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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牌樓漢簡《素上言盜取文書案卷》的綴合與考釋(修訂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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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師範大學歷史學院)
(首發)
新近公布《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有整理者命名爲《素上言盜取文書案卷一》、《素上言盜取文書案卷二》的兩枚殘封檢,具體內容如下:[1]
《素上言盜取文書案卷一》六
1. 頭死罪敢言之。
2. 子默盜取文書,亡。則……亭長劉
3. 文楳雄弗力精人兵詣覺所□捕何人
4. 劉璠、左萌與至廣樂亭止,在治□日餔
5. 盜取文書,筒二枚、錢二千、大刀一口。時長
6. 草於宮南苑二□中得□□□□□□付
《素上言盜取文書案卷二》七
1. □□□□□□□□□□□……
2. 不得實問。辭:隨府五官劉掾檐文書,當
3. 時於長蘭亭北五里下留飲水,何人從草中
4. 蘭亭長張姓,發民作亭顏,與進雄袤□
5. 劉掾從少胡久□長阪(?)驛卒番鐘隨踵
6. 一所昏疏紀長蘭山中,盡力遊登,□
7. 無。素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8. 知□
整理者指出簡六“上部殘斷。此爲正面,存文六行,右下部漫漶不清。背面無字。與下一件內容相關,應同爲一件”。又提到七號簡“左上部及下部殘斷。此爲正面,存文八行,第一行僅剩殘筆,不可辨識。背面無字。與上一件內容相關,應同爲一件”。但未能進行拼合,只是分別進行了編號。今對照圖板,六號簡除上部外,左側亦殘斷。七號簡除左上部和下部外,其右上部和右側亦殘斷。兩封檢出土層位相同,都出於整理者標號的第③層。兩者作爲封檢殘件,均正面有字而背面無字,材質大體一致。書寫的字體上無論從大小還是風格都十分相近,應出自一人之手。并且,兩枚封檢在文意也正好可以銜接對應起來。簡六第3行結尾“□捕何人”正可以和簡七第2行開頭“不得”銜接,爲“□捕何人不得”。接下來的簡六第4行結尾“日餔”正可以和簡七第3行開頭的“時”銜接,爲“日餔時”。簡六第5行結尾的“時長”正可以和簡七第4行開頭的“蘭亭長張姓”銜接,爲“時長蘭亭長張姓”。不過,這裏需要指出,這兩枚殘封檢的厚度是不同的。簡六的厚度爲0.9cm,簡七的厚度卻爲0.6cm。[2]但是考慮到木簡本身不易保存,在廢棄過程中,同一封檢的殘片因爲破損從而造成其側面厚度的不同應當是完全可能的。所以,這裏厚度的不同似不能作爲簡六、七爲同一件封檢的有力反證。綜上,《素上言盜取文書案卷一》、《素上言盜取文書案卷二》,即簡六、七,應是同一件封檢破碎後的兩部分。現嘗試綴合如下:簡七居上,簡六在下。簡七的第1-4行分別對應簡六的第3-6行,這樣復原後的封檢從簡六的第1行至簡七的第8行,共有文字10行。筆者這裏在保留兩封檢原編號基礎上重新加以編號,列於每行之開頭。校訂於文中標出,“()”內爲《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原釋字,“[ ]”內爲筆者新釋字,綴合後的文書嘗試了重新標點。拼合後的照片則附於文章篇末。綴合後的文書全文如下:
