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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延新簡《女子齊通耐所責秦恭鼓事》殘冊的復原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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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国学院)
(中國簡帛學國際論壇2009提交論文首發)
20世紀70年代,考古工作者在居延地區的發掘共出土了2萬多枚漢簡。與以往的居延漢簡、敦煌漢簡相比,這批漢簡最大的特點就是發現了許多簡冊。[1]其中很多簡冊保存完整或有少量缺失,這對歷史研究的意義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我們不再局限於斷簡零墨的討論,而可以從事簡冊的“文本研究”,秦漢軍事史、法制史、社會史等研究因而得以深入。另一方面,一些原本屬於斷簡殘篇的簡牘,由於完整簡冊的存在,我們可以判定其原來屬於何種簡冊以及在所屬簡冊的大致位置,簡牘文書學的相關研究從而得到了推進。
學術界很早就注意到簡冊對於學術研究的重要性,並開始了簡冊的編連、復原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果。日本的大庭脩先生、中國的謝桂華先生等學者,都可稱之為簡冊復原的大家。他們對西北漢簡冊書復原的成果和所採用的方法,早已為學界所矚目和重視。[2]但冊書的復原任重道遠,更多的工作需要簡牘學者去做。我們希望在前輩取得的成果基礎上,簡冊復原能夠在新的時代取得新的學術進步。本文對於居延新簡中《女子齊通耐所責秦恭鼓事》殘冊的復原與研究就是這樣的一個嘗試,希望能對簡冊復原以及相關研究有所幫助。一、資料
在研讀《居延新簡》[3]過程中,我們注意到下列幾枚簡可能屬於同一簡冊,茲先按出土編號排列如下:
(1)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萬歲候長憲□
·謹召恭詣治所先以證縣官城樓守衙(EPF22·328)
(2)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己亥萬歲候長憲敢言之官記曰第一長秦恭時之俱起取鼓一持之吞遠李丹孫詡證知狀驗問具言前言狀·今謹召恭詣治所驗(EPF22·329)
(3)而不更言請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恭辭曰上造居延臨仁里年廿八歲姓秦氏往十余歲父母皆死與男同產兄良異居以更始三年五月中除為甲渠吞遠長(EPF22·330)
(4)代成則恭屬尉朱卿候長王恭即秦恭到視事有鼓一受助吏時尚鼓常縣塢戶內東壁尉卿使諸吏旦夕擊鼓積二歲尉罷去候長恭免鼓在恭以建武三年八月中(EPF22·331)
(5)……皆知狀恭不服取鼓爰書(EPF22·332)
上列5簡中涉及到人物、事件相同,所記當爲一事,應屬於同一簡冊,但並不完整。這幾枚簡均出土于甲渠侯官遺址編號為第22號的房屋內。而不足6平方米的22號房屋曾出土近900枚木簡,整理出約40余冊文書簡冊,22號房屋也被認為是甲渠候官的文書檔案室。[4]作為文書檔案的簡冊,原始狀態應當是完整無缺的。所以,我們試著尋找該簡冊的其他散簡,結果又找到如下2枚簡:
(6)遠爰書自證證知者李丹孫詡皆知狀它如爰書(EPF22·556)
(7)徙補第一長至今年二月中女子齊通耐自言責恭鼓一恭視事積三歲通耐夫當未□□□□鼓□將尉卿使執胡長李丹持當鼓詣尉治所恭本不見丹持鼓詣吞(EPF22·694)
從內容上看,這2簡當與上述5簡相關,均可與上述簡直接相接,故所記當爲一事;從圖版上看(見所附圖版[5]),筆跡相同。故這7枚簡應當原屬於同一簡冊。可惜因為其他簡缺失,簡冊仍不完整,屬於一件文書的殘冊。二、簡冊的復原
關於該簡冊,謝桂華先生、籾山明先生在各自文章的相關討論中,都有涉及。兩位先生均已找到了上述的7枚簡,在引用這個簡冊時,他們均未按照簡牘的出土編號來排列,這似乎可以視之為其對該文書殘冊的初步排序、復原。首先看謝桂華先生的排列,其對該簡冊殘存各簡的排序如下:[6]
(1)EPF22·328、(5)EPF22·332、(2)EPF22·329、(3)EPF22·330、(4)EPF22·331、(7)EPF22·694、(6)EPF22·556
