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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
(首發)
《長沙古物聞見記》中有這樣一件漆器:“季襄舊藏殘匳底一,三足及緣爲銅質,有鐫華,徑約十一公分,底外刻長方闌,納文四行……凡二十字,小如黍米,細若毫髮,筆畫艸率,蓋器成後,以鍼隨意撥畫。”[1]該器銘爲:“廿九年,大(太)后詹事丞向,右工帀(師)象,工大人臺。”[2]
裘錫圭先生最早指出:“從銘文字體看……是秦國文字。從銘文格式和所反映的官制看,也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漆尊銘文的‘太后’應該是昭襄王的母親宣太后,廿九年是昭襄王二十九年。宣太后是楚人,入秦以後,跟楚國總還有一定的聯繫。在楚地發現她的漆器是毫不足怪的。《史記·秦本紀》記:‘(昭襄王)二十八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鄢、鄧。……二十九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郢爲南郡。’至是,楚國原來的中心地區已爲秦所佔有。說不定廿九年漆尊就是在秦所佔領的楚地製作的。”[3]
李學勤先生則指出:“在長方框的左側,有橫書的‘長’字。過去《書道全集》第一冊發表的巵銘照片上,也可以看到這個字。‘長’字是用朱色書寫的,顏色和巵上花紋相同,也是秦人的字體。此器當製於秦昭王廿九年,即公元前278年,當時秦國的統治尚未南抵長沙。……巵上的‘長’字系‘長沙’之省,這只能和其他秦器的慣例一樣,是漆巵的置用地點。至於漆巵本身,應該是秦國製造的。”[4]
關於漆巵的銘文,裘、李二位先生在兩個方面達成共識:一、“廿九年”指的是秦昭襄王二十九年;二、“大后”指的是秦昭襄王的母親宣太后。然而,二位先生在該漆器的產地上提出來不同意見:裘先生認爲,該漆器是“在秦所佔領的楚地製作的”。李先生認爲,該漆器“應該是秦國製造的”,原因是“當時秦國的統治尚未南抵長沙”。何琳儀師則提出另一種可能:“漆銘‘廿九年’應是秦昭王廿九年(公元前278年)。這時楚國兩湖地區爲秦國吞併,漆樽出土於長沙不足爲奇。江西、湖南、廣東等省都曾出土秦器,也是這個道理。”[5]
無獨有偶。1999年,湖南常德德山寨子岭1号墓边箱中出土一件扣器漆盒:“夾紵胎,口沿和圈足扣銅箍,口部銅箍還用紅銅鑲嵌成幾何紋夾渦紋圖案,盒底部有針刻銘文14字……口徑18.2、通高12.3、圈足直徑11.2、圈足高1.5釐米。從銘文和口、網底飾看,屬典型的秦宮漆器特點。”[6]該器銘爲:“十七年,大(太)后詹事丞,工帀(師)歊,工季。”[7]龍朝彬先生認爲,該“扣器漆盒就是製成於秦昭襄王十七(前290年),屬宣太后宮中之物”,而“宣太后將宮中之物賞賜給楚使是完全可能的”。[8]此說不僅指出漆盒是秦地製作,還指出其流入楚地的方式是“賞賜給楚使”。
陳昭容先生將漆巵和漆盒結合起來分析說:“‘十七年太后漆盒’製作於昭王十七年,公元前290年,當時秦人勢力尚未進入湖南常德地區;‘二十九年太后漆巵’製成於昭王二十九年,公元前278年,這一年秦人勢力剛入江陵,也還未及於長沙地區,這兩件漆器入湘的年代及原因未可確知。推測‘十七年太后漆盒’在宣太后掌握政權、秦楚關係良好的年代,楚人之女宣太后以其宮官作器贈與母家或楚國友人,最有可能,也不能排除兩件器物是昭王二十九年秦將白起‘拔郢’後,自秦國傳入楚地的可能性。”[9]此說可以說是對李先生意見的進一步申說:
一、公元前278年,“秦人勢力剛入江陵,也還未及於長沙地區”。這與李先生“當時秦國的統治尚未南抵長沙”的觀點完全一致。
二、兩件漆器是“宣太后以其宮官作器贈與母家或楚國友人”,或是“昭王二十九年秦將白起‘拔郢’後,自秦國傳入楚地”。這與李先生“漆巵本身,應該是秦國製造的”的觀點大致相同。
另外,關於漆巵盒漆盒出現在楚國境內的原因,陳先生提出的“贈與”說,與龍先生所說的“賞賜”有些相近。
由此可見,明確主張漆巵爲秦國製作的有李、龍、陳等三位先生。而由漆巵引發的、長沙當時是否已經被秦軍攻佔這一問題,則出現了兩種不同意見。據馬非百先生考證:“二十九年,大良造白起攻楚,取郢,燒其先王墓夷陵。取洞庭五渚江南。更東至竟陵,以爲南郡。楚王兵敗,遂不復戰。流揜於城陽。東北保於陳城。周君來,王與楚王會襄陵。三十年,白起封爲武安君。蜀守張若伐取巫郡及江南爲黔中郡。三十一年,楚頃襄王收東地兵得十餘萬,復西取秦所拔江旁十五邑以爲郡,反秦江南。”[10]這就是說,何師的觀點很可能是對的,長沙有可能在秦昭王二十九年就被秦軍攻佔了。誠如李先生所言,“長”是“置用地點”,應理解爲“‘長沙’之省”。將以上兩個方面的因素結合起來考慮,漆巵之所以出現在長沙,可能就屬於陳先生所說的後一種情況,是秦昭王二十九年秦將白起“拔郢”的時候,從秦國傳入楚地的。至於漆盒流入楚國的時間和原因,可能與漆巵相同。
如果以上推測成立,即秦國當時已經佔領長沙,那會引發出一個更大的問題。楚國曾設置了長沙縣。這在包山楚簡中有所體現:“長沙正”(簡59、78)、“長沙公”(簡61)、“長沙之旦”(簡78)。[11]徐少華先生指出“從簡文所載‘長沙公’、‘長沙正’以及‘長沙之旦’諸官的情形來看,‘長沙’爲當時楚國的一個縣級政區單位,‘長沙公’即楚長沙縣之獻公,與文獻所載的‘期思公’、‘魯陽公’以及簡文之‘安陵公’(簡117)、‘陽城公’(簡120)之例類似,‘長沙正’、‘長沙之旦’等皆其屬吏。”[12]從秦昭王二十九年“以爲南郡”,和三十年“爲黔中郡”的相關記載來看,秦軍攻佔長沙縣之後,也可能會設郡。這就是目前學界比較關注的秦蒼梧郡。陳偉師曾推測:“秦苍梧郡地适当其南部,这里便存在两种可能。其一,秦长沙郡境比先前推定的要小,其南部另有苍梧郡。其二,秦蒼梧郡實即傳世古書所載長沙郡,或者它們是同一處秦郡的前後名。在前已引述的里耶秦簡J1:16:5,正面記有洞庭郡的三個鄰郡:巴郡、南郡、蒼梧郡,卻沒有出現長沙郡。由此看來,上述第二種可能性要大一些。”[13]楊寬先生曾指出“秦國陸續兼併各國土地,每得新地,必定設郡,以利攻防”。[14]可見,秦昭王二十九年,秦國於楚國長沙縣設蒼梧郡是可能的。根據“三十一年,楚頃襄王收東地兵得十餘萬,復西取秦所拔江旁十五邑以爲郡,反秦江南”的記載,我們推測,楚國反攻,收回失地,改縣爲郡,於是有了傳世文獻所謂的“長沙郡”。楊寬先生認爲:“郡本來設在新得到的邊地,因爲邊地荒僻,地廣人稀,面積雖遠較縣爲大,但是地位要比縣爲低……戰國時代的郡都設在邊地,主要是爲了鞏固邊防。”[15]楚國長沙縣曾一度被秦軍佔領過,且被秦國設爲蒼梧郡,其地位隨安全性的減弱而下降,改縣爲郡亦在情理之中。至於里耶秦簡8-755中“蒼梧爲郡九歲”的記載,則可能是秦王政吞併楚國之後的事情了。此時蒼梧郡的設置時間,陳偉師推測在秦王政二十五或二十六年。[16]