七 六
① 頭死罪敢言之。1
② 子默盜取文書,亡。則……亭長劉 2
③1 □□□□□□□□□□□……文楳雄(弗力)[]精人兵詣(覺)[□□]所,□捕何人 3
④2 不得,實問,辭:隨府五官劉掾簷文書,當劉(璠)[掾] (左萌)[在前],與至廣樂亭止。恚在(治)[後] ,□日餔 4
⑤3 時,於長蘭亭北五里下留飲水。何人從草中 [出] 盜取文書筒二枚、錢二千、大刀一口。時長 5
⑥4蘭亭長張姓,發民作亭,顏與進、雄袤□草(於)[作](宮)[亭]南苑二□中得(□□□)[前亡]□□□付 6
⑦5劉掾從少胡久□長阪(?),驛卒番鐘隨踵
⑧6一所。昏,疏紀長蘭山中,盡力遊登,□
⑨7無。素惶恐叩頭,死罪死罪敢言之。
⑩8 知□
①行:“頭”前缺文依相關簡書文例應爲年號+某年+某月+干支朔+某日干支+職務+人名+“叩”字。
②行:此前所見漢簡中有只提及人名而不及姓的文例。如《敦煌漢簡釋文》“告東累亭長政□到招男子禹(2397)”。[3]所以這裏“子默”前缺字爲“男”的可能性較大。但也不能排除“子默”即爲人名。
③行:“楳”,即“梅”之別體,木名。《詩·召南·摽有梅》:“摽有梅,其實七兮。”《說文》該字附於梅字條下,記:“楳,或從某。”段注:“召南釋文曰,韓詩作楳。”梅字作爲姓氏在秦漢時多見。《史記》卷7《項羽本紀》有“番君將梅鋗”;《史記》卷122《酷吏列傳》“南陽有梅免、白政”;《漢書》卷67《梅福傳》有梅福;《三國志》卷15《魏書·劉馥傳》“廬江梅幹”;《三國志》卷17《魏書·張遼傳》“陳蘭、梅成以氐六縣叛”;《三國志》卷29《魏書·華佗傳》“軍吏梅平”;《三國志》卷47《吳書·吳主傳》“魏將梅敷”;《三國志》卷58《吳書·陸遜傳》“夷王梅頤”。漢印中亦有“梅陶”。[4]這裏的“楳雄”應當爲一人名。下“弗力”兩字對照圖版,“弗”應釋爲“并”字。[5]但值得注意的是,簡上文字的書寫,“并”與下面的“力”字連接十分緊密,兩字只佔據了一個字左右的空間,這裏視爲上下結構的“”字似妥。《玉篇·力部》:“,大也。”又,《廣韻·庚韻》:“,大力也。”後面緊接的“詣覺所”之覺字,似應爲只保留了左邊某些部分的兩個字,這裏改記爲“詣□□所”。
④行:“不得實問”,在“不得”處可以斷句,接上爲“捕何人不得,實問,恚辭:……”。“劉璠左萌”據圖版,應爲“劉掾在前”。下“恚在治”似應爲“恚在後”。[6]這裏,“在”字第三筆缺省的寫法在漢簡中是很常見的。[7]
⑤行:“盜取恚文書”上似爲一“出”字。“盜取文書,筒二枚,錢二千,大刀一口”,關於其中的“筒”字,存在不同意見。一種意見釋“筒”爲“笥”;一種釋作“筒”,但認爲通“笥”,下面進行具體分析。持第一種意見者認爲前文有“隨府五官劉掾檐文書”,其中的“檐”通“擔”,[8]所擔的應該就是這裏提到的器物,應釋作“笥”字。今對照圖版,此字左下部有一豎劃,而漢簡中多見的“笥”字,左下部則極少有此豎劃。[9]應如整理者釋爲“筒”字爲妥。
《說文》:“笥,飯及衣之器也。”段注:“《禮記·曲禮》注曰,圓曰簞,方曰笥。《禮經·士冠禮》注曰,隋方曰篋,許曰簞、笥也。”又,“匧”字條,段注:“若《文選》應璩百一詩,任昉哭範僕射詩,李注皆引《說文》篋,笥也。”由上,笥同篋、同簞相通或相近。但是,笥在《廣韻》屬之部,而筒屬東部。兩者韻部較遠,不應通假。文獻中也未見笥、筒可以互用的文例,第二種意見恐怕也較難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笥作爲一種竹、葦編制的筐型盛器,除了上面提到的盛放飯食和衣物之外,確實還可用以盛書。這在文獻和出土材料中均較常見。《後漢書》卷11《劉盆子傳》:“又以兩空劄置笥中。師古曰:‘劄,簡也,笥,篋也。’”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有“御史下書別居它笥”,“名籍副并居一笥”,“皆并居一笥中”,“得□視氏所言籍,居一笥中者”等文例。[10]不過,在簡牘材料中,笥雖然多見,但連接笥所使用的量詞,卻全部爲“合”。此點之前學者甚少注意。