這個順序有一定的可取之處,如簡(3)(4)(7)(6)簡文文意相連,可以直接相接。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如:簡(1)雖殘斷,但文意實與簡(3)相連接,謝先生誤將其與簡(5)相接;簡(2)所記日期為“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己亥”,己亥為十八日,而簡(1)日期為“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丁酉為十六日,根據其他相關簡冊文例判斷,簡(1)(2)的先後順序應為簡(1)先簡(2)後;關於簡(5)的位置也有問題,值得再考慮。
下面來看籾山明先生的排列,他的排序如下:[7]
(6)EPF22·556、(2)EPF22·329、(1)EPF22·328、(3)EPF22·330、(4)EPF22·331、(5)EPF22·332、(7)EPF22·694
需要說明的是,籾山明先生是在討論“爰書”一詞時,舉出簡(6)的例子,進而舉出簡(2),最終列出與之相關的其他5簡的。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對於最後5簡,他也未按出土編號列出。這似乎也能看做是他對這個簡冊的初步編連。
很顯然,籾山明先生的排序也是有問題的。即便我們暫且將簡(6)(2)擱置不論,餘下5簡的排列也是不正確的。如將簡(5)列入簡(4)與(7)中,割裂了本來可以連接的簡文。但簡(1)(3)(4)的排列則是正確的,文意上是連貫的。
鑒於以上兩位先生的排列還存在一些問題,該簡冊各簡的排序尚有討論的必要,所以我們試著對該文書簡冊殘存各簡進行重新排列、復原。因為該簡冊殘存各簡除2枚簡位置不易遽定外,另外5簡則由於內容上連接,所以該簡冊的復原還是相對容易的。所以,我們的復原也就先從這5枚簡開始。這5簡的順序如下:
(1)EPF22·328、(3)EPF22·330、(4)EPF22·331、(7)EPF22·694、(6)EPF22·556
簡(3)(4)(7)(6)簡文可以直接相連,不用再做解釋。需要說明的是簡(1)與簡(3)的連接。簡(1)因為下端殘斷,似乎不能與簡(3)相連。然而簡(1)中的“先以證縣官城樓守衙”正可以與簡(3)中的“而不更言請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相接,雖然中間有缺失。因為“先以……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是漢代調查、審判時的規定程序之一,類似的簡文在居延漢簡中多見,茲舉較完整的幾例如下:
(8)史商敢言之爰書鄣卒魏郡內安定里霍不職等五人□□□□□敞劍庭刺傷狀先以證不言請出入罪人辭
乃爰書不職等辭縣爵里年姓各如牒不職等辭曰敞實劍庭自刺傷皆證所置辭審它如(觚)(3.35)
(9)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臨木候長憲敢言之爰書雜與候史輔驗問長忠等七人先以從所主及它部官卒買
三日而不更言請書律辨告乃驗問長忠卒賞等辭皆曰名郡縣爵里年姓官除各如牒忠等毋從所主卒及它(EPT51·228)
(10)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都鄉嗇夫宮以廷所移甲渠候書召恩詣鄉先以證財物故不以實臧五百以上辭已定滿三日而不更言請者以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恩辭曰……(EPF22·1-3)
(11)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都鄉嗇夫宮以廷所移甲渠候書召恩詣鄉先以證財物故不以實臧五百以上辭以定滿三日
而不更言請者以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恩辭曰潁川昆陽市南里年六十六歲姓寇氏去年十二月(EPF22·21)
類似規定,在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具律》中也有相關律文:
證不言請(情),以出入罪人者,死罪,黥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獄未鞫而更言請(情)者,除。吏謹先以辨告證。(110)[8]