對比兩件漆器的銘文,雖然都屬“三級督造”,但是,到了秦昭王二十九年,太后詹事下屬“工師”機構發生了兩個顯著變化:一、十七年時,詹事下轄“工師”,而在二十九年時卻分出了“右工師”和左工師。[17]二、十七年時,“工師”之下就是“工”,而二十九年時,“右工師”之下是“工大人”。據王輝先生考證:“‘工大人’又見十三年相邦義戈,其地位低於工師,殆爲其副手。”[18]陳昭容先生進一步指出:“‘工大人’職級在‘工師’之下,‘工’之上,應是層級比‘工’要高一級的職位。”[19]這兩個變化反映出,秦國太后詹事所轄“工師”機構較以前擴大了不少。
綜上所述,湖南出土的兩件宣太后有銘漆器,應該是白起拔郢的時候傳入楚地的。秦昭王二十九年至三十年,秦國攻佔了楚國許多地方,不僅設置了南郡和黔中郡,還設置了蒼梧郡。秦昭王三十一年,楚頃襄王收復失地,將原長沙縣改爲長沙郡。
[1]商承祚:《長沙古物聞見記續記》,中華書局1995年,第32頁。
[2]李學勤:《四海尋診》,清華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7頁。
[3]裘錫圭:《從馬王堆一號漢墓“遣冊”談關於古隸的一些問題》,《考古》1974年第1期。
[4]李學勤:《論美澳收藏的幾件商周文物》,《文物》1979年第12期。
[5]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中華書局1989年,第164頁。
[6]龍朝彬:《湖南常德出土“秦十七年太后”釦器漆盒及相關問題探討》,《考古與文物》2002年第5期。
[7]楊啟乾、李文涓:《常德出土的兩件戰國漆器考》,《湖南省博物館館刊》第四輯,岳麓書社2007年,第265頁。
[8]龍朝彬:《湖南常德出土“秦十七年太后”釦器漆盒及相關問題探討》,《考古與文物》2002年第5期。
[9]陳昭容:《從封泥談秦漢“詹事”及其所屬“食官”》,《西泠印社:戰國秦漢封泥文字研究專輯》第31輯,西泠印社出版社2011年,第27頁。
[10]馬非百:《秦集史》,中華書局1982年,第71—72頁。
[11]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文物出版社1991年,圖版二六、二七、三四。
[12]徐少華:《包山楚簡釋地八則》,《中國歷史地理論叢》1996年第4期。
[13]陳偉:《秦蒼梧、洞庭二郡芻論》,《歷史研究》2003年第5期。
[14]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29頁。
[15]楊寬:《戰國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27—228頁。
[16]陳偉:《秦洞庭和蒼梧郡新識》,《中國社會科學報》2019年3月1日第4版。
[17]按:陳昭容先生指出“從‘右工師’推論,當另有‘左工師’”。陳昭容:《從封泥談秦漢“詹事”及其所屬“食官”》,《西泠印社:戰國秦漢封泥文字研究專輯》第31輯,西泠印社出版社2011年,第26頁。
[18]王輝:《秦文字集證》,台北藝文印書館1999年,第48頁。
[19]陳昭容:《從封泥談秦漢“詹事”及其所屬“食官”》,《西泠印社:戰國秦漢封泥文字研究專輯》第31輯,西泠印社出版社2011年,第30頁注4。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9年6月10日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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