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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札记之一
- ——关于奴婢之廪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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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
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中有一组汉代简牍,涉及奴婢廪食等问题。[1]陈松长先生对这批简牍做了释文并详细注释,刘乐贤先生又有所补正。[2]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对这组《奴婢廪食粟出入簿》中的廪食标准略做讨论,不当之处,望师友批评指正。一、奴婢廪食标准
在这组奴婢廪食简牍中,对奴婢的称呼有“大奴(婢)”、“使奴(婢)”、“小奴(婢)”等等。这类称呼与年龄的划分有关,在居延汉简中常见。居延汉简中,戍卒家属依其性别与年龄的不同,从官府领取相应标准的粮食(见表1)。[3]居延汉简戍卒家属廪食记录大体上属于西汉中后期的情况,而这组奴婢廪食粟出入簿中的第148号简,上面有昭帝元凤二年(前79年)的纪年,与居延汉简有关记录所反映的时代大体相当,因此,二者年龄划分的标准应该是相同的。那么,奴婢廪食簿所反映的奴婢廪食标准又是如何? [表注]
资料来源:⑴Michael Loewe, 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Vol. 2, pp. 67-69或[英]鲁惟一著,于振波、车今花译《汉代行政记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页210-213;⑵于振波,《“筭”与“事”——走马楼户籍简所反映的算赋和徭役》,《汉学研究》22卷2期(2004.12,台北),页189-209。
“廪食标准”一栏中的数字,括号外的为大石供应量,括号内的为小石供应量。3大石相当于5小石。
我们从这组奴婢廪食簿中选出比较完整的记录共64条,其中有10条(见表4)问题比较复杂,我们先把另外54条记录列为表2。 [表注]
资料来源:陈松长编著,《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页54-84。
“简号”一栏A表示正面,B表示反面。为简便起见,“廪食”一栏只列出按大石计算的廪食量,且月份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之间用“”隔开。
下面我们就利用表2计算一下各年龄段奴婢的月廪食标准。
大奴:根据第49条记录,大奴每月廪食标准为大石2石。第13条记录大奴1人九、十两个月的廪食量为大石4石,廪食标准也是每月大石2石。
大婢:第11条记录有大奴、大婢各1人,十一月一个月的廪食量为大石3.5石,已知大奴月廪食标准为大石2石,则大婢每月廪食标准为大石1.5石。
使奴:第3条记录比第11条记录多出使奴2人,廪食量多出大石3石,可知使奴每人月廪食标准为大石1.5石,与大婢相同。
使婢:第30条记录有大奴、大婢、使奴、使婢各1人,十一月一个月的廪食量为大石6.25石,根据上面计算结果,可知使婢每月廪食标准为大石1.25石。
小奴:第5条记录比第3条记录多出小奴1人,第5条是九、十两个月的廪食量(大石15石),第3条是十二月一个月的廪食量(大石6.5石),据此可知,小奴每人月廪食标准为大石1石。
小婢:第9条记录有大奴、大婢和小婢各1人,九月一个月的廪食量为大石4.5石,可知小婢每月廪食标准也是大石1石,与小奴相同。
儿奴:第7条记录有大奴、大婢、儿奴各1人,十月一个月的廪食量为大石4石,可知儿奴每月廪食标准为大石0.5石。
儿婢:第14条记录有大婢、儿婢各1人,十月一个月的廪食量为大石2石,可知儿婢每月廪食标准也是大石0.5石,与儿奴相同。
我们用表2其余各条记录来检验上述推算结果,均完全符合。
需要指出的是,在居延汉简中,“小”包括“使”和“未使”两个年龄段。而在这组奴婢廪食簿简牍中,“小”仅相当于居延汉简中的“未使”。居延汉简中没有用“儿”这个名称来指称某个年龄段,但有一枚简(317.2)提到一个一岁的婴儿,其廪食量与“未使男”或“未使女”的廪食标准有所不同。该简释文为:
惊虏燧卒徐□
妻大女商弟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子未使男益有年四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年一用谷一斗
●凡用谷四石六(317.2)[9]