關於“證不言請”律,學界研究已經很深入。[9]根據已有的研究,我們很容易做出如下判斷:簡(1)的“先以證縣官城樓守衙”與簡(3)中的“而不更言請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正為“證不言請”律律文,雖然內容上有缺失,但兩簡是可以相接的。
至於簡(2)(5)的位置,也需要說明一下。首先,因為簡(1)(3)(4)(7)(6)5簡的簡文相連,所以簡(2)(5)不能加入其中,只能另為安排。前面說到簡(1)(2)所記日期不同,根據完整的《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EPF22·1-36)所記,可知這裏的簡(1)、簡(2)的日期分別為萬歲候長驗問燧長秦恭的時間和萬歲候長將驗問情況彙報的時間。因為驗問的記錄基本完整,所以簡(5)似應屬於彙報的內容。即簡(2)排在簡(6)後,簡(5)在簡(2)後。
綜上,我們對於上述7簡的復原順序如下:
(1)EPF22·328、(3)EPF22·330、(4)EPF22·331、(7)EPF22·694、(6)EPF22·556、(2)EPF22·329、(5)EPF22·332
從圖版上看,該冊書原有兩道編繩;各簡應屬於名為“兩行”的簡札。三、簡冊的內容與命名
關於該簡冊的內容,前文已有所涉及,這裏再稍微深入探討一下。然後再根據內容的探討,談一下該簡冊的命名問題。
茲將復原后各簡简文排列并試為句讀如下: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丁酉,萬歲候長憲□
·謹召恭詣治所,先以證縣官城樓守衙(EPF22·328)
而不更言請,辭所出入罪反罪之律辨告,乃爰書驗問。恭辭曰:上造,居延臨仁里,年廿八歲,姓秦氏。往十余歲,父母皆死,與男同產兄良異居。以更始三年五月中,除為甲渠吞遠長(EPF22·330)
代成則。恭屬尉朱卿、候長王恭。即秦恭到視事,有鼓一,受助吏時尚。鼓常縣塢戶內東壁,尉卿使諸吏旦夕擊鼓。積二歲,尉罷去,候長恭免,鼓在。恭以建武三年八月中(EPF22·331)
徙補第一長。至今年二月中,女子齊通耐自言責恭鼓一。恭視事積三歲,通耐夫當,未□□□□鼓□將,尉卿使執胡長李丹,持當鼓詣尉治所。恭本不見丹持鼓詣吞(EPF22·694)
遠,爰書自證,證知者李丹、孫詡皆知狀,它如爰書。(EPF22·556)
建武四年三月壬午朔己亥,萬歲候長憲敢言之:官記曰:第一長秦恭,時之俱起取鼓一,持之吞遠,李丹、孫詡證知狀,驗問,具言前言狀。·今謹召恭詣治所驗(EPF22·329)
……皆知狀,恭不服取鼓,爰書(EPF22·332)
簡冊的前5簡為萬歲候長接到“官記”後,召秦恭“詣治所驗問”。秦恭不服女子齊通耐的所責,而“爰書自證”。第6簡因為有“敢言之”,似表明這是萬歲候長在驗問秦恭三天後,秦恭未變動證詞,萬歲候長將審理結果上報給甲渠候官予以處理。
根據該簡冊所記,并結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等相關文書事例,其內容大意是:建武四年三月十六日,萬歲候長接到甲渠候官的文書後,開始調查女子齊通耐所說的燧長秦恭曾從其夫當所在的俱起燧取鼓一面拿到吞遠燧事,於是將秦恭驗問。秦恭對於取鼓事不服的陳述形成了一份文書(自證爰書)。三天後(十八日),秦恭對於所谓的取鼓事的證詞未變。萬歲候長於是將驗問秦恭的證詞上呈給甲渠候官。
由於簡冊缺失,未能見到最後的處理,所以我們對於最終結果不清楚。但事情應該是已經有了結論,因為從它被發現的地點,也能證明其似乎已經成為檔案而被保存起來。而冊書缺失的部份似應當包括甲渠候官對該案件的批復等內容。如果秦恭所述不誤,那麼最終結果可能是秦恭勝訴。
明白了簡冊的內容,簡冊的命名就容易做了。發掘簡報中曾將該簡冊命名為建武“四年隧長失鼓”簡冊;[10]初師賓、李永平先生文中將其稱之為“建武四年失鼓”簡冊。[11]按這兩種命名大同小異,但都不確。因為根本沒有“失鼓”,只是在“責鼓”。程政舉先生則將其稱之為“秦恭取鼓案”。[12]該命名有一定的道理,但尚不夠準確。前舉《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中有一枚楬寫作“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EFP22·36)。比照這一簡冊的命名,根據內容,該簡冊或可命名為《女子齊通耐所責秦恭鼓事》,加上個“鼓”字是為了突出事件的內容,而未用“取鼓”則是借鑒了其他簡冊的命名。因為事情的最終處理時間與結果我們不是很清楚,所以簡冊的年月項就不再加入。又因其內容上有缺失,故亦可稱之為《女子齊通耐所責秦恭鼓事》殘冊。[13]四、相關問題的探討
