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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山汉简中的卿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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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卿是二十等爵之内的某些爵名的代称,而不是二十等爵之外的一个爵名,这不仅可以从张家山汉简本身得到证明,也可以在传世文献中得到佐证。
[关键词]张家山汉简 卿 二十等爵
在秦汉文献中,“卿”一般表示官职名称,如“三公九卿”、“公卿”等等,但是,在张家山汉简中多次出现用“卿”表示的爵位名称。高敏先生曾对此做了研究,并得出如下两点结论:(1)卿是西汉前期从秦的赐爵制中继承下来的爵名;(2)卿也是赐爵制的爵名之一,而且在二十等爵制的爵名之外。[1]对于第一点,笔者完全赞同。关于第二点,笔者认为,卿是二十等爵之内的某些爵名的代称,而不是二十等爵之外的一个爵名,这不仅可以从张家山汉简本身得到证明,也可以在传世文献中得到佐证。李均明、朱绍侯等先生对这一问题已有论述,[2]本文拟在此基础上略加申述。一、汉简所见卿爵与二十等爵的关系
首先,让我们根据张家山汉简本身,来看一看卿爵与二十等爵的关系。
《二年律令·传食律》: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3]
“传食律”是规定对因公出差者应享受食宿、交通等各方面待遇的法律。级别不同,待遇也不一样。上述律文,是说对没有官秩的人,要根据其爵位来决定其随从人员的伙食标准,并列出了卿以下的不同爵位与官秩的对应关系。从这个对关系中,可以看到,爵位从高到低的顺序是:卿——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大夫以下。
《二年律令·赐律》:赐棺享(椁)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椁)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椁)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4]
这条律文规定官府根据爵位抚恤死者的安葬费标准。这条律文向我们透露了汉初丧葬制度与身份等级的某些关系:根据这条律文,没有爵位的平民只有棺,不能用椁;有爵位的人则可以有棺有椁;有爵位的人当中,卿以上的棺椁规格要高于五大夫以下。这里所体现的爵位顺序是:卿——五大夫以下—毋(无)爵者。
《二年律令·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5]
“不为吏及宦皇帝者”指没有官秩的人。为了便于赏赐没有官秩的人,这条律文列举了爵位与官秩的对应关系。从张家山汉简中,我们看到,在不同的场合下,爵位与官秩的对应关系不是固定不变的,比如在上述《二年律令·传食律》中,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四级爵位都与五百石官秩对应,而这里的五大夫却与八百石对应,公乘与六百石对应,只有公大夫和官大夫与五百石对应。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因与本文所讨论的主题关系不大,故此从略。这条简文所体现的爵位顺序是:关内侯——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袅—上造、公士。
《二年律令·置后律》: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適(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6]
“后”或“后子”,在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是这样规定的:
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7]
“官”指经官府认可。即经官府认可的可以作为首位爵位继承人的子嗣,以及臣邦君长立为后嗣的太子,都是后子。“后”一般为嫡长子。如果没有嫡子,才由庶子继承。“孺子”、“良人”为彻侯妃妾的名号,如《二年律令·置吏律》:“诸侯王得置姬八子、孺子、良人”;“彻侯得置孺子、良人”。[8]对于爵位低于彻侯的人而言,他们正妻以外的妻妾则被称为“下妻”、“偏妻”。由上述律文可知,彻侯、关内侯的“后子”仍然可以继承其父亲原来的爵位,而卿以下的“后子”只能降等继承爵位。该条律文所列举的爵位顺序是:彻侯—关内侯——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袅。
爵位可以继承,并不始于汉代,秦律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上面提到的《法律答问》中关于“后子”的解释已经透露了这方面的情况。此外,如:
《秦律十八种·军爵律》: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迁)者,鼠(予)赐。[9]
