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05-12-27 00:00:00 瀏覽次數:7037
- 秦汉时期的邮人
-
[内容提要]秦汉时期的邮人是一种专门职业,而不是定期服徭役。邮人的任期是终身的,甚至有可能是父子相继的,一旦有人成为邮人,其本人将免服徭役,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也随之发生变化,而有别于普通的民籍。秦汉时期的邮人主要由无爵或较低爵位的平民充任,西汉初年以前,其最高爵位不会超过官大夫,此后,随着“高爵”的上移,可充当邮人者的最高爵位可能也随之上移,但最高不会超过公乘。邮人的除用与管理,邮的事务以及邮的经费开支可能均由邮所在的县负责。
[关键词]邮人 身份 职责
邮驿系统是秦汉国家机器正常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一环,而邮人在邮驿系统中起着关键的作用。邮人是从哪里来的?邮人是服役性质还是职业化的?邮人的社会地位如何?他们的职责都有哪些?回答这些问题,对于认识秦汉时期的邮驿制度、基层行政运作机制乃至社会结构等等,很有帮助。秦汉简牍中有一些关于邮人的资料,笔者拟对其略作讨论,不当之处,恳请师友不吝赐教。一、邮人的除用
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中,有一枚关于除用邮人的简,简文如下:[1]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成里匄、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以上为J1⑧157正面)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
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 壬手(以上为J1⑧157背面)
“卅二年”即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该简正面是启陵乡啬夫提交给迁陵县令、尉的报告,准备任用本地两个身份为士伍的居民分别担任成里里典和启陵邮人,请求令、尉批准。背面是迁陵县的批示,根据迁陵尉的意见,成里只有27户居民,不可能分成两个里,由于已经有一名里典,再任命一名里典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把启陵乡啬夫所上报的两个人都任命为启陵邮人。根据这一文书可知,第一,启陵乡邮人有缺,则就近选用该乡的居民来补充;第二,乡啬夫有权推举本乡范围内的里典和邮人,但必须报请县令和县尉批准;第三,邮驿系统与军事关系密切,而尉是县令之佐,掌武职,督盗贼,邮人的任用可能也要由他决定。[2]
一般来说,只要达到相应的年龄,没有残疾,所有成年男子都要依次服徭役,而邮人与里典的除用采用基本相同的程序,说明选择邮人是非常慎重的,与依次征派徭役不同。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有如下规定:
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3]
据此,西汉初年普通的邮一邮有十二户邮人;长安为京师所在,事务繁多,一邮有二十四户邮人;警事邮一邮有十八户邮人。邮人因死亡(“物故”)或其他原因离去而出现空缺,则随时需要有人来补足,并享有死亡者或离去者的田宅。即使邮人的家庭人口增加了,每邮的户数也不能减少。《二年律令》为西汉初年的法律条文,与秦律关系非常密切,上述规定除了“长安广邮”的有关内容外(长安是西汉王朝的都城),大体上应该也是对秦制的沿袭。
尹湾汉简《集簿》有如下记载:[4]
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都官二。
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
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
这些简牍属于西汉成帝时期,反映了西汉晚期的情况。此时东海郡有县级区划(县、邑、侯国)38个,乡170个,邮34个,邮人408名,平均每邮12人,与上述《二年律令·行书律》完全相合。而且根据尹湾汉简可知,《二年律令》中的所谓“一邮十二室”,也不是说12户中所有的人都是邮人,而应该是每个邮由12家共同负责,每户出一人充当邮人。
尹湾汉简中的东海郡有县级区划38个,乡170个,只设34个邮,说明大多数乡都不设邮,甚至远离交通要道的某些县、邑、侯国也没有邮。在这种情况下,从邮所在的乡就近选用邮人,邮人就可以既能为邮服务,又不必远离家乡,这不论是对邮人的生活和工作,还是对官府的管理,都很方便。而乡啬夫有权从所辖居民中选用邮人,大概也是出于便利的考虑,并不意味着邮在行政上从属于乡。
尹湾汉简《集簿》把乡、里与亭、邮分别排列,意味着乡里与亭邮分属不同系统。[5]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在以县、邑、侯国为单位开列吏员员额时,把邮佐、亭长列在各县级单位名下,再结合里耶秦简所反映的情况,说明县级官府对辖区内的邮、亭是负有直接管理之责的。
尹湾汉简《集簿》中把在亭中服务的人称作“卒”,而把在邮中服务的人称作“人”;张家山汉简也把在邮中供职的人称为“邮人”。但是,我们在居延汉简中却看到如下一条简文:
……正月辛巳鸡后鸣九分,不侵邮卒建受吞远邮卒福,壬午禺中当曲卒光付收降卒马卬(E.P.T51:6)
