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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二年律令》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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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1]事當治論者,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及諸都官令、長、丞行離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出官在所縣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令真令、長、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斷治論及存者之罪。104—106
“非出官在所縣道界也”中的“出”,原釋文作“之”,文意難曉。對照上文“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此處當亦是“出”字。意思是說都官令、長、丞因公外出或患病而未離開所在縣道地界者,如果留守者處置不當,這些外出或患病而未離開所在縣道地界者,也同樣坐罪,如同他們親自處置一樣。《二年律令》中,“之”、“出”二字寫法或相近。110號簡“它各以其所出入”,111號簡“以出入罪人”,243號簡“毋出五月望”,488號簡“請闌出入塞之津關”,其中“出”字下面的筆劃,皆近似一橫,與這個原釋爲“之”的字極爲相似。因此,此處應改釋爲“出”。[1]
[2]數人共捕罪人而獨自書者,勿購賞。吏主若備盜賊、亡人而捕罪人,及索捕罪人,若有告劾非亡也,或捕之而非群盜也,皆勿購賞。捕罪人弗當以得購賞而移予它人,及詐偽,皆以取購賞者坐贜為盜。154—155
“捕罪人弗當”後,原釋文著逗號,費解。當與隨後文字連讀。“捕罪人弗當以得購賞”,大致是指上文所述“吏主若備盜賊、亡人而捕罪人,及索捕罪人”一类情形。[2]
[3]奴婢爲善而主欲免者,許之,奴命曰私屬,婢爲庶人,皆復使及算事之如奴婢。162
“皆復使及算”後,原釋文著逗號。在一般情况下,“事”對下而言,“使”對上而言。如《荀子·王制》云:“能以事上謂之順,能以使下謂之君”。《韓非子·安危》云:“如此,則上無以使下,下無以事上。”《漢書·高后紀》詔云:“上有歡心以使百姓,百性欣然以事其上”。《二年律令》336號簡“使其奴婢”,《奏讞書》186號簡“妻事夫”,亦是如此。在另一方面,《二年律令》中有“算事”連言之例,即124號簡記云“庶人以上,司寇、隸臣妾無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為隱官,女子庶人,毋算事其身,令自尚。”作爲對錯判者的撫恤,男性爲隱官,女性爲庶人,與所免奴婢的身分近似——尤其女性均爲“庶人”,124號簡的“毋算事其身”與162號簡的“復使及算事”應有一定關聯。因此,這句話當改讀如上。古書中也有類似句式,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臣恐子之之如益也”,《戰國策·秦策一》“田莘之爲陳軫說秦惠王”章“臣恐王之如郭君”,《漢書·司馬相如傳下》“悼不肖愚民之如此”。如果此讀不誤,則漢初奴婢是不承擔徭使和算賦的。[3]
[4]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貲者與共出牛食,約載具。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411—412
“及益”,原釋文屬上讀,注釋云:“益,疑意爲助。”恐非。當與上文斷讀,益指多或增加,“及益”是下文的條件句,。
“約”與“載具”之間,原釋文著頓號,注釋說:“約,指駕牛用繩。”駕牛用繩當在“載具”之列,不當另述。而“約”有配置義,常用于車馬之前。《戰國策·齊策四》“齊人有馮諼者”章“於是約車治裝”,《史記·魏公子列傳》“約車騎百餘乘”。《戰國策·秦策一》“陳軫去楚之秦”章“請爲子車約”,高誘注:“約,具也。”因連讀,幷將“約”前改爲逗號。
“事”原釋文屬下讀,讀作“事委輸,傳送重車……”。里耶秦簡J1:16:5記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傳送委輸”幷言。[4]又《九章算術·均輸》云:“今有程傳委輸,空車日行七十里,重車日行五十里。”[5]是以改讀。
“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原釋文“重車”、“重負”連讀,殆將“重負”看作“重車”之載。《禮記·曲禮上》“負劍辟咡詔之”鄭玄注:“負謂置之于背。”重車指載重之車,重負當指負重之人。《論語·先進》:“顔淵死,顔路請子之車以爲之椁。子曰:‘才不才,亦各言其子也。鯉也死,有棺而無椁。吾不徒行以爲之椁。以吾從大夫之後,不可徒行也。’”邢昺疏:“徒猶空也,謂無車空行也,是步行謂之徒行。”律文“空車”與“重車”對應,“徒行”應與“重負”對應,是指空手行走,與古書常見的“徒行”有別。上揭《九章算術·均輸》只說空車、重車,而未說徒行、重負,也在一定意義上支持這一推測。
(本文修改時,得到邢義田、彭浩先生指教,并聽取魯家亮、何有祖二君的意見,謹致謝忱)
[1] 作為另一種可能,此字釋爲“之”而看作“出”字之訛。參看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一)》,《東方學報》第76册,2004年,第184頁。
[2] 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在沿用原释文句读的情形下,将“弗当”解释为“大概是不当得奖赏的意思”(《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二)》,《东方学报》第77期,2005年,第4頁)。这与我们的理解相近,但缺乏文本方面的支持。
[3] 張榮强先生在舊讀基礎上,作有類似推斷,參看《〈二年律令〉與漢代課役身分》,《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2期。124號簡“算事”,整理小組注釋云:“算,算賦。事,徭役。”鑒于162號簡“使”及“算事”幷言,“算事”恐單指算賦。三國時代出土文字資料研究班将“使及算事”解释为“劳役和算赋”(《江陵張家山漢墓出土〈二年律令〉譯注稿(二)》,《东方学报》第77期,2005年,第10頁),可参看。
[4]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第1期。
[5] 《九章算術》與《二年律令》此律的比照,由邢義田先生揭示,參看《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讀記》,《燕京學報》新15期,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程,一作“乘”,參看郭書春、劉鈍校點《算經十書》,遼寧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