从军者有应根据其劳绩授爵和赏赐的,如果在授爵之前,出现下列两种情况,其本人或其“后子”不能得到爵和赏赐:(1)本人已死,而其“后子”有罪依法应耐迁;(2)其本人依法应耐迁。如果是在授爵之后,本人已死及依法应耐迁的,“后子”或本人仍能得到相应的赏赐。这是针对特殊情况做出的法律规定,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后子”是可以依法继承爵位的。与此类似的规定还有:
《秦律杂抄》: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10]
这也是在特殊情况下由“后子”继承爵位的法律规定,大意是说,如果有人死于战事,则将因军功应得的爵位授给死者的“后子”。如果后来发现该人并未战死,则要剥夺其“后子”的爵位。凡此种种,都反映了在爵制方面也是“汉承秦制”的——至少在西汉前期是这样的。
《二年律令·傅律》: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11]
“傅”即傅籍,指男子进入成年,要到官府登记,并开始承担徭役。从上述两条律文可知,作为“后”的子嗣比其他子嗣在爵位继承上享有特权;但其他子嗣在户口登记时,其父亲的爵位也能在一定程度为他们带来利益,即在傅籍时,他们可以根据其父亲的爵位而“自然”得到一定的爵位。这里所列举的爵位顺序是:关内侯——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袅、上造。
从上述各例可以看到,在卿之上,有彻侯、关内侯两级,其排列顺序与二十等爵完全相同;在卿之下,有从五大夫到公士九级爵位,其排列顺序也与二十等爵完全相同;卿始终处于关内侯和五大夫之间,无一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得出卿在二十等制爵名之外的结论。而依二十等爵,与卿相当的爵位包括从左庶长以上到大庶长共九级爵位。
高敏先生也注意到前面所引的《二年律令·置后律》中的那段文字,并指出卿“似在‘关内侯’之下与‘五大夫’之上”,但随后又否定了这一结论:“其可疑之处在于‘卿侯’的等级既在‘五大夫’之上,何以置后时‘五大夫’之子可以为‘五大夫’,而‘卿侯’之子只能为‘公乘’呢?”[12]其实,在该条律文中,明明写着“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并没有高先生所说的“五大夫子可以为五大夫”的规定,想必是高先生一时疏忽所致。二、传世文献中所提到的卿爵
高敏先生已经指出张家山汉简中的卿与《商君书·境内》中爵制的关系,非常精当。李学勤先生早在其所著《东周与秦代文明》中,就曾论及《商君书·境内》爵制和秦汉二十等爵制,尤其是根据二十等爵的名称推测其与周制中的士、大夫、卿、诸侯的对应关系,这对于我们理解张家山汉简中的卿爵很有启发意义。[13]而在传世文献中明确阐述卿与二十等爵制关系的,莫过于曹魏时期刘劭的《爵制》。现将有关文字引述如下:
《春秋传》有庶长鲍。商君为政,备其法品为十八级,合关内侯、列侯凡二十等,其制因古义。……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列。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九等,依九命之义也。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14]
刘劭的《爵制》把二十等爵分为四段,分别与“古制”中的士、大夫、九卿、诸侯相对应。其中的“九卿”所对应的就是“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级爵位,与张家山汉简中的“卿”所对应的爵位完全相同。刘劭生活在汉末曹魏时期,他对秦汉爵制的记述,说明将二十等爵与士、大夫、九卿、诸侯这四种身份等级相对应的观念由来已久,绝非凭空想象。刘劭关于秦汉爵制的记述,印证了我们前面的推断,即张家山汉简中的卿爵不是二十等爵制之外的一个爵名,它所对应的正是二十等爵制中从左庶长到大庶长这九级爵位。
在明确了卿爵的含义之后,我们再来看《商君书·境内》所提到的爵制,就会发现其中的某些疑难问题可以得到澄清。该篇所列举的从第一级公士到第九级五大夫的名称与顺序,与后来的二十等爵制完全一致,而从五大夫以后,名称与排列顺序略有不同,且错简严重,难以通读,现引述如下:
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故客卿相,论盈,就正卿。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15]
其中的“客卿”和“正卿”,论者或认为是爵位名称。[16]本文认为,客卿制度是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从他国吸引人才的一种政策,并非秦所独有,而且秦国直到统一前夕,始终存在着客卿,显然不是爵位。客卿一旦立功,便获得相当于卿级的爵位,并转为“正卿”,商鞅、范睢、李斯等所走的就是由客卿立功拜爵而成为卿、相的道路。“正卿”之“正”是为了与客卿相对照而加上去的,正卿实际上就是卿,它既是官名,又与一定级别的爵位相关联,[17]“就正卿”以下所列举的正是与卿相对应的各级爵位。秦始皇二十八年(公元前219年)琅邪石刻所列随从人员,其身份依次为列侯、伦侯、丞相、卿、五大夫,[18]其中的“卿”,亦当如此理解。