入河內葦笥一合 (《合校》:521·34)
二合付王士吏賣 出笥一合付鄭燧長賣
出笥一合付蘇詡賣 (《居延新簡》:E.P.T43:16)
九月七日付五翁伯笥二合=五十四直百八(《散見簡牘合輯》:921)
卵一笥
羊昔一笥
昔兔一笥
■右方卵、羊、兔昔笥三合 (《散見簡牘合輯》:1178-1181)
相關文例甚多,茲不贅舉。[11]與笥相通的篋,所用的量詞也爲“合”。《漢書》卷97下《外戚傳·孝成趙皇后》記:“美人以葦篋一合盛所生兒,緘封,及綠囊報書予嚴。”又,簡牘材料有“大奴獾從蜇循 肉篋一合”(《散見簡牘合輯》:655)。“合”作爲量詞,連接的事物還有容器——銅鼎,如《美陽鼎》:美陽共廚金鼎一合,容一斗,并重九斤(《漢金》卷一);《第七平陽鼎》:第七。平陽共鼎一合,容二斗,并重十三斤(《漢金》卷一)。[12]書信的封檢,如“■右方檢一合”(《散見簡牘合輯》:1310)。 加工糧食的工具——磑,如“受六月余石磑二合完 毋出入”(《居延新簡》:E.P.T51:90)。《說文》“合”字條,段注:“三口相同是爲合,十口相傳是爲古,引伸爲凡會合之偁。”可見合有集的含義。上所見幾種事物,鼎一般帶蓋,計重多言“并重”;封檢一般是兩塊木板相合;磑,《說文》:“磑,䃺也。從石豈聲。古者公輸班作磑。”又,“䃺,石磑也。從石靡聲。”段注:“䃺今字省作磨。”初師賓先生就指出“東漢時期的石磑,漢代遺址中屢有出土,形狀略同今之小石磨,上下兩扇,上扇頂部隆起有凹槽,可裝轉柄”。[13]可見,量詞“合”一般多連接一個由兩個部分組成的事物,笥、篋即屬此類。而東牌樓文書使用的卻是“枚”。《說文》:“枚,榦也。”段注:“毛傳曰,榦曰枚,引伸爲銜枚之枚,枚數之枚。”關於量詞“枚”,徐正考在研究漢代銅器銘文時已指出:“‘枚’可用來表示鑒、弩機、燈、鋗,還可表示黍粟,如:‘一分,容黍粟六十四枚。’(《一分圭》,《秦漢金文彙編》)看來是一個應用範圍比較廣的量詞。”[14]除上徐氏所論之外,簡牘材料中尚有衣物、布料、各種材質的器皿、竹板、竹筒、筆、鏡、錢、銀環指鐲、醬杯、書箱、筆硯、官紙、葦席、雞等家禽;文獻中尚有圭璧、銅人、魚蛇、龜鱉、刀劍、樹木、繩索、印璽等也使用了量詞“枚”。[15]其使用範圍確實是甚爲廣泛的,一般事物大都可用此量詞。但是,我們還注意到,使用如此廣泛的這一量詞連接的事物并不涵蓋上面使用量詞“合”的。這說明當時人在使用這兩個量詞上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史記》卷12《孝武本紀》《正義》引《漢武故事》云:“文成誅月余,使者藉貨關東還,逢之於漕亭,還見言之,上乃疑,發其棺,無所見,唯有竹筒一枚,捕驗間無蹤跡也。” 可以和東牌樓文書這裏用量詞“枚”連接“筒”相對應。