目前提到“邮卒”的资料仅看到这一条,如果不是笔误的话,可能的解释是,因为这些邮设置在边塞,属军事要地,且地广人稀,无法从当地居民中就近选用邮人,所以改用戍卒。若情况真如此,则此简为边塞与内地邮人来源不同的一个例证。
上述材料表明,秦汉时期的邮人是一种专门职业,而不是定期服徭役。可以说,邮人的任期是终身的,甚至有可能是父子相继的,一旦有人成为邮人,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也随之发生变化,而有别于普通的民籍。二、邮人的身份、地位
根据《二年律令·行书律》邮人除自己的本职之外,享受“复”的待遇,官府不再指派他们从事其他劳役(“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它事”)。[6]有些地方的邮人还能享受更好的待遇: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雞中五邮,邮人勿令(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7]
蜀、巴、汉中等地系汉高祖刘邦始封之地,是其与项羽相争的“原始资本”,这条法律很可能是在汉王朝建立后特别为此而制定的。这些地区的邮人,不但其本人免服徭役,其家庭成员也免服徭役,而且还免除一顷田的田租与刍稾税。这大概是普通的编户齐民所能得到的最好待遇了。
那么,邮人的身份究竟如何?首先,当时实行名田制,即根据身份等级占有田宅,等级越高,占田越多,因此,根据占有土地的数量可以大体推知邮人的地位。根据《二年律令·户律》,爵位在五大夫以下的人可占有的土地数额标准是:
五大夫廿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更四顷,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8]
大体上说,公卒、士伍与庶人是无爵的平民,他们可占有一顷田。司寇是刑徒名。隐官是曾经受过刑的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免去刑徒的身份,但因为体肤受损,所以被安排在隐蔽的场所劳动。[9]司寇和隐官构成占有土地数额最低的一等,只有50亩。
根据上述《二年律令》的有关规定,蜀、巴、汉中等地邮人所获得的优惠最多,在此不妨先考察一下他们的地位。一方面,这些邮人可以享有“毋租其田一顷”的待遇,说明他们的身份至少应该是庶人以上,不太可能是只可占田50亩的隐官和司寇;另一方面,对于拥有十几顷乃至几十顷田的人来说,仅仅免除一顷田的租税又显得微不足道,由此推断,这些邮人占有的土地不会很多,因而他们的爵位也不可能很高。
其他地区邮人的法定待遇相对要低,与此相应,其爵位也不可能高于蜀、巴、汉中等地的邮人,那么,这些邮人是否有可能由司寇、隐官之类的人充当呢?这需要结合下面两点来说明。
第二,根据本文开头所引用的里耶秦简可知,当时除用邮人比较慎重,由乡啬夫提名,经县丞考察,然后由县令或县尉批准。隐官由于曾受肉刑,只能在隐蔽场所劳动,不适合从事邮人这样的职业。司寇虽然是处罚较轻的刑徒,但在汉文帝改革刑制以前,其刑期是终身的,而一旦成为邮人,就可享受“复”的待遇,因此,司寇在当时能否充当邮人,是值得怀疑的。上述里耶秦简中被提名为里典的人,最终也被用作邮人,说明里典与邮人的除用标准没有什么区别,二者的地位也应大体接近;其中所除用的邮人,身份均为士伍(无爵的平民),这或许是充当邮人的最起码条件。汉文帝前十三年(公元前167年)改革刑制,废除肉刑,徒刑也“有年而免”,[10]在这种情况下,与肉刑密切相关的隐官已不复存在,司寇变成二年刑,也不再是终身刑徒。此后邮人的地位肯定不会在无爵的庶人之下。
第三,邮人“勿令为它事”的待遇,其实也算不上是什么优待,而是以一利劳役代替另一种劳役——专门负责与邮有关的事务,在这种情况下,不太可能让本来就享有免役待遇的人来充当邮人。
秦汉时期,拥有一定爵位的人,是免服徭役的。西汉初年以前,只有爵位在第七级公大夫以上者,才可享有免服徭役的待遇。汉高祖五年(公元前202年),在楚汉战争中取得胜利的刘邦下令“兵皆罢归家”,并宣布“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11]说明官大夫(第六级爵)以下的人,本来并不享受“复其身其户”的待遇,只是因为这些人是军吏卒,有功于汉,才给予这些优待。刘邦在诏书中一再强调第七级爵公大夫即为“高爵”,享有“食邑”,“令丞与抗礼”,由此推断,当时的邮人,其爵位最高不会超第六级官大夫。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有这样一段:
河东守(谳):邮人官大夫内留书八日,(诈)更其徼书辟(避)留,疑罪。·廷报:内当以为伪书论。[12]
这是西汉初年的奏谳文书,其中的邮人爵位为官大夫,这大概是当时邮人中爵位最高者。西汉中期以后,由于皇帝滥赐滥卖爵位,高爵的界限已由公大夫、公乘上移至五大夫,可以充任邮人者的爵位大概也会随之上移,公乘以下的人都有资格被除用为邮人。三、邮人的职责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
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13]
水、旱、风、虫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求灾区官吏尽快向县廷汇报,离县城近的由跑得快的人传送有关文书,离县城远的则通过邮来传递。
《二年律令·行书律》有如下规定:[14]
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它事。
诸狱辟书五百里以上,及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皆以邮行。
