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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讀《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所遺“置後”文獻小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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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首發)
1993年江蘇省連雲港市東海縣尹灣村的一處漢代墓葬群出土了一批漢代簡牘,其中六號墓中出土的一塊編號為YM6D6的木牘題名為“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下文簡稱“兵車器集簿”),[1]這是迄今所見關於漢代武庫器物最完備的統計報告。[2]該木牘雙面分欄書寫,正面六欄,背面五欄,字跡工整,欄首基本整齊劃一,分條記載了兵車器的種類、名稱和數量,并在最後對其匯總。除此之外,該牘正面第三欄的1-4行以及背面第五欄的最末2行所記文字與其它部分有異,李均明先生指出這六行文字為第二次書寫的墨蹟,墨色較淡,與“兵車器集簿”無直接關係。[3]至於這六行文字的內容究竟是什麽?則并沒有多作說明。結合近出其它秦漢簡牘,我們認為這六行文字是與漢律中的“置后”有關的文獻,其具體論述詳下。
為方便行文,我們先將這六行文字引述如下:
戶囗囗
一適(嫡)子男
二孺子男
三良人子男
(以上正面第三欄1-4行下部)
臣請寡代戶者得以同居
毋次以不同居長者代
(以上背面第五欄最末2行)
先來看正面的四行文字,第一行三字只有“戶”可釋讀,後面三行則依次寫明“嫡子男”、“孺子男”、“良人子男”。嫡,指正妻。《詩·召南·江有汜》篇的序云:“勤而無怨,嫡能悔過也。”陸德明曰:“嫡,都狄反,正夫人也。”孔穎達疏曰:“嫡,謂妻也。”[4]孺子,指妾。《漢書·王子侯表上》:“東城侯遺爲孺子所殺。”颜师古注曰:“孺子,妾之號也。” [5]良人,也是姬妾的稱號。《漢書·外戚傳上》:“漢興,因秦之稱號,帝母稱皇太后,祖母稱太皇太后,適稱皇后,妾皆稱夫人。又有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號焉。”[6]但是將“孺子”、“良人”與正妻(嫡)放在一起來講,在秦漢傳世文獻中似沒有見到。《二年律令·置吏律》記載諸侯王、徹侯的姬妾中有“孺子、良人”等稱號,[7]是將“孺子”和“良人”並列。而《二年律令·置後律》中記載徹侯因疾死而置後的相關規定時,將嫡、孺子、良人三者並提,其規定如下:
疾死置後者,徹侯後子為徹侯,其毋適(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簡367)[8]
《置後律》的這條律文原有殘缺,其中“子、良人”三字是整理者依據222號簡以及368號簡的文例所補。現結合“兵車器集簿”中的這三行文字來看,補釋準確無誤。[9]“兵車器集簿”的正面三行文字,依次抄寫,很可能是對這一法律條文的摘錄,其用途或許是出於該墓墓主師饒日常公務的需要。[10]同墓出土的《集簿》、《東海郡吏員簿》、《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等記載東海郡下轄的侯國多達18個,雖然級別不一定很高,但是師饒抄錄與諸侯國相關的文獻,以備不時只需也是合情合理的。
再來看背面的文字,其內容也當和“置後”有關。第一行主要涉及“寡”的問題。寡,在這裡指寡妻,她們也可以參與“戶”的繼承。《二年律令·置後律》中與之相關的規定主要有如下兩條:
死毋子男代戶,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孫,毋孫令耳孫,毋耳孫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產子代戶。(簡379-380)[11]
寡為戶後,予田宅,比子為後者爵。其不當為戶後,而欲為戶以受殺田宅,許以庶人予田宅。毋子,其夫;夫毋子,其夫而代為戶。夫同產及子有與同居數者,令毋貿賣田宅及入贅。其出為人妻若死,令以次代戶。(簡386-387)[12]
兩條律文詳細規定了“寡”的代戶次序,以及受爵、受田宅的標準。
“兵車器集簿”中的這條文字開頭有“臣請”二字,由此可以推測其後的內容當是下臣向天子請求奏議的內容,如果天子准許,則可能形成正式的詔令,公布天下。其所請的內容似乎是對“寡”代戶的進一步限制,即要求“同居”,簡文到此處結束。“同居”一詞,秦漢簡牘文獻中習見,如睡虎地秦墓竹簡《法律答問》第22號簡上就記載有解釋“同居”一詞含義的簡文:“何謂‘同居’?·戶為‘同居’”。[13]《漢書·惠帝紀》:“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顏師古注曰:“同居,謂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見與同居業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財也。”[14]頗疑此處“同居”即《二年律令》中常見的“同居數”,[15]也就是要求“寡”代戶者,仍然登記在原名籍之下。這樣做顯然是為了防止原戶主家庭的田宅、爵位等權益的流失。如以上推測不誤,則這行文字所記載的內容很可能是對西漢一條亡佚詔令的摘抄。
背面的第二行文字,疑與《二年律令·置後律》簡378所記載的一條律文有關:
同產相為後,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長者。其或異母,雖長,先以同母者。(簡378)[16]
很有可能是對簡378所載律文的一個摘抄,即涉及同產為“後”的情況,“不同居”者不在考慮之列,“同居者”中又以年長者居先。“兵車器集簿”抄錄的簡文“毋次以不同居長者代”似可理解為兩部分,即“毋次以不同居”、“長者代”,屬於簡378所反映律條的核心詞彙,其摘錄性質也由此可見一斑。
綜上所述,“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正背兩面所遺留下來的六行文字,很可能都與漢代的“置後”問題相關。墓主師饒在處理日常公務時,將涉及到“置後”的相關律令、詔令摘錄下來,以便備查。至於為什麼遺留在“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之上,還有待進一步討論。
附記:小文草成後,蒙彭浩老師審看,幷提有建議,謹致謝忱!
(編者按:本文收稿日期爲2010年10月26日。)
[1]連雲港市博物館等:《尹灣漢墓簡牘》,中華書局1997年。
[2]李均明:《尹灣漢墓出土“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初探》,載《尹灣漢墓簡牘綜論》,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86頁。 [3]李均明:《尹灣漢墓出土“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初探》,第92頁;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261頁。
[4]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1980年影印本,第292頁。
[5]《漢書》卷15上《王子侯表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445頁。
[6]《漢書》卷97上《外戚傳上》,中華書局1962年,第3935頁。
[7]張家山二四七號墓竹簡整理小組:《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63頁。
[8]《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82頁。
[9]家亮按:依據簡牘書寫慣例,則需要指出的是“孺子子”的“子”在簡牘上應該體現為“子”字的重文,圖版中“子”字右下部的殘痕似可作為佐證。
[10]尹灣六號墓墓主師饒,字君兄,生前曾擔任東海郡太守功曹史。詳見《尹灣漢墓發掘報告》,載《尹灣漢墓簡牘》,第165-166頁。
[11]《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84頁。
[12]《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85頁。
[1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98頁。
[14]《漢書》卷2《惠帝紀》,中華書局1962年,第88頁。
[15]見《二年律令》第371、380、387等簡。
[16]《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第184頁。