中國古代青銅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82—183頁。
[9]吳振烽:《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圖像集成》18549,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
[10]咸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咸陽石油鋼管鋼繩廠秦墓清理簡報》,《考古與文物》1996年第5期,第3、5頁。
[11]李學勤後目驗原物,言“大”、“良”、“鞅”等字,只存殘筆,但依稀可辨。李學勤:《秦孝公、惠文王時期銘文研究》,第20頁。
[12]《集成》10372。“”,釋文原作“遣”,據圖版及前人研究改,通“率”。
[13]前人錄文多種,此據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第56頁。
[14]李學勤:《戰國秦四年瓦書考釋》(原刊《聯合書院三十周年紀念論文集》,1987年),收入《李學勤學術文化隨筆》,中國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第336頁。
[15]李學勤:《戰國秦四年瓦書考釋》,第337頁;黃盛璋:《秦封宗邑瓦書及其相關問題考辨》,《考古與文物》1991年第3期;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90年版,第331頁注6。
[16]袁仲一、張占民、尚志儒以“大良造”爲官名、“庶長”爲爵名;郭子直、王輝以“大良造”爲爵名、“庶長”爲官名,相關學術梳理又可參見尚志儒《秦相的設置及相關問題》,《文博》1997年第2期,第30頁。
[17]汪中文持此說。尚志儒:《秦相的設置及相關問題》,第30頁。又,黃盛璋於1988年提交會議論文,後修訂刊出的《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的研究》(《古文字研究》第21輯,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230—232頁),又改變前說而持此觀點。
[18]高亨:《商君書注譯》,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49頁。
[19]高亨:《商君書注譯》,第147頁。又,李零:《〈商君書〉中的土地人口政策與爵制》(原刊《古籍整理與研究》1991年第6期),收入所著《待兔軒文存:讀史卷》,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88—189頁。
[20]有學者認爲內上有刃者均屬於戟,內上無刃者才是戈(張政烺:《文史講義》之《中國古代的禮器和日用物》,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402頁;董珊:《讀珍秦齋秦銅器劄記》,《珍秦齋藏金〔秦銅器編〕》,澳門基金會2006年版,第220頁)。筆者傾向這一認識。唯目前考古發掘中配套戟刺的資料很少,證據有待充實,這裏從學界以往意見,除自銘或有配套器件外,均暫稱爲戈。
[21]《集成》11361。
[22]黃盛璋:《秦兵器分國、斷代與有關制度的研究》,第233頁引傳世拓本。
[23]相關梳理、評述參見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北京大學博士學位論文,中國語言文學系,2002年,第209頁。作者並推斷“樛斿”是文獻中的“樛留”(又作“摎留”、“繆留”),韓人,惠文王后元四年已往韓宣惠王身邊任職。
[24]廣州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等:《西漢南越王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圖版二二。
[25]張培瑜:《三千五百年曆日天象》,大象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頁。
[26]杜正勝曾推測“二十等爵之大上造、少上造皆省略‘庶長’二字,而且左、中、右三更上下皆稱庶長,全名可能也當是左更庶長之類。楊寬推斷從第十級到第十八級是庶長(《商鞅變法》,第29頁),頗爲合理。”杜正勝:《編戶齊民——傳統政治社會結構之形成》,第331頁。又,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卷8,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07—408頁。
[27]“爵本位”概念的提出及論述,參見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年版,第34—44頁。
[28]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第209頁。
[29]《史記》卷5《秦本紀》,第209頁。
[30]李玉福:《戰國時代兩種相制簡論》,《史學月刊》1986年第3期。
[31]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第20—22頁;《論春平侯及其相關問題》,《考古學研究(六):慶祝高明先生八十壽辰暨從事考古研究五十年論文集》,科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50—452頁。