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
“制书”是皇帝的诏令。“急书”大概是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有关的文书,上述秦律所说的水旱等灾害,大概也属于紧急情况。“诸狱辟书”之“辟”,整理者引《文选·诣蒋公奏记》李善注“辟,犹召也”,不确。《二年律令·具律》有“鞠(鞫)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一语,整理者释“辟”为“审理”,并引用《左传·文公六年》杜预注“犹理也”为据,其说可从。[15]因此,“诸狱辟书”应当是为审理案件而由狱吏发出的某种文书。郡县之间在财物调拨交接过程中,要对相关财物的明细账目进行核对与检验,“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就是与此有关的文书。只有这些重要公文才通过邮来传递,其他普通公文,如果“擅以邮行”,有关人员将会受到惩罚。
至于普通公文,传递者之身份限制则宽松得多。例如里耶秦简,“多数文书是由下级吏员、一般民众,甚至隶臣妾递送的”。[16]《秦律十八种·行书律》规定: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17]
汉代西北边塞有大量弛刑(在汉简中常常写作“施刑”)参与驻防,也有个别弛刑从事文书传递的工作,如居延汉简552.3+552.4:[18]
入南书五封
三封都尉印一诣府一诣□□大守府六月九日责戍属行谨□在尉所诣□寿掾革
一合渠甲塞尉印诣会水塞尉六月十一日起一□史候史印诣官六月十八日起
十六年六月十七日平旦时橐他燧长万世受破胡弛刑孙明
因此,既不能把邮人传递的文书与普通文书等量齐观,也不应把邮人与传递普通公文的其他人混为一谈。
邮人必须按照规定的速度传递公文,没有达到规定速度而延误时间者,根据其延误时间之长短,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二年律令·行书律》规定: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邮吏居界过书,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一两。书以县次传,及以邮行,而封毁,□县□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毁,更以某县令若丞印封。[19]
如前所述,邮人的除用权在县,与此相应,邮之吏员与相关事务,可能也主要由县来监管。例如邮书在传递过程中,如果封泥损坏,责任者会受到处罚,并对文书重新封缄,说明情况,还要加盖当地县令或县丞的印章。由此推断,对违反法律规定之邮人行使处罚权的,可能也是县廷。
居延汉简中也有规定文书传递速度的内容:[20]
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书到各推辟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月廿六日会月廿四日。(E.P.S4.T2:8A)
这里对文书传递速度的规定与《二年律令》有所不同。汉代西北边塞的大量文书主要由燧卒传递,“以邮行”者只占少数。烽燧间传递文书一般是徒步奔跑(“行者走”),鉴于邮与邮之间的距离要比燧与燧之间的距离长得多,而要求的速度更快,估计“以邮行”是乘车或骑马。上述条文可能是对普通公文传递速度的规定,而不是对“以邮行”速度的规定。另一种可能是,邮书传递速度根据当地情况而有所调整。
据《史记·酷吏列传》记载,王温舒任河内太守时,为了更多更快地处决他认为有罪的人,“令郡具私马五十匹,为驿自河内至长安”,他的判决两三天内就能得到朝廷有关部门的核准批复,以致于“河内皆怪其奏,以为神速”。[21]前面引述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规定:“诸狱辟书五百里以上,及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皆以邮行。”河内郡的治所距离长安已远远超过五百里,按正常情况,王温舒的判决是可以通过邮传递到中央的。王温舒之所以宁愿用“私马”,主要考虑的是文书的传递速度。也就是说,他用私马传递文书,比“以邮行”还要快。酷吏为了满足杀人的嗜好,能想出如此“高招”,难怪史家特别为他书上一笔。
除了传递重要公文而外,邮人还负责接待有公务的过往官吏。《二年律令·行书律》规定:
邮各具席,设井、磨。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叚(假)器,皆给水浆。[22]
席、井、磨都是休息及饮食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设施,“县官事”亦即官府的公务。官吏有公务,途中可在邮临时休息,如果没带仆人,邮人要为他们做饭;如果有仆人随从,则由仆人做饭,邮只提供炊具和水浆。
我们知道,汉代在交通要道还设有传舍、置等机构,主要为有公务的官员及使者提供食宿服务和车马等交通工具,身份不同,享受的待遇有别。[23]与传舍、置等相比,邮的职能要简单一些:第一,传舍、置提供伙食,邮只负责提供水浆、炊具,至多不过负责做饭,但不提供做饭的原料;第二,传舍、置要提供车、马等交通工具,邮则无此义务。因此,邮只是为过往吏员提供临时休息的场所,其主要职能是传递公文。邮的各项开支来自于县。四、结论
