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時間:2006-02-05 00:00:00 瀏覽次數:6166
- 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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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一、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五中出现校长一职[1],该校长之名,简36作,简37,简39作,整理小组将其释作“池”。细审该字,其左从水,右所从者与《奏谳书》中所见的“它”字字形完全相同,而与同篇中出现的“也”字不同。
《奏谳书》中“它”者共55见,从其词例看,释“它”无误,例:简3“它如毌憂”之“它”,(按,《奏谳书》中“它如××”、“它如辞”是司法文书中常用法律术语。)简10“它如禒”之“它”,简13-14“它如辤(辞)”之“它”,简19“它如刻(劾)”之“它”,简23“它县论”之“它”,简38“它”,简41“它如沱、武”之“它”,简64“它如辤(辞)”之“它”,简105“它如前”之“它”,简145“毋它解”之“它”。由此观之,案例五中字,其右边所从者与“它”字形相同。
我们再看《奏谳书》中的“也”字。《奏谳书》中“也”共39见,例:简4“非曰勿令为屯也”之“也”,简5“即復也”之“也”,简19“取(娶)南為妻也”之“也”,简20“非來誘也”之“也”,简52“受赇狂(枉)法也”之“也”,简59“为伪书也”之“也”,简104“类扰易捕也”之“也”,简110“相质五(伍)也”之“也”,简118“相质五(伍)也”之“也”,简178“小人之心也”之“也”。故案例五中的字,其右边所从者不是“也”而是“它”,故案例五中出现的校长其名字当改释作“沱”。
虽然“它”、“也”是一字的分化,而一般在秦汉简牍中“池”字都写作“沱”字,但在《奏谳书》案例五中只是单纯作为人名出现的而非用以指水池或其它之意,故释作本字“沱”或许要合理些。
二、案例二十中,“诸以县官事其上者”其中者,整理小组释为“訑”,假借为“詑”,欺骗之意。该字左边从言旁而右边所从者与上文所列举的“它”相同,故该字当直接以其字形释为“詑”而不必如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那般曲折释为“訑”而假为“詑”。
三、案例十五,简69“七年八月己未江陵丞言”,其中整理小组释为“丞”字者,字形为,其与简17中的“丞”完全不同,而与简63中的“忠”相同,故该字当改释为“忠”,即“七年八月己未江陵忠言”,其中“忠”是人名。参照案例五中“江陵餘”之词例,此处的“江陵忠”指江陵县令其名为忠。
四、案例十八,简157“詗(㢑)上书言独财(裁)新黔首罪”,其中,整理小组释为“詗”而假借为“㢑”者,字形为,与同案例简124中的“㢑”相同,而与简226中的“詗”完全不同,故该字当径释作“㢑”,原释文释作“詗”而假为“㢑”有误。
五、案例二十二,简220原释文“即就讯磔,恐猲欲笞,改曰:贫急毋作”,细审竹简照片,其中整理小组释作“就”字者,字形为,与同简“贫急毋作”之“急”字形完全相同,其当为“急”字,原释文将其误释为“就”字,则此句当改为“即急讯磔,恐猲欲笞,改曰:贫急毋作”。
[1] 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247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以下所引张家山汉墓竹简均出自此书,不另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