[32]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第17頁。
[33]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222頁;馬非百:《秦集史》,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479頁;韓養民:《秦置相邦丞相淵源考》,《人文雜誌》1982年第2期;林劍鳴:《秦代中央官制簡論》,《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83年第1期;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齊魯書社2007年版,第13—18頁。
[34]尚志儒:《秦相的設置及相關問題》,《文博》1997年第2期。
[35]聶新民、劉雲輝:《秦置相邦丞相考異》,《人文雜誌》1984年第2期;梁雲:《秦戈銘文考釋》,《中國歷史文物》2009年第2期。
[36]劉翔:《“相國”、“丞相”官稱考》,《人文雜誌》1987年第4期;王輝:《秦銅器銘文編年集釋》,三秦出版社1990年版,第42—43頁;陳治國:《秦相邦與丞相之關係及相關問題辨析》,《咸陽師範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王輝、尹夏清、王宏:《八年相邦薛君、丞相殳漆豆考》,《考古與文物》2011年第2期;董珊:《戰國題銘與工官制度》。
[37]梁雲:《秦戈銘文考釋》,第56—57頁。今按:“沙羨”,原作“□義”,據石繼承意見改(《加拿大蘇氏藏秦戈銘文補釋》,《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1年第5期)。
[38]王輝、尹夏清、王宏:《八年相邦薛君、丞相殳漆豆考》,第63—64頁。
[39]《飛諾藏古兵拓精粹》之“十六”,北京大學圖書館古籍部特藏庫,典藏號H3021。
[40]《集成》11294。今按:〔十六〕,據圖版,二字已無法辨識。〔陽工〕,原釋作“陽工”。此器殘斷,參上下文推補。
[41]彭適凡:《秦始皇十二年銅戈銘文考》,《文物》2008年第5期。
[42]北京息見堂藏。此戈胡部殘斷,存一上穿,所處位置偏上,原或爲長胡四穿。全長25.5,援長16.0、寬3.4,內長9.5、寬3.0,闌殘高4.5釐米。釋文據照片、拓本錄出。“”字則取陶安、陳劍意見(《〈奏讞書〉校讀劄記》,《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413頁)。
[43]《集成》11379。
[44]許玉林、王連春:《遼寧寬甸縣發現秦石邑戈》,《考古與文物》1983年第3期。今按:“上”下原錄“□□”,以爲連讀爲“上造+名”,不妥。“上”爲造工名字。
[45]陝西寶雞鳳閣嶺鄉曾出所謂“廿六年丞相戈”,舊時圖版不清,釋文皆據摹本得出。今依寶雞青銅器博物院提供清晰照片,正面實爲“廿六年,臨相(湘)守藉造,右工室閹,工□”(郭永秉、廣瀨熏雄:《紹興博物館藏西施山遺址出土二年屬邦守蓐戈研究——附論所謂秦廿二年丞相戈》,《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第4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第124—127頁)。“臨相守”以郡治代稱郡,即長沙郡守。此爲長沙郡監造之戈,非丞相戈,更非所謂“隴西守戈”。
[46]錢大昭:《漢書辨疑》,中華書局1985年版,第129頁。
[47]陳直:《漢書新證》,中華書局2008年版,第17頁;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第18頁;莊春波:《也談漢代官制的尚左與尚右》,《歷史研究》1988年第3期;王利器:《顏氏家訓集解》(增補本),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458頁。
[48]《史記》卷71《樗里子甘茂列傳》,第2311頁。
[49]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第58、109、122頁。
[50]陳松長:《岳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86頁。
[51]《史記》卷44《魏世家》,第1851頁。又見《戰國策·魏二》,文字稍異。諸祖耿:《戰國策集注匯考》,江蘇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224頁。
[52]王輝、尹夏清、王宏:《八年相邦薛君、丞相殳漆豆考》,第65頁。
[53]《史記》卷56《陳丞相世家》,第2061頁。
[54]《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第267頁;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第269—273頁。
[55]《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第260頁。
[56]《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第246頁;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第122—134頁。
