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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山汉简中所见的劳绩制度考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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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人们马上就会想到居延汉简。关于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直接或间接的研究成果已经很不少。[1]云梦秦简出土以后,学者们虽然也注意到了其中关于劳绩制度的记载,但只是将其作为研究居延简的辅证,而未作进一步的探讨。新近整理出版的张家山汉简中,也有关于劳绩制度的记载,内容与前二者略有不同。[2]张家山汉简所载律令属于汉初制度,研究其中的劳绩制度,对于研究秦汉劳绩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本文试结合云梦秦简和居延汉简中的有关记载,对张家山汉简中所载的劳绩制度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敬请专家学者指正。一、对张家山汉简有关记载的具体分析
我们首先把张家山汉简中的有关材料全部征引如下。《史律》载:
卜学童能风(讽)史书三千字,征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乃得为卜,以为官(?)。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缺,试脩法,以六发中三以上者卜之。以祝十四章试祝学童,能诵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大祝试祝、善祝、明祠事者,以为冗祝,冗之。不入史、卜、祝者,罚金四两,学佴二两。(1)
大史、大卜谨以吏员调官史、卜县道官,官受除事,勿环。吏备(惫)罢、佐劳少者,勿敢亶(擅)史、卜。史、卜受调书大史、大卜而逋、留,及亶(擅)不视事盈三月,斥,勿以为史、卜。吏一弗除事者,与同罪;其非吏也,夺爵一级。史、人(卜)属郡者,亦以从事。(2)
谒任史、卜,上计脩法。谒任卜学童,令外学者,许之。□□学佴敢擅 (徭)使史、卜、祝学童者,罚金四两。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践更□□。畴尸、茜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3)[3]
《徭律》载:
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其父母疲(癃)者,皆勿行。金痍、有□病,皆以为疲(癃),可事如睆老。其非从军战痍也,作县官四更,不可事,勿事。勿(?)以□眕(?)瘳之令、尉前。(4)[4]
简(1)是说,对学占卜的学童进行考试,“能风(讽)史书三千字,征卜书三千字,卜九发中七以上”者,才表示成绩合格,可以为官府从事占卜工作。若能诵三万字以上者,不但可以“为卜”,而且还“上计六更”。整理小组注:“践更六次。”“践更”是汉代服役的一种称呼。《汉书·昭帝纪》如淳注:“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关于“卒更”、“践更”、“过更”的具体内容,学术界尚有不同认识,但“践更”是指服役的一种形式而言,当无疑义。《史律》这条记载中的“上计六更”,很明显是对“卜学童”成绩优异者的一种奖励措施,绝不能说成绩优秀者反而要服六次更役。因此,整理小组此处的解释欠妥。《续汉书·百官志》记东汉时期地方各级官员,“皆掌治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胡广注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功多尤为最者,于廷尉劳勉之,以劝其后。负多尤为殿者,于后曹别责,以纠怠慢也。诸对辞穷尤困,收主者,掾史关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缚责,以明下转相督赦,为民除害也。”可见,汉代的上计制度,就是对官吏工作成绩考核,并根据成绩优劣进行奖惩。所以笔者认为,张家山汉简《史律》的“上计六更”属于汉初对官吏进行考核的劳绩制度,应当理解为“赐劳六更”。
同样,对于“祝学童”,能诵 “祝十四章”七千言以上者,“乃得为祝五更”。“为祝五更”也应是“为祝上计五更”的省略句式,就是说成绩优异的学童,不但可以为祝,还要赐劳绩五更作为奖励。简(3)规定“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践更□□。畴尸、茜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是根据从事史、卜工作者及相关人员的年龄和工作年限,对其所作的奖励。这里的“八更”、“十二更”皆为“上计八更”、“上计十二更”的省略。简(4)中的“作县官四更”,整理小组注曰:“四更,践更四次。”其实我们对整句话进行考察,就可以发现,这是说“作县官四更”者可以免除相应的徭役。那么,这里的“四更”显然是作为免役者已有的成绩而言的,所以才能享有免役的待遇。简(2)记载的“佐劳少者”指的就是劳绩少者,这类人则要受到降级或罢免等处分的。总而言之,我们认为,简(1)-(4)所载属于汉代的劳绩制度,其中所谓的“××更”,是对官吏政绩的考核之后作为奖励而增加的劳绩。二、与居延汉简有关记载的比较