下面對《女子齊通耐所責秦恭鼓事》冊書所涉及的烽燧中鼓的作用、邊塞女子的地位等問題,再略作探討。
(1)烽燧中鼓的作用
鼓作為一種打擊樂器,很早就被應用到軍事生活中。一方面,鼓可以傳遞指令、鼓舞士氣、振奮精神,鼓在行軍、作戰時的作用極為重大。另一方面,鼓亦可作為烽火制度中傳遞信號的工具。《史記》卷四《周本紀》記周幽王為博褒姒一笑,竟“烽火戲諸侯”,其中說到:
幽王為熢燧大鼓,有寇至則舉熢火。諸侯悉至,至而無寇,褒姒乃大笑。幽王說之,為數舉熢火。[14]
“為熢燧大鼓”,顯然是以鼓的聲音、烽火的信號起報警的作用。
然而邊塞烽燧中鼓有什麽作用呢?吴礽骧先生在《汉代蓬火制度探索》一文中曾論及“鼓”的作用,說到:
敦煌、居延漢簡中,……文獻中,……均有蓬鼓、表鼓、旗鼓等並用的記載。但居延、敦煌漢簡的蓬火品約中,卻無擊鼓示警的規定。或許鼓僅用於攻戰和野戰,而不用於邊塞候望報警。在河西漢代烽燧遺址的田野考察中,我們親身體驗到,在廣漠無垠的戈壁沙漠中,音響傳播效果極差,故鼓的使用受到很大限制;加之戈壁氣候,四季颳風,遠距數里的烽燧之間,鼓聲是難以起到報警作用的。陳夢家先生認為,鼓“似限於報時報平安”。此言或許是確當的。[15]
吴礽骧先生有西北漢代烽燧遺址的田野考察經驗,其說法應當值得重視。陈梦家先生的說法,出自其《汉代烽燧制度》一文,[16]他關於鼓的作用的意見,也為我們考察相關問題時的參考。
初師賓先生《漢邊塞守禦器備考略》一文“(四)司時、號令用具類”條下,也有關於“鼓”的討論:
漢邊塞每亭燧起碼備鼓一面,……鼓在先秦為烽號之一,作為烽、火的輔助信號,于城塞間催促傳遞烽警信息,晝夜可用。……漢時之鼓,或以為是烽號,作報警用。然而現在諸烽火品約簡,均不見鼓號,……漢時亭燧亦朝夕擊鼓以司時、報令。[17]
我們注意到西北漢簡里多有鼓的記錄,如居延漢簡:
(12)鼓一(EPF22·575)
(13)表
□鼓(485.49)
(14)布篷三︱不具︱
布表一︱
鼓一︱(506.1)
(15)官弩一箭二百 槍五□□□□
官鼓戟盾各一 大苣卅小苣四尺苣各百 □
官鎧鍉瞀各一 茹三斤蘭一箭三□
□□箭各一(EPT49·13B)
(16)桮鼓諸什(EPT10·33)
敦煌漢簡相關記錄,如:
(17)己酉卒齊候大晨時鼓 平旦(1386)
(18)□□□晨時鼓一通/日食時表一通/日中時表一通/(2262)
(19) 天田 塢陛壞敗不作治
戶關戊不調利
鼓一毋 天田不耕畫不鉏治(1552)
簡(14)屬於《守禦器簿》,記錄各項已被核對。其中將鼓與傳遞烽火信號的布篷、布表放在一起記錄,類似的情況也見於金關漢簡《橐他莫当隧始建国二年五月守御器簿》簡冊。[18]所以,鼓的作用當與布篷、布表等烽火用具相近。簡(19)為邊塞檢查記錄的記錄,其中關於鼓的記載為“鼓一毋”。顯示“鼓”的狀況受到了一定的重視。簡(17)(18)為擊鼓、舉表的記錄。初師賓先生認為簡(18)“乃是烽燧間例行聯絡的戍務記錄,白日用表、夜間用火,制度約如唐時‘平安火’,所記並非敵警”。[19]而簡(16)所記“鼓”,似和家用有關,與這裏所討論的鼓不同。
《女子齊通耐所責秦恭鼓事》冊中所記“鼓常縣塢戶內東壁,尉卿使諸吏旦夕擊鼓”,既然“旦夕擊鼓”,則表明是常態,非為報警之用。正可證明陳夢家先生所說的鼓起“報時報平安”作用的說法正確。[20]然而,既然烽燧中鼓可以報時報平安,則說明鼓聲在烽燧間是可以聽到的。那麼,烽燧中鼓有報警作用的可能性還是存在的。
西北漢簡中還有所謂“鼓下卒”的記載,如居延漢簡:
(20)應皆署鼓下為罷卒治車至五月甲子罷食食起應乃遂成出就事與遂成所持刀(19.33A)
(21)下鼓下言(90.77)
(22)戊午鼓下卒十人徒二人(509.16)
(23)乙卯鼓下卒十人徒一人(513.29)
敦煌懸泉漢簡也有“鼓下官奴”:
(24)以食鼓下官奴慶等十五人,迎護羌使者……(I0116②:7)[21]
陳夢家先生認為簡(20)(22)(23)的“鼓下卒”:“凡此或為屯戍軍中之鼓卒,與報警之鼓恐有分別。”[22]按:以上所舉數例,“鼓下”當爲一詞,具體所指似為一處所或機構,[23]可能確與“報警之鼓”無關。
(2)邊塞女子的地位
《女子齊通耐所責秦恭鼓事》冊中非常引人注目的是訴訟主體一方竟是一女子。名為齊通耐的女子,“自言責”秦恭曾從其丈夫燧取鼓一面,要求其歸還所取之鼓。秦恭不服取鼓,於是齊通耐似乎是將秦恭告發到甲渠候官。甲渠候官發文要求秦恭所屬的萬歲部驗問此事。而齊通耐的丈夫當有可能就是俱起燧的燧長。雖然我們不清楚,為何討要作為守禦器的鼓不是由燧長,而是由其妻子來做。但值得注意的是,齊通耐將秦恭告發,甲渠候官則受理並發文要求查問,則對於該女子的訴訟地位是承認的。我們在考察女子在邊塞中的地位與作用時,這一案例不應忽視。