《說文》:“筒,通簫也。從竹同聲。”段注:“所謂洞簫也。《廣雅》云,大者二十三管無底是也。漢武帝紀吹洞簫,如淳曰,洞者,通也,簫之無底者也。”又,“筩,斷竹也。從竹甬聲。”段注:“漢律曆志曰,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此筩之一耑也。”筒、筩二字通假。[16]在秦漢時期的簡牘帛書材料中,“筩”字相對多見。[17]“筒”出現應相對較晚,似更換聲旁分化出的一個字。此句“文書筒”三字似應連讀。筒,即竹筒,這裏用來盛裝文書。但有意見認爲以筒來盛裝文書以前很少見到,似爲孤例。又,《說文》:“桶,木方,受六升。從木甬聲。”段注:“疑當作方斛受六斗。《廣雅》曰,方斛謂之桶。《月令》,角斗甬。注曰,甬,今斛也。甬即桶。”桶與甬通。又,《廣韻》中桶又與筒、筩同屬東部。《廣雅·釋器》:“桶,筩也。”居延簡有“買筩一”(《居延新簡》:E.P.T10:29)。這裏我們似也不能完全排除“筒”爲用竹做成的體積較大的“桶”的可能性。不過,細按文獻,其實還是保存了一些材料可以幫助我們認識這一問題的。《漢書》卷76《趙廣漢傳》:“又教吏爲缿筩,蘇林曰:‘缿音項,如瓶,可受投書。’孟康曰:‘筩,竹筩也,如今官受密事筩也。’師古曰:‘缿,若今盛錢臧瓶,爲小孔,可入而不可出。或缿或筩,皆爲此制,而用受書,令投於其中也。筩音同。’”可見官方當時就已有用竹筒受書的。又,《後漢書》卷82上《方術列傳·段翳》:“有一生來學,積年自謂略究要術,辭歸鄉里。翳爲合膏藥,并以簡書封於筒中。告生曰:‘有急,發視之。’生到葭萌,與吏爭度,津吏檛破從者頭。生開筒得書,言到葭萌與吏鬬,頭破者以此膏裹之。生用其言,創者即愈。生嘆服乃還,卒業翳,遂隱居竄跡終於家。”又,《隋書》卷53《史萬歲傳》記:“萬歲以水陸阻絕,信使不通,乃置書竹筒中,浮之於水。汲者得之,以言於素。素大悅,上其事。”此兩條都提到將文書盛於竹筒內,特別前條是漢代文獻中明確使用“筒”字的例子,此條還顯示人們可能在竹筒外面加以封識。《晉書》卷54《陸機傳》“犬搖尾作聲。機乃爲書以竹筩盛之而系其頸,犬尋路南走,遂至其家,得報還洛。”此條不但爲竹筒可盛裝文書又一例證,也說明“文書筒”應該是王充《論衡·量知》“截竹爲筒”基礎上加工而成的體積相對較小的一種盛器,故才可以懸於犬頸。東牌樓簡中“文書筒“與所擔之物的錢、大刀相并列。將“筒”解釋成裝文書的一種體積不很大的竹筒,其在文意上也顯得較爲合適。
下文大刀使用了量詞“口”。刀稱 “口”最早見於三國時期,《三國志》卷30《魏書·東夷傳附倭傳》:“又特賜汝紺地句文錦三匹、細班華罽五張、白絹五十匹、金八兩、五尺刀二口、……”。又,《三國志》卷55《吳書·甘寧傳》注引《江表傳》有“即賜絹千匹,刀百口”。此簡則顯示至少在東漢末期這種用法已經出現。
⑥行:前面似應斷句爲“時長蘭亭長張姓發民作亭,顏與進、雄……”。下“於宮”兩字應釋爲“作亭”。[18]“中得□□□”,所缺三字均保留右半部分,似應釋作“恚前亡”。
綴合後的文書殘缺依然嚴重,加上關鍵資訊的丟失,使整篇的大意不甚明瞭,這裏只能嘗試提出一種理解,僅供參考:一個名叫素的官吏向上級(應當就是郡)報告文書被盜取的案件。有男子盜取了文書逃亡,人沒有找到。被盜的官吏錄了自己的供詞:“他當時負責擔著文書,跟隨郡一級的姓劉的五官掾前往廣樂亭,劉掾走在前面,到了那個地方。恚在後面,到了日餔時左右,天色已漸晚,他在長蘭亭北五里的地方停下來,下去喝水,結果不知什麼人從草叢中出來盜取了兩個文書筒,數額爲兩千的銅錢,還有一把大刀。”當時姓張的長蘭亭長正組織人力修亭,名叫雄的及其他一些人在所修亭的南邊可能發現了的部分物品,然後,直到黃昏一直在長蘭山附近搜尋剩下的東西。