[57]參見《二年律令·秩律》簡四四〇。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出土法律文獻釋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258頁。
[58]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前言提到“在簡文中保存有二十五年三月時秦中央公卿的情況,當時的丞相是啟和王綰”(文物出版社2012年版,第5頁)。近承張春龍告知,所涉及的簡文內容實爲“臣綰與丞相執法”,“ ……大嗇夫及尉臣綰與丞相啟廷尉守葉議之……如丞相綰等議可廿五年三月己酉御史大夫綰……”。由此,尚無法得出“啟”與“綰”同時任職丞相,且爲始皇廿五年左、右丞相的認識。
[59]《史記》卷87《李斯列傳》,第2558頁。
[60]陳偉主編,何有祖、魯家亮、凡國棟撰著:《里耶秦簡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96—97頁。
[61]趙化成:《北大藏西漢竹書〈趙正書〉簡說》,《文物》2011年第6期,第65頁。
[62]《史記》卷5《秦本紀》、卷15《六國年表》、卷71《樗里子甘茂列傳》,第210、736、2310頁。
[63]馬非百:《秦集史》,第181頁;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卷13,第658頁;安作璋、熊鐵基:《秦漢官制史稿》,第19頁;林劍鳴:《秦史稿》,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221頁。
[64]《史記》卷72《穰侯列傳》,第2330頁。
[65]王輝、尹夏清、王宏:《八年相邦薛君、丞相殳漆豆考》,第64—65頁。
[66]《史記》卷75《孟嘗君列傳》系于齊緡王二十五年,實對應齊緡王二年,當秦昭王八年。參見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卷13及附錄,第673、1188頁;陳夢家:《西周年代考·六國年表》,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92頁。又,平勢隆郎《新編史記東周年表》(東京大學出版會1995年版)所排秦昭王元年當楚懷王二十一年,齊緡王十四年,于昭王初年所涉秦、楚、齊間事多不合,此暫不取。
[67]“襄城”即“新城”,參見《史記》卷5《秦本紀》《正義》,第210頁。
[6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4頁。
[69]廣州市文物管理委員會等:《西漢南越王墓》。今按:“內史”,原作“庶長”,據圖版改。
[70]董珊:《讀珍秦齋秦銅器劄記》,《珍秦齋藏金〔秦銅器編〕》,澳門基金會2006年版,第213頁。
[71]《史記》卷18《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卷22《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漢書》卷19下《百官公卿表下》系于高祖九年;《史記》卷53《蕭相國世家》、《漢書》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荀悅《漢紀》系于高祖十一年。《資治通鑒》、萬斯同《漢將相大臣年表》取前說。王先謙《漢書補注》引齊召南曰、瀧川資言《史記會注考證》取後說。《史記》卷93《淮陰侯列傳》云“呂后欲召,恐其黨不就,乃與蕭相國謀,詐令人從上所來,言豨已得死,列侯群臣皆賀。相國紿(韓)信曰:‘雖疾,強入賀’”,然據同書卷98《傅靳蒯成列傳》記傅寬“屬淮陰,擊破齊曆下軍,擊田解。屬相國參,殘博,益食邑”。則所謂“相國”,如若排除追記可能,似以前說爲是。
[72][清]王先謙:《漢書補注》,中華書局1983年影印本,第935頁下欄。
[73]孫家洲:《漢初以丞相、相國統兵考》,《軍事歷史》1998年第6期,第21頁。
[74]樊噲、周勃短暫以相國征討時,蕭何是相國抑或丞相,史載不明。有學者稱上述情形爲“漢初曾有設置軍中相職的權宜之舉”,並認爲“至少有幾個月的時間,是兩位相國並存的”(孫家洲:《漢初以丞相、相國統兵考》,第23頁)。不過,中央列卿、地方郡守將兵征行,一般需加將軍號。而太尉、御史大夫則可以本官出征(參見拙文《秦漢太尉、將軍演變新考——以璽印資料爲中心》,《浙江學刊》2014年第3期),相國、丞相也當如此。相關問題還需進一步考察。
[75]前者任職在高帝九年至十年,後者在九年至十二年。遊逸飛:《嚴耕望〈兩漢太守刺史表〉訂正》,《早期中國史研究》(第1卷),早期中國史研究會2009年版,第4、10頁。
[76]前者任職在高帝六年至十二年,後者在六年至十年。遊逸飛:《嚴耕望〈兩漢太守刺史表〉訂正》,第5—6、10頁。
[77]胡大貴:《庶長考》,《四川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90年第4期;劉芮方:《秦庶長考》,《古代文明》2010年第3期。
[78]閻步克:《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第8章,第294—299頁。
[79]閻步克:《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第298頁。
[80]閻步克:《中國古代官階制度引論》,第295頁。