居延漢簡中還可見女子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的記錄。如在《建武三年十二月永不當負駒冊》(EPF22·186-201)中,守塞尉放“今年正月中從女子馮□借馬一匹從駒”(EPF22·188)後,因故產生糾紛的。“女子馮□”竟借馬給邊塞屯戍人員用於軍事活動,尤其值得我們重視。
其他類似例子,如:
(25)官女子周舒君等自言責隧(58.15A)
(26)女子王恩等責候史徐光隧長王根錢四百卌粟五石謂吞遠鉼庭候長(EPT52·201)
(27)史晉史偃再拜言甲渠候遣令史延齎居延男子陳護眾
所責錢千二百女子張宜春錢六百居延丞江責錢
二百八十凡二千八十辭晉令史忠將護等具錢
再拜白
史晉史偃再拜言甲渠候遣令史延齎居延男子陳護眾所責錢千二百居延丞江
責錢二百八十女子張宜春責錢六百凡───────────史忠將護眾
子─────────────
錢
二千八十請以付 辭晉令史忠召護眾等見此具再拜白(簡文有墨筆塗改跡)(EPT56·73AB)
簡(25)殘斷,又無下文,但根據其他簡例,性質當與簡(26)類似,亦應與索債有關。[24]簡(27)也似是“女子張宜春”出借給別人錢的有關記錄。居延漢簡中常見領取廩食、錢物等的人多為邊塞吏卒的妻子或母親;在《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冊中,候粟君妻子的身影也令人注目。而以上所舉簡例中的女子作為借貸主體,則顯示了邊塞女子社會行為的另一面。我們在進行漢代社會史、婦女史等相關問題研究時,自然不應忽視居延漢簡中的這些材料。[25]
另外,該簡冊涉及到的許多人物,在居延漢簡里尚有一些相關文字遺存,能夠證明或補充簡冊中人物的資料。但因與本文主旨關係不大,這裏就不再一一列舉了。[26]
附記:本文初稿完成後,曾於2009年5月15日在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居延新簡》研讀班上討論,研讀班各位老師和同學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建議。本文的定稿即吸收了這些意見和建議,在此謹致謝意。
EPF22·332 EPF22·329 EPF22·556 EPF22·694 EPF22·331 EPF22·330 EPF22·328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為2009年5月28日。)
[1]甘肅居延考古隊:《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和新出土的簡冊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第1-25頁。
[2]大庭脩先生的相關成果,如對“元康五年詔書冊”的復原、“永始三年詔書冊”的復原等文章,均見其《汉简研究》(徐世虹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一書的相關章節。謝桂華先生的相關成果,如《新、舊居延漢簡簡冊復原舉隅》(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編:《秦漢史論叢》第五輯第264-277頁,法律出版社1992年)、《新舊居延漢簡冊書復原舉隅(續)》(李學勤主編:《簡帛研究》第一輯第145-167頁,法律出版社1993年)、《居延漢簡的斷簡綴合和冊書復原》(李學勤主編:《簡帛研究》第二輯第238-264頁,法律出版社1996年)等。
[3]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
[4]甘肅居延考古隊:《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和新出土的簡冊文物》,第3頁。
[5]圖版來自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中華書局1994年)一書。
[6]謝桂華:《新、舊居延漢簡簡冊復原舉隅》,第271-272頁。
[7][日]籾山明著,謝新平、東山譯:《爰書新證——兼論漢代的訴訟》,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譯叢》第一輯第159-162頁,湖南出版社1996年。