又如,汉文帝时,晁错建议,募民实边,赐以爵位,不去实边的“郡县之民得买其爵,以自增至卿”。其中的“卿”,有如下几种注释:[19]
孟康曰:食货志所谓乐卿者也,朝位从卿而无职也。
师古曰:孟说非也。乐卿武帝所置耳,错之上书未得豫言之也。然二十等爵内无有卿名,盖谓其等级同列卿者也。
王先谦补注引钱大昭曰:案《樊哙传》“赐爵卿”,卿谓左庶长以上之爵,孟注非。
钱大昭之所以认为“卿谓左庶长以上之爵”,是根据《汉书·樊哙传》之有关记载:
与司马战砀东,却敌,斩首十五级,赐爵国大夫。常从,沛公击章邯军濮阳,攻城先登,斩首二十三级,赐爵列大夫。从攻(阳城)[城阳],先登。下户牖,破李由军,斩首十六级,赐上闻爵。后攻圉都尉、东郡守尉于成武,却敌,斩首十四级,捕虏十六人,赐爵五大夫。从攻秦军,出亳南。河间守军于杠里,破之。击破赵贲军开封北,以却敌先登,斩候一人,首六十八级,捕虏二十六人,赐爵卿。从攻破扬熊于曲遇。攻宛陵,先登,斩首八级,捕虏四十四人,赐爵封号贤成君。
钱大昭根据樊哙立功获爵的先后序列,做出如下推断:
上云赐爵国大夫、列大夫,下云赐爵五大夫、赐爵卿、赐爵封号贤成君,文颖以国大夫即官大夫,爵第六级,列大夫即公大夫,爵第七级,然则上闻爵即公乘,爵第八级也。下文五大夫爵本第九级,卿则左庶长以上,封君则大庶长之属矣。[20]
在这里,钱大昭将卿定在左庶长以上,恰与张家山汉简相符合。
本文的结论是,张家山汉简中的卿爵不是二十等爵制之外的一个爵名,而是从左庶长以上到大庶长这九级爵位的统称。拥有卿爵的人在田宅占有及赋税方面享受一定的优待,他们免交田租、刍稾税,但要缴纳户赋。户赋中虽然也有刍,但与刍稾税的性质不同。[21]
2003年5月初稿,刊于《文物》2004年第8期。2005年4月修改,为第二稿。
[1] 参见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9: 49-53;以及《关于汉代有“户赋”、“质钱”及各种矿产税的新证》,《史学月刊》2003.4: 121-122。
[2] 参见:⑴李均明,《张家山汉简所反映的二十等爵制》,《中国史研究》2002:2: 37-47;⑵朱绍侯,《西汉初年军功爵制的等级划分——〈二年律令〉与军功爵制研究之一》,《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99-101。
[3]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页165。
[4]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73。
[5]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73。
[6]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82-183。
[7] 《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页110。
[8]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63。
[9]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55。
[10] 《睡虎地秦墓竹简》,页88。
[11] 《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页182。
[12] 高敏,《从〈二年律令〉看西汉前期的赐爵制度》,《文物》2002.9: 49-53。
[13] 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页209。
[14] 《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志第28《百官五》,页3631。
[15] 清·严可均校,《商君书》(《诸子集成》第5册,上海:上海书店据世界书局本影印,1986),《境内》,页34。
[16] 参见朱绍侯,《军功爵制试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页25-26。
[17] 从《商君书·境内》有关爵位的记述,可以明显看出官、爵之间的对应关系,如军队中的小吏(“行间之吏”)与公士至不更相对应,县尉等与大夫至五大夫相对应。
[18] 《史记》(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6《秦始皇本纪》,页246。
[19] 正文及各注参见:⑴《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2),卷49《晁错传》,页2286-2287;⑵清·王先谦,《汉书补注》(北京:中华书局据清光绪二十六年虚受堂刊本影印,1983),卷49《晁错传》,页1075。
[20] 《汉书补注》,卷41《樊哙传》,页999。
[21] 参见于振波,《从简牍看汉代的户赋与刍稾税》,《故宫博物院院刊》2005.2: 15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