下面,我们把居延汉简中有关劳绩制度的记载与张家山汉简的记载作一比较,以考察分析二者的异同所在。现在看几条居延简:[5]
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蓬、隧长常以令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285.17 (5)
功令第卌五,候长士吏皆试射射去埻弩力如发弩十二矢,中矢六为程,过六矢赐劳,矢十五日。45.23 (6)
月庚戌朔己卯甲渠鄣候谊敢言之,府书曰蓬长秋以令射,长吏杂试枲
都尉府谨都长偃如牒谒以令赐偃劳十五日。敢言之。28.15 (7)
射,发矢十二,中十二,赐劳 232.21 (8)
建昭二年秋射,发矢十二,中矢,以令赐劳145.37 (9)B
简(5)、(6)记载的是,根据功令第四十五规定,秋射每个士吏射十二枝箭,六枝射中目标,就算合格,超过六枝者,每一枝射中目标,赐劳绩十五日。简(7)是说偃在秋射中被上级赐劳绩十五日。简(8)、(9)B都是说的因射箭成绩优秀而被赐予劳绩的事。这与上文所举张家山汉简(1)所载的学习史、卜、祝的学童因成绩优秀被赐予××更的道理如出一辙。所以我们认为,后者属于汉初劳绩制度。这是证据之一。
根据居延汉简的记载,官吏在任职一定时间之后,国家要根据对其在该段时间内的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根据成绩优劣,将这段时间通过增减折合为实际的劳日,同时对成绩优秀者或根据其他情况,另赐予一定的劳绩作为奖励。如:
建昭元年十月旦日迹尽二年九月晦日,积三百八十三日,以令赐劳六月十一日半日。145.37 (9)A
五凤三年十月甲辰朔,甲辰,居延都尉德、丞延寿敢言之,甲渠侯汉彊书言,候长贤日迹积三百廿一日,以令赐贤劳百六十日半日,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159.14 (10) [6]
简(9)A及简(10)记载的都是官吏任职达到一定年限,经上级考察,除正常积劳之外,
另赐劳绩××日。上引张家山汉简(3)所记载的考核制度与此十分相似。简(3)载,“史、卜年五十六,佐为吏盈廿岁,年五十六,皆为八更;六十,为十二【更】。”这是说,在官府任职的史、卜年龄到五十六岁者、史、卜之佐任职达二十年且年龄达到五十六岁者,均被奖励八更的劳绩。“五百石以下至有秩为吏盈十岁,年当睆老者,为十二更,践更□□。畴尸、茜御、杜主乐皆五更,属大祝。祝年盈六十者,十二更,践更大祝。”这是说,在史卜祝这类部门中,五百石以下的官员和“有秩”之类的小吏任职达十年,且年龄达到“睆老”者,国家奖励劳绩十二更。“畴尸、茜御、杜主乐”这类人员达到上述标准者,则被奖励五更的劳绩,并且被提升到大祝属下任职。祝的年龄达到六十岁者,赐予劳绩十二更,则提升为大祝。根据对史、卜、祝及相关人员任职年限的考核赐予××更以示奖励,这与居延汉简中的考核制度十分相似;同时,居延汉简(10)所载“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表明官吏的劳绩是“上计”的重要内容之一,[7]而张家山汉简(1)说“其能诵三万以上者,以为卜上计六更”,更加明确地记载了赐更必须“上计”这一规定。这是后者属汉初劳绩制度证据之二。
官吏积劳而升迁,是汉代官吏职务升迁的一个重要途径。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说:
所以自惟:上之,不能纳忠效信,有奇策材力之誉,自结明主;……下之,不能累日积劳,取尊官厚禄,以为宗族交游光宠。[8]
《汉书·董仲舒传》记载董仲舒的对策说:
且古所谓功者,以任官称职为差,非谓积日累久也。夫小材虽累日,不离于小官;贤材虽未久,不害为辅佐。……今则不然,累日以取贵,积久以致官,……
《汉书·酷吏传》载赵禹:
武帝时,禹以刀笔吏积劳,迁为御史。
司马迁、董仲舒的话都表明在汉代“累日积劳,取尊官厚禄”确是升官的一种途径,赵禹的例子,则是汉代官吏积劳而升迁的具体例证。在居延汉简中,虽然没有“积劳升迁”的简文,而“以功升迁”的简文却不乏其例。如:
利以功次迁 478.11(11)
以功次迁补肩水候 候官以□三月辛未到官□ 62.56(12)
劾状辞曰:公乘日勒益寿里,年卅岁,姓孙氏,乃元康三年七月戊午以功次迁为 20.6(13)
据胡平生先生的研究,在居延汉简中,“功”与“劳”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换算关系,“劳四岁”积为“功一”。[9]这就是说,“以功次迁”实际上也包含着“积劳升迁”的意思。劳干先生也曾指出,“凡吏自述资历,皆言因劳绩。”[10]如:
肩水候官并山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卅二岁,长七尺五寸,得成汉里,家去官六百里。13.7(14)
和候长公乘蓬士长富。中劳三岁六月五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年卌七。长七尺六寸。562.2(15)
张掖居延甲塞有秩士吏公乘段尊。中劳一岁八月廿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文。57.6(16)
既然劳绩是官吏资历的重要类容,那么“积劳升迁”必然也是官吏升迁的一条重要途径。现
在,张家山汉简则明确提供了汉简中关于积劳升迁的例证。简(2)、(3)都是这样的例子。这可以说是其属于汉初劳绩制度的例证之三。三、与云梦秦简有关记载的比较
考察云梦秦简,我们发现,汉代的劳绩制度承自秦制。云梦秦简《厩苑律》载:
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为旱(皂)者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洁,治(笞)主者寸十。有(又)里课之,最者,赐田典日旬,殿,治(笞)卅。[11]
这条材料十分重要。
首先,它把“为旱(皂)者除一更”与“赐牛长日三旬”、“赐田典日旬”等并举,说明“除一更”与“赐××日”的性质相同或相类,都是作为一项奖励的措施而付诸实施的,两者同属于秦劳绩制度的范围。
其次,秦简《军爵律》载:
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未拜而死,有罪法耐(迁)其后,及法耐(迁)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 (迁)者,鼠(予)赐。[12]
整理小组注:“论,论功授爵。赐,赏赐财物。”简文既然已经明确说“以劳论及赐”,那么
我们认为,把“论”解释成“论劳授爵”更为恰当,因为在秦简中很多地方,“劳”与“功”
并不相混,在居延汉简中也是如此。同时,《秦律杂抄》中专门有《中劳律》一项,规定
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13]
这是说,有敢擅自增加其劳绩年数的,要罚一甲,并且取消其劳绩。这也再次表明在秦律中
“劳”是有其专门含义的,国家对劳绩的考核十分严格。汉代积劳升官之制就源于此。
第三,秦简《厩苑律》记载“为旱(皂)者除一更”,意味着它有可能与张家山汉简《史律》记载的“上计××更”有着某种联系。“除一更”,整理小组注:“免除一次更役。”在这种情况下,每次更役应有一定的时日规定,否则,免除更役时就难以从时间上进行界定。同样,在汉律中也当如此。《汉书·食货志》师古注:“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汉书·昭帝纪》引如淳说:“一月一更,是谓卒更也。”又说:“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汉书·段会宗传》如淳注则说:“边吏三岁一更。”张家山汉简中的一更究竟代表多少日,尚不清楚,但代表一定的时日则无疑问。所以,“上计××更”就相当于“上计××日”,也就相当于居延汉简中的“赐劳××日”。陈槃先生曾认为:“案功劳以日计者,盖以此为赐钱之标准,如斗食吏一月俸钱为九百,则其积功劳一月,即可于俸钱外,多得赐钱九百。其他可以类推。” [14]这一推测得不到确证,不可信。实际上不论赐劳是以日为单位还是以更为单位,都是因为它是用于考核官吏服役情况的,而衡量后者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时间。
(本文曾在《考古与文物》2004增刊发表)(作者:朱红林,汉族,1972年生,历史学博士。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副教授。)
[1] 劳干:《从汉简所见之边郡制度》,《史语所集刊》第8本2分册;劳干:《居延汉简考证》,《史语所集刊》第30本(上)。陈槃:《汉简賸义再续》,《史语所集刊》第43本4分册。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大庭脩著、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大庭脩著、徐世虹译:《汉简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问题》,《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胡平生:《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文物》1995年第4期。
[2]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3]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第204、205页。
[4]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第188页。
[5] 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下),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本文所引居延简均出自此书,如“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蓬、隧长常以令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285.17 (5)”,“285.17”为简号,“(5)”为本文编号,以下例同。
[6] 《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第261页。
[7] 李振宏:《居延汉简中的劳绩制度》,《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
[8] 《汉书·司马迁传》。
[9] 胡平生:《居延汉简中的“功”与“劳”》,《文物》1995年第4期。
[10] 劳干:《从汉简所见之边郡制度》,《史语所集刊》第8本2分册。
[11]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2页。
[12]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5页。
[13] 《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3页。
[14] 陈槃:《汉简賸义再续》,《史语所集刊》第43本4分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