[81]高亨參俞樾、朱師轍說已做適當調序與擬補(《商君書注譯》,第149頁)。今在此基礎上對句序、脫文、句讀重做整理,擬補用“〔 〕”,原位置處文句及衍文用“()”,移至新位置處文句用“□”。爲求清晰,引用時且分作小段。又,守屋美都雄也曾做過全面校訂(《中國古代的家族與國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6頁),與筆者意見多有不同,可參看。
[82]《史記》卷5《秦本紀》,第203頁。“四十一”,同書卷15《六國年表》,卷68《商君列傳》作“三十一”,第721、2232頁。今按:先秦秦漢“四”字多有積四橫劃寫法,作“”,與“三”形近易混。清人王引之、段玉裁、俞樾以下多有論及,參見辛德勇《〈漢書〉趙佗“處粵四十九年”說訂訛》(原刊《文史》2009年第4輯),收入所著《縱心所欲——徜徉於稀見與常見書之間》,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54—155頁。今按:“三”難爲“”,而“”易爲“三”。史遷所撰“本紀”史料又多較“列傳”可信。此處相對表、傳,似當取《秦本紀》所載。
[83]秦以惠文王前元十年(前328)設上郡爲最早。譚其驤:《秦郡新考》(原刊《浙江學報》第2卷第1期,1947年),收入所著《長水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頁;馬非百:《秦集史》,第578頁。
[84]高亨:《商君書注譯》,第150頁。
[85]李零:《〈商君書〉中的土地人口政策》,《待兔軒文存:讀史卷》,第191頁。
[86]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5,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18頁。
[87]《史記》卷6《秦始皇本紀》末引《秦記》又云“出子享國六年,居西陵。庶長弗忌、威累、參父三人,率賊賊出子鄙衍,葬衙。武公立”,第285頁。
[88]前舉秦惠文王四年封宗邑瓦書,有“取杜才(在)豐丘到于潏水,以爲右庶長歜宗邑”,提到右庶長獲封邑事。
[89]蔣禮鴻:《商君書錐指》卷5引,第118頁。
[90]參見楊樹達《詞詮》卷7“也”條,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373頁。
[91]《史記》卷5《秦本紀》“出子二年,庶長改迎靈公之子獻公於河西而立之”事,又見《呂氏春秋·當賞》,“庶長改”作“菌改”。獻公得立後,“故復右主然之罪,而賜菌改官大夫,賜守塞者人米二十石”。庶長菌改被賜以大夫級爵,與之前判斷有出入。不過,據此段文末“凡賞非以愛之也,罰非以惡之也,用觀歸也。所歸善,雖惡之,賞。所歸不善,雖愛之,罰”的總結,獻公當採納監突意見,改對未納自己入塞的右主然行賞,而對迎己入秦的菌改行罰才是。獲得賞賜的那些“守塞者”當是右主然的部屬,應緊接右主然敍述。俞樾以原文當作“故復菌改之罪,而賜右主然官大夫”(許維遹撰,梁運華整理《呂氏春秋集釋》引,中華書局2009年版,第651頁),是有道理的。又,《秦本紀》昭王二年“庶長壯與大臣、諸公子爲逆”事,《六國年表》作“桑君爲亂”,《穰侯列傳》作“季君”。劉芮方據《索隱》“季君即公子壯”,認爲君指封君,與“庶長”爲爵稱有很大矛盾。今按:《索隱》此句後尚有“僭立而號曰季君”語,則僭稱季君與原爲庶長並不矛盾。其實,庶長壯是否就是季君,尚待考察。《索隱》未言依據,並非定論,梁玉繩《史記志疑》已表示懷疑(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432—433頁)。而《竹書紀年》記“秦內亂,殺其太后及公子雍、公子壯”(方詩銘、王修齡:《古本竹書紀年輯證》(修訂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頁),還提到有公子雍,排序在公子壯前,似更爲重要。
[92]《史記》卷5《秦本紀》、卷17《樗里子甘茂列傳》,第207、2307頁。
[93]此指“秦使庶長疾助韓而東攻齊”事,馬非百誤作十四年。今按:《史記》卷五《秦本紀》系於十三年下,楊寬《戰國史料編年輯證》考證亦爲十三年(第547—548頁)。當是。
[94]馬非百:《秦集史》,第163頁。
[95]《史記》卷5《秦本紀》、卷17《樗里子甘茂列傳》,第207、2308頁。
[96]李學勤:《秦孝公、惠文王時期銘文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2年第4期;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第58—59頁。
[97]《史記》卷15《六國年表》,第738頁;《史記》卷5《秦本紀》,第212頁。後者又見《六國年表》“尉斯離與韓、魏、燕、趙共擊齊,破之”,第740頁。
[98][清]顧炎武著,[清]黃汝成集釋:《日知錄集釋》卷24,欒保群、呂宗力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6—1367頁。
[99]楊寬:《戰國史》,第222頁;黃今言:《秦漢軍制史論》,第17—19頁。
[100]高亨:《商君書注譯》,第147、153頁。
[101]周曉陸等:《在京新見秦封泥中的中央職官內容——紀念相家巷秦封泥發現十周年》,《考古與文物》2005年第5期;王輝:《秦出土文獻編年》,第298頁。
[102]有關國尉、邦尉的進一步探討,參見拙文《秦漢太尉、將軍演變新考——以璽印資料爲中心》,第32—3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