像東牌樓漢簡《素上言盜取文書案卷》中提到的盜取文書案件,秦漢傳世文獻的記載很少,出土簡牘材料中張家山漢簡《奏讞書》有記:“河東守(讞):‘士吏賢主大夫,盜書(系)(燧)亡,獄史令賢求,弗得,(系)母亭中,受豚、酒臧(贓)九十,出,疑罪。 ·廷報:賢當罰金四兩。’”(六一、六二)[19]此例主要在於討論收受賄賂的士吏賢應當如何定罪,議罪結論是罰金四兩。關於西漢法律對盜取文書如何進行處罰,文中并沒有交代,只提到了盜書的主大夫在逃亡後,獄史將其母逮捕并置於亭中。顯示了對於盜取文書後逃亡的人,像其他犯罪後的逃亡一樣實行了連坐,會逮捕并關押其家屬,這對我們加深對盜取文書案件的認識有一定幫助。
(說明:小文原刊《四川文物》2007年第6期,第29-32頁。排印時出現一些錯誤,并刪去了綴合後的圖版,此爲原稿。)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12月27日。)
[1]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文物出版社,2006年,釋文第74頁-75頁。
[2]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之《長沙東牌樓七號古井發掘報告》,報告第23頁。
[3]吳礽驤、李永良、馬建華釋校:《敦煌漢簡釋文》,甘肅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61頁。
[4]羅福頤編:《漢印文字征》,文物出版社,1978年,第6卷第1頁。
[5]此爲鄔文玲等老師在北大東牌樓讀簡班上最先指出。
[6]此爲鄔文玲、羅新、馬怡等老師在讀簡班上最先指出。
[7]陳建貢、徐敏編:《簡牘帛書字典》,上海書畫出版社,1991年,第174頁。
[8]長沙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編:《長沙東牌樓東漢簡牘》,釋文第75頁,簡七注釋[三]。
[9]陳建貢、徐敏編:《簡牘帛書字典》,第615頁。
[10]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3-104頁。
[11]具體可參考以下諸書的相關材料: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李均明、何雙全編:《散見簡牘合輯》,文物出版社,1990年。
[12]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研究》之附錄二《漢代銅器銘文彙集》,吉林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218頁、220頁。
[13]初師賓:《漢邊塞守禦器備考略》,收入甘肅文物工作隊、甘肅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157頁。
[14]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研究》,第126頁。
[15]簡牘材料同3頁注③,文獻材料參考《史記》、《漢書》、《後漢書》、《三國志》等書的相關材料。
[16]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齊魯書社,1989年,第10頁。
[17]陳建貢、徐敏編:《簡牘帛書字典》,第619頁。
[18]“於”字釋作“作”,此爲鄔文玲老師在讀簡班上最先指出。
[19]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釋文修訂本),第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