综上所述,秦汉时期的邮人是一种专门职业,而不是定期服徭役。邮人是从邮所在的乡的居民中就近选用的,乡啬夫负责提名、举荐,而最终任免权在县令、县尉手中(边塞地区的邮人可能由戍卒担任)。邮人的任期是终身的,甚至有可能是父子相继的,一旦有人成为邮人,其本人将免服徭役,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也随之发生变化,而有别于普通的民籍。秦汉时期的邮人主要由无爵或较低爵位的平民充任,西汉初年以前,其最高爵位不会超过官大夫,此后,随着“高爵”的上移,可充当邮人者的最高爵位可能也随之上移,但最高不会超过公乘。邮人的除用与管理,邮的事务以及邮的经费开支可能均由每个邮所在的县来负责。
由于资料有限,本文讨论秦汉时期的邮人,首先是假定秦汉时期的邮驿制度没有多大变化,而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是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和西汉时期的资料,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2003年6月初稿,刊于《简牍学研究》第4辑。2005年4月大幅修改,为第二稿。
[1] 参见:⑴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1: 4-35;⑵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1: 8-25。
[2] 详见于振波,《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8-12。
[3] 张家山247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69。
[4] 参见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页77。
[5] 这一问题,王毓铨先生早有论述,参见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十里一亭……十亭一乡”辨正》,《历史研究》1954.2: 127-135。
[6]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9。
[7]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70。
[8]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75-176。
[9] 参见:⑴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55:“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页123:“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智(知)为捕,除毋(无)罪;已刑者处隐官”;⑵《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50:“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
[10] 《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23《刑法志》,页1099。
[11] 汉高祖五年诏见《汉书》,卷1下《高帝纪》,页54。
[12]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218。
[13]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9。
[1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9-171。
[15]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47。
[16] 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1: 73-81。
[17]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61。
[18]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弛刑”是获得减刑的刑徒,参见《汉书》,卷8《宣帝纪》神爵元年“发三辅、中都官徒弛刑”注,页260-261。
[19]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70。
[20]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北京:中华书局,1994)。
[21] 《史记》,卷122《酷吏列传·王温舒》,页3148。
[22]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9。
[23] 关于传舍,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页60之《秦律十八种·传食律》、《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4-165之《二年律令·传食律》;关于置,参见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页67-102之《悬泉置管理与事务类》所收各简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