其中,“子□□年一用谷一斗”,鲁惟一释为“子女曾年一用谷八斗”,并在“八”旁边画了一个问号。[10]此句若按“一斗”合计,则“凡用谷”为“三石九斗三升少”,与简文“凡用谷四石六”不合;若按“八斗”合计,则为“四石六斗三升少”,与简文相合,因此,鲁惟一的释文更符合实际。由于居延汉简中仅此一例,“八斗”是否为某一年龄段的廪食标准,一直是个疑问。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奴婢廪食粟出入簿》出现了“儿奴”、“儿婢”的名称,根据廪食量判断,其年龄当在“小奴(婢)”(即居延汉简中的“未使”)之下。鉴于居延汉简中有两岁的幼儿被归为“未使”(如简203.13、231.25)或“小”(如简203.23)的例证,[11]估计这里的“儿奴”与“儿婢”当指年龄不满二岁的奴婢。这样,我们可以把《奴婢廪食粟出入簿》所反映的奴婢年龄与廪食标准的关系列为表3。 [表注]
资料来源同表2。“廪食标准”一栏只列出按大石计算的供应量。
另外10条记录列为表4。 [表注]
资料来源同表2。“廪食标准”一栏只列出按大石计算的供应量。
在表4所列10条记录中,只有第58和第61这两条记录符合表3所说的廪食标准。另外8条记录,有的可能是原简或释文有误(如第57和第60条),但更多的记录,其释文本身似乎没有什么错误,而所列廪食数量与表3所列标准不合,当另有原因,有待进一步求证。
[1]陈松长编著,《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香港]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1年,第54-84页。
[2]刘乐贤,《读〈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藏简牍〉》,《江汉考古》2001.4: 60-64。本文以下引用刘乐贤先生的观点,均出自此文。
[3]参见:⑴[日]森鹿三著,金立新译,《论居延出土的卒家属廪名籍》,载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第100-112页;⑵ Michael Loewe, 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7), Vol. 2, pp. 67-69或[英]鲁惟一著,于振波、车今花译《汉代行政记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10-213页;⑶于振波,《“筭”与“事”——走马楼户籍简所反映的算赋和徭役》,《汉学研究》22卷2期(2004.12,台北),第189-209页。
[4]释文为:“服家大奴一人,儿婢一人,禀大石二石,为小石三石三斗一彖,十月食。”其中“大奴”之“奴”,末笔写法与其他简不同,当释为“婢”。其他各简登记服家奴婢中,也无大奴。
[5]释文为:“遂家大奴一人,大婢一人,使奴一人,使婢一人,小奴一人,凡五人,九月尽,十月食,用粟大石十四石一斗,为小石□□一斗二参。”大石14.1石合小石23.5石,不会出现“一斗二参”(即12/3斗)的尾数。刘乐贤先生释为“大石十四石五斗”。
[6]该简正面释文为:“缇禀大石四石五斗,为小石七石五斗,已。大奴一人,大婢一人,小奴一人,凡三人。”疑“小奴”当为“小婢”。另一枚提到缇家奴婢的简是136号正面,此简提到的奴婢有大奴、大婢、小婢,简文清晰。
[7]释文为:“根禀未央家大奴一人,大婢一人,使奴二人,八月食,用粟大石六石五斗,为小石十石八斗二彖。”刘乐贤先生指出“二彖”当释为“一参”。
[8]从简文残存笔迹及奴婢构成情况看,奴主疑为“未央”。
[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10]Michael Loewe, Records of Han Administration, Vol. 2, pp. 86或[英]鲁惟一著,于振波、车今花译《汉代行政记录》, 第225页。
[11]同上,英文原著第2卷第68页或中译本第211页。
[12]根据此简释文,昌邑家奴婢廪食当为大石5.75石。
[13]同上。
[14]根据此简释文,昌邑家奴婢廪食当为大石6.25石。“使奴”、“使婢”原简不清,但与其他简所记录昌邑家奴婢情况不同,且此简廪食量与“大奴一人,大婢一人,使婢一人,小奴一人”相合。
[15]根据此简释文,昌邑家奴婢两个月廪食当为大石11.5石。
[16]根据此简释文,4个奴婢廪食当为大石6石,合小石10石。“使奴”疑为“使婢”。
[17]根据此简释文,5名奴婢廪食当为大石7.25石,合小石125/6石(十二石二参半参),与简文不合。
[18]根据此简释文,6个奴婢两月廪食当为大石17石,与简文不合。
[19]“□月”疑为“闰月”,图版中“门”边依稀可见。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第17-18页,武帝后元元年闰正月,宣帝地节元年闰正月,而此批简中有昭帝元凤二年纪年。根据此简释文,3名奴婢每月廪食为大石5石,6个月廪食当为大石30石,与此简的21石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