[8]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24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
[9]參見連劭名:《西域木簡所見〈漢律〉中的“證不言請”律》,《文物》1986年第11期,第42-47頁;張伯元:《張宗、趙宣賠償糾紛案解說》,《出土法律文獻研究》第217-219頁,商務印書館2005年;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研究》第116-130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8年。
[10]甘肅居延考古隊:《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和新出土的簡冊文物》,第9頁。該簡報後又收入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其附記稱:“這篇簡報,……原載《文物》一九七八年一期,現轉登於此,供參考。對文中某些明顯的疏誤,並略作訂正。”(第497頁)但對該簡冊的命名則保持原樣,未做改動。(第492頁)[11]初師賓、李永平:《學術界對居延新簡部分簡冊研究的現狀》,又,文中認為“建武四年失鼓”簡冊“共有5枚簡”,誤。該冊目前已知至少有7枚簡。簡帛網2006年6月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69)。
[12]程政舉:《略論〈奏讞書〉所反映的秦漢“覆訊”制度》,《法學評論》2006年第2期,第158頁。
[13]謝桂華先生在對“吏受奉名籍”殘冊的復原中,曾對該簡冊內容有這樣的論述:“這是甲渠候官萬歲部第一隧長秦恭,否認他過去在任職吞遠隧長期間,曾從俱起隧取鼓持往吞遠隧的爰書。”見其《新、舊居延漢簡簡冊復原舉隅》,第272頁。由於現在學界對於“爰書”的含義、範圍還有爭論,具體到該簡冊的萬歲候長上報部份是否也屬於爰書,我們還不易判斷。故該簡冊的命名未加“爰書”字樣。
[14]《史記》卷四《周本紀》,中華書局1982年,第148頁。
[15]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42-243頁。
[16]陳夢家:《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第163頁。
[17]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71-178頁。
[18]薛英群、何雙全、李永良注:《居延新簡釋粹》,蘭州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73-74頁。其中誤將“莫當隧”排為“箕當隧”。
[19]初師賓:《漢邊塞守禦器簿考略》,第172頁。
[20]初師賓先生在其《漢邊塞守禦器簿考略》一文中已經引用了此簡文。
[21]胡平生、張德芳編著:《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第226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22]陳夢家:《漢代烽燧制度》,《漢簡綴述》第164頁。
[23]“鼓下”似與處罰軍中犯人或俘虜有關,如《後漢書》卷一七《岑彭傳》:“光武知其謀,大怒,收(韓)歆置鼓下,將斬之。”注曰:“中軍將最尊,自執旗鼓。若置營,則立旗以為軍門,並設鼓,戮人必於其下。”(第654頁,中華書局1965年)
[24]王子今先生認為此簡與戍卒家屬的職守責任有關。見其《漢代軍隊中的“卒妻”身份》(《南都學壇》2009年第1期,第3頁)一文。或可再討論。
[25]有學者總結居延漢簡中的隨軍下層婦女生活,認為居延地區下層婦女的勞作包括“屯田耕作、為士卒衣補,甚至可能因軍事需要組成女軍,守衛城防”,“保衛邊塞”。見賈麗英:《從居延漢簡看漢代隨軍下層婦女生活》,《石家莊師範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1期,第60頁。其實,邊塞婦女生活的其他方面的狀況也值得關注。
[26]可參見李振宏、孫英民《居延漢簡人名